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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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外包人员、外来人员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安全事故事件。

第三条公司安全事故事件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

第二章事故事件分类第四条安全事故事件分为以下类别:1. 人员伤亡事故:包括重伤、轻伤、死亡事故;2. 财产损失事故:包括设备损坏、物资损失等;3. 环境污染事故: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事故;4. 其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第三章事故事件报告与调查第五条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报告:立即向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报告;2. 抢救: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事件扩大;3. 保护现场: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

第六条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30分钟内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及损失情况。

第八条调查组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 尊重科学、尊重事实;3. 及时准确、全面调查。

第四章事故事件处理与责任追究第九条事故事件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原因分析: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2. 责任认定:根据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人;3. 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4. 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条事故事件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情形:1. 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事故的;2. 事故责任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3. 事故责任人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发生的;4.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事故事件统计分析与通报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向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公司内发生的由于人为或自然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中毒、事故伤害等。

第四条公司所有职工及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配合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在公司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下,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的发生经过和现场情况,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第六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收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伤员、控制事故现场,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章处理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应按照责任追究的原则,确定责任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责任追究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的严重程度、责任人的过失程度、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并依法进行。

对于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的责任人,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调查过程公正、全面。

调查组应由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指定,成员应包括相关部门的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责任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公司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相关措施的落实。

第十一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督促。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主动防范事故的发生,如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违反报告程序。

第五章审批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四条审批机构对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措施。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前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和严重危害性的事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

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追究原则1. 生命和人身安全第一原则:公司以员工的生命和人身安全为最高价值,一切安全生产事故都要以防止人员伤亡为首要考虑。

2. 事故责任明确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必须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3. 事故相对调查原则:追究责任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事故事实为依据,实施相对调查,杜绝主观臆断和错误判断。

4. 追溯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受时间限制,即使事故发生后多年,对相关责任人也要进行合理的追责。

5. 多方面追究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追究,不仅考虑责任人本身的失职责任,还要考虑企业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主体1. 事故责任追究小组:由公司领导、工会代表、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组成,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追究责任。

2. 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责任人员。

- 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事故中直接负有责任的人,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当等致使事故发生的员工。

- 管理责任人员是指企业管理层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生产主管、安全主管、车间主任等。

四、追究的程序与方法1. 事故调查程序(1) 报告和召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小组成立,由小组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

(2) 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小组组织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采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

(3) 整理和分析:责任追究小组对调查所得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4) 提交报告:责任追究小组向公司领导汇报调查结果并提交调查报告。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员工,责任人应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治理工作。

二、管理职责1.公司领导层: 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目标,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2.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培训、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

制定本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各部门负责人: 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督促部门员工按照公司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排查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4.员工: 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擅自违反安全规定。

发现有关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

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1)定期排查: 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并将排查结果上报公司领导层。

排查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完好情况、用电安全隐患、消防设备的使用情况、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等。

(2)不定期排查: 针对重大的施工项目或生产过程中的特定环节,随时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如果发现随时可能发生严重事故的未排除隐患,应立即停工、停产,并报告公司领导层和相关部门。

2.隐患整改和治理(1)排查结果及时反馈: 安全管理部门应将排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要求。

相关部门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落实。

(2)整改措施落实: 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整改要求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需投入资金的整改项目,应提前报告财务部门,争取资金支持。

(3)治理隐患根源: 对于多次发生的安全隐患,应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长远的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7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7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7篇)最新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关于安全生产的制度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最新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篇1)一、目的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义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四、职责1、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2、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管理规定1、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

3、事故报告3.1 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口头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填表写《危险状况及事故报告》或《工伤报告书》报安全委员会。

3.2安全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公司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4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4.1 由安全委员会责成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其职责为:4.1.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1.2 确定事故责任者。

4.1.3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1.4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 事故发生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 发生事故后,安全委员会必须立即组织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使公司全体员工及时接受安全法制的知识教育。

4.4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等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部门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安全委员会。

4.5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工会、综合管理部及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6 死亡事故由公司领导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对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四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四篇)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并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第五条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发展,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

第二章安全事故报告第六条安全事故报告是指发生事故后,相关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向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情况和处理情况的一种制度。

第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并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场所;2. 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影响;3. 受伤人员的情况和处理措施;4. 财产损失情况和后续处理措施;5. 事故现场照片、视频和证据材料;6. 报告人和报告时间。

第九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隐瞒和篡改事故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由安全管理人员或其他指定人员填写,并报经上级审核后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机构。

第三章安全事故处理第十一条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事故责任追究、救治伤员、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和整改”原则。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及时报告各级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发生较大事故时,在控制事故扩大的前提下,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机构。

第十四条对于因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并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十五条完成善后处理后,公司应当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当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和整改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理工作。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三篇)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三篇)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一般包括以下要点:1. 安全责任:明确公司领导层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的责任,并落实责任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2. 预防措施:要求公司充分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定期检查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状况,培训员工安全意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等。

3. 安全报告:要求员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或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包括填写安全报告单或通过相关渠道报告。

4.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行动程序。

包括事故报警、疏散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

5. 事故调查: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修正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 处理流程:明确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包括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如报告、通知、协调、处置等。

7. 员工培训:公司要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记录和档案:要求做好事故记录和档案保存工作,包括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责任追究、救援措施等。

公司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安全责任分工:明确各个岗位和部门在安全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事故调查、记录、纠正和预防等方面的任务分工。

2. 安全事故报告与通知: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通知程序,要求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并及时通知相关方。

3. 安全事故调查: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调查程序和要求,包括人员组成、资料收集、证据保留等方面的规定。

4. 安全事故登记与归档:规定对安全事故进行登记和归档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事故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作为事故预防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5. 紧急处理和救援: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和救援程序和要求,包括人员组织、设备调度、应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6. 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和纪律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7. 安全改进和预防:规定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改进和预防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进措施,并跟踪效果的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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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
一、事故分类、定义及等级划分
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1)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2)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3)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4)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5)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6)较大涉险事故:较大涉险事故包括:
a.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b.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c.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d.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e.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h.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2.事故定义:
(1)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30日以内死亡的事故。

(2)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急性工业中毒: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4)轻伤: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使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歇工1~104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3.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四级:
a.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事故D级:是指未造成人员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种情形:是指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种情形: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造成事故的基本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主要包括: 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 使用不安全设备;4 手代替工具操作;5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放置不当;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9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扫、清扫等工作;10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11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12 不安全装束;13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物的不安全状态。

主要包括: 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或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3.环境缺陷。

主要包括:1照明光线不良;2通风不良;3作业场所狭窄;4作业场地杂乱;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7地面滑;8 贮存方法不安全动机器;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4. 管理缺陷。

主要包括:1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2劳动组织不合理;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4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5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生产环境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影响员工的生产活动。

三、事故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首先追究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在相应事故处理基础上,视情节加重处罚。

(1)发布的决定、命令、制度,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或标准,或违反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相关规定。

(2)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操作规程,管理混乱。

(3)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未经考试合格安排上岗操作,导致员工缺乏安全知识而发生事故。

(4)明知设备有缺陷,不按规定安排检修,带病运行。

(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保护、防范措施,包括信号、标志、用具及个体防护用品缺乏或缺陷。

(6)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擅自削减安全设施。

(7)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

(8)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却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

(9)发生事故后,未积极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0)无视公司及部门及分公司安全技术科的警告,未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11)违章指挥生产,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12)对屡次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熟视无睹或不加制止。

(13)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不采纳。

(1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备没有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从而造成事故。

(1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救援。

(16)事故单位瞒报、虚报、迟报事故。

(17)不保护现场、无理拒绝事故调查组调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首先追究当事者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

(4)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工具。

(5)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6)当事者瞒报、虚报、迟报事故。

不保护现场、无理拒绝事故调查组调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

(7)其他违反集团、控股以及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3.对于存在下列情况的,在相应事故处理的基础上,视情节加重处罚。

(1)瞒报、谎报、拖延不报事故。

(2)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3)不保护现场、无理拒绝事故调查组调查,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4)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阻碍、干涉调查工作。

(5)发现事故隐患、险情不报告,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更大伤亡、损失的。

(6)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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