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十大保险理赔案例

2015十大人寿保险理赔案例一、“6•1东方之星旅游客轮翻沉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风险类型:意外风险赔付金额:7家寿险公司共计赔付4440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6月1日晚,“东方之星”号游轮在湖北荆州监利县境内发生翻沉,事故造成442人遇难,获悉客轮翻沉事件后,保险行业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积极开展客户信息查询,安抚被保险人家属,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开展异地理赔、上门理赔等。
在2015年度中国保险风险典型案例征集过程中共7家寿险公司报送了理赔案件。
其中,太保寿险赔付合计3687万元、中国人寿赔付546.31万元、平安养老赔付170余万元、人保健康赔付20万元、光大永明赔付10.5万元、中邮保险赔付5.42万元、人保寿险赔付2.39万。
上述7家寿险公司共赔付4440余万元。
案件特点:该事件是由突发罕见的强对流天气带来的强风暴雨袭击导致的特别重大灾难性事件,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涉及险种多,保险业积极配合各方面快速应对、克服困难、积极理赔。
专家点评:在重大突发全体灾难事件处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各项工作均做到了快速、及时、细致、周到,既做好了遇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又在最大化地尊重家属的诉求意愿的基础上完成了理赔工作,体现了保险公司专业的理赔服务,也体现了重大事故面前主动承担风险管理的社会责任,展现保险价值。
二、台湾复兴航空客机空难事故理赔案涉及险种: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风险类型:航空意外风险赔付金额:两家寿险公司赔付1588.89万元案件摘要:2015年2月4日台湾复兴航空ATR-72班机于上午近11时许在台北市基隆河坠河失联,空难事件共导致43人死亡,1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保险业迅速启动快速反应机制,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跟踪情况进展,及时开启绿色服务通道。
其中中国人寿积极为客户家属提供交通支持、协助客户家属办理入台手续,并对入台家属进行慰问,协助家属处理在台后续事宜。
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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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 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 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法》的规定,对于实习期的驾驶员来说是一个禁 止性规定,不得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更明确了实 习期驾驶员不得驾驶的车型。 国家交通部规定,要求驾驶营运性车辆必须获取 准驾资格证书,同时也是对驾驶员的限制性规定。
议:一种意见认为,这起事故可以按第三者责任险 理赔,虽然公交车的驾驶员是实习期驾驶车辆, 但是发生事故时,车内没有乘客。可以不视为驾 驶公交车。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起事故是驾驶员在实习期操 作造成的,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应 该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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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结论 保险公司经过案情分析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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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位求偿—车损险的一种索赔方式 案情介绍 吴女士为新购买的奥迪A6轿车在某保险公
司办理了机动车辆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险、车辆盗抢险及不计 免赔险等五种保险,保险期限为2006年9月2 日至2007年9月1日,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 险的保险金额为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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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1日,吴女士在驾车带全家人外出 旅途中与一辆金杯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 吴女士的奥迪轿车及对方金杯小客车损坏 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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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焦点 1、经过保险公司现场勘察,本次事故共造
成如下损失:货车维修费8000元,电风扇完 全损毁和贬值部分5000元,因事故发生时路 边行人哄抢的损失3000元,合计16000元。 保险公司经过理算,核定赔款金额为10800 元,并向被保险人郭某说明了理赔的根据。
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分析随着近两年我国机动车辆数量的不断增加,机动车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与此同时,有越来越多的车辆保险纠纷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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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要述01 . 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机动车被保险人因该车辆维修中侧翻被砸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赔偿。
02 . 涉水驾驶而非暴雨系发动机受损近因时,保险免赔被保险人驾车涉水行驶行为而非暴雨构成涉保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受损近因时,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03 . 受害方与交警队联系处理赔偿事宜,构成时效中断受害人主张交强险赔偿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受害方与交警部门联系处理赔偿事宜,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04 . 非营运车辆替代性交通费损失,属交强险理赔范围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可纳入交强险理赔范围。
05 . 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亦应作为保险价值保险合同约定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的,应认为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推定全损计算标准。
06 . 免责条款未说明,即使投保人声明理解,亦不生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予提示、解释和说明的,即使投保人签署投保书并声明理解免责条款,该条款亦不产生效力。
07 . 免费停车被水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未被支持情形因借用停车位致被保险车辆损害,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车位所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有过错的,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08 . 因高速路遗撒物引发事故,保险赔偿后可代位求偿因高速公路管理者疏于养护、巡查或未及时清除遗撒物致使交通肇事损害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规则详解01 . 驾驶员被自己车辆侧翻砸死,交强险及三责险免赔机动车被保险人因该车辆维修中侧翻被砸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交强险或商业三责险赔偿。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参与。
然而,保险理赔时常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理赔案件中。
本文将从十大保险理赔争议案例入手,系统详解这些案例的背景、纠纷原因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车辆保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车辆保险并未覆盖该交通事故。
争议解决:甲提供交通事故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二:意外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意外险,后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伤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受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范畴。
争议解决:甲提供意外发生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三:寿险理赔纠纷背景:甲与乙共同投保了寿险,乙在保险期间去世。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乙的去世与已经存在的疾病有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乙去世的医学鉴定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调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四:健康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健康险,后在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后突然患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等待期内就已经存在该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疾病的医学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五:财产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财产险,其房屋在一次火灾中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保险合同所排除的原因导致。
争议解决:甲提供火灾事故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六:商业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商业险,遭受了经济损失。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险种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七:旅行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旅行险,在旅行中遭受了意外伤害。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旅行范围之外受伤。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042a06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9c.png)
[汽车保险欺诈案例典型案例]典型案例经查,袁建平现年39岁,系海门余东华强鞋业分公司经理,其驾驶的金杯面包车系刚购两月的新车;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现年32岁,系海门无业人员,其所驾车辆为1993年3月已上牌行驶的旧车。
事故发生后,两人除向“95518”报案外,还分别向海门市公安局余东派出所和海门市交警大队包场中队报了案。
如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南通分公司不仅要赔偿被撞坏的金杯面包车价值数百元的车辆损失,还要赔偿丰田面包车因整车进水而更换价值12万元的配件费用及修理费。
主犯刘某于2022年成立了北京市长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该公司名为汽修厂,暗地里却做骗保“生意”。
他们伙同车主,或利用车主来修车,以伪造、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从中非法获利。
用这样虚假理赔的手法,2022年9月以来,刘某和汽修厂员工纪某等人,伙同被保险人,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70余万元;骗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理赔款20万元(因被保险公司发现而未得逞);骗取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理赔款3.2万元。
案中一些车主参与骗保,仅仅为了贪图免费修车或换部件,为此有的还直接参与实施伪造交通事故,从中获取额外的非法提成,就这样,他们也变成了保险诈骗犯罪的“共犯”。
2022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为通过保险维修各自汽车,经与某汽车维修厂郑某某商定,由郑某某伪造了尹某某汽车与薛某某汽车相撞的保险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骗取保险金23280元。
2022年12月30日,薛某某为通过保险再次维修其汽车,由郑某某驾驶薛某某的汽车撞树,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报案,由郑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骗取保险金68000元。
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结合薛某某等3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保险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保险赔偿纠纷典型案例老张有一辆心爱的小汽车,就像他的小情人一样。
这天啊,下了一场超级大的暴雨,那雨下得就跟有人在天上泼水似的。
老张住的地方地势又低,等他反应过来的时候,车已经泡在水里了,就像个可怜的小水鸭子。
老张心想,自己可是买了车损险的呀,这保险公司肯定得赔。
于是他就美滋滋地给保险公司打电话。
保险公司的人来了之后,左看看右看看,然后对老张说:“大哥,你这情况有点复杂啊。
”老张一听就急了:“啥复杂不复杂的,我买了保险,车被水淹了,你们就得赔!”保险公司的人就开始解释了,说老张只买了普通的车损险,但是这个险里面有一些条款规定的。
如果是因为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者被水淹后发动机受损,这种情况要是老张没有单独购买发动机涉水险的话,发动机的损失他们是不赔的。
老张一听就懵了,他哪里知道还有这么多门道啊。
老张就和保险公司开始理论起来。
老张说:“我买保险的时候,你们也没和我说清楚啊,我就知道车损险保车的损失,现在车被水淹了,你们就想耍赖。
”保险公司的人也很无奈,说:“大哥,合同里都写着呢,这就好比你去饭店点菜,菜单上写得明明白白,你不能吃完饭说没看到就不付钱吧。
”不过老张可不服气,他觉得自己就是个普通车主,哪能把那些密密麻麻的保险条款都看明白。
他就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看了看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在老张投保的时候,确实没有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
虽然合同里是有相关条款,但是保险公司在卖保险的时候,只是让老张在一个电子设备上签了个名,没有详细解释各种险种的区别和理赔范围。
经过一番调解,保险公司还是给老张赔偿了大部分的损失,虽然没有全额赔付,但是老张也算是得到了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
这个案例就告诉大家啊,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条款,保险公司呢,也得把该说的和客户说清楚,不然这保险赔偿纠纷可就多喽。
王大妈身体一直还不错,就是有点高血压,不过平时吃着药也控制得挺好的。
她的女儿很孝顺,给她买了一份健康险,想着给老妈多一份保障。
车险反欺诈三大典型案例

车险反欺诈三大典型案例在当今社会,汽车保险欺诈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降低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险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反欺诈措施。
在这篇文章中,将介绍三个车险反欺诈的典型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虚假维修”。
一位车主在某次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发现其车辆的维修费用明显夸大。
调查人员发现,车主和修理厂合谋,为了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他们故意夸大维修费用并伪造相关收据。
当事人最终被发现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坚决拒绝了其理赔请求。
第二个案例是“虚假丢失”。
一辆汽车的所有者声称车辆在停放在一个停车场时被盗,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调查人员迅速反应并展开调查。
他们发现车主与停车场所有者有利益关系,并怀疑其涉嫌欺诈。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调查人员发现车主并没有真实丢失车辆,而是为了获得车辆价值的赔偿而进行的虚假报案。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撤销了该车辆的保险,并追究了车主的法律责任。
第三个案例是“虚假信息”。
一位车主在购买保险时提供了虚假信息,以获得更低的保费。
保险公司通过其内部调查机制发现了这种不诚实行为,并立即停止了该车主的保险合同,并要求其返还差价。
该车主因提供虚假信息被列入保险公司的黑名单,其今后的保险购买将受到限制。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车险欺诈的危害以及保险公司反欺诈措施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检测和防止欺诈行为。
首先,保险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调查机构,负责对可疑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其次,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享涉及保险欺诈的信息。
通过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保险公司可以更准确地检测到欺诈行为。
此外,保险公司还使用技术手段来识别虚假信息。
例如,他们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式识别来检测异常行为,并提前识别潜在的欺诈行为。
为了预防和打击车险欺诈行为,车主也有一些责任。
首先,车主应该诚实地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虚假信息不仅可能导致保险金的减少,还可能引发法律责任。
其次,车主应该尽量避免与不诚实的修理厂、停车场等合谋欺诈。
北京一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十个)给各方主体的建议(2015)

北京⼀中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个)给各⽅主体的建议(2015)阅读提⽰:6 ⽉16⽇,北京⼀中院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通报会,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10个案例,就各⽅主体如何在道交事故中规范⾃⾝⾏为和维护⾃⾝权益给出提⽰和建议。
以下内容摘选⾃北京⼀中院通报会,第⼀部分为10个案例;第⼆部分为给予赔偿权利⼈、侵权责任⼈和保险责任⼈的法律提⽰和建议。
第⼀部分 10 个典型案例案例 1案例提⽰:受害⼈要求赔偿的车辆修理费即使⾼于车辆受损前的评估价值,但如果车辆修复使⽤对受害⼈更具有合理性,且属于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概要:2014年 5 ⽉13⽇,代某驾驶⼤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客车发⽣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责。
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000 元,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保险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所有的⼩轿车在2014年 5⽉12⽇的评估价值为⼈民币20000元整,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赔偿。
裁判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且修复使⽤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4S店维修,并在本案中主张赔偿修车费⽤,出于对交通事故中⽆责任⽅当事⼈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法律的⾓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出的费⽤虽然⾼于车辆在评估基准⽇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案例 2案例提⽰:在多车发⽣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责机动车⼀⽅与有责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分担责任。
案情概要:2013年 5 ⽉29⽇,王甲所驾驶⼩客车与郝某驾驶的⼩客车追尾,导致郝某追尾王⼄驾驶的⼩客车,造成王⼄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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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篇一: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典型案例分析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典型案例分析摘要:随着汽车工业飞速发展,汽车给人们带来种种的方便,同时也带来了重重的不幸。
汽车极速增加,导致大量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给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所以汽车保险应运而生,在汽车保险长时间实施过程中,一些比较典型的保险勘查和定损案例逐渐形成,分析这些案例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警示和帮助。
关键词:汽车保险保险案例勘查定损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已是人类实现了对移动、自由和身份的渴望,汽车进入家庭已经从梦想变成了现实。
近几年,尤其在大、中型城市中,汽车保有量大幅攀升,拥有一辆私家车已成为一种的常态,甚者,一个家庭中拥有2-3辆汽车不仅仅为了满足于生活需求而是身份的象征。
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XX年,沈阳作为我国中型城市汽车保有量达到130万辆,比20XX年增长10%,全国机动车总数10年内增长13倍。
机动车辆的迅速增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的薄弱,交通运输管理的滞后,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驾驶员文明驾驶观念性差,导致道路交通不顺,事故频发,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数据发布近6万人死于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20多亿元。
严酷的事实和血的教训,使机动车辆有关的人们认识到汽车保险与理赔的重要性,掌握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基本知识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了解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汽车保险查勘与定损对于每一个汽车拥有者、使用者、管理者以及保险理赔工作者都十分重要。
对于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过程是繁重、复杂的,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事故的现场勘查和定损。
现场勘查是证据收集的重要手段,是准确立案、查明原因、认定责任、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保险赔付、案件诉讼的重要依据。
车辆定损涉及维修和车主多方面的留意,同时也是保险公司车险理赔中最复杂的环节。
勘查和定损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及时、细致、全面、完备的做好此项工作,不容马虎草率。
勘查和定损的工作人员还要掌握必要的物价管理知识、汽车结构和性能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修理专业方面的知识。
以下举例分析汽车事故勘查与定损典型案例,从而表明汽车事故勘查和定损在汽车保险与理赔的过程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案例一,某市某园区某路口,车与三者卡车发生碰撞,三者车车上货物受损,导致两车严重受损。
事发后,两车保险公司分别对各自的保险车辆进行了定损。
在协商处理时发生分歧,引起诉讼。
案例分析:保险事故发生后,查勘定损工作尽量在第一时间进行,倘若遇到类似的遗漏定损项目又没有相关定损照片,遇到索赔或者导致诉讼,保险公司也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6月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
直到20XX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
20XX年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XX年至20XX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
20XX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
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于20XX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
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
另查明,小田于20XX年和20XX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
20XX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20XX年12月25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20XX 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
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3: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要点提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条款、比例赔付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简要案情】20XX年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
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
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
20XX年5月31日,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
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
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生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篇三: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调研报告——以**省**县人民法院为例【内容摘要】根据对**县法院两年来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总结两年中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的主要情况和案例特点,对审判实务中存在和出现的若干疑难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交通保险审判实践近些年,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数量增长最快、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类型。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只是侵权案件的一种类型,但在审理中,往往涉及到《侵权责任法》中的绝大部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