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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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一、基本案情案涉房屋原系唐某三人的父亲唐某某与母亲韩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韩某某去世。

2008年,唐某三人通过继承遗产及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赠与,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出具承诺书,承诺:父亲唐某某及其续弦未离世前,有终身无偿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此房只能由唐某某及其续弦居住,其无权处置(出租、出售、出借等),唐某三人无权自行处置该房产。

后俞某某与唐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案涉房屋。

2016年1月,唐某某去世,64岁的俞某某仍居住在内。

同年6月,唐某离婚,其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入住该房屋,遭俞某某拒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法释〔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锦连法律资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首先,由我向大家通报《规定》的有关情况,而后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赵大光庭长就4起典型案例作一个介绍。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建设,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为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呈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据统计,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

例如,工伤认定中劳动关系交叉的处理问题;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如何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能否扣除或者延长;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如何衔接处理等等。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开始就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研,并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规定》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10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孙军工]:(一)明确了特殊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整理)人身保险案例汇编.

意外伤害保险案例1、被保险人A,1988年单位为其投保了一年期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5000元。

1988年12月3日,A下楼时不慎摔倒,致使右上臂肌肉破裂。

后由于伤口感染,导致右肩关节结核扩散至颅内及肾,送医院治疗二个月无效死亡。

事后保险人经过调查发现,被保险人A有结核病史,且动过手术,体内存有结核杆菌。

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是因意外摔伤,伤口感染后,才导致病源扩散,直至死亡,其死亡后果与摔伤有因果关系,是意外死亡,保险人应承担责任。

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其体内存留的结核杆菌感染伤口,扩散至颅及肾而死的,是病死,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范围,所以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产生争议,诉诸法院。

2、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10月16日,A 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给B。

10月19日,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刘某1999年5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2000年9月其尸体被人从河中发现,系溺水身亡。

刘某家属报案后,公安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

家属遂以刘某失足落水属意外事故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分析,推断刘某有自杀嫌疑,拒绝赔付保险金。

双方争执不下引起诉讼。

在控辩双方均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应赔付?健康保险1、高某为自己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该保险公司经过审核予以承保,高某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成立有效。

半年之后,高某感到不适,经各大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

超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劳动争议6个典型案例

超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劳动争议6个典型案例

超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劳动争议6个典型案例-作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针对大量超龄劳动者继续劳动的客观现实,为规范超龄劳动者用工方式,加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两级法院审理的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1.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同时结清拖欠的工资2.特殊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金3.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可主张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金4.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5.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损的,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同时结清拖欠的工资【简要案情】 2009年10月,宋某某至某化工公司工作,任车间操作工。

2015年11月,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1月止。

宋某某于2016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因全厂停产整顿,2018年3月,某化工公司通知宋某某在家待岗。

2018年5月20日,该公司以宋某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宋某某遂以该公司为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其2018年3-5月份工资等。

后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宋某某遂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法院认为,特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请求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的应予支持。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目录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和协家禽养殖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三、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四、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五、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八、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九、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十、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十一、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十二、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交流协作,共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十四、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胜科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583.04立方,污泥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

2017年度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汇编(45篇)劳动法行天下

2017年度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汇编(45篇)劳动法行天下

2017年度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汇编(45篇)劳动法行天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编者:本期共刊登典型案例5篇,其中最高法院案例3篇,地方法院案例2篇,涉及合同法402条适用、商标注册中不良社会影响的判断、征收补偿程序、劳动者留置权、保险代位求偿权等法律问题。

001 案例1: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

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案例索引:(2014)民申字第2225号002 案例2: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情感、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行再21号003 案例3: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裁判摘要: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之保险纠纷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之保险纠纷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之保险纠纷摘要:一、引言二、2023 年度保险纠纷案例概述1.案例数量和来源2.案例涉及的主要保险类型三、2023 年度保险纠纷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1.保险合同的效力2.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3.保险责任的认定四、2023 年度保险纠纷案例的裁判要旨及启示1.合同效力的判断原则2.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的确定方法3.保险责任的认定规则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为了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质量,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辑出版了《中国法院2023 年度案例系列PDF》。

本文旨在对2023 年度保险纠纷案例进行分析,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2023 年度保险纠纷案例概述1.案例数量和来源2023 年度保险纠纷案例共收录了全国各地法院最新审结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各种常见的保险类型,如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意外保险等。

这些案例来源于全国各地法院最新审结的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2.案例涉及的主要保险类型在2023 年度保险纠纷案例中,人寿保险纠纷和财产保险纠纷较为常见。

人寿保险纠纷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等问题;财产保险纠纷主要涉及保险责任的认定、赔偿金额的计算等问题。

此外,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其他类型的保险纠纷也有所涉及。

三、2023 年度保险纠纷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1.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保险纠纷案件中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

在2023 年度的案例中,部分保险合同因签订时存在欺诈、误导等行为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质疑。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依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断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2.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也是保险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争议焦点。

在2023 年度的案例中,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对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存在争议。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保险赔偿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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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本报北京6月7日讯 (记者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7日出台《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
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
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
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
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
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
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
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
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
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
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
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
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
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
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
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
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
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
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
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
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
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要点提示】
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
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
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2007年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
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
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
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07年至2009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2009
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
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
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
元„„”。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
另查明,小田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2007年6月19日,田
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
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
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
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
2009年12月25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
2009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本案所涉保险合同
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
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
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3: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
【要点提示】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条款、比例赔付条
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
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
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
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简要案情】
2004年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
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
保险条款。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
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条款。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
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
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
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
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其中
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
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2005年5月31日,吴
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
人员于某、吕某受伤。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
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
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
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
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吴某认为保险
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
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吴某诉至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
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
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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