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需要进化——读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有感
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

读《正当法律程序简史》有感正当法律程序,是英美法的核心概念,它使诸如法治、经济自由、个自治以及免于政府专断行为的侵害等价值观念具体化,因而一直以来备受法学家、法官及律师的关注。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一书以其精确的语言总结了五百年法律发展的恢弘历史,为人们描述了正当法律程序观念发展演变的清晰轨迹。
人们通过这条轨迹可以准确的了解正当法律程序这一重要概念所包含的广泛的问题。
其次,本书作者没有按照通常讲故事的方法,而是以一种非常规的方法研究正当法律程序这一重大课题,那就是通过透彻分析正当程序发展史上的经典案例,提炼出正当程序的两大范式,并细致入微的探讨了这些看似极为抽象的范式在各种具体的情境下如何将法治的基本价值、人类的基本价值与案件的事实相结合,从而得以具体化于判决以及对于判决的论述中,来充分阐释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发展及演变,其精深之处难以尽言。
虽然正当法律程序是作为美国宪政制度的一部分发展起来的,并因此而局限于一个国家,但是,正当程序概念包含了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法治观念,即要求审判公开,法官独立以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这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在美国,正当程序也使得其他一些价值观念得以具体化,这些价值观念包括:经济自由、个人自由、免授专横的政府行为侵害,而这些观念都应得到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保护。
“哪里没有公认不变的法律箴言,哪里的公民就和农夫处于一样的境地,农夫们的田地没有被任何界标或是众所周知的边界所划分。
他们很可能会诉诸法律,但未必可能会获得满意的判决。
法律箴言就如同界标一样。
”杰里迈亚·史密斯如是说。
法官们在许多个别案件的判决中创造了普通法,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不仅是解决了一个具体的争议,而且提供了指导其他类似案件判决的规则。
“相似的案件应当得到相同的判决”或许是一项基本的司法规则。
普通法历史中的核心矛盾是,判决似乎产生于规则之前,即在法律制定之前就已经存在并开始用以判决案件。
丹宁勋爵的法律与正义——多马读《法律的训诫》

丹宁勋爵的法律与正义——多马读《法律的训诫》丹宁勋爵的法律与正义——《法律的训诫》读后感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个地⽅,法律会停⽌不前,⽽世界上其他⼀切事情将继续前进。
[①] ——丹宁勋爵实际上,正如我们的《法律的训诫》这门法律⽂献阅读课的王成栋⽼师所⾔,要读懂丹宁勋爵的著作,不了解英国的法律制度、不了解丹宁本⼈的⽣平和经历是很难的。
恰恰很不幸,在这学期之末才开始读《法律的训诫》这本书,书没有读完,很多地⽅只是⽪⽑的了解⽽已,笔者下⾯就⾃⼰所读的内容和⼤家做⼀个交流。
本⽂试从《法律的训诫》⼀书的第⼀篇“对⽂件的解释”、第⼆篇“滥⽤⾏政权”以及第七篇“判例主义”的分析来阐述丹宁勋爵的思想。
请容许笔者在⾏⽂之初,为各位作⼀个关于丹宁勋爵的简要交代:阿尔弗雷德·汤姆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是第⼆次世界⼤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
24岁成为⼀名出庭律师,39岁成为英国王室法律顾问,后历任东北巡回法院专员、⾼等法院法官、民事上诉法院院长,在58岁时即被奉为勋爵(lord),成为终⽣贵族。
丹宁勋爵在近60 年的法律⽣涯中,担任律师21年、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创造了英国司法界的史⽆前例的记录。
在英国,他不仅是国内外⼗⼏所⼤学的荣誉法学博⼠和⽜津⼤学的荣誉民法博⼠,还是唯⼀⾝兼四⼤法学研究院中三个研究院荣誉院⼠的学者。
下⾯就是笔者在读书过程中的⼀些体会和感想。
⼀、“熨平皱折”——法官应做合乎正义的事情在第⼀篇“对⽂件的解释”⾥,丹宁勋爵谈到:法律应该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
因此,他反对从字⾯上解释法律,⽽主张根据公平正义的宪法原则和案件发⽣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
他认为法官⼀⽅⾯要按照法律办事,另⼀⽅⾯必须考虑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原则是⾼于法律条⽂和过去的判例的。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

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后感《正当法律程序简史》读书笔记第一部分:引论,着手处理案件(一)内容概述1、法律箴言如同界标一样。
对于一个“首例案件”,一个普通法官对于法律箴言有很大的依赖,而不是案例汇编。
培根的《法律箴言》被判决书中广泛引用,直到二十世纪因为箴言过于简单化,不能表述复杂的法律学说才从法学教育中消退,但由于其浓缩了规则,便于阐述法律原理而在实务中仍然使用着。
法律箴言有正当法律程序、遵循先例等。
2、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史。
正当法律程序一词产生于英国,在美国联邦宪法中两次出现,其英国最初含义为“英国人权利”,是一种限制王权、保障人民自由和财产手段,具有程序正当的含义,而有美国发展为限制立法权,向实体正当演绎,在社会经济从所有权---契约----民权的转化进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不断扩大了。
全书从“让一个人成为自己的法官”、“剥夺甲方授与乙方”、“剥夺甲方”三个方面探索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很有趣味!3、普通法法官如何处理案件?归纳规则---识别与案件的联系点,不同点。
书用中用一个父子回答为例子说明。
(二)阅读体会与质疑:1、正当法律程序,我个人认为就只是一个“程序合法”的含义,没有想到发展成实体正当,普通法人真善于演绎!2、中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吗?译者认为“在我国,学术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研究尚示展开,更未将其上升到宪政层次加以研究”,是译者的初衷;我认为我国《宪法》第条和《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包含了正当程序的含义,只是学者没有运用本词解释;3、关于法律箴言的运用,我发现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就是很意义的尝试,让我受益非浅,看来中国的学者已开始了法律箴言的研究与运用了:4、本节中“小孩子们说,你让他去做吧”,这句话即使联系上下文也不能理解。
例如,LID-DOG在中文中应译为“领头羊”而不是“领头狗”,中国人从历史上一般养一只狗。
本句应当转化而不是直译呢?第二部分判例一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程序的正当性(一)内容概述1、一部法律可以让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不能,因为利益冲突让人失去公正,不能作出公正判决。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以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部以法律为题材的小说,通过描述法律程序中的种种矛盾和冲突,展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正义。
作者通过小说中的人物形象和情节设置,深刻地揭示了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引发了我对法律的深刻思考。
小说中的主人公是一名年轻的律师,他在一次案件中遇到了一名被控犯罪的嫌疑人,面对嫌疑人的坚称无罪和证据的缺失,律师陷入了艰难的抉择之中。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律师不断地与检察官、法官、证人和嫌疑人展开辩论和交锋,最终通过法律的正当程序为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
整个故事情节扣人心弦,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程序中的复杂性和严谨性。
通过阅读这部小说,我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件因为程序不当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而在小说中,律师通过合理的辩护和证据的呈现,最终为嫌疑人争取到了无罪的结果,这充分展现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价值。
法律程序不仅是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基石。
另外,小说中的律师形象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不仅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辩护技巧,更重要的是他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正义的追求。
在面对矛盾和困难时,他从不退缩,而是坚持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为嫌疑人争取公正。
这种对法律的忠诚和对正义的坚持让我深受感动,也让我明白了一个合格的律师应当具备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通过阅读《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得到了进一步的加深。
我明白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也更加坚定了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注重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会更加尊重和理解律师这个职业群体。
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公平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一开篇,我就感觉自己像是闯入了一个法律宝藏。
丹宁勋爵对于“正当程序”的讲述,可不是那种干巴巴的法条罗列。
他就像一个特别会讲故事的邻居大爷,用各种鲜活的案例把这个有点抽象的概念给盘活了。
你看那些案例里,有因为程序没走对而导致结果天差地别的情况。
就好比一场比赛,如果裁判没按照规则吹哨子,那不管运动员跑得有多快,跳得有多高,这个成绩可能都不作数。
在法律里也是这样,程序就是那个吹哨子的裁判规则。
如果不遵守,哪怕最后得出的结论看起来是对的,也不能让人信服。
这让我深深意识到,程序可不是个可有可无的东西,它是保证法律公平公正的基石。
丹宁勋爵在书里还特别强调了保护公民权利这个点。
他就像是一个坚定的守护者,在法律的城堡里,守护着每个公民的权利不被肆意侵犯。
他讲的那些案子里,有的公民因为程序上的保障得以和强大的公权力抗衡。
这让我感觉,在法律面前,不管是谁,都得乖乖按照规则来。
就算是政府部门,也不能随便越过正当程序的红线去欺负老百姓。
这就好像在玩游戏的时候,哪怕你是超级玩家,也不能开挂,得遵守游戏的公平规则。
我印象特别深的是他讲述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
就像一场精心编排的戏剧,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台词和动作规范。
法官不能随心所欲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要经过合法的收集和展示。
这就好比厨师做菜,食材得是新鲜干净合法得来的,做菜的步骤也得按部就班,不能乱来。
这样做出来的“法律大餐”才能让人吃得放心。
而且这本书读起来,还让我对法律有了一种新的敬意。
以前觉得法律有点高高在上,冰冷冷的。
但是通过丹宁勋爵的讲述,我看到了法律背后那些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精心设置的程序。
这些程序就像是法律的灵魂,让法律变得有血有肉,充满人性的温度。
不过呢,读这本书也有点小挑战。
毕竟里面涉及到不少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案例。
有时候感觉自己像是在一团乱麻里找线头,但一旦找到了,就有一种豁然开朗的爽感。
就像解开了一个特别难的谜题一样。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doc

宁勋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专著,这里的”正当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诉讼条例,而是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
本书共七篇,其显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
书中浸透着丹宁勋爵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并引用了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国战后婚姻家庭法的发展。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本书中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法律思想,笔者将结合本书内容谈谈自己读后的感想。
一、司法公正首先应是程序公正丹宁勋爵认为”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公正来源于信任”,正所谓:”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即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书开篇即讲”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所谓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笔者认为是保护日常司法工作的权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
在本篇中,丹宁勋爵列举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砖头、威尔士学生闯入法庭抗议、侵害证人等蔑视法庭的行为,并明确了蔑视法庭罪的界限。
蔑视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据陪审团控告就可以审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审判的犯罪。
之所以赋予法官这种审判权,是因为在所有必须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过程必须不受干扰或干涉,冲击司法正常进行就是冲击我们社会的基础,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权并且必须有权立即处置那些破坏司法正常进行的人。
认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丹宁勋爵认为蔑视法庭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性才能够以蔑视法庭罪处罚,对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为最好不予理睬,对于拒绝回答可给予告诫,对于破坏法庭、威胁证人、陪审员,则应当立即逮捕。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

法律的正当程序读后感《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美国法学家约翰·哈特·伯克尔的经典之作,该书讨论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对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在全球范围内,法律的正当程序一直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理念,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法治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以法律的正当程序》中,伯克尔首先介绍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他指出,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法律应当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司法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公平。
这一概念的提出,使得司法实践不再是简单的判决案件,而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其次,伯克尔详细阐述了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他指出,法律的正当程序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合法、迅速等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使得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和透明,也更加符合社会公正的要求。
通过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司法机关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伯克尔强调了法律的正当程序对于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他指出,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
只有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下,司法机关的行为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任,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法律的正当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通过阅读《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我对法律的正当程序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我认识到,法律的正当程序不仅是司法实践的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只有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下,司法才能得到公众的信任和支持,社会才能得到稳定和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法律的正当程序,维护司法公正,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总之,《以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一本值得深入阅读的法学经典之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正当程序的意义和要求,也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公正原则与我国正当法律程序的正当运行——读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

这条 总原则 为依 据 。 案发 时执 法人 员感觉 到 的事 实 用 来 判 明他是 否在 依法行 事 而没有 越权 。
发点 。 此 , 主张法 官应 根据公 正 的原则 , 为 他 结合 案件
发生 的具体 情况 灵活地 解释 法律 , 而不 必拘 泥于 法律
二 、 国 正 当法 律 程序 的 正 当运 行 我
行 政 处罚权 是有 益 于社 会稳 定 的 。 以丹 宁勋 爵指 出的
原则 。在其 自传 《 家庭 故事 》 , 把 自己的哲学 概括 中 他
为三条 , 中之一 即实 现公 正 。 认 为 , 正的原 则是 其 他 公 高于法 律条 文和 过去 的判例 的 , 正是 法律 的根 本 出 公
人 的主 观臆 断甚 至 偏 见在 程 序 的创 设 和 执行 过 程 中 难 免有 所渗 人 。 由此在 刑事 审判 运用 正 当程 序 的过程 就 可 能存在 一些 问题 。
首 先 . 当法 律程 序理 念 的真正树 立还 需要 一个 正
自然 公 正原 则 的发 展 被誉 为英 国法 律 最 显著 的 成就 之一 。 这一 原则 要求在 特定 类型 的决策 中遵 守公 正程序 。 在玛利 瓦禁 制令一 篇 中 , 宁勋 爵在 审理 “ 丹 西 斯基 纳号 ” 案时 遭到 了上议 院的 否决 , 他 并 未屈 服 但 并指 出法律 改革 的正确 道路 。 是这 样表述 的 :胆小 他 “ 的法 官啊 , 让正义 鼓起你 们 的勇气 。 吹散心 中恐惧 的
过程。 在佘 祥林 、 聂树 斌 等案例 中 , 官亲 自向被告人 法 收集证 据 , 此 “ 如 贯彻落 实 ” 明察 秋毫 ” “ 地查 明案 件 事
乌 云吧 , 圣灵 在保 佑你们 。 其次 ,威 尔特希 尔诉 巴雷 ” 《 特案 》 引起 了人们 对制 定法 赋予 的交通警 察 无需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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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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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需要进化
——读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有感
摘要:丹宁勋爵(Alfred Thompson Denning),他给人们留下最为深刻的印象就是其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当然这些改革是基于其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之上。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
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
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
关键词:法律改革公平正义《法律的正当程序》
丹宁勋爵为实现法律的正当程序,致力于法律改革,无论是在审理案件中,还是在大学的演讲中,他都不断地强调法律改革的思想。
但他再推动英国法律改革的过程并非非常顺利,遇到了很多阻碍与批评,甚至被某些勋爵认为这实际上是在篡夺国会授予立法机构的权利,那么他是如何应对这种冲突的呢?他不惧权威,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坚持推动法律改革,是个不屈不挠的法学硬汉。
其次提一下本书的译者,李克强、杨百揆和刘庸安。
他们在北大读大三那年,在龚祥瑞教授(宪法学家)的指导下,翻译了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名著《法律的正当程序》。
其中李克强现为我国的国务院总理,大家都很熟悉。
刘庸安退休前为中共中央编译局编审,还参与翻译了丹宁勋爵的其他名著如《法律的训诫》、《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最后的篇章》、《家庭故事》。
最后说一下这本书,《法律的正当程序》是丹宁勋爵另外一本著作《法律的训诫》的姊妹篇,初版于1980年,本书的特色就是以案例来说理。
作者在书中主要通过案例来论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
这些程序包括公正的审判和调查,适当的逮捕和搜查,提供法律援助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二是英国战后家庭法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丹宁勋爵对英国家庭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在本书的第一篇中,作者主要说明了如何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
作者很支持蔑视法庭罪这一规定但认为应该合理运用它。
蔑视法庭罪这一罪行可以谴责任何可能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
维护法庭的威严,保证司法程序得以有效进行,不被干扰,从而使每个人得到公平审理。
这些危害公平审理的行为包括:第一,侵害证人,在证人作证前威胁证人,作证后报复证人。
比如书中所说一公会会员因提供不利于其他一些公会成员的证据而被免除职务,以及房客提供对房东不利的证据而被赶出房门;第二,拒绝回答对审判结果很关键的问题,比如文中所提的新闻记者不交代消息真实来源。
第三,报纸对案件不正确的报道,等等。
但是不当运用这一罪行则会造成一系列不良的后果,确定蔑视法庭罪必须严格遵守若干准则。
当法庭的法官受到舆论的攻击与批判时,法官们绝不能把审判权用来作为维护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在报纸或广播上就公众利益发表公正、直率的评论是每个人的权利。
他们可以说法官们做错了事,判决有误。
但就法官职务的性质来说,其不能对批评作出答复,不能卷入公开论战。
这些报纸广播上的评论不构成蔑视法庭罪,如果对他们进行惩罚,则会极大损害人们的言论自由权。
第二篇中主要提及对法官、政府官员、公司董事、企业、外国人以及律师拖延行为的调查。
(一)法官作为审判者,仍然应该接受依法调查,不能因为其无能、无知、偏见甚至恶
意而造成本可避免的错判。
(二)司法机构对政府官员的审查是避免其贪污腐败的重要手段,是司法独立性作用的重要体现。
(三)司法机构对公司董事的调查也是防止其偷税漏税以及非法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
(四)书中关于处理“王国政府诉娱乐局”一案中,提到了自然公正的原则。
自然公正(natural justice)是西方社会的一条最基本的法则。
在法律上它适合于一切案件的审理。
它包括法官在审案时不偏袒任何一方,必须给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申诉的权利等。
即加入某人的行为受到调查,他有权知道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并可就此作答。
但在有些情况下会有例外。
本案中游艺局因掌握克罗克福特俱乐部与某些背景、名声蹊跷的人有瓜葛这一信息,拒绝其申请许可证执照。
但游艺局拒绝透露自己掌握的秘密,因此,俱乐部对其起诉。
丹宁认为游艺局处理方式。
(五)但考虑到国家安全利益时,就可用不实行自然公正的调查。
因为有些情报至关重要,除了对极少数人以外,不能有丝毫泄露。
本书中提到的就是关于调查对国家安全利益有威胁的外国人的行为。
(六)关于调查律师的行为主要是指其拖延行为。
律师拖延大多是为了显得自己比较忙,案子多。
但这种拖延行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应该给其规定适当期限,超期给予相应惩罚。
对仲裁中的起诉人的拖延行为也应当这样处理。
第三篇主要是逮捕与搜查。
逮捕与搜查作为保护人生自由、社会安全的有效手段,有其及其重要的作用,社会有权逮捕、搜查、监禁不法分子。
但如果这种权利被滥用,则会产生暴政,反而会侵犯人身自由。
法律赋予警察逮捕的权利,但必须基于合理判断之上合法行使权利,而且警察应将可能会支持被告的证人告诉被告。
关于搜查证,应该要求必须有一张有效的搜查证具体指出怀疑某人所犯罪行,所扣之物应符合搜查证之要求。
但如果发现其他赃物,则警察只要把握分寸,扣留不超过必要时间,则这种行为是应该被允许的。
关于搜查,作者还提到了安东皮勒禁制令。
有很多欺骗和作弊行为是秘密进行的,如盗版书籍、唱片等,但作案人留有文件或物件。
如果作案人事先得知消息,就会把这些证据处理掉。
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出现了安东皮勒禁制令,即法官可单方面签发搜查证给原告,在被告为来得及处理掉证据之前开始搜查。
但安东皮勒禁制令的实施要符合一些条件:其一,原告必须进行检查才能做到对双方公正执法;其二,被告如果事先得知消息,关键证据会被销毁或转移;其三检查不会导致被告的地位造成真正损害。
第四篇主要讲玛利瓦禁制令。
原告在担心被告可能将其财产转移出法院管辖范围以外时,可申请法院发出玛瑞瓦禁令,禁止被告将其财产转移。
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被告有可能将其财产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处理或者转移到法院管辖区域外的情况下,发出禁令,防止当事人离开财产所在辖区,或者处理其财产,以确保法院判决或者裁定顺利执行。
在1975年5月的“日本邮船会案”中,丹宁勋爵便提出法院在判决前可以应原告申请,发出禁止被告处理其财产的禁令。
而在一个月后的“玛瑞瓦诉国际散装货船公司案”中丹宁勋爵再次提出签发禁令,自此该禁令就被命名为“玛瑞瓦禁令”。
这是丹宁勋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贡献,也是一项对英国影响极大的法律改革。
这个禁令的出现极大促进了贸易与航运的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并扩展适用于英国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保全中,其内容涉及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版权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
玛瑞瓦禁令不仅在英国广为使用,也流行于昔日英联邦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香港、马来西亚、印度、爱尔兰等。
为了使程序和司法文件实现标准化,英国1999年4月26日进行法院改革,采用更为现代的法律术语,玛瑞瓦禁令正式被更名为冻结禁令(Freezing Injunction)。
第五篇是说出境与入境。
入境方面主要涉及外来人口与合法居民的事宜。
出境方面主要涉及出境逃税的问题。
英国作为一个自由的国度,受到很到移民的亲睐。
合法居民在这里可以享受全国性的卫生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险,而不必付一分钱。
但这会造成英国的人口急剧增加,带来不利影响。
其中提到驱逐令,这种驱逐令只能在该外国人留在英国不利于国家公共
利益时才可实施。
本书中所说的英国合法居民是指在英国合法居住五年以上的英联邦公民,非合法居民是指非法入境者。
作者认为应该保护合法公民的利益,并严格控制非法居民。
至于出境逃税人员,作者给予严厉的批评,并且法律会给予其应有的制裁。
最后三篇主要是说家庭法中离婚案中妻子所得财产分配以及妇女权益问题。
作者强调男女平等,应该充分保护婚姻中妻子的权益。
而不能和以前一样认为夫妻结合以后,所有财产权利只归到丈夫一人手中。
结婚后的财产应属夫妻共有,丈夫不能私自抵押住房房产权,而且准备接受抵押的人也应事先寻求妻子一方意见。
在为妇女这一权益的争取过程中,丹宁勋爵遇到很多阻碍,但他又另辟蹊径,直到实现这一目的。
这本书,还有丹宁勋爵的其他名著,虽然距初版时间已有30多年,但这一系列著作还是为后来历届学习法律之人和法律工作者所必读的书目之一。
书中案例已经过去几十年,但书中所体现的法律思想还是可以应用到当今实况之中,是具有长久意义的。
英美法主要为判例法,但这些丹宁勋爵的这些思想仍然值得我们研究学习,这种为了公平与正义法律改革的精神仍然值得我们崇敬与发扬。
参考文献:
丹宁,1980:《法律的正当程序》,中译本,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