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物权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维护了交易秩序。
本文将从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两个方面,阐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当以法定方式向外界公示,使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或交付。
1.登记公示登记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国家有关机关的登记簿上的公示方式。
登记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登记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登记具有法定程序和要求。
物权法规定,登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否则登记无效。
(3)登记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2.交付公示交付公示是指通过转移占有标的物的公示方式。
交付公示具有以下特点:(1)交付具有法定性。
物权法规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交付,否则物权变动无效。
(2)交付具有象征性。
交付是以转移占有为特征的公示方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即视为交付,无需转移实物。
(3)交付具有公信力。
物权法规定,经过交付的物权变动具有公信力,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
即使公示的物权与实际的物权不符,善意受让人也可以根据公示的记载来认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1.公信原则的适用条件公信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公示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只有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的物权变动才能适用公信原则。
(2)公示内容真实有效。
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实际的物权变动情况相符,否则公信原则不适用。
(3)善意受让人主观上无过错。
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主观上应当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2.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的法律效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
在符合公信原则的条件下,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从而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4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二章讲义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掌握)(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事先占有标的物 + 合同【记忆】买方先借(租)后买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示例】甲租用乙的相机,乙之后将相机卖给丙,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通过这种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而这个指示通知到达丙的时候视为交付,发生了物权效力。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买卖合同 + 借用或保管合同(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记忆】卖方先卖后借(管)【示例】甲购买乙的相机,买卖合同订立后,乙表示相机已归甲,但要求甲让自己再用一个月,甲同意。
表面看起来乙尚未向甲交付相机,但实际上已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身份由卖方变为了借用方,从借用合同生效起视为交付。
【例题·单选题】甲企业向乙企业租赁了一台设备并已占有。
之后两家企业订立合同,约定甲企业购买乙企业的该台设备。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企业自( )时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A.买卖合同成立B.买卖合同生效C.占有该设备D.租赁合同生效[答疑编号575703040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题·单选题】甲在乙的画展上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5万元成交。
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
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指示交付D.占有改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1. 什么是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是指对物体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物权变动的公示,是指将对物权进行变动的事项公之于众,通过公示的方式告知相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物权变动公示的重要性2.1 确保权益的合法性物权变动涉及到财产关系和权益的转移,公示能够确保权益变动的合法性,防止非法侵占和侵犯。
2.2 维护公平正义公示物权变动可以让社会公众了解到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避免权贵阶层的秘密交易和非法转移,保障公平正义。
2.3 增加交易安全性公示物权变动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让各交易当事人能够全面了解物权的状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交易纠纷。
3. 物权变动公示的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3.1 公告公示将物权变动的相关信息通过报纸、官方网站、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告,以便社会公众了解。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变动物权的基本信息、受让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以及公告期限等。
3.2 网络公示在政府官方网站、物权交易平台等互联网媒体上进行公示,使更多的人能够方便地获取相关信息。
同时,网络公示可以提供在线查询服务,方便交易当事人随时查询物权变动信息。
3.3 物权登记备案将物权变动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提供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交易文件等材料,确保变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物权登记备案是物权变动公示的重要环节,也是法律保护权益的手段之一。
3.4 司法公示在法院公告栏、法院官方网站等地方进行公示,将法院认定的物权变动事项告知社会公众,确保权益的公正裁决和司法透明。
4. 物权变动公示的效力物权变动的公示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具体效力取决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的公示是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拥有证据效力,能够确保权益的合法转移和公正受让。
•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物权公示的法律效力有特殊规定,需要进一步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官方机构。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所谓动产交付,就是指对于某⼀标的动产的债务⼈将动产所有权转移到债权⼈⼿中的⼀种特殊的程序。
在法律上这也是合同的⼀部分。
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有关问题。
⼀、动产交付的概念动产物权变动的公⽰⽅法,是交付。
⼆、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的转移,使受让⼈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
动产因交付⽽取得直接占有,故动产的交付使受让⼈取得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
《物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现实交付。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现实交付也有了不同的情况,出现了假借他⼈之⼿⽽进⾏的交付。
主要有三种情况:1、经由占有辅助⼈为交付;2、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3、经由被指令⼈为交付。
(⼆)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占有,转让⼈⽆须进⾏现实交付的⽆形交付⽅式。
我国《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合同之前已为买受⼈占有的,合同⽣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这⼀规定实际就是对简易交付形态的确认。
《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这⾥规定的是简易交付。
(三)指⽰交付指⽰交付⼜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占有的场合,出让⼈与受让⼈约定,出让⼈将其对占有⼈得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由受让⼈向第三⼈⾏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式。
我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可以向买受⼈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因此,我国法律确认指⽰交付这种观念交付形态。
指⽰交付也称之为返还请求权代位,就是说指⽰交付是在作为标的物的动产由第三⼈占有时让与⼈以⾃⼰对第三⼈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以代替交付,实质上就是返还请求权的观念交付(四)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与受让⼈约定,由出让⼈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各国物权公示制度

缺陷三:这种模式认为物权变动仅仅须存在债权意思表示之外加上登记或者交付即为已足,不需要当事人另有物权合意。认为在债权合意之外根本就不存在有独立的物权合意。交付、登记的实质是债权合同而履行义务的事实行为,是自然而然的行为,是债权意思的延伸。但是,我认为,交付、登记的基础不是债权意思,而是双方有关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交付、登记是物权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两者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且,交付和登记符合法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有其意思表示——物权合意,并且基于这个意思表示能产生当事人希望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效果。因此,交付和登记是物权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
由于法国不承认物权变动时的物权合意和物权行为,物权变动只因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即可,所以交付行为是包含在债权契约里面的,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所以,在法国看来,交付、登记只是一个事实。但是,这种模式下,物权在双方变动的事实无法为外界所知,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
2.德国式的物权形式主义
一、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根据胡果、格劳修斯等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理论,以及由法律行为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理论,物权变动主要的原因是基于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司考】物权的公示方法、多重买卖

物权的公示方法、多重买卖一、物权的公示方法(一)交付以交付作为公示方式的物权包括:(1)普通动产的所有权;(2)动产质权。
【注意】交通运输工具所有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但是其公示的方法,则是登记。
因此,第三人判断交通工具所有权归属的依据,并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1.现实交付(1)现实交付有三种特殊情况: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2)现实交付的法律效果:①动产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②风险移转给买受人承担;③利益承受——由买受人取得孳息所有权。
(3)动产买卖中交付完成的判断:①约定了交货地点: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交付承运人。
【注意】目的地交货不等于送货上门。
②未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不需要运输:订立合同时已知的货物存放地点——该存放点、订立合同时不知货物存放地点——营业地。
③未约定交货地点且标的物需要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
2.简易交付构成要件①动产已经由对方直接占有,但物权并未变动;②引起简易交付的合意,法律要求较为宽松:既可以表现为“债权性合意”,如买卖合意、质押合意,也可以表现为“物权性合意”,如让渡所有权的合意、设立质权的合意;③简易交付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为上述合意达成之时。
3.指示交付(1)两个合意:产生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2)物权变动时间:指示交付的两个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
但该指示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就算已经发生物权变动,也不对直接占有人发生效力。
4.占有改定(1)两个合意:①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法律对引起占有改定的合意要求较为严格:必须以“物权性合意”(“它是你的了”)为限。
反之,“债权性合意”(“我愿意把它卖给你”)不能够引起占有改定。
②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
(2)占有改定引起物权变动的时间点,两个合意达成之时。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

简述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法律规定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及权利状态以公开的方式公示于众的原则。
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公众对物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公平正义和诚信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开公示:法律规定将物权变动的事实及权利状态以公开的方式公示于众,如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需要公告等。
2. 自主选择:物权公示的方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可以是书面公告、口头公告、张贴公告、电子公告等方式。
3. 公开透明:物权公示的内容、时间、地点等应当公开透明,以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
4. 保护隐私:在物权公示过程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秘密。
5. 民主原则:物权公示应当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采用民主的方式决定公示的时间、内容等。
物权公示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在具体实践中,物权公示原则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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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先卖后 借用(租赁)合 借(租) 同生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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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例题·单选题】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 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 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 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 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 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 像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 )。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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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4年考查了一道客观题, 重点在于简易交付、预告登记结合案例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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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规则(已讲授,请熟读法条):
交付 生效
登记 对抗
总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质押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
①预购商品房(期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示例】1月1日甲和乙签订合同,决定于乙结婚时,
甲将房子转让给乙,为了防止甲在这个期间将房子卖
给其他人,可以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若预
告登记有效期间内,甲将房子再次卖给丙,只要乙未
同意,丙不能得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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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多选题】(2014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 的规定,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情形有 ( )。 A.预购商品房 B.租赁商业用房 C.房屋所有权转让 D.房屋抵押
(2)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包括:①集体 土地所有权;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③森林、林木所有权;④耕地、林地、草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⑤建设用地使用权;⑥宅基 地使用权;⑦海域使用权;⑧地役权;⑨抵押 权;⑩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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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
土地登记
房屋登记
生效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应当办
建设用地使 理登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用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
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
登记 土地承包经 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 营权 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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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规则(已讲授,请熟读法条):
总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登记 抵押★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
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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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交付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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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 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买方先 借(租)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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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 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 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 付。——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生效 【示例】甲租用乙的相机,乙之后将相机 卖给丙,乙指示甲直接将相机交付于丙,通过 这种交付的方式代替现实交付,而这个指示通 知到达甲的时候视为交付,发生了物权效力。
总登记(对辖区内全部土地全面 ×
登记)
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权利主体变更) 变更登记(权利内容变更)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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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登记不一致(P38):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
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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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 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 生效时发生效力。——卖方先卖后借(自第二个 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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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总结】三种观念交付★
方式
当事人
简易交付 两方 指示交付 三方
占有改定 两方
核心识别 物权转移时间
标志
买方先借 买卖合同生效时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
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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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6.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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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作用 期限
情形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阻止物权变动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 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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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例题·多选题】(2009年)甲向乙出售房屋并 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分期 支付完毕价款;甲先将房屋交付乙使用,一年 后转移所有权。房屋交付后,双方前往房屋登 记机构办理了预告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 有( )。 A.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丙, 则甲、丙的买卖合同无效 C.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丁,该 抵押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D.若甲因为乙没有按期支付价款而依法解 除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对抗 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
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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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新增) (1)机制: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 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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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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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14原因更正登
记
处理
原因
异议登 处理 记
责任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 记载的事项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 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 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 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不能阻止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 可善意取得。
特殊动产所有权
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
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
抵押★
三人; (2)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