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倾销法中倾销确定论文
反倾销毕业论文范文

反倾销(Anti-Dumping)是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的一个重要工具。
针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不同的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公平竞争,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促进公平贸易。
本文将从反倾销的定义、原理、国际反倾销现状、反倾销对产业的影响、反倾销对中国的影响等方面,对反倾销问题进行探讨。
一、反倾销的定义和原理反倾销是指一国政府采用的,以惩罚倾销行为为目的的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倾销限制措施和反倾销调查等。
倾销是指某些企业以低于生产成本或低于出口国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其他国家出口货物。
倾销行为扰乱了国际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和市场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引入反倾销制度可以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稳定。
二、国际反倾销现状目前,世界范围内的反倾销制度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各国自身反倾销法律构成。
根据WTO的规定,成员国只有在符合反倾销协议规则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反倾销行为。
目前,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反倾销制度,其中包括美国、欧盟、印度、中国等国家和地区。
根据WTO统计,全球反倾销调查的数量已经从1980年代的数百起,增长到了2019年的超过2500起,其中大部分是由欧盟和美国发起的。
三、反倾销对产业的影响反倾销可以有效防止倾销行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促进公平经济贸易的发展。
而对于被反倾销制度影响到的企业,则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压力。
反倾销税的加征将使被征税产品的价格上涨,进口商需要支付额外的税费。
这可能增加了进口商的成本,也让本国消费者面临更高的价格。
此外,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律师费、调查费用等也可能对企业造成财务压力。
四、反倾销对中国的影响自加入WTO以来,中国成为了全球贸易的重要节点,也面临着来自其他站在全球贸易顶端的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和压力。
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一度处于弱势地位,曾经遭到过许多国家的反倾销行为。
中国采取反制措施,加强国内产业改革,提高质量效率水平,逐渐走向了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的道路。
试论国际贸易中的倾销、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11 2 . . 倾销的种类
倾销 的形态 多种 多样 ,角度不 同观 察的结 果也 不尽相 同。 1 12 1 . . . 从动机方面看 19 9 5年 ,经合组织( CD) OE 专家组发表 的一 份报告把倾销 行为按动机分为两类 ; A. 技术性倾销。 以开拓海外市场 、需 求锐减和 赚取外汇 等理 由而把 出 口 价定得很低。 这一类倾销 行为的动机 可以称为需 求拉动 , 对出 口商来说多属被动 , 由于初始生产规 模定得较高 , 不开拓海外市场便满足不 了 亏平衡 , 求锐减迫不得 已而薄利 盈 需 多销 ,赚取外 汇往 往会以牺牲 局 部利益 或暂时 利益 为代 价。 B. 垄断性倾销。即降低价格以使进口国的竞争对手破产。 这一类倾销行 为的动机可 以称为强行扩张 , 对出口商来说 多属主 动行为, 妊 从 远的利益出发, 低价打垮竞争对手 , 先 而后再达到 在他 国市场 垄断 的 目的 。 1 1 2 2从使用方法方面看 .. . 这也是现实经济生活 中各国最为熟悉和经常运用的两类倾销
一
中图分类号: 70 F 4
文献标识码:A
l2 1 , . 反倾销的历史沿革 及反倾销法的演变 反倾销 是一国对进 n的倾销 产品实施 的惩 罚措 施 。时 至今 日, 反倾 销己成为 国际 贸易活动 中常用的工具 。 不论发达国家还
1倾销及反倾销概述 .
11 销 概述 .倾
11 1 .. 倾销的定 边 倾销作为一种 经济行为 ,很 早就产生于 商品的市场 交易之 中。1 9世纪的学 者对 “ 倾销” 一词有 着不 同的定义 。关 贸总 协定 “ 肯尼 迪 回合 ” 期 间达 成 了第 一 个 《 倾销 守 则 反 ,并 1 l 6 年 7月 1日起正式 生效 。该协议第一次 将 “ 7 9 倾销 从 法律 上进 行 了界 定 。此 后 ,该守 则又 进 行 了多次 修订 ,但 内 容 都 如 出一辙 。 现 今在实践中应用 的反倾销协议 为在乌拉圭 回合中达成的 执行19年关贸总协定第6 94 条的协议》 简称 “ , 反倾销协议” 这 。 协议在 1 4 4 1 9 年 月 5日马拉喀什部长会议上获得通过 , 为 9 成 世界贸易组织统管的多边协议的一部分, 并于 19 年 1 1 开 95 月 日 始生效 。 这一新的反倾销协议 由 3 个部分、l 个条款和 2 8 个附件 组成 。 根据 该协议规定 , 如果一项 产品从一 国出口到 另一国 , “ 而 产品的出 1 7 1 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 中低于在出 口国旨在用于消费 的相 同产品的可比价格 ,即以低干正常 的价值进人 另一 国的商 业 ,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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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倾销与国际反倾销法倾销最初是一个经济学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倾销是以价格歧视为基础,形成了有其特定内涵与外延的概念。
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第6条的规定最具权威性,认为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
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由此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以上统称损害);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满足了以上所有条件,进口国可以提起反倾销控诉。
〔1〕在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21世纪初期,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wto成员国范围的扩大,各国间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国际反倾销出现一些最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从倾销的规模来看,由过去传统的几个贸易大国指控倾销转变为反倾销全球化趋势。
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反倾销不仅具有防御性特征,它的进攻性与对抗性也是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武器。
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管是贸易大国还是贸易小国,也不管是富国还是穷国,都把反倾销作为主要贸易保护手段,国际反倾销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熟悉和运用呈现出全球化的趋势。
(二)从反倾销运用的手段来看,由过去单一的关税壁垒转变为以反倾销为主导的多元化的非关税壁垒。
gatt和wto在经过总共8论的多边贸易谈判后,wto各成员国的关税率已大幅度降低。
税率的下降,使得利用关税壁垒的作用日益下降,新的更有效的贸易壁垒,如反倾销、反补贴、反规避、技术壁垒等层出不穷。
反倾销作为其中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关注,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壁垒的主导。
(三)从反倾销的应诉情况来看,由过去怠于应诉转变为积极应诉。
浅论倾销与反倾销

浅论倾销与反倾销摘要: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中国加入WTO后,关税水平不断下降,非关税壁垒将逐渐减少,外国商品大举进入我国市场,如何保护我国产业免受不正当的侵害,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及正常的经贸秩序,是当前外贸研究的重要课题。
作者针对我国的倾销及反倾销现状进行了初步分析。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WTO;补贴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一商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到国外市场,在其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由于人为操纵的价格差异,而导致其他竞争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反倾销是WTO组织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的保护国内产业,抵制非公平竞争的救济手段,随着关税降低及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尤其是配额、许可证等限制进口措施的限制使用,反倾销逐步演化为世界各国最普遍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环境,抵制不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作为WTO 成员,一方面要通过反倾销等救济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利用反倾销措施抵御国外企业产品在我国实行大规模的倾销。
一、倾销(一) 倾销的历史由来及含义1.倾销的历史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论及了出口补贴,也就是现在的出口倾销问题。
《国富论》对出口补贴的论述,无疑是对当时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倾销或补贴现象的一种反映。
随着200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公布,倾销一词开始渐渐为人们所熟知。
2.倾销的含义(1)倾销在经济学上的含义。
倾销(dumping),作为商业政策名词,最早是在英国1903至1904年间关税的辩论会上提出来的。
在传统意义上,倾销就是指商品进入一国市场的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的价格。
然而这一看法并不是一个权威的定论。
(2)倾销在法律上的含义。
倾销在法律上的含义,除了应当包括经济学上的基本特征之外还应当包含法律判断及法律规制方面的特征。
(二) 倾销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列》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反倾销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加剧,反倾销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以中国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为例,对反倾销案件的法律依据、程序、判决结果及影响进行深入分析。
二、案例背景1. 倾销行为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欧盟太阳能光伏产业同样具备一定规模。
在市场竞争中,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产生了冲击。
2011年,我国企业向商务部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指控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
2. 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倾销行为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价格、产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3.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对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三、法律分析1. 反倾销法律依据我国反倾销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
2. 倾销行为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其出口到其他市场的价格。
3. 损害的认定在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反倾销案中,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认定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具体表现在:(1)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2)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生产和销售造成了不利影响;(3)欧盟太阳能光伏产品对中国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就业和投资造成了负面影响。
论倾销与反倾销

论倾销与反倾销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大,我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头号目标,保护贸易者出于对自身的利益在反倾销措施的保护下,频繁对我国低成本高效率的产品采取行动。
本文描述了当前的国际反倾销形势,对我国的反倾销救济提出了建议。
第一部分揭示了倾销造成国际间收益不均衡的可能性。
第二部分回顾了反倾销协议的发展和完善过程。
第三部介绍了国际的反倾销形势;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对华的反倾形势和原因。
第五部分就中国应对反倾销提出了一些建议。
最后是总结。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策略正文:一. 反倾销与倾销产生和发展:贸易的全球化趋势愈强,各国对本国产业的保护倾向也随之愈强,反倾销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的贸易保障制度。
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发展、国际市场竞争的几近白热化、各国关税水平的不断下降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际间的倾销与反倾销的斗争显得更加激烈。
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定》)是目前最具权威的国际反倾销法。
该协定第2条第1款对倾销的定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某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亦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二. 国际反倾销的趋势和特点根据WTO的统计数字,从1987~2000年,共有37个国家(由于欧盟对外采取一致的反倾销政,故分析中将欧盟当作一个国家处理;文中所用的“国家”或“国”均指国家或地区,以下同)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立案总数3100件。
全球范围内的反倾销状况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立案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全球各年反倾销立案数量有较大波动,但总体趋势是增长的。
80年代末,全球反倾销立案每年在100起左右,90年代则为250起左右。
图中全球反倾销立案数量曲线的两个低点分别出现在1989年(96起)和1995年(157起),两个高点则分别出现在1992年(325起)和1999年(356起)。
试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措施国际贸易毕业论文

试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措施按照目前主流的国际贸易理论,倾销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反倾销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滥用反倾销,即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近年来,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反倾销投诉,据相关统计,当前世界每7起倾销案就有1起是针对中国的.从2004年1月到12月3日哈萨克斯坦对我国的活性干醉母的反倾销,我国已经公告的反倾销案件就有50起。
加人世贸组织4年后的今天,中国“反倾销"神经越绷越紧.尽管中国是迄今为止遭受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但据估计,真正的高峰是在今年也就是2005年出现。
依据主要有三点;一是按照中国的人世承诺,今年大多数中国企业将获得外贸经营权;这意味着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竞争将达到一个新高潮,而中国企业惯用的价格竞争策略必然会招致国外的反倾销限制.二是由于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性,中国制造业产品升级换代的高峰,大致也在今年左右,很多产业形成的巨大的生产产能必然需要到国际市场上去解决。
三是今年整个WTO协议的实施走到一个关键时刻,此时全球关税、非关税都要降到一个新的水平,在这个基础上,国际上许多企业都将采取价格战的竞争策略,反倾销也将在国际范围内达到高峰。
为了防患于未然,国内企业如何在事前规避反倾销,一旦遭到反倾销,企业如何积极应诉,已成为当务之急。
1。
及时应诉,保护自身权益任何国家的反倾销法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都明确规定,对不应诉企业,调查机关有权根据其所能掌握的材料,包括原告的一面之辞,缺席断案,其结果往往是被课以惩罚性的高额反倾销税。
就中国企业而言,应该充分认识到,每一起反倾销诉讼背后,进口国生产企业的实质意图就是削弱外国同行的竞争力,直至将它们排除在本国市场之外.如果采取听之任之、消极回避的态度不应诉,就意味着将多年苦心经营开发出来的市场拱手相让:这块市场至少在长达5年的反倾销征税期内进不去,甚至更长的时间。
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的反倾销

浅析国际经济法中的反倾销作者:于昕冉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33期倾销与反倾销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每个国家都想通过反倾销来获得国际贸易上的主动性,从而对自己的国内贸易和市场进行保护。
但反倾销不一定都对国内的贸易和市场有积极意义,倾销与反倾销就像是硬币的两面,本质上没有好与坏、对与错的实际区分,只有合理恰当的使用才能发挥其实质作用。
特别是反倾销的使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是对国内贸易和市场的保护,但如果使用过多,其实是对国内贸易和市场的一种溺爱,就如温室的花儿一样,一旦放到野外残酷的生存环境就会出现各种问题,甚至死亡。
随着区域间或全球贸易额的迅猛增加,对外贸易已经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力之一,对外贸易的发展引起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调整.各国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趋利避害,往往扯起反倾销日的大旗.中国作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不仅应当从历次的教训中吸取经验,更应该熟悉和应用国际经济法的有关条文,规章和立法原则保护我国产业免受国外倾销的损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反倾销内容概述(一)反倾销的含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六条第一款将倾销定义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当受到谴责。
”WTO在继承 GATT的基础上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反倾销作为倾销的对立面,自然是对倾销的一种否定和打击。
它主要包含了两层意思。
一是对倾销这一国际贸易行为的否定和反对,二是对倾销行为的打击和抵抗,并由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这种意愿提供合法依据,即是反倾销立法。
(二)反倾销出现的背景仅仅按照销售商以低于同类商品正常价格这一标准来看待倾销,倾销首先作为一种国内销售行为并由来已久,之后逐渐发展成为国际贸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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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反倾销法中倾销的确定摘要:在国际反倾销法中,确定倾销是否存在是进行反倾销的前提条件。
倾销的确定一般从三个方面来展开,即确定正常价值及出口价格并对二者进行调整。
本文结合wto反倾销守则对此问题进行阐述,以期我国在应对国际反倾销问题时能合理利用wto规则,从而提高我国企业的应诉能力。
关键词:倾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77-02wto《反倾销协议》第2.1条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由此看出,对于确定某项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时,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问题:(1)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2)确定该产品的出口价格;(3)分别调整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并对二者进行相对公平的比较。
一、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是确定倾销是否存在的核心问题。
《反倾销协议》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正常价值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或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的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
”这三种方法依次被称为“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结构价格”。
(一)出口国价格出口国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的最基本的方法。
它一般指同类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
使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须具备下列条件:1、国内销售价格必须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形成的。
《反倾销协议》未从正面定义这一概念,但第2.2.1条和第2.3条列举了属于非正常贸易的情形:低于单位成本的销售和向关联方的销售。
这两种情形由于存在人为地压低产品价格并使之偏离生产成本的可能,因此不能作为“正常贸易过程”,由此形成的价格不能认定为正常价值。
2、国内销售价格必须有代表性。
wto《反倾销协议》第2.2条的注释指出,出口国国内市场中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销售如占被调查的产品销往进口成员销售的5%或5%以上,则此类销售通常应被视为确定正常价值的足够数量,但是,如有证据表明较低比例的国内销售仍属进行适当比较的足够数量,则可接受该较低比例。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出口商通过较小的国内销售量人为地抬高正常价格,降低倾销幅度或使倾销不存在。
并且“5%”标准通常以数量计算,而不是以价格计算。
3、国内销售价格必须是出口产品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反倾销协议》第2.6条对“同类产品”的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理解:第一,同类产品,应解释为与有关产品在各个方面都一样或类似的产品;第二,如果不存在这种产品,则指另一种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一样,但却具有与有关产品极为相似特征的产品。
第三,本款所解释的“同类产品”的含义,适用于本协议所有条款中提及的“同类产品”的概念。
4、国内销售价格必须是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时的价格。
这是因为用于国内消费和出口目的的产品价格完全不同,不能采纳国内为出口目的制造的产品的销售价格作为正常价值。
5、国内销售价格必须是可比价格。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4条规定的原则,说明正常价值是一个动态概念,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应在相同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将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都还原成出厂前的价格水平。
因此,如果不存在或无法确定该产品国内销售价格或该产品在出口国销量太少而无法加以适当比较时,可采用出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二)第三国价格在以第三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时,《反倾销协议》并未明确规定第三国的标准,只是说该价格须具有代表性且是合适的。
从实践来看,通常选用第三国出口价应考虑如下因素:向该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涉讼产品相同或最相似;在第三国的销售价不能低于产品成本;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价格具有可比性;该第三国必须是该同类产品的最大进口国。
但当受诉产品同时向几个国家包括第三国市场倾销时,第三国价格来计算正常价值很可能会得不出构成倾销的结论。
此时就可以采用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三)结构价格对于结构价格的构成,《反倾销协议》规定是“用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
而如何确定则是一件很复杂的工作。
对于成本,《反倾销协议》第2.2.2条规定:“成本通常要按受调查出口商或生产商所持有的记载资料来理算,但该记载需是按出口国公认的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了该受调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有关的费用。
”可见在理算方法上,《反倾销协议》优先采用出口国会计原则。
这也是对进口国调查当局任意性处理权的一种有效的抑制。
对于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反倾销协议》第2.2.3条规定:“应以与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同类产品的生产和正常贸易过程中销售的有关产品的实际数据为根据。
”(四)特殊情况下的正常价值以上三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都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使用的,在非正常交易过程中对正常价值的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交易或有补偿安排的销售。
在这些交易中,商品没有反映商品价值的具体的单价,只有交易双方自行确定的“名义价格”。
它也因而被视为关联交易此时,正常价值就不能用出口国价格计算,而要适用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
2、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2.1条规定,要构成“低于生产成本的销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长时间的、大数额的、在合理期限内无法用该价格收回全部成本。
低于成本销售时,其正常价值应通过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
但由于适用第三国价格的条件之一是该价格不能低于成本,因而排除了适用第三国价格的可能性,只能适用结构价格。
3、产品不是直接从原产地国进口时的正常价值确定。
《反倾销协议》第2.5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产品从中间国向进口国出口,则该产品从出口国向进口国销售的价格通常应与出口国的可比价格进行正常比较;二是产品仅通过出口国转运、不是出口国生产或在出口国无可比的可比价格,则以原产地国价格为可比价格。
二、出口价格的确定《反倾销协议》第2.1条规定: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国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将一产品引入另一国商业时所使用的价格。
根据《反倾销协议》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有以下两种:(一)实际出口价格(export price)实际出口价格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某一产品,进口商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
对此,《反倾销协议》没有具体的规定。
美国和加拿大一般是在出口人卖价和进口人买价之间选较低者。
欧盟的规定是“向欧共体出口的销售产品实际付给或应支付给的价格”。
实践中一般以发票记载的价格为准。
(二)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反倾销协议》第2.3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确定出口价格的两种方法:1、如不存在实际出口价格或据有关主管机关看来,由于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的联合或补偿安排,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出口价格可在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的价格基础上推定,即进口商对另一与其无任何关系的买方出售商品的价格为出口价格。
2、如果该产品未转售给一独立购买者或未按进口时状态转售,则可在主管机关确定的合理基础上推定出口价格。
此规定是模糊的,赋予了主管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西方各国对出口价格的确定在实际裁决中有很大弹性,裁决结果往往有利于进口国申诉方,不利于出口商。
三、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调整及倾销幅度的确定(一)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调整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取决于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并且需要对两个市场上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将其放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去比较,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1、价格调整遵循的原则。
wto《反倾销协议》第2.4条规定了进行价格调整时应当遵循的原则:(1)相同的贸易环节;(2)相同时间;(3)价格可比性;(4)对其他费用及利润进行的减免。
2、调整中涉及的因素。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2.4条和第2.5条的规定,调整中涉及的因素包括:(1)销售条件;(2)税收差异;(3)贸易水平;(4)产品数量和物理性能;(5)任何将会影响价格比较的其他因素。
3、调整的内容。
调整的内容包括:对推定出口价格的调整、对物理特征的调整、对贸易水平的调整、对货币兑换的调整及其他项目的调整。
(二)倾销幅度的确定wto《反倾销协议》第2.4.2条确定了三种比较方法,从而对倾销幅度予以确定:1、加权平均价格对加权平均价格。
此方法是指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出口交易的加权价格进行比较,并在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倾销幅度。
所谓加权平均价格是指每种产品的价格乘以自己所占的份额,然后加起来的总和,再除以这些产品的数量所得出来的价格。
使用这种比较法时,只需要计算出加权所涉产品的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值,然后用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减去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再用所得的产值除以加权平均出口价格就得到了所涉产品的倾销幅度。
此方法运用最为普遍。
2、交易对交易法。
交易对交易法是指在逐笔交易的基础上,对单个正常价值与单个出口价格逐一进行比较,并在比较的基础上确定倾销幅度。
要使用这种比较方法,就要计算出每次交易的倾销幅度,还需要计算出每次交易的出口价格,然后同正常价值进行比较。
因此运用起来较为繁琐,运用频率较低。
3、加权平均对交易法。
此方法是指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与所有出口交易的价格逐一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倾销幅度。
但是,这一方法的选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存在某种模式的出口价格,这些出口价格在不同的购买方、地区或时间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并且前述两种方法的使用不能反映已实施倾销的完整幅度。
该方法是不公平的,因为在采用该方法时,不考虑不存在倾销的交易,即将倾销为负的交易的倾销额视为零,这样就不能与倾销为正的差额相抵消。
这种做法对申请人有利而对出口商很不利。
另外,《反倾销协议》还规定了一个“微量不计规则”,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差额,如果不大于按出口价格的百分比表示的2%,则可以忽略不计,条件是该国倾销产品的数量少于进口国同类进口产品数量总数的3%。
但当这些本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产品数量之和超过进口国同类进口产品总量的7%时,其对进口国产业的影响便应该进行综合考虑,即累计评估。
也就是说,不论个别国家的进口数量多么小,只要从这类国家进口的数量之和达到进口总量的7%,就可以对其进行累计评估以确定损害影响。
综上言之,认真研究wto及其他国家倾销确定的内容,充分理解《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于我们在应对国际反倾销问题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