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冀卫药政函〔201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月报工作的通知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总结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总结篇一: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总结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总结XX年我院在市区卫生局的领导下,积极宣传,科学布置,严格监测,稳步推进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成绩明显,现总结如下;一、健全机制,广泛宣传XX年12月我院开始进行基本药物制度培训宣传工作,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基本药物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负主要责任,通过责任分工,科学组织在医院及乡村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印制条幅10余幅,发放宣传单2万余份,制作宣传版面20期,开办培训班4期,培训80多人次,为顺利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奠定了基础。
为实行药品集中采购,我院健全和充实了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工作制度和章程,落实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
二、详细盘点库存药品,做好分类管理XX年12月31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登记造册,核对账目,清理药柜药架,更新和完善电脑收费系统,建立了基本药物价格体系。
XX年元月1日起实施了基本药物全覆盖,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同时建立了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设立价格信息公示栏,群众举报箱,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价格对照栏,认真接受患者和群众的监督。
配备了专门的上集中采购管理人员,制订了医院基本药物用药目录,每月通过药事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供药计划,保证医疗用药安全。
三、开展合理用药培训,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开办了多期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制订了《处方管理制度》《处方点评制度》《双十制度》、《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制度》等,定期公示医师使用抗菌药物排名表,落实奖惩措施,规范和提高了医疗质量水平,促进了基本药物制度的开展。
四、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加强监测报告我院对所使用的200余种基本药物实行上集中采购,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平台,统一购药,零差率销售。
并对所有药品进行监测评定。
及时上报报表,数据资料。
与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了该项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五、推行绩效考核,实现预期目标为了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和医疗质量的全面提高,我院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冀卫医函〔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2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推进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49号),针对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三级监管体系建立省、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医疗机构三级监管体系,组织实施重点监控药品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一)省卫生计生委及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定期(原则上每年一次)对各市及医疗机构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医疗机构处方/医嘱点评情况。
委托省医院药学质控中心开展重点监控药品处方点评及使用管理相关培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工作水平。
(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应组织成立区域重点监控药品管理组织,定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组织相关专家对重点监控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含省直医疗机构)涉及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内品种的处方/医嘱进行专项点评,通报医疗机构和医师应用重点监控药品情况及不合理用药情况,并对出现超常处方的医师采取警告、限制处方权、取消处方权等措施。
对于执行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不力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并督促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冀中医药[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补充申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的通知(冀中医药〔2012〕62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中医院: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冀政〔2011〕99号,以下简称《决定》),发挥我省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优势,打造一批中医药服务品牌,根据《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实施方案》(冀卫中〔2012〕4号),省财政厅、省卫生厅下发《关于申报中医药专项项目情况的通知》(冀财社〔2012〕16号),在全省开展了“市、县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项目申报工作。
全省141个市、县中医医院中医专科进行了申报。
经研究,决定将上述申报的141个中医专科作为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纳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库。
为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库,达到《决定》提出的省、市、县中医医院建设重点中医专科的目标,现开展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单位补充申报工作。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尚未纳入河北省“十二五”重点中医专科建设项目库的政府办县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名单见附件1),未达到《决定》要求建设5个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医专科目标的政府办地市级中医医院(名单见附件2)。
二、专科名称1.肺病科2.脾胃病科3.脑病科4.心血管科5.血液病科6.肾病科7.内分泌科8.风湿病科9.肝病科10.外科11.妇(产)科12.儿科13.皮肤科14.眼科15.耳鼻咽喉科16.肿瘤科17.骨伤科18.肛肠科19.老年病科20.针灸科21.推拿科22.康复科23.急诊科24.传染病科25.神志病科26.重症医学科27.护理学28.预防保健科三、申报名额县级中医院申报1个;地市级中医医院按照未达到5个国家级、省级重点中医专科建设目标的数量进行申报(具体名额见附件2)。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冀卫农基[2012]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农基〔2012〕38号)各设区市卫生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要求,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做好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减轻患重大疾病参合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省卫生厅制定了《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宣传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认真组织做好重大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
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优化工作程序,实施便民服务、及时结算补偿费用。
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卫生部下发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保证罹患肺癌等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及时得到医疗救治。
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试点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卫生厅2012年12月7日河北省开展提高肺癌等14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提出的“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
河北省医改办、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

河北省医改办、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冀医改办[2017]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5.23【实施日期】2017.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医改办、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医改办〔2017〕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局),食药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国税局,中医药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现将《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医改办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商务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5月23日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冀字〔2016〕1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医药行业政策汇总表

时间政策或规划2010年2月《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0 年7 月新《制药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2010 年7 月《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2010 年10 月《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生产工艺评价技术原则(试行)》等7个技术原则2010 年10 月2010 版《中国药典》正式执行2010 年10 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11 月《关于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2010 年11 月《关于加快医药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2010 年12 月降低部分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2010 年12 月《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2011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 年5 月《2010~2015 年全国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主要内容1、强化区域卫生规划。
2、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3、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
4、改革公立医院运行机制。
5、建立公立医院监管机制。
6、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1、更为细致地对污染物进行了划分。
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更为严格,其主要指标均严于美国标准,发酵类企业的COD(化学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和总氰化物排放要求与最严格的欧盟标准接近。
3、将启用“基准排水量”来确定排放是否达标。
《通知》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国有企业等非盈利性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并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工艺、质量控制、非临床研究评价技术、临床研究评价技术、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效益评价技术、风险管理计划等方面规范和指导中药注射剂安全性再评价工作。
1、增加收载品种提升权威性2、提高药品安全性检测门槛3、加强中医药质量标准制定4、原有技术标准要求大幅提高1、强化了管理方面的要求(1)提高了对人员的要求。
(2)明确要求企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射剂和基本药物接受委托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射剂和基本药物接受委托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冀食药监安[2011]308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射剂和基本药物接受委托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方案》的通知(冀食药监安〔2011〕308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变更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药品生产质量,国家局在2007年8月10日印发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决定开展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
为落实《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规范基本药物生产秩序,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国家局在2009年11月19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及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771号),开展基本药物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
为落实省增补基本药物监管要求,河北省局在2011年3月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品种监督管理的通知》(冀食药监办(2011)59号),要求开展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的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
现我省药品生产企业在产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落实国家局有关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品种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文件精神,完善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品种质量监管工作,有效保证接受委托进行生产的注射剂和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省局决定对接受委托生产的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品种进行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
请你局将本文转发给辖区内企业,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一、各市局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已获得批件且在产的2012年1月1日后批件到期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受托生产品种的工艺核查,品种列表见“注射剂和基本药物受托生产品种核查汇总表”(附件一)。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2.24
•【字号】冀卫[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时期振兴中医药事业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冀卫〔2012〕4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振兴中医药事业大会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中医药事业的决定》,切实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按照厅党组要求,对“十二五”时期中医药主要工作目标任务进行了认真梳理并形成了《分解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送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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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卫生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月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展情况,自2010年起我们建立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月报制度。
此项制度实行以来,大部分县(市、区)能够一以贯之地认真、及时、准确的填报有关情况,但也有一些县(市、区)对月报工作重视程度不高、把关不严,填报数据不准确、反复修改、上报不及时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全市数据的汇总分析和上报省厅。
为确保月报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时间要求。
每月2日是月报工作的重要时间节点,各县(市、区)须在每月2日前,将本地上一个月《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展情况月报表》,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药管处。
除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外,不应以任何理由延误。
二、认真审核数据。
数据的准确性是月报工作的关键。
不准确的数据将会影响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的判断,从而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县(市、区)必须进一步加强月报数据审核工作,坚持具体工作人员、科室负责同志和单位分管领导“三级”把关制度,杜绝弄虚作假、敷衍应付、违背逻辑常理等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数据分析。
要充分认识月报工作的重要性,摆脱月报工作“二传手”的被动局面,认真汇总分析上报的数据,不仅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也应及时报送本单位有关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要善于从月报数据中及时发现问题和苗头,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严防问题不断扩大和深化,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