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

保险典型案例保险是一种经济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它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在意外事件发生时提供财务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保险案例给人们带来了经验教训,下面将介绍一些典型的保险案例。
1. 汽车保险索赔案例小明是一名年轻的司机,他购买了一份全保险来保护自己的汽车。
某天,小明的车辆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
小明联系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相关的事故证据和维修报价。
保险公司经过核实后同意赔付小明的维修费用,并协助处理与对方车主之间的理赔事宜。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及时申报索赔,并与保险公司保持密切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2. 健康保险理赔案例小红是一名公司职员,她在之前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
一年后,小红被确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进行长期治疗和昂贵的手术。
小红向保险公司提供了医疗报告和费用清单,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红的医疗情况后,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向她赔付医疗费用。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健康保险时,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和理赔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申请材料是非常重要的。
3. 财产保险赔偿案例小张是一家工厂的老板,他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来保护工厂的设备和库存。
某天,工厂发生了火灾,导致大量设备和货物损坏。
小张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火灾证据和损失清单。
保险公司派出理赔专员进行现场勘查,最终同意赔付小张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范围,并及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
4. 人寿保险受益人案例小王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他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将他的父母作为受益人。
不幸的是,小王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
保险公司核实了小王的身故,并按照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了他的父母。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人寿保险时,确认受益人并及时更新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以上是一些保险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并在意外发生后及时申报索赔,与保险公司保持沟通。
指导案例 保险合同6篇

指导案例保险合同6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保险服务,乙方愿意提供保险保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保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及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双方行为,保障甲方的合法权益,以便甲方在遭受损失时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二、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1. 甲方投保的标的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描述保险标的)。
2. 乙方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列举具体保险责任范围)。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1. 甲方选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日内将保险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乙方;(3)协助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用;(2)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3)对甲方的索赔请求进行及时处理。
六、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赔偿。
3.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
七、免责条款(列举本合同中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八、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险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35岁,某公司职员。
2018年5月,张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XX健康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2019年2月,张先生因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张先生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然而,在出院后的一个月内,张先生不幸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张先生的家属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张先生的保险合同,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接到张先生家属的索赔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张先生的死亡与心脏病有关,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但在计算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全额支付保险金,仅同意支付部分保险金。
张先生家属对保险公司的决定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2. 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关于张先生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本案中,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心脏病的历史,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但考虑到张先生在投保时未提供相关医疗记录,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过失。
2.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张先生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张先生已支付了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
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保险金。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张先生家属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合同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全额支付保险金。
1. 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有关情况。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称该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范围内。
王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2.新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张起诉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刘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指称该保险事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赵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赵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将其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支付保险赔偿款,称其儿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条件。
赵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并称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陈起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其存在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7.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今天给您唠个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事儿。
老张啊,这人都快到中年了,突然意识到自己该有点保障了。
就去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呢,那是说得天花乱坠,老张一听,觉得特别划算,当场就签了合同,交了保费。
过了几年,老张倒霉催的,真得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病。
这时候他就想起自己买的保险了,赶紧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开始调查老张的病史。
结果发现,老张在买保险之前就已经患有高血压,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他根本就没提这事儿。
老张心里还觉得委屈呢,他觉得自己买了保险,交了钱,保险公司就该赔。
可是保险公司却不这么想,保险公司说:“您这没如实告知您之前的病情啊,这违反了合同里的如实告知义务。
”最后呢,法院也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老张这才后悔莫及啊,当初要是如实告知了,说不定还有别的办法,要么加费承保,要么保险公司直接拒保,也不至于现在病了还拿不到钱。
这个案例告诉咱啊,在签人身保险合同的时候,那个如实告知义务可千万不能忘,就像咱做人得诚实一样,你要是藏着掖着,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有个年轻人小李,那阵子可能是受了点打击,心情极度低落。
他在这种情况下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而且保额还不低呢。
过了没多久,就传来了小李自杀身亡的消息。
小李的家人呢,悲痛之余就想到他之前买的那份保险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这个理赔要求后,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个合同条款。
原来啊,这份保险合同里有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小李的家人觉得不合理啊,他们觉得不管怎么样,人都不在了,保险公司就得赔。
但是保险公司解释说,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自杀来骗取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就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做出的选择,那时候就会赔。
由于小李是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就按照条款只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023年五大典型理赔案例

2023年五大典型理赔案例一、案例一(一)案例背景介绍有一位普通的上班族小李,他平时工作努力,也很注重给自己和家人买保险。
他买了一份重疾险,就盼着平平安安的,这份保险就当是个安心的保障。
(二)问题详细描述天有不测风云,小李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去医院一检查,发现得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疾病。
这可把他和家人吓坏了,治疗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小李就想到了自己买的那份重疾险,于是赶紧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可是在理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保险公司说他之前有一些小病症没有如实告知,这让理赔变得复杂起来。
(三)解决方案概述小李没有放弃,他开始收集自己以前看病的所有记录,还找了当时给他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帮忙。
业务员重新梳理了小李的情况,向保险公司解释那些小病症和这次的重疾并没有直接关系。
(四)实施步骤细节1. 小李首先去自己之前看病的医院,让医院帮忙打印出所有的病历资料,包括检查报告、诊断书等。
2. 他把这些资料整理好,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好,然后写了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解释自己之前为什么没有重视那些小病症,并且强调自己并不是故意隐瞒。
3. 业务员拿着这些资料和说明,去和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进行沟通。
业务员还找了保险公司内部比较熟悉理赔流程的同事,一起研究这个案例。
(五)成果与效果评估经过努力,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小李的理赔申请,赔付了他一大笔钱。
这笔钱让小李可以安心地接受治疗,不用再为治疗费用发愁。
小李和家人都特别感激,觉得保险真的在关键时刻起到了大作用。
(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之前未如实告知小病症。
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收集完整的看病记录,详细的情况说明以及业务员的积极沟通来化解。
(七)经验总结与反思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哪怕是很小的病症也不能忽视。
而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的时候,也不能太死板,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二、案例二(一)案例背景介绍有一对老夫妻,他们的儿子给他们买了一份意外险。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名称:A保险公司与B保险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背景:A保险公司是一家大型综合性保险公司,拥有广泛的业务渠道和强大的客户资源。
B保险经纪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保险代理与咨询服务的机构,具有丰富的保险行业经验。
2019年,A保险公司与B保险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经纪合同,以共同开展保险业务,由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双方陷入了纠纷。
案例描述:根据合同约定,B保险经纪公司应为A保险公司寻找适合的客户,并为其提供全面的保险代理与咨询服务。
在合作的初期,A保险公司发现B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质量与其承诺存在较大差距。
以下是背景中的一些典型问题和纠纷:1. 客户信息泄露:B保险经纪公司在与A保险公司合作期间,泄露了一批关键客户的个人信息。
这导致A 保险公司的声誉受损,并可能涉及相关法律风险,因为保护客户隐私是保险行业的基本要求。
2. 未尽职责:B保险经纪公司在某次重要保单办理过程中,由于未及时与客户沟通,造成了保险合同的误解。
最终,该客户对A保险公司投诉,并要求撤销合同并索赔。
问题的根源在于B 保险经纪公司未能充分履行咨询与解释的职责,导致保险条款的不明确,进而招致了投诉与纠纷。
3. 提供虚假信息:B保险经纪公司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向A保险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客户资质证明。
这一行为使得A保险公司无法充分评估客户的风险情况,进而导致保险赔付中的巨大损失。
4. 违约行为:B保险经纪公司多次违反了合同约定,没有按时提交相关的销售报告以及代理服务报告,也未能按照约定的费用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这给A保险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合作双方的关系。
纠纷争议:基于以上问题,A保险公司认为B保险经纪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严重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并提起了诉讼,要求B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双方选择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最终,A保险公司和B 保险经纪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其中B保险经纪公司同意承担因其不当行为而给A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人寿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为了保障自己和家人的未来,购买了某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终身寿险产品。
合同约定,张某每年需缴纳保险费人民币10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生效后,张某如约缴纳了保险费。
2015年,张某不幸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张某的家属在整理张某遗物时发现了该保险合同,遂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某的家属不服,将某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如实告知了既往病史,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心脏病,张某明确回答“没有”。
然而,在张某去世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张某的病历资料,发现其既往病史中确实有心脏病史。
关于张某是否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存在两种观点:1. 张某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张某在投保时,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病,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构成未如实告知。
2. 张某已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本案中,张某在投保时,保险公司询问其是否患有心脏病,张某明确回答“没有”。
从表面上看,张某已如实告知。
然而,由于张某的既往病史中存在心脏病史,且在投保时未主动告知,因此存在争议。
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仍然同意承保的,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知道张某患有心脏病,但仍然同意承保,因此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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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作者:天润华邦阅读次数:804次更新时间:2009-5-31[案情简介]2004年5月,原告刘某某通过银行按揭的方法购买了一台“神钢牌”液压挖掘机。
随后刘某某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其中车辆损失保险金额为96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止。
原告刘某某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了保费,被告也依约定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九寨沟县城至沟口公路改扩建工程中从事按掘机作业时,因挖掘土石方的下部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塌,造成挖掘机受损。
2004年8月30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被告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到事故现场勘验,在审查了原告刘某某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查勘人员在保险索赔申请书中,初步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
原告刘某某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修复。
经被告核定,挖掘机的车损为177702元,施救费38000元,共计215702元。
随后原告刘某某找被告,要求其履行保险义务。
2005年1月13日,被告以保险事故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为此,原告委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黄晓波律师、谢步强律师代理该案。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答辩]一、根据原告提交的驾驶员余某某的描述,引起事故发生系山体滑坡,所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三条(二)项即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山体滑坡属附加险中的地质灾害险,原告刘某某未投保,保险公司无义务进行理赔。
[原告律师代理意见]原告代理律师针对被告的答辩及庭审争议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的拒赔理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本案投保标的物挖掘机的受损不属于《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免赔范围。
(一)、通过庭审审理确认了:2004年8月27日,原告刘某某投保的挖掘机在四川省九寨沟沟口实施挖掘作业时,在挖掘机挖掘土石方的下部时导致了上部土石方的垮踏将投保挖掘机砸坏。
事发后,原告刘某某当即通知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对事发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等工作。
并及时地向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审查了原告提交的保险事故的相关资料后,确认了该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任(见被告的证据附件第7页),也正因为如此,在事发后保险公司也从未派人到事发现场调查了解。
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当时就认可了该保险事故及造成该保险事故的原因。
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对受损车辆进行了车损核定及修复。
作为投保人的原告已经按照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其提供给被告的相关资料业已得到被告的认可,证实了此次保险事故属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
(二)、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除去原告提交的保险索赔资料外,在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一份讯问笔录中的“山体突然滑坡”就认定属《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责范围,进而作出拒赔的决定是不能成立的。
前已论述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索赔申请的相关资料已初步认定本次保险事故属保险责,依法应当赔偿。
但被告却在现场已被破坏多日后,没有任何现场勘察了解,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根据一分讯问笔录作出了拒赔决定。
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活动中应当遵循的“禁反言”原则,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保险人拒绝保险请求权人的索赔请求从而排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就必须为其拒赔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属责任免除范围内。
综合本案,作为发出《拒赔通知书》的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对其《拒赔通知书》中认定的事实举证。
即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发生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是《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
通过今天的庭审审理可知:被告并没有举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证明发生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是“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
更为可笑的是被告竟然在开庭时书面向法庭申请对造成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进行鉴定。
也就是说被告可以在没有任何权威专家和鉴定机构的有效证据前提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及时出险的情况下,在保险事故现场已被损坏的情况下,可以不负责的先做出《拒赔通知书》,在当一方起诉到法院后,再申请鉴定。
这也充分的说明了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作出的《拒赔通知书》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的,也是极其不负责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不能举证证明造成本次保险事故属其免赔责任范围,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明确告知义务,《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二)项对原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作为投保人与作为保险人的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条款是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
此格式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时未与原告刘某某协商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知,第一,保险人对一般条款尽“说明”义务不是“提醒”义务,而对最重要的免责条款,保险人负有“明确说明”的义务;第二,保险人的义务是主动性义务,并不是将保险条款或者保险合同给投保人,由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询问。
第三,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的,如果保险人不能证明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责任免除条款,该等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所负说明义务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综合本案庭审情况与证据,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出具保险单时向刘某某提示注意过免责条款,更没有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或其法律后果等,向原告作出过解释,甚至连合理的提示原告刘某某注意的保险一般条款的义务也无法证明。
因此,《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第三条第(二)项“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的免赔条款因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而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此,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引用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免责条款要求免除其赔偿责任也是不能成立的。
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被告在庭审中以本案的保险事故是地质灾害险的保险责任之一——“滑坡”为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本案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是审理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损失险纠纷问题,而不是审理地质灾害险,地质灾害险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因为,本案原告购买的就是车辆损失险,同时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其《拒赔通知书》中也明确是以《机动车辆综合险》中关于车损险的免责范围为依据作出拒赔决定的。
本案审理的问题是该条款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及被告作出该拒赔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因此,作为代理人认为地质灾害险与本案的审理没有任何关系。
同时,《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一)项中明确规定: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因此,保险人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即便地质灾害险种规定有地质滑坡,本案的保险事故也不属于地质灾害险中所规定的滑坡所致。
因为地质灾害险条款第一条第(一)2项中明确定义,滑坡是指斜坡上不稳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定义中“岩体或土体”应指天然形成未经人为破坏的巨大的岩石或天然凝成的土方。
同时注意“整体向下滑动”而不是“滚动、倒塌等”。
从庭审和本案的证据材料已经清楚的知道本案的保险事故是由于驾驶员余某某在松动的土石方旁挖掘作业时,因疏忽大意被已挖松的上方土石方倒下所致。
综合庭审及证据材料,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发生了地质灾害,产生了地质灾害险。
(三)、虽然原告刘某某与驾驶员余某某在《索赔申请书》中的出险经过中叙述过“山体突然滑坡”。
但他们只是普通的自然人,不可能也没有资格对此事故的产生原因在法律上作出精准描述的。
况且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查勘人员作为专业人土,在详细调查后,明确认定此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
另外,“山体突然滑坡”也不是保险地质灾害险条款中“滑坡”定义中“整体滑动”,如果是山体整体滑动,那么本案保险标的物就会被淹没,从而导致全损。
因此,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以此为依据证实本次保险事故的原因是山体滑坡所致也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做出的《拒赔通知书》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在已经初步认定为保险事故的前提下,在没有对保险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和对保险事故原因进行权威鉴定的情况下,在保险事故现场已被破坏的情况下,引用没有明确告知原告的免责条款,做出拒赔决定是不能成立的。
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保险市场的诚实守信,同时也是维护作为弱者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严格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决被告太保成都分公司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保险。
[法院认定]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评议后,最终采纳原告代理律师意见认定:(1)太保公司成都分公司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发生本次事故的原因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更无证据证明是“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造成的。
相反,在《机动车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一)项中有明确规定: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挖掘机在挖掘作业时因山体垮塌受损,该事故就应属保险责任赔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