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学案例精选》之海上保险-10个DOC

《保险学案例精选》之海上保险题目:案例一. 船舶适航与投保资格认定的纠纷案1案例二. 一场火灾损失引发的保险追偿案2案例三. 未告知重要事实的货物损失索赔案案例四. 被保险人索赔遭拒纠纷案案例五.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致损索赔案案例六. 共同海损追偿案3案例七. 雷兰德船运公司诉诺维奇联合火灾保险公司案案例八. 挪威仲裁机构裁定海湾油轮碰撞案案例九. 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提货不着索赔案案例十. 美国咖啡公司对离奇灭失货物保险利益认定案案例一. 船舶适航与投保资格认定的纠纷案4案情介绍原告:上海ZF轮船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2002年1月4日,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就“ZY”轮的保险向原告上海ZF轮船公司(以下简称ZF轮船)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
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同时约定,对于船舶不适航(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造成船舶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又约定,被保险人应当按期做好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ZY”轮的船舶所有人为上海钟裕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经营人为ZF轮船,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核定船舶设计1资料来源:www_chinalawedu_com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2资料来源:http://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董丽娟3资料来源:http://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4资料来源:www_chinalawedu_com 典型判例 - 海事判例荚振坤吃水为艏吃水2.973米,艉吃水3.505米,平均吃水3.25米。
2002年5月25日,“ZY”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就叫它好运来贸易公司吧。
好运来公司做的是进出口生意,从遥远的大洋彼岸进口一批超级昂贵的电子产品。
为了保障这批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安全,好运来公司可是花了大价钱在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就叫它安心保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从货物装上船开始,一直到货物在目的港安全卸货,期间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比如海盗抢劫、船只触礁或者火灾啥的,安心保保险公司就得负责赔偿。
船开出去没多久,就传来了坏消息。
船长发消息说遇到了超级大风暴,船在海上晃得像个醉汉,货物可能有损失。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港口,卸货的时候发现,那些昂贵的电子产品少了一大半。
好运来公司的老板当时就急眼了,这可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于是,好运来公司就拿着保险合同去找安心保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保险公司呢,也不是吃素的。
他们派人去调查,发现这船的船长以前有过一些不太光彩的航海记录,像是为了节省成本,经常不按照规定路线走,而且这次大风暴的时候,船上的一些安全设备好像也有点问题。
保险公司就开始耍赖了,说:“你们这个情况啊,不是我们合同里该赔的范围。
这船长本身就不靠谱,说不定货物丢失是他自己搞的鬼呢。
”好运来公司一听就火了,说:“我们可是按照合同办事,买了保险,现在出了事你们就想推脱,没门儿!”于是,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好运来公司拿出了各种证据,像货物的装船清单、航海日志的副本(虽然不完整,但能证明一些情况),还有港口卸货时候的清点记录。
安心保保险公司也拿出了他们调查船长的那些资料,试图证明船长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这时候,法官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份海上保险合同了。
合同里关于“除外责任”这一块写得有点模糊,对于船长有过失这种情况到底赔不赔没有明确说。
法官就想啊,这海上运输风险本来就大,要是保险公司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那买保险还有啥意义呢?而且好运来公司也不知道船长有那些小九九啊,他们只是按照正常流程购买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确实遭遇了风暴这个不可抗力因素。
航运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航运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保险,旨在为船舶、货物以及相关利益提供风险保障。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运保险在保障航运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航运保险领域,由于合同条款的复杂性、保险责任范围的模糊性以及保险纠纷的多样性,时常出现保险争议。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航运保险法律案例,探讨航运保险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我国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投保了船舶全损险。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导致船舶沉没。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以船舶沉没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本案中,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需要结合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3. 案例分析(1)船舶沉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
在保险期间内,船舶沉没属于保险事故。
然而,被告认为船舶沉没是由于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船舶沉没的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船舶沉没的主要原因是恶劣天气。
虽然原告未遵守航行规则,但恶劣天气是导致船舶沉没的直接原因。
因此,船舶沉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的资料一:案例分析货轮在海上航行时,某舱发生火灾,船长命令灌水施救,扑灭大火后,发现纸张已烧毁一部分,未烧毁的部分,因灌水后无法使用,只能作为纸浆处理,损失原价值的80%.另有印花棉布没有烧毁但水渍损失,其水渍损失使该布降价出售,损失该货价值的20%.请问纸张损失的80%,棉布损失20%,都是部分损失吗?为什么?分折:从数字上看,一个是80%,另一个是20%,好像都是部分损失,其实不然。
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第一种情况,即纸张的损失80%,应属于全部损失;第二种情况下,印花棉布的损失20%,则属于部分损失。
这是因为,保险业务中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在实际全损中有三种情况:一是全部灭失,二是失去使用价值(如水泥变成硬块),三是虽有使用价值,但已丧失原来的使用价值。
从第一种情况看,纸张原来应该作为印刷书报或加工成其他成品,现在不行,只能作为纸浆造纸,因此属于实际全损第三种情况。
而印花棉布虽遭水渍,处理之后仍作棉布出售,原来的用途未改变,因此,只能作为部分损失。
二案例近因原则在海上保险案例中的具体应用本案是关于船运稻米受损的近因的案例。
1936年4月23日,S轮装运加拿大A公司的50600袋稻米(共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不列颠哥伦比亚的Fraser River,A公司于1929年12月19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流动保险单(floating po1icy),为其稻米投保了平安险,承担海难(perils of the seas)及“其他所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
每包免赔额3%。
船到达Fraser River时,发现所有的稻米都发热了,A公司认为稻米本身没有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险”(a peril of the sea)造成的,因而,要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损失进行赔偿。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一方面损失是由于稻米自身的固有缺陷(inherent vice)造成的,大米在开航前就已经受热了;另一方面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intermittent and repeated restrictions of ventilation),由于天气不好,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货物得不到通风,造成了稻米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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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xxx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案例9 3 1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9 3 16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分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障海上运输中货物的安全和货物所有者的利益。
在实际的保险案例中,我们选择了案例9、3和16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运作和应用。
案例9:某公司C向国外购买了一批原材料,但在运输途中,货船遇到了台风袭击,导致货物严重受损。
货主C为自己的货物购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该公司即使遭受了重大损失,也能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货物所有者提供了一种经济上的保障,以应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货主C成功获得了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其经济利益。
案例3:某公司A在跨国贸易中需要将商品从国外运送回国内进行销售。
为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该公司购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然而,在运输途中,货船不幸遭遇海盗袭击,货物被劫持。
公司A通过提供相关证据和保险合同,成功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了货物的全额赔偿。
这个案例再次证明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重要性和保护货主利益的优势。
案例16:某公司B从国外进口了一批高价值的设备,并为这些设备购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到达之前,货船发生了机械故障,导致货物被迫滞留在海上。
该公司B通过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成功获得了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用,用于赔偿因滞留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损失。
通过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公司B能够减少其经济损失,并更好地应对这种突发情况。
综上所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现代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种保险产品,货物所有者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以应对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不可预见的损失。
无论是自然灾害、海盗袭击还是运输延误,保险公司都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从而帮助货主降低损失,并维护他们的利益。
因此,对于参与海运贸易的企业来说,购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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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育航”船保险利益与保险费争议案船名:育航原告:某保险公司第一被告:大连常荣航运贸易公司第二被告:南京海运学校案情:第二被告通过万新货运代理公司将“育航”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约定由第一被告进行船舶保险,1997年第一被告向原告进行投保,原告承保后,被告没有缴纳保险费。
第一被告辩称:虽然保险合同事实存在,但“育航”船出租人万新代理有限公司并非船东,亦未经船东授权,且无合法的主体资格,其与第一被告签订的光租合同无效,因此第一被告对该船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被告辩称:作为船东,与原告无保险合同关系,也未授权第一被告订立保险合同。
问题:1、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船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2、保险费是由第一被告负担,还是由第二被告负担,或是由两者共同负担?分析:1、万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受第二被告委托将该船光租给第一被告的。
第一被告是被保险人和船舶管理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合同有效,第一被告应承担保险费。
2、第二被告作为船东对船舶也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单上未作为被保险人,因此,不承担保险费支付义务。
同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船东也无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船舶保险赔偿。
3、两被告均声称“未授权”,显然不符合事实,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LEGEND”船预约货物保险申报争议案船名:LEGEND原告: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1992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海运进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承保险别为平安险,并特别约定如因特殊原因漏报的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也按上述规定在补交保费后予以赔偿。
1996年2月8日,原告进口10000吨钢材,4月20日到货。
1996年4月22日,原告发现货物严重锈蚀,部分因空气致锈,部分因海水致锈。
当天将投保单传真给被告,并要求被告注明保险单日期提前到3月12日,承保风险为一切险。
此后,原告于4月23日和24日又向被告递交了2份投保单,所投保的货物开航日期分别为3月31日和3月16日,被告均接受并出具了保险单。
原、被告双方在实际业务中,进口货物均在开航后较长时间才办理投保手续,部分货物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才办理手续。
问题:1、预约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按一切险赔偿原告?案情分析:1、本案中预约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预约保险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偶尔因工作疏忽漏保或是晚保。
2、本案受损货物,空气致损部分属于货物的自然特性,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海水致损部分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但因为是部分损失,因此也不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3、本案中预约保险明确规定承保险别为平安险,但被保险人在已知损失发生后,为求获得赔偿,而临时改投一切险,违反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因此被保险人改投一切险无效,保险人只负责预约保险中平安险的保险责任。
“TONY BEST”船告知义务争议案船名:TONY BEST原告:香港三联船务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1992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投保一切险。
1993年2月,原告要求续保一年,被告同意续保。
在投保和续保时,原告和其保险经纪人未将船舶的实际状况告知被告。
1993年3月,“TONY BEST”船装载货物从中国至吉大港途中搁浅。
之后,船舶又先后四次搁浅,终于因机舱大量进水,船舶沉没。
经调查,该船多次搁浅的并最终沉没的主要原因是:船舶压载管严重锈蚀,阀门无法关闭,无法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可以工作,其他设备也处于严重磨损状态;船舶机器缺乏备件。
这些缺陷在续保甚至第一次投保前就已存在,船长、轮机长已将这些缺陷告知船舶管理人。
问题:1、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案情分析:1、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相关规定,只要原告发出了要约,被告履行了承诺,同意承保,只要不存在严重的欺诈,保险合同均算是合法有效。
2、海上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
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该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应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所有重要情况,并履行自己的保证。
本案中,船舶压载系统无法排出压载水,机舱只有一台发电机,其他设备也存在缺陷,应该认为是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如实披露的重要情况。
原告在订立本合同时没有披露这些情况,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有权宣告该合同无效,有权拒赔。
“潍洋”船保险利益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争议案船名:“潍洋”原告:潍坊鸿达海运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案情介绍:原告向被告就其光租的“潍洋”船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为80万美元。
1997年7月22日,该船载黄沙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倒车失灵,碰撞码头。
韩国港方扣船,要求赔付。
原告依保险单向被告索赔,被告拒赔,理由是原告明知道济州港为不安全港属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据悉,济州港可以靠泊20万吨的货船,没有引水员,有两艘拖船,但在维修。
“潍洋”船靠泊时,港方安排军用拖船协助傍靠。
“潍洋”船在济州港碰撞码头的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减压阀故障在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易发现的。
原告只有沿海运输经营许可证,无远洋运输经营许可证。
此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无保险利益和违反告知义务。
问题:1、原告对船舶有无保险利益?原告是否违反告知义务?2、被告是否应该进行赔偿?案情分析:1、被保险人作为光祖租船人,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
2、济州港可靠泊20万吨级的货船,虽无引水,但有军方拖船协助,为安全港,没有增加危险,无需通知保险人;致损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是日常维护中不易发现的,被保险人未故意隐瞒,因此属于承保范围内的责任事故。
3、保险人未证明被保险人不告知无远洋运营证是出于故意,且未证明此种未告知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因此,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通6”船提单转让与代位求偿权案案情介绍:1996年7月25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YIT公司签订售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YIT公司出售60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付款条件为D/P。
8月8日,进出口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投保一切险。
货物装上船后,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的一个集装箱。
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YIT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GYIT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货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
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和利息。
被告抗辩。
问题:1、原告是否有代位求偿权?2、被告是否应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损失和利息?案情分析:1、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
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做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GYIT。
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GYIT。
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2、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因此,保险公司也就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
3、保险公司无权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
“JOHNYC”船实际赔付与代位求偿权争议案船名:“JOHNYC”原告:某保险公司被告:“JOHNYC”船船东案情介绍:1995年5月4日,广西桂林桂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滑石公司)在湛江港由“JOHNYC”船装运245吨滑石块运往阿姆斯特丹。
同日,滑石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
6月10日,货物到港后经检验,发现部分货物水湿。
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称由于被告的过失,致使货物受损,原告因此就该货物的损失赔付了滑石公司,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原告为证明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供了“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复印件和3份“特种转账方传票”复印件。
3份“特种转账方传票”显示付出了129391美元,但没有反映被支付的对象,而且金额与其原来的主张不同。
问题:1、保险公司是否取得了代位求偿权?2、船东是否应该向保险公司支付赔款?案情分析:1、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为要件。
2、保险人行驶代位求偿权,负有证明其已支付保险赔偿的举证责任。
即要出示已实际赔付的证明原件。
3、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均是复印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没有反映支付对象,且金额与其原来主张不同,因此这些不能作为证明其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和已取得权益转让的证据。
4、保险人没有合法证明其取得代位求偿权。
5、船东无须向保险人支付赔款。
我某外贸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进口商签订一份布匹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
货轮启航后不久突然遇到暴风雨,部分货物因雨淋而受潮,为避过暴风雨和把受潮布匹很好的隔离,货轮驶进某港进行卸货重装。
在此过程中,部分货物丢失,船方还支付了卸货工人的费用。
问题:1、部分货物因雨淋而受潮的损失由谁负责?2、卸货过程中部分货物丢失由谁负责?3、卸货工人的费用由谁负担?案情分析:1、首先要明确雨淋是海水还是淡水。
如果是海水造成的,则由水渍险负责;如果是淡水造成的,且没有加保淡水雨淋的一般附加险,则保险人不负责。
同时,还要考虑承运人是否存在管货过失的问题。
2、货物丢失可能是被偷窃,或是目的港收货人提货不着。
因此,只有在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了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人才负责,否则不负责赔偿。
3、货轮驶进某港卸货重装,并支付卸货工人的费用,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内的“避难港损失和费用”。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因此,上述费用可在水渍险下获得赔偿。
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 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发现货物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有严重破损,船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问:1、船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分析:1、船公司应承担责任,保函不得对抗第三人。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为是其提供保函从而换取的清洁提单。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CIF术语下,由卖方负责投保,如果在货物装船后,富士株式会社没有把保险单通过背书转让给荣塔公司,则荣塔公司与保险公司不具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不赔偿。
此外,海上货运险中保险人对由于包装不当或是工残造成的货损,是除外不保的,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