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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在国际贸易和航运领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还可能对各方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让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贸易公司 A 与一家航运公司 B 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往乙地。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遭遇了恶劣天气,部分货物受损。

贸易公司 A 认为航运公司 B 未能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航运公司 B 则指出,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恶劣天气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在货物运输的代理环节也出现了问题。

贸易公司 A 委托了代理公司 C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等手续。

但代理公司 C 由于疏忽,未能按时完成相关手续,导致货物延误到达目的地,给贸易公司 A 造成了额外的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多个法律焦点。

首先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责任划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

但对于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承运人是否能够免责,需要具体分析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

如果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和范围有明确约定,并且承运人能够证明恶劣天气确实超出了其合理的预见和控制范围,那么承运人可能会被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其次是代理公司的责任问题。

代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

如果由于代理公司的过错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代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代理公司 C 未能按时完成报关、报检手续,明显存在过错,应当对贸易公司 A 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证据的收集和认定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贸易公司 A 需要提供货物受损的证据,如货物检验报告、损失清单等,以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和原因。

航运公司B 则需要提供关于恶劣天气的相关证据,如气象报告、航海日志等,以支持其不可抗力的主张。

代理公司 C 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行代理职责过程中的行为和情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

在贸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合同纠纷。

本文将对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评析,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情描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批货物运送到乙公司的指定目的港。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出现了损坏,并且承运人丙公司对此事负有一定的责任。

分析合同履行情况,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合同的约定,甲公司作为托运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乙公司作为收货人,有义务按照约定接受货物。

丙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运送货物。

责任归属接下来,需要确定货物损坏的责任归属。

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对货物承担一定的保管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承运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由于货物已经出现损坏,可以认定承运人丙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或疏忽,应对货物损坏承担一定的责任。

证据必要性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充分的证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需要甲、乙、丙三方提供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运输记录、货物状况证明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法院判断责任归属和确定赔偿金额。

解决方案针对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案:1. 协商解决:甲、乙、丙三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商定赔偿金额和责任归属等问题,争取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果,甲、乙、丙三方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仲裁是一种相对快速和成本较低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由专业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并做出裁决。

3. 诉讼解决: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没有办法解决纠纷,甲、乙、丙三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通过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一类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案件。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确定责任归属,并收集充分的证据。

2023修正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2023修正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引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展开分析和评析。

案例背景- 双方当事人:甲方(货主)和乙方(承运人)- 货物类型:钢材- 货物数量:1000吨- 运输路线:中国上海港至美国纽约港- 合同约定:CIF(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价格,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装货港口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到达目的地后,甲方发现货物部分损坏,并向乙方提出索赔。

纠纷分析1. 缺陷货物的责任归属甲方声称货物损坏是由于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而乙方辩称货物在装船前已经存在损坏,与其运输过程无关。

对于货物损坏的责任归属,需要考虑货物装运前和运输过程中的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货港口交付到目的港口,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因此,乙方应对货物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负责。

2. 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合同约定了CIF价格,即成本、保险费和运费。

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保险范围应包括货物损坏的赔偿。

甲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也可以向乙方主张赔偿。

乙方要提供保险费用支付凭证和运输保险单,以便甲方进行索赔。

3. 通知责任和证明责任甲方在发现货物损坏后,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损坏货物的证据。

通知要包括详细的损坏情况、时间、地点等信息,以确保乙方能够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保留证据。

甲方需提供相应的损坏货物照片、装运清单、提单等证明材料,以便乙方核实索赔事实。

4.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条款中通常规定了相关法律的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由于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可能适用的法律涉及到国际贸易法、航海法、海商法等。

当甲方与乙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结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甲方是货主,乙方是承运人。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4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合同文档示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为解决纠纷,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1.1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第二条合同内容2.2双方在履行原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具体纠纷事项如下:(1)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运输货物,导致甲方遭受损失;(2)乙方认为甲方未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给乙方造成了损失。

第三条解决方案3.1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并签订本合同。

3.2甲方同意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乙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时间和方式运输货物。

3.3双方同意在解决纠纷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配合,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4.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2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1)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运输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运输费用作为违约金;(2)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运输货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原合同约定的货物价值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如果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合同效力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1.原合同副本;2.运输费用支付凭证;3.货物运输单据。

========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特殊货物(如危险品、易腐品)运输:增加条款:a.甲方必须提供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货物的性质、类别、数量、体积、重量等信息。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精编版)

海上货物运输案例5篇运输是采用采用各种方式实现人和物在空间的安全位移。

它包括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水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五种方式。

地球表面的四分之三是被海洋所包围,国际贸易量中的90%是靠运价低廉的水路运输来完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海上货物运输案例篇1:1998年2月20日,我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发出要约:愿以每台400美元的价格按照CIF天津价格条件购买电冰箱3000台,总价值20xx万美元。

1998年2月22日,日本乙公司接到我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2月23日,日本乙公司将3000台电冰箱交给日本环球货运公司装船运输,但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发现其中有500台电冰箱包装破损,准备签发不清洁提单。

但日本乙公司为从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处拿到清洁提单,在其签发提单前,向日本环球货运公司出具了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遂给乙公司签发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持清洁提单按信用证结汇,中国甲公司于1999年3月I日收到货物,发现500台电冰箱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向承运人日本环球货运公司索赔。

问题:(1)承运人应否承担责任?(2)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索赔,你认为索赔能否成立?案例8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

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

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张家港装船。

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问题:(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分析7(1)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2024年-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2024年-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运输合同,约定由A 公司将一批货物从我国某港口运输至欧洲某港口。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数量、品质、装运时间、运费支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货物未能按时抵达目的地,导致B公司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B公司认为A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确保货物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目的地。

然而,在实际运输过程中,由于遇到恶劣天气、航线调整等原因,货物未能按时抵达。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2.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条规定,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B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因此,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的损失。

3.不可抗力因素A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主张,货物未能按时抵达目的地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该不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恶劣天气和航线调整虽然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但A公司作为专业运输公司,应当具备应对此类情况的能力。

因此,A公司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4.赔偿范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相等。

在本案中,B公司因A公司违约导致货物延期抵达,进而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A公司应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例结论四、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海上运输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准时抵达目的地。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由于复杂的运输环境和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对一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评析,探讨纠纷的原因、法律适用和解决办法,以期为今后类似纠纷案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将甲公司的货物从港口A运送至港口B。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严重损坏。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运输中存在过错,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纠纷的原因:1.托运单据不完善:纠纷中的一大问题是托运单据不完善。

托运单据是确定各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但在此案中,托运单据缺少相关详细信息,如货物的数量、质量和包装等。

这给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难。

2.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纠纷的核心问题是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了严重损坏。

货物的损坏可能是由于运输公司不当操作、不适当的包装或不可预见的海上天气等原因引起的。

然而,针对损坏货物的责任的认定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律适用:1.适用合同法: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依据合同法可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束。

根据合同的约定和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法院将考虑合同的有效性、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2.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海商法规定了运输人责任、货物保险以及迟延交货等问题。

在案件中,法院将在适用海商法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运输人是否存在过错。

解决办法:1.举证责任的分担:根据我国法律,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或违约行为。

在提供了证据的前提下,被告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来反驳原告的指控。

在此案中,甲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坏,而乙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货物损坏与其无关。

2.仲裁或诉讼:针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其程序相对简单、效率较高。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1范本)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1范本)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评析概述在国际贸易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然而,由于运输环境复杂、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因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也较为常见。

本文将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评析,并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途径。

案例分析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签订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中,某甲公司作为出口方,将货物委托给某乙公司进行海上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并导致一定的经济损失。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最终将此案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争议焦点1.运输风险分担: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关于运输风险的分担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国际惯例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通常情况下,运输风险自货物装船起至货物卸船止由承运人承担。

然而,在本案中,双方对运输风险的分担存在争议,导致了后续的纠纷。

2.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也是一项关键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承运人应当为货物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然而,在本案中,某乙公司未能履行相应的保险责任,加剧了纠纷的发生。

3.运输时间的约定: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时间。

然而,在本案中,由于某乙公司未能按时进行货物运输,导致了货物滞留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因此,运输时间的约定也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律问题分析1.运输风险的分担:根据国际惯例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规定,运输风险通常由承运人承担。

因此,某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货物损坏的原因复杂多样,需要仔细分析确定责任,并结合协议约定进行裁决。

2.保险责任的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应当为货物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

然而,在本案中,某乙公司未能履行保险责任,从而加剧了纠纷。

根据国际保险惯例,货主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某乙公司追究保险责任,并申请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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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代理纠纷案_案例分析_商检指南_商务指南频道空运_货物_运输_合同原告:中国人民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凤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祖光,上海海事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芳,中国人民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出口二科职员。

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广威,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正泉,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赔科科长、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嘉东,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保陪科职员。

被告: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馨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述林,胡钦福,上海市白玉兰律师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分公司)因与被告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运输公司)、中国对外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及代理纠纷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浙江分公司诉称:被告远洋运输公司承运原告承保的750箱中国红茶时,提供了不清洁的集装箱,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装箱人又未尽职检查,致使串味污染,原告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

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以及从原告赔付收货人时起至判决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远洋运输公司辩称: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运输条款为FCL,即由发货人装箱、点数、铅封的整箱货物运输,被告所提供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的包装,箱体检查应为发货人的职责;而且货物污染原因不明,原告赔付了收货人过于草率,是否公正,有待认定。

对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赔偿其因应诉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分公司辩称:被告受发货人委托进行装箱作业,只对装箱过程负责,不对以后发生的损失负责。

根据惯例承运人应该提供清洁、干燥、无味的集装箱,而且法律并未规定需要对集装箱进行检查。

对于不可预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查明:1987年,发货人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钱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红茶从上海出口运往西德汉堡港。

钱塘外运公司又转委托被告分公司代理出口。

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申请舱位。

作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U--5005420等3个20英尺集装箱。

由于运输条件是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代理全权负责对货物的点数、积载,对集装箱的检查、铅封。

当年10月15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收到3个满载集装箱后代船方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原告浙江分公司处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汉堡,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JOLY申请查勘。

BURMESTER·DUNCKER&JOLY作为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理赔代理人,指定HBGH公司的UweBerner先生负责货物,KRSP化学进行专门化验。

检验表明,250箱红茶受精萘污染。

为此,原告在汉堡的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损失7476.63英镑、1881德国马克。

在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另又查明,该航次装运茶叶的集装箱其中一个箱号为HTMU--5005420,在前一航次中曾装载过精萘从法国的登克尔至上海。

上述事实,有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的出口茶叶发票、上海外轮代理公司签发的提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运输保险凭证、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西德汉堡BURMESTER·DUNCKER&JOLY以及其他专门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被告上海分公司作为发货人的装箱代理人,原告作为根据权益转让书取得索赔权利的保险人,身份都是明确的。

BURMESTER·DUNCKER&JOLY公司作为原告在汉堡商会登记并在汉堡初级法院商业登记处注册的海外水险保险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其身份是明确的。

在原告签发的运输保险凭证上,明确标明“所保货物,如发生损失事故,应当即通知本公司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JOLY查勘”。

因此,收货人申请该代理人进行商品检验是无可非议的。

BURMESTER·DUNCKER&JOLY出具的综合有关检验机构的报告表明,装在HTMU--5005420箱内的250箱红茶受精萘气味污染。

后又在上海查明,箱号为HTMU--5005420的集装箱前一航次从法国到上海装载的是精萘。

而本航次装载在该集装箱内的正好是250箱红茶。

汉堡BURMESTER·DUNCKER&JOLY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事后在上海调查的事实完全一致,应认定HTMD--5005420集装箱前一航次残留的精萘气味是本航次250箱红茶串味污染的唯一污染源。

对货物的检验,承运人的代表也出席了。

BURMESTER·DUNCKER&JOLY在处理受污染的红茶时,措施合理,符合国际惯例,因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认定。

远洋运输公司认为污染原因不明、原告在汉堡代理人的检查报告所述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轻率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意见,缺乏根据,不予支持。

根据国际惯例,集装箱应该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

远洋运输公司签署的提单适用“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须在航次开始前和开始时履行应尽职责,以便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适于并能安全地收受、承运和保管货物。

而且两被告在其他航线的集装箱运输中也有协议规定,远洋运输公司应在船舱受载前5天,在港区的堆场提供清洁、干燥、无味、完整的空箱交上海分公司的运送车上。

根据国内集装箱运输的常规,承运人应保证提供适载的集装箱。

远洋运输公司以FCL条件之下的集装箱应视为货物包装的意见不能采纳,视为“海牙规则”中表述的“该船装载货物的其他部分”才是正确的。

作为提供集装箱的承运人,明知发货人托运的是极易串味的茶叶,而将未能彻底清除、残留有前一航次货物气味的不适载集装箱交给发货人装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规定,对本案茶叶的货损,犯有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茶叶损失的赔偿责任。

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代理人签发CS432SSK-B173提单项下3个集装箱的运输条件为FCL,即由被告上海分公司全权代理发货人发货、点数、装箱、铅封。

尽管目前国家商检局还未明文规定对茶叶的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但是国家商检局制定的《集装箱检验办法》第五条规定,除法定检验外,“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办理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集装箱适载条件、清洁情况等单项鉴定。

上海分公司明知对于集装箱的检验,应是其作为发货代理人的职责,但是,本航次茶叶装箱前,上海分公司没有申请商检,认为其对装货的集装箱的适载性有充分的把握。

根据远洋运输公司提单背面条款第十二条规定,托运人装箱的集装箱,托运人在集装箱装箱或装载时之前通过合理检验即可明显发现集装箱的不适宜性或条件欠缺的,托运人应该负责。

尽管在本案发生的当时,对集装箱管理没有明确的法规,然而参照我国目前的规定,对集装箱管理原则是一贯的,即承运人应向装箱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集装箱。

装箱人在装箱前应认真检查箱体,不能保证货物安全的集装箱不得使用。

集装箱空箱交接标准是:箱体完好,水密、无漏光、清洁、干燥、无味,箱号及装载规范清晰。

本案产生货物污染的物质是HTMU--5005420集装箱前一航次装载后没有彻底消除的精萘气味。

精萘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工业品,这种物质散发的刺激气味是明显的,正常人可以嗅出。

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货物运抵汉堡时,还散发出浓重的气味,便难以认定上海分公司所称装箱前没有发现箱内有特殊气味的真实。

上海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发货人代理,在装箱前没有尽到认真查箱体的责任,违反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有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案货损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远洋运输公司违背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疏忽大意,提供了不适载的集装箱,致使茶叶污染;上海分公司未能照常规认真检查箱体,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而使茶叶污染成为事实。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远洋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上海分公司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于1991年8月22日判决:1.被告远洋运输公司承担茶叶污染的60%责任,赔偿原告4485.98英镑、1128.60德国马克,以及利息损失2025.53英镑、303.10德国马克;2.被告上海分公司承担茶叶污染的40%责任,赔偿原告2290.65英镑、752.40德国马克,以及利息损失1350.35英镑、202.06德国马克。

3.以上款项应在判决生效次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

逾期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计算滞纳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09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500元,共计1052.09元,由被告远洋运输公司承担631.25元、被告上海分公司承担420.84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远洋运输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远洋运输公司称:承运人出具的调箱上并无集装箱箱号,取箱人是货主代理中国外运上海分公司;茶叶属食品范畴,货主代理未对空箱检验即装箱,因此残留气味污染茶叶的责任应由上海分公司承担;货主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时间已超过提单规定的时效,浙江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即使承运人对本案负有责任,依据提单也应享受责任限制;本提单注明的收货人与实际提货人不一致;浙江分公司作为货主权益转让的受让人应予重新审定。

要求撤销原则,免除上诉人任何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浙江分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在一年期限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并得到确认,依据提单条款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与远洋运输总公司的协议,应视为没有丧失时效;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装船后至卸货前,本次茶叶污染发生在装船前,作为集装箱所有人和承运人的上诉人在二审再提出享受“责任限制”的抗辩显属无理;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收货人同时持有经过背书转让的正本保险单,货物运抵目的港曾由货方、船方、保险方代理联检,因此保险人的诉讼地位不容置疑。

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上海分公司辩称:上诉人作为名义上的供箱人负有提供空箱须适载的义务,没有提供清洁、无味的空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装载茶叶的集装箱需进行法定检验并无规定,上海分公司无义务检箱;精萘是挥发性物质,只有在密封的集装箱内经过较长的时间才会散发出残留气味,装箱前上海分公司并未闻到异味,原审判决上海分公司承担茶叶污染的部分责任无事实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上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接受货主托运申请后,负有满足发货人要求提供清洁、干燥、无味、适载的集装箱空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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