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00449汉邦高科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汉邦高科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负2,868.42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负4,663.8万元相比亏损有较大幅度减少,下降38.50%。
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经营业务,应当加强经营业务的管理。
2023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负2,824.74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负4,595.33万元相比亏损有较大幅度减少,下降38.53%。
营业收入有所下降,亏损也相应地下降,企业所采取的减亏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却带来了营业收入下降的不利影响。
二、成本费用分析汉邦高科2023年三季度成本费用总额为2,850.07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1,038.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36.43%;销售费用为721.35万元,占成本总额的25.31%;管理费用为484.49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7%;财务费用为454.3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5.94%;营业税金及附加为6.3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22%;研发费用为145.32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1%。
2023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721.35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341.07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1.11倍。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三季度尽管企业销售费用有较大幅度增长,但营业收入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企业市场销售活动开展得很不理想。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484.49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774.72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37.46%。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5.93%,与2022年三季度的20.56%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提高5.37个百分点。
三、资产结构分析汉邦高科2023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42,504.9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24,500.24万元,主要以应收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53.08%、26.89%和7.82%。
非流动资产为18,004.67万元,主要以固定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商誉为主,分别占非流动资产的42.52%、34.99%和10.8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址: 邮编:1001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京天股字(2008)第011-7号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768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82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3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0336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9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7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就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55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231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9年6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汉邦高科历史沿革

汉邦高科历史沿革
汉邦高科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致力于科技创新、研发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公司。
公司总部位于中国XXX省XXX市。
在成立初期,汉邦高科主要专注于电子产品的研发与生产。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公司逐渐调整了发展战略,并开始涉足其他领域的研发生产。
随着公司技术实力的不断提升,汉邦高科逐渐扩大了产品线,涵盖了通信设备、智能终端、物联网设备等多个领域。
公司不断引进优秀的科研人才和先进的生产设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汉邦高科积极开展国内外市场开拓工作,并且与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产品不仅畅销国内市场,还出口到世界各地。
在不断壮大的同时,汉邦高科始终坚持科技创新的发展理念,积极投入研发经费,不断推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
公司先后获得了多项专利和荣誉,并获得了行业内的一致好评。
目前,汉邦高科已成为行业内的知名企业,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的研发团队和高效的生产制造能力。
公司将继续秉持技术创新、质量第一的原则,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性能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
汉邦高科: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公告编号:2020-096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537,9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62%;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3,537,9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62%。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年9月7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及之后已发行股份概况2015年4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32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1,770万股。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4月16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210578号验资报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15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的1,770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4月22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和股权结构变为:2016年5月9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70,7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70,700,000股,并于2016年5月17日实施完毕。
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由70,700,000股增加至141,400,000股。
2016年4月21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6年4月25日,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对象和数量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4月25日。
康华农业财务舞弊案例分析

2016年上半年的,证监会对康华农业、步森股份资产重组涉嫌业绩造假案 的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罚。因在重大资产重组中恶意造假并虚假信息披露,康 华农业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多名相关责 任人遭处罚,对步森股份也被处罚30万元,对步森股份董事长王建军、董秘 寿鹤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和3万元罚款。对步森股份其余7位董事 给予警告。对步森股份其余7位董事给予警告。相较于四年间虚增资产和营 业收入15.1亿元、6亿元,证监会对康华农业的60万元罚款曾被市场认为 “过轻”。
康华农 业主营 产品水 稻产量
项目 2013年
早稻
普优稻 0.3854
特优稻 0.2660
晚稻
普优稻 0.3954
特优稻 0.2709
种用稻 0.1806
康
华
普优稻
农
业
特优稻
主
种用稻
营
水
稻
售
价
2013年 4.46 24.18 19.46
2012年 4.50 23.487.34
2013
17,898,872.20 6,308,753.60 6,221,305.00 1,829,307.60
2014.4.30时点 2,454,208.00
/
1,124,800.00
638,000.00
Part 1-2:虚增资产——虚增应收账款(2)
公司 年份 金额(元)
2011
三亚金稻谷 /
借壳上市舞弊
03
借壳上市
汇报人:滕婕
借壳造假
Define:借壳上市就是将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 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 的目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优势是能在证券市场上大规模筹集资金,以此 促进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因此,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已成为一种“稀有资源”, 所谓“壳”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由于有些上市公司机制转换不彻底,不 善于经营管理,其业绩表现不尽如人意,丧失了在证券市场进一步筹集资金的能 力,要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这个“壳”资源,就必须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买壳上 市和借壳上市就是更充分地利用上市资源的两种资产重组形式。而借壳上市是指 母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到已上市的子公司中,来实现母公司的 上市,借壳上市的典型案例之一是强生集团的“母”借“子”壳。
汉邦高科协议书

汉邦高科协议书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项目”)达成合作意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1.1 双方同意就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合作。
1.2 甲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负责提供_________________。
1.3 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期限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二条合作条件2.1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_________________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
2.2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_________________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完整性。
2.3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合作。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督乙方履行义务。
3.1.2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所需的支持和协助。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2.1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履行义务。
3.2.2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所需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方式4.1 双方应根据合作内容和条件,协商确定合作费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88946)分别于2019年3月7日和3月9日,发布《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披露拟将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鸿信息”)100%股权以12,834.06万元转让给你公司关联方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计产生投资收益为130.36万元,本次交易对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分别获得投资收益226.5万元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6,303.96万元,该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114%。
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0年11月17日。
董事会决议 (借款)

董事会决议
本公司董事会会议于年月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就本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申请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等事宜进行了审议,并形成了以下决议:
1、同意在经营期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申请贷款(含银行承兑汇票)本金不超过人民币壹仟柒佰捌拾万元,具体贷款期限、利率、用途以另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为准。
2、同意用机械设备、房产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作为上述贷款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或由贵行认可的担保单位对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3、同意办理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或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含敞口银票)或者各项保函,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
4、同意办理以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
5、同意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贴现余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
董事会成员签名:
江苏国信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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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9 证券简称:汉邦高科编号:2020-057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汉邦高科”)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6月12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通讯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立群先生召集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董事对本次会议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威视”)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本次将回购并注销金石威视售股股东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的应补偿股份4,499,780股。
同时,2019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权益分派前本公司总股本为169,246,599股,权益分派后总股本增至304,643,878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22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23日。
2019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北京金石威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8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对应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金石威视2018年度
未达到业绩承诺净利润数,公司已经按照总价人民币 1.00元的价格向利润补偿义务人定向回购并注销其应补偿的1,885,199股股份。
上述1,885,199股股份已于2019年10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
总股本由304,643,878股变为302,758,679股。
本次回购并注销金石威视售股股东未完成业绩承诺所对应的应补偿股份4,499,780股后,总股本将由302,758,679股变为298,258,899股。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需要做如下变更: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上述修改的内容将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审批为准。
同时为更好保护股东权益,拟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为顺利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工商变更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此次变更公司章程的登记及备案有关文件,办理公司相关登记和备案手续。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召开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内容详见同日发布的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