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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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保险合同6篇

指导案例 保险合同6篇

指导案例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保险服务,乙方愿意提供保险保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双方行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以便甲方在遭受损失时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甲方投保的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保险标的)。

2. 乙方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列举具体保险责任范围)。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日内将保险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3)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3)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

六、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3.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七、免责条款(列举本合同中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保险合同案例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

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保险服务合同范本(精选5篇)

保险服务合同范本(精选5篇)

保险服务合同范本(精选5篇)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工伤保险合同范本3篇

工伤保险合同范本3篇

工伤保险合同范本3篇篇一工伤保险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乙方具备提供工伤保险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员工提供工伤保险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 乙方同意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甲方的员工提供工伤保险服务。

2.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

二、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 保险期限届满前,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三、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标准,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具体支付方式]。

四、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承担甲方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的赔偿责任。

2. 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员工的理赔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理赔处理。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伤保险服务。

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员工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等。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保险理赔调查等工作。

2. 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伤保险服务。

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员工的理赔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理赔处理。

乙方应保守甲方员工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六、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保险费用及利息。

2.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伤保险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范例6篇

保险合同范例6篇

保险合同范例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为被保险人与乙方签订本保险合同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的财产或人身安全,具体范围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2. 乙方承诺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风险。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标的的性质和价值,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2. 保险费: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三、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2.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保险费且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保险事故通知与索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 甲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及时进行处理。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不得随意解除。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3)发生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事由。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内容手写和打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寿保险保单合同范本三篇

人寿保险保单合同范本三篇

人寿保险保单合同范本三篇篇一甲方(投保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投保人寿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全残,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2. 保险金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年限]年。

三、保险费及缴费方式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向乙方缴纳保险费。

2. 缴费方式:[年缴/月缴/季缴等]。

3. 缴费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每年/每月/每季的[具体日期]前缴纳当期保险费。

四、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乙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因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1. 保险金的申请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乙方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养殖保险合同范本7篇

养殖保险合同范本7篇

养殖保险合同范本7篇第1篇示例:养殖保险合同范本第一部分:合同当事人及保险标的一、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保险标的:本合同所称养殖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之日前已明确确定的养殖家禽、养殖动物等第二部分:保险责任一、保险责任范围:1. 因自然灾害、传染病等原因导致的养殖标的死亡、伤残或损失的,保险人将依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养殖标的的死亡、伤残或损失应当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和赔偿条件。

二、免责条款:1. 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第三部分:赔偿方式及赔偿期限一、赔偿方式:一次性给付二、赔偿期限:自被保险标的死亡、伤残或损失之日起,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

三、保险人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实、定损,并按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给付。

第四部分:保险费支付方式及时间第五部分: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合同期内因以下原因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根据约定返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1. 被保险标的全部死亡或严重受灾,无法继续养殖的。

2. 被保险标的被官方机构宣布或检疫部门认定有危害的疾病,需要销毁或清除的。

3.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二、合同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未提出终止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部分: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以上为《养殖保险合同范本》,请双方仔细阅读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祝双方合作愉快,保险顺利!第2篇示例:养殖保险合同范本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避免意外风险,保障养殖业务的持续经营,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因养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达成如下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本合同包括以下养殖保险项目:(具体项目根据甲方养殖业务确定)1. 养殖设备损失保险:保障因设备故障、损坏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5篇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5篇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格式5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人身保险服务,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接受保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 甲方为乙方提供人身保险服务,具体保险种类包括寿险、健康险、意外险等。

2. 保险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元整),具体金额以保单为准。

二、保险期限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保险期限届满后,如需续保,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以保单为准。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周期(如月、季、年等)准时支付保险费用,如有逾期,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

四、保险责任及赔偿方式1. 在保险期限内,如乙方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2.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约定的程序提交相关的索赔材料。

3.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材料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核定,如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甲方应及时给付保险金。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2)乙方身故;(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本合同。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履行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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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典型案例【篇一:保险典型案例】泰康人寿妥善处理一起高额寿险理赔案[案情]一位刚去世的父亲于1997年为自己的两个儿子分别投保了泰康人寿的小博士计划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这一保险能够同时为孩子和父母提供保障;父亲本人则拥有另一份全面的保障,包括保额10万元的永相伴终身保险,附加保额1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和保额3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险。

1998年5月,被保险人不幸患脑部恶性肿瘤住院手术。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得知消息后,迅速派理赔服务人员前往探望,并多次到医院慰问患者和家属,在患者手术后向其支付了第一笔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金。

1999年患者不幸去世,泰康安慰家属并做认真调查,妥善处理理赔工作。

[分析]根据小博士计划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高度残疾或身故,其子女每年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额的60%作为养育年金直到22岁;根据永相伴终身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可获得两倍于保险金额的赔付。

此次理赔,除被保险人未遭受意外伤害而免赔意外伤害保险金外,其他全部保险均已履行。

[处理]北京一对10岁的双胞胎男孩收到了泰康人寿保险送来的首笔12万元养育年金,这两个男孩成为迄今为止国内赔付金额最高的个人寿险理赔案的受益人。

他们因病去世的父亲生前所投保的泰康人寿小博士计划保险为他们今后13年间的生活、教育提供了充分的经济支持——两个男孩每人每年可以得到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的6万元养育年金,直至二十周岁;被保险人满15周岁以后,每人每年可以领取2万元的教育年金;22岁时,每人可领取10万元的满期保险金。

泰康人寿除向这两个男孩支付首笔12万元养育年金外,还在他们的父亲生前向其本人支付了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和6万元住院医疗保险金,在身故后向其它受益人支付了20万元身故保险金。

据统计,在这起国内赔付金额最高的个人寿险理赔案中,泰康人寿将在13年中累计支付保险赔款240万元。

[启示]泰康人寿作为一家成立近三年的新型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注重信誉和服务,已经妥善处理多起高额理赔案,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至今在保险行业协会的记录中,仍保持无投诉记录。

公司董事长陈东升表示:作为经营长期业务的寿险公司,首先要讲信誉,用良好的资产和偿付能力对客户负责;同时更要守信誉,履行对客户的承诺。

尽管泰康人寿成立时间不长,规模不够大,但我们视信誉为公司发展的根本。

这种服务理念应该值得各家保险公司思考。

凶手能成为受益人吗[案例]:1999年2月长春市某厂职工郑某因其子考试不及格而对儿子进行殴打。

殴打中,其子头部正中一棒当即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伤而死。

不久,郑某被刑事拘留。

郑子,14岁,生前由所在学校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

案发后,郑之妻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分析]:保险公司接案后发现保单上载明受益人为死者的父亲郑某。

而被保险人是由身兼父亲、受益人的郑某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郑某是否有权领取保险金呢?对于这个问题,公司内部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凶手不能成为受益人。

理由:一、《刑法》第11、12条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均作了明确规定。

用故意犯罪来对郑某量刑,似乎过重;但用过失犯罪量行则恰如其分。

问题的关键在于,郑某应当预见自己的暴力可能使儿子致伤、致残、甚至致死而没有预见,结果造成了惨剧的发生,由此可以明确,其子的死亡不是意外事故;二、《刑法》第60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这明确了:即使犯罪分子违法得到的财物,国家都应予以追缴,更何况本案的保险金是郑某因为违法而未到手的“财物”呢?三、受益人加害被保险人仍可获得保险金,将会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因素,还是情理上,郑某不能获得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有权享受保险金。

郑的行为已被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

虽然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但违法与受益是两回事,因而郑可以领取保险金。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凶手能否成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27、64条分别对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条款适用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只有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

郑某的行为已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所以郑某未丧失索赔权和受益权。

第二种意见正是以这一点为主要依据得出结论的。

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郑某完全有权成为受益人。

[结论]:本案涉及到所谓不良社会影响和错误导向对保险公司理赔造成影响的问题。

理赔时,保险公司较多地考虑情理因素,不仅是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也是对保险公司权益的损害。

因此办案时,保险公司应撇开情理因素,严格依法办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弃婴死亡引出30万元保险索赔案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民警何丽霞于1995年结婚,1999年8月29日,夫妻二人从草场街派出所抱回一个不满周岁的弃婴。

9月8日,他们依照有关文件规定,为孩子申办了“蓝印户口”,取名“高兴”。

随后,又拿着市公安局开具的弃婴户口准予登记通知单,先后在中国人寿、太保、平保等保险公司的甘肃、兰州分公司,为高兴投下了包含死亡责任的少儿乐两全、长泰安康、长顺安全等险种的1万余元保险,总保额30万元。

谁知在1999年10月10日的一次游玩中,高兴不慎溺水身亡……随后,何丽霞根据保险单向3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结果被一致拒赔。

今年4月20日,何丽霞依法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赔偿30万元的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以什么样的理由拒赔呢?三家保险公司的有关负责人提供的拒赔理由是:他们接到报案后,都依照理赔程序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投保条款合同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理由是,何丽霞不是高兴的养父母,依法不得为他人的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何丽霞既没有投保资格,也不具备保险利益。

并且,在调查中,还发现了很多疑点:一、何丽霞等收养弃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二、被保险人高兴死因不明,死亡通知单未反映真实情况。

有关医院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单”和“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通知单”均认为是溺水死亡,但高兴死亡时并没有溺水死亡的特殊症状。

三、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抢救不力,一系列反常行为有悖道德伦理,不符合逻辑。

四、投保动机可疑,何丽霞等采取分散、高额、超额投保的方式,共为收抚养的弃婴购买保单6份,还为爱人购买了20万元的保险,为亲生女购买了保险,累计需年缴1.6万多元,约占其家庭收入的三分之二。

这种投保行为导致投保人的支付能力不足,其缴费行为也不可持久。

这种现象在国内外保险市场均罕见,并被认为是保险诈骗的前奏。

五、受益人处置高兴尸体异常迅速,致使高兴的死因无法核实。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是要通过国家民政部门登记、公告后才能正式承认相应关系的。

而何丽霞抱回弃婴后,并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只是在9天之内为弃婴花7500元钱在公安局购买了“蓝印户口”,并在落户起的一个月内,在3家保险公司6次重复投保了以死亡责任为主的人身保险,其首年死亡保险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

就在何丽霞拿到最后一张保险单时隔3日后,被保险人弃婴高兴被大人带着坐船游玩时落入水中,第二天死亡,因此完全有理由拒赔。

目前,此案仍在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审理未果,何丽霞认为,由于她在几家公司投保时,均当场说清了自己和高兴的关系,并且是在保险公司营销员的两级审核后,凭弃婴户口准予登记通知单才办理的投保手续,因而应该得到赔偿。

而保险公司要求立案侦察高兴的死因也因法院无权侦察而停止办理。

法院透露,如此性质的案件,在全国也没有案例,案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

【篇二:机动车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上海二中院2015)】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目录1、苏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2、郑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3、仲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4、范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5、许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6、甲公司诉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7、陈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8、甲保险公司诉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9、王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10、朱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要旨】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一般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情】2012年12月27日,苏某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

保险条款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苏某初次申领驾驶证的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

2013年6月22日,苏某独自驾驶保险车辆于沈海高速公路上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及第三者车辆受损,苏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后苏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甲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苏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等32万余元。

【审判】法院认为,驾驶人苏某实习期间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驾驶人在实习期间驾车上高速公路应当有人陪同的规定,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依照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情形,但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对于该免责条款,甲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单明示告知栏中提示投保人阅读,但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甲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

遂判决支持了苏某的诉请。

【提示】对于保险合同中所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部分条款,以及散落在保险合同其他部分的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等免责条款,保险人均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投保人进行提示。

对于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的一般免责条款,保险人还应当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亦可在订立合同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知晓并充分理解免责条款,避免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其是否属于理赔范围发生分歧和纠纷。

【要旨】被保险人出借机动车给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2010年9月8日,郑某为其机动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以及三责险不计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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