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一、概述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是保障工地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管理,提高工地安全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组织机构1. 确立消防、保卫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
2. 建立消防、保卫部门或小组,明确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保卫设施和装备。
3. 协调与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络,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协同处置。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 安装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等,数量和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2.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功能性,及时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施。
3. 组织针对性的灭火演练,确保人员熟悉使用消防设备的方法和技巧。
4. 配备应急疏散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存放杂物。
四、消防预案与培训1. 编制详细的消防预案,包括各类火灾应急处理流程、通知报警程序等,并在施工现场显眼位置进行公示。
2. 进行定期的消防培训,包括灭火、逃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3. 建立消防责任制,确定各岗位的消防责任人,确保每个人都具备基本的消防常识。
五、保卫工作1. 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确保施工设备和材料的安全。
2. 加强对出入工地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实行身份认证和进出登记制度。
3. 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 增加夜间巡逻力度,保证夜间施工现场的安全。
六、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施工现场消防、保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施工现场消防、保卫负责人未尽职或失职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七、其他要求1.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 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 加强与消防、保卫部门的合作,定期开展联合演练和培训。
以上就是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加强工地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文件编号沪公发[2011]384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预防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特别是要针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火灾易发、高发季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坚决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并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对因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或未遵守相应管理规定而造成火灾事故的,分包单位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部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二)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监督责任。
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等规定,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落实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部)件、建筑材料、消防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查。
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保障工程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的人员,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人员等。
三、责任部门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2.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消防员,落实消防设施维护和检查。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消防安全隐患。
四、消防安全措施1. 灭火器材配备:在施工现场设置足够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期火灾。
2. 消防通道设置: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或堆放杂物,确保消防车辆能够顺利进入施工现场。
3. 消防设施维护: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4. 防火防爆管理: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储存和处理管理,禁止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
5. 进出口设置:设置明确的进出口,配备应急疏散通道和指示标识。
6. 应急预案: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七、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八、安全教育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九、违规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制度经建设单位审定后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单位审批。
以上就是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参与施工工作的人员都能严格遵守,共同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2020版《上海市消防条例》

2020版《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版《上海市消防条例》---意静科技(1995年10⽉27⽇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17⽇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00年1⽉25⽇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03年6⽉26⽇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3⽇上海市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19⽇上海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录第⼀章总则第⼆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作,保护⼈⾝、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的消防⼯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作,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消防⼯作。
市和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消防⼯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灾、报告⽕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沪公发(2002)399号(上海市建委、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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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
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
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
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属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出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1年08月29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01日(地方法规)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公发[2002]3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施工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发生器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建筑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建筑修缮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
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合同,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
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一)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四)施工进度计划;(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
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m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5m,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第十三条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必须落实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
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第十四条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在建工程内设置临时住宿、办公场所时,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须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材料。
(二)施工现场办公、住宿工棚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不宜超过2层,人员住宿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应设两个安全出入口;住宿房间的窗不应用硬质材料封堵。
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线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选择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电器设备(包括取暖设备、电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焊割作业前,必须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确保正常取水。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二)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