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倾销法案例集
国际经济法案例93651

中国新闻纸反倾销案1997年11月10日,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等九大新闻纸厂向中国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
1998年7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存在倾销;倾销对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依然给予肯定的裁决,并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9%~78%).上述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关于本案的认识:自裁决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根据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进口经营者根据外经贸部的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照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多退少不补。
关于追溯征税,申请人在初裁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税的要求,外经贸部考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决定不追溯征税.关于价格承诺,加拿大公司在未答复外经贸的问卷,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而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
初裁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和价格承诺协议书。
经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要求不予接受。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在此期限内,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
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由外经贸部公告,有效期为5年。
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
反倾销经典案例

反倾销经典案例【篇一:反倾销经典案例】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提起中国入世,我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进口车什么时候降价?进口商品会不会更便宜?”这没有错。
但我们常常忽略一个事实:全球化中的中国不应只扮演消费者的角色,还应是有竞争力的生产者。
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重要的是正视现实,最大限度地利用规则为自己争取利益。
解读曾经发生过的贸易纠纷,或许会对我们有所帮助一、柯达攻击富士案由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条件下,乌拉圭回合。
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卷的进口关税承诺降到了零,即外国产品,如美国柯达进入日本市场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
富士和柯达是世界上胶卷业的两个霸主,在日本市场上,柯达每时每刻都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很难挑剔日本。
那么如何利用wto规则寻找打败对手的突破点呢?柯达使用了gatt第23条1款。
美国说日本并没有违背wto的某一特别的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其在历次回合中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
但是,日本政府关于胶卷销售的措施,却使美国因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所作的关税减让而应带来的好处正在丧失或减损,这一点违背了gatt第23条1款。
具体地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并促进了日本胶卷市场销售体制从多种商标的大商场出售转变到单一商标的专卖销售,从而制约了进口胶卷的销售能力,妨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裁决美国在该案中败诉。
wto专家组认为,要确定某一情况在谈判时是否可以预见,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这一情况是在谈判前出现的还是在谈判后出现的。
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在谈判过程中,专卖销售体制已经存在。
点评这一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依然需要像柯达那样运用规则争取市场,也能够像富士那样运用规则抵制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案由1995年5月16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节、304节(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将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轿车征收100%的关税。
反倾销案例——中美苹果汁案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①倾销的确定 ②损害的确定 ③倾销月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①申请人申请 ②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③反倾销调查
2.中国何以常被“反倾销”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同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有所增加, 特别是欧盟多次实施针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性政策, 美国在钢铁和农产品贸易方面也采取了背离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做法。 据权威统计数据,仅2002年3—10月, 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就达38起, 其中发达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9起和7起, 发展中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2起和2起。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抵御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抵御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倾销月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申请人申请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反倾销调查2
反倾销案例
案例结果
从1999年到2004年, 整整6个年头, 中国苹果汁应诉美国 反倾销大获成功, 已经成为一个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1.关于反倾销的知识
倾销的定义: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抵 御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 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抵御 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反倾销措施 ①临时反倾销措施 ②最终反倾销措施
近年,中国苹果汁应对美国反倾销调查中取得了一些斩 获,它的经历颇能说明问题。
案例背景
中国是苹果生产大国,苹果汁对美出口量一直很大。 1998年10月,有消息从美国传来,由于中国苹果汁大量进入 美国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美国同行准备对中国苹果汁企业 发起反倾销诉讼。当时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倚赖出口, 美国又是最大的市场。美国市场一旦受阻, 对中国的果农和苹果汁生产企业无疑是一场灭顶之灾。
反倾销案例

• 2004年2月25日,谊华被指定为强制性调查对象, 同行企业都说谊华不走运。谊华公司上下却感到 机会难得:“可以凭此一搏了!”这时,全国涉 案的123家企业中,只有60多家企业应诉,超过 一半的企业选择放弃。
• 谊华公司何美乐董事长胸有成竹:“我们绝对没 有低于成本卖,绝对没有倾销,中国虾成本低, 是因为我们有全世界最先进的养殖技术和比较便 宜的劳动力资源。美国对我们中国虾业来说,是 个很大的市场,我们决不轻言退出!”由此,谊 华公司携手香港谊林集团,大手笔付出近千万元 的诉讼费用,打起了这场“国际官司”。
• 最终结果让人满意,今年9月7日,反倾销官司水 落石出,谊华公司打了个漂亮的反击战。Fra bibliotek案例分析
• 要赢得应诉反倾销斗争的胜利,光有决心和毅力是远远不 够的,企业内部严格的管理、扎实的内功才是制胜的根本。
• 正如谊华代理律师达颢文所说,美国方面主要的考察点在 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体制、健全的财务 数据。“要让美国人相信我们提供的数据,我们企业的生 产管理、财务管理必须要国际化、规范化,适应反倾销的 调查要求。”
• 在赢得这场“洋官司”后,谊华公司董事长何美 乐的话语更是掷地有声:“我们的企业很规范, 团队很优秀,我们完全按市场规则办事,按WTO 规则做生意。”
• 必须拥有国际化的人才,按国际一流的标准生产,管理与 国际惯例接轨,这些年谊华就是这么走过来的。从2003 年投建新厂开始,谊华先后取得了美国、韩国等国家的认 证,到目前为止,公司已通过ISO9001认证、英国BRC高 级认证、泰国FAI认证、美国ACC认证、欧盟注册等认证。 在预警的过程中,福清谊华也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财务系统、 会计信息,这使得他们在应诉时底气十足。
•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我国虾 反倾销做出第二轮终裁结果。我国四家强 制应诉企业税率为0.07%-82.27%,非强 制应诉企业中39家获平均加权税率55.23%, 有18家应诉企业被拒绝加权税率,未参加 应诉企业获112.81%的税率。
十大涉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经济、文化、科技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涉外法律案例不仅反映了国际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体现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
以下列举了十大具有代表性的涉外法律案例,旨在分析其法律问题、探讨解决方案,为我国涉外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案例一:中国华为与美国政府诉讼1. 案例简介2018年,美国政府对华为公司实施了一系列制裁措施,指控其违反了美国对伊朗的制裁规定。
华为随后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美国政府撤销对其实施的制裁。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跨国公司的合规问题以及国际制裁的法律效力。
3. 案例分析本案中,华为作为跨国公司,在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美国政府对华为的制裁,一方面体现了国际制裁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跨国公司在合规方面的风险。
本案最终可能需要通过国际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二、案例二:中美贸易战1. 案例简介2018年,中美贸易战爆发,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导致全球贸易环境恶化。
在此背景下,众多企业面临法律风险。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贸易法、反倾销法以及关税问题。
3. 案例分析中美贸易战给企业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如反倾销调查、关税争议等。
企业应关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积极应对贸易战带来的风险。
三、案例三:阿里巴巴与IBM合作纠纷1. 案例简介2012年,阿里巴巴与IBM合作开发云计算平台,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纠纷,导致合作失败。
2. 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法、知识产权法以及跨国合作的法律风险。
3. 案例分析本案中,阿里巴巴与IBM的合作纠纷揭示了跨国合作中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企业在跨国合作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四、案例四:中石油与沙特阿美公司并购案1. 案例简介2018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石油)与沙特阿美公司达成并购协议,但最终未能成功。
反倾销案例

典型反倾销案例杜敏物升091班 200987005一、中国被反倾销案例分析1、中国虾产品遭美国反倾销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8州虾民组成南方虾业联盟,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诉状,指控泰国、中国、越南等6国向美倾销虾类制品。
美方对6国起诉的反倾销税率为30%至267%不等,中国被指控倾销税率幅度最高,达119%至267%,第二位巴西是40%至230%。
但是与以往主动放弃应诉的情况不同,这次反倾销官司还未立案,中国企业就积极应对,准备与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对簿公堂。
接到美方的起诉后,1月6日下午,舟山市外经贸局和市出口水产协会紧急召集该市的输美虾出口企业开会,商讨应对措施。
水产协会为请好律师做准备,为了争取庭外调解,不立案或推迟立案,协会专门集资3万美元资助美国消费者联盟进行游说,组织反倾销知识培训,并邀请北京、杭州有关专家和律师到舟山开讲座。
同时,他们还聘请法律顾问,与国内有经验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接触。
目前他们已通过招标与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合作意向,为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而作准备。
“小龙虾”援助“舟山虾”,4年前曾打赢美国小龙虾反倾销官司的宁波南联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在得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虾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消息后表示,如果有必要,他们愿义务为反倾销出力,再与美国打一场官司。
结果却是美商务部的极不公平的裁决。
2004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终裁结果后,在规定的纠正期内,中方企业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对终裁的书面质疑,我们强烈要求美国商务部认真考虑中方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修正不公正的裁决。
2005年2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已作出的终裁结果进行了修改,2005年3月29日,汕头经济特区旭皓速冻品厂有限公司等11家获得普遍税率(112.81%)的中国企业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交申请,对美国商务部修改后的终裁结果表示不满。
经协商,2006年8月17日,美国商务部第二次修改终裁结果,决定给予上述11家企业53.68%的单独税率。
中欧反倾销案例

• 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 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 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 康佳之所以敢于和欧盟叫板,主要是近年来其已在海外建 立多个彩电生产基地,完全可以不从中国直接向欧盟出口, 因此反倾销大棒不仅打不到康佳身上,反而会造成那些在 海外没有生产基地或者生产能力较低的对手失去竞争力。 • 海信集团新闻主管朱书琴表示,海信在匈牙利、法国等地 拥有工厂,其彩电基本上可以不从中国出口欧盟。此外, 欧盟的高关税壁垒主要针对低端CRT产品,目前海信彩电 已转变以PDP、LCD等平板为主。因此,即使欧盟真执行 44.6%的高关税,对海信出口欧洲市场也不会有太直接影 响。 • TCL表示,自从并购法国家电企业汤姆逊之后,TCL在欧 洲市场的销售已全面使用汤姆逊品牌,自有品牌则仅在中 国市场采用。
案例2 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 中国的彩电在欧洲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但多家企业均 认为这一惩罚措施不会对自己的经营带来太直接的影响, 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呢?
• 1992年11月25日,欧盟对中国彩电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 42厘米以上大彩电; • 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 • 1995年4月1日欧盟对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 反倾销税率; • 1995年5月欧盟提出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延续达40个月之 久; • 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 销税率
案例4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例
分析
• 在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家电企业之所以能够不受 反倾销税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 • 1、在多国设立生产基地,比如康佳的海外生产能力已 与国内持平。 • 2、产品成功的升级转型,由低端升级到高端或通过并 购改变产品的品牌。 • 这些都是规避反倾销的好方法,值得我国其他企业借鉴。 但这些举措是否与“反规避法”相违背,还需进一步思 考。
反倾销抗辩案例分析

经过长达140天的调查,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告,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抽样企业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39.93%和32.69%。45家中国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22.99%,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但是,中方发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中出现了重大错误,并进行了质疑。2002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公告,对初裁结果进行修正: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2.50%和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2.41%;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2002年11月和12月,美国商务部官员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03年2月27日公告了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7.8%;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还为59.3%。
美国经济学家雅各布·瓦恩纳(Jacob Vinen)最早对倾销定义为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国家市场上的价格歧视,并认为这种价格歧视背离了公平竞争原则,是一种不公平贸易做法,有损于进口国工业,应当受到谴责和抵制。
欧盟和关贸总协定均明确指出:如果一个产品向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该出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该产品就构成倾销。"相似产品"是指相同产品,也就是说,在所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相一致的产品;如果不存在这种产品,指尽管不是在所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相一致,但其特征与之极为相似的产品。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则构成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