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最好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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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 三、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区别 • (一)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 1、标的不同 •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 (二)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 1、保护对象不同 • 2、保护条件不同 •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 4、适用领域不同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 三、著作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区别 • (三)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 1、权利属性不同 • 2、法律要求的保护条件不同 • 3、取得权利的方式不同
•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 (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二)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
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 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 一、著作权的概念 •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
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性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 二、著作权的特征 • 1、著作权依法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
何手续,也不以作品发表为要件。 • 2、著作权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 权能内容非常丰富。 • 3、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限制较小。 • 4、著作权保护期限较长。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者创作作品的原意 • •
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 侵犯作品完整权应以有损作者声誉为前提。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 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 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十条)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 五、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 (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 (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原则 • (三)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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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国际著作权法律制度发展趋势 保持一致原则
第二章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一、作品的定义 •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占、排他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律规定或 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知识产品。 • 2、就专利权和商标权而言,在同一客 体上不允许存在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知识 产权。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
•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 (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 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
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 (四)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 护,超出法定期限,该权利即自行消灭。
第二章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 一、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 法进行监督管理。(《著作权法》第四条) •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五条) •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
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 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 二、署名权 • 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 •
• •
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 行使署名权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 真名、假名、笔名、艺名、别名等,但不得侵害 第三人权利(善意署名)。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放弃。(《著作权 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署名权无保护期限制。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
•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 •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 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
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
•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 (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 1、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独
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 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
• (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
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 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 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 的,不再保护。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财产权的保 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 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
• 四、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 •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著作权法律制 度、商标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地理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制度等。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 五、收回作品权(法国、德国规定) • 收回作品权是作者收回已经复制发行的
作品的权利。 • 收回作品权行使的目的是修改作品或者 终止作品的复制发行。 • 行使收回作品权时应赔偿作品的使用者 因其收回作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
• • • • • • •
一、著作权的取得 (一)国际著作权取得制度 1、自动取得 2、注册取得 3、加注版权标记取得 (二)我国著作权取得制度 自动取得(《著作权法》第二条;《著作权法实 施条例》第六、七、八条)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期限
第二章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四、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条;《著
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以文字的内在含义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 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
• 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
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 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 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 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 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 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追续权,即美术作品的作者或其继承人,从作品原件的再销售中获得 收益的权利。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 一、发表权 • 发表权是指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具体包括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及
以何种方式发表的权利。 • 发表权一次性用尽。 • 发表权只能作者自己行使。以下两种情况推定为作者 同意发表其作品:1、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 2、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 发表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移。(《著作权法实施条 例》第十七条) • 发表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 • 发表权是唯一一项有时间限制的人身权。(《著作权 法》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法
李雨嫱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
•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
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和信 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一编 知识产权法总论
•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定》(TRIPS协定),广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 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 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 图设计权等。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 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部分。其中,商标权和 专利权合称为工业产权。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 四、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一)外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 (二)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 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 理。” •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 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1884年7 • •
• • •
月7日生效)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缔结)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缔结,1892年 7月生效) 《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 四、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三)国际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年缔结) • 《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 •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 组织罗马公约》
• • •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 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缔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通 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1996年通过)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简称 《知识产权协定》或者TRIPS协定)(1993年通 过)
•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
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 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 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 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 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 • •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 《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通过,1978年生效)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 公约》(1971年缔结)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996年通过)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1996 年通过)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议》(简称《知识产 权协定》或者TRIPS协定)(1993年通过)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
• 三、修改权 • 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作 •

品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 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 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著作 权法》第三十三条) 修改权受第三人权利的制约。
第三章 著作权的内容
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 果。 •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 (一)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 (二)作品应当具有可复制性 • (三)作品应当具有可感知性
第二章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三、作品的种类 • (一)独作作品和合作作品 • (二)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 • (三)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 (四)自创作品和委托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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