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小时从何时起算成为认定视同工伤的关键
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way to grow is to know how to shut up and work hard, to be low-key and humble, to learn to be strong, and to be the person you want to be in every cherished 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职员在受伤后,一般会即刻到医院就医,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伤病都是可以治愈的,有些职员在受工伤后,送往医院治疗的48小时内就死亡,此时,是否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根据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具体来说,该规定是怎呀的呢?一、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是怎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应重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取消48个小时的时间规定。
同时,在此条基础上增加:由医院出具死亡原因证明书,以便于法院审理此案的可操作性、公正性。
二、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工伤如何上报:公司应该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1个月内申报工伤,若没有申报的,员工及其亲属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工伤保险部门提出申请,最好是尽快吧。
规定的时效是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之内必须要申报的,否则过期不候。
浅谈“48小时”视同认定工伤的思考

浅谈“48小时”视同认定工伤的思考“48小时”是指工伤认定的时间界限,即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发生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此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将伤害发生的时间作为工伤认定的界限,是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工伤。
一方面,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是一个较短的时间段,伤害发生的原因和与之相关的工作任务可以迅速地被确认,这有助于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将伤害发生的时间作为界限,可以避免过去时间过长,无法准确判断伤害与工作任务关系的情况,以确保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治疗。
需要充分考虑工伤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工伤并非仅发生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有些伤害可能在一开始并不明显,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够出现明显症状。
一些职业病的发病时间可能较长,如尘肺病等。
仅凭伤害发生的时间作为界限,可能会造成某些工伤被排除在认定范围之外。
应重视医学科学的发展和技术手段的进步。
现代医学科学和技术手段的发展,使得对伤害进行鉴定和认定的准确性大大提高。
通过X光、CT、核磁共振等检查手段,可以更加准确检测和判断伤害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和借鉴医学科学和技术手段,不仅要关注伤害发生的时间,还应结合医学检查结果和专业医生的意见,以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需要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得到保护。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存在争议的伤害,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充分听取劳动者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关证据,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满的劳动者,应提供上诉途径和合法的救济机制,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对于“48小时”视同认定工伤的问题,应充分考虑工伤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结合医学科学和技术手段的发展,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维护,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也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工伤认定:不可逾越的48小时?

能。 因此就事论事 ,此 次认定为工
伤 更符 合立 法精 神 。
根 据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 第 1 5
条 的 规 定 , 职 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视 同工 伤 :在 工作 时 问 和 工 作
岗 位 ,突 发 疾 病 死 亡 或 者 在 4 4, 8" 时
公 交 公 司 在 收 到 工 伤 认 定 决 定 后 , 向宜 宾市 政 府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后 宜 宾市 政 府 维 持 了劳 动 部 门
的 ( 伤 认 定 决 定 书 》 认 定 。2 0 ( 工 08
庭 ,妻 子 是 1 路 公 交 车 的售 票 员 , 3
过 程 中 ,突 发 脑 溢血 昏 迷 。 随后 ,
脑 出血 , 强撑 停 靠 站 后 昏 厥 ,后 被 送 到 附近 医 院抢 救 ,一 直 处 于 昏迷
状 态 。 月4 李师傅 离开 了人世 。 7 日,
意 外 ,虽 然 工 作 不 是 造 成 其 脑 出血 的 直 接 原 因 ,但 并 不排 除 诱 因的 可
亡 的属 于 工 伤 。刘 师 傅 作 为 公 交 驾 驶 员 ,发病 是 在车 上 ,9 天后 去 世 ,
群 众 为北 京公பைடு நூலகம்交8 路驾驶 员李 艳彬 募捐 3
5 人 民公 交 2 19 2 01 .
不 公 平 。 ” 四川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王 建平认 为 , 工 伤 保 险条 例 中有 关 劳 动 者 在 4 4, 内抢 救 无 效 死 亡 8" 时
工伤认定 :不可逾越 的4 ,J 8 ,- 4 t? ,
《 工伤保险条例 》第1条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5
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

工伤48小时认定标准摘要:1.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概述2.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3.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适用情况4.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5.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实际案例正文:一、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概述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合理的权益保障。
二、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和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三、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适用情况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况: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在48 小时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突然发生的、职工在工作前并未意识到的疾病,而非已知的慢性疾病或疾病恶化。
四、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 条第一项规定。
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和条件,为职工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五、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的实际案例在实际操作中,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常常引发争议。
例如,某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送医抢救后48 小时内死亡。
企业认为该职工的死亡属于工伤,应由工伤保险承担相应费用;而职工家属则认为职工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要求企业承担更高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部门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公正、公平的认定。
综上所述,工伤48 小时认定标准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一种工伤认定情况。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何不能视同为工伤
工伤视同是指职工由于工作时发生的意外事故和职业病导致的对其身体的损害,其实
道理上来讲,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标准,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为
工伤,也应当是可以视同为工伤的。
但实际情况却又不是那么回事,从客观上来说,职工
发病48小时内死亡是无法证实工伤的,毕竟会有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导致死亡,比方得了
肺癌的职工,工作环境中正在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有害物质,可能会导致职工发病48小
时内死亡,但并不意味着这就是工伤。
另外,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也无法断定一定是
与工作有关,可能是自身原因,比如健康皮肤,抑郁症等等,都可能会导致职工发病48
小时内死亡,而并不是工伤。
同时,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也有可能是由工作承担的,比如把职工经常安排侵权
的正常工作,而只有极端的负担才会导致的死亡,但是,但由于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无法证实该死亡的原因,也就无法证实是工伤的情况。
总的来说,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也有可能是工伤,也有可能是非工伤,但是要
想证实其中一种,需要死亡前做出足够多的证据证明此为工伤,而即使是如此,仍然不能
完全确定,而且,因为其他原因死亡的情况也许更多,因此,为了确保双方公平,并防止
出现误判,职工发病48小时内死亡应该不能视同为工伤。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8(0)2
【摘要】编辑同志:我单位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心脏病,通过“120急救”直接送往就近医院治疗,经抢救三天后医治无效死亡。
家属委托单位为该职工申报工伤,但工伤认定机构回复结果为:不予认定工伤。
同时告知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抢救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认定条件。
请问“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总页数】1页(P41-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1
【相关文献】
1.非固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亡 [J], ;
2.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J], 易名
3.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回宿舍休息死亡视同工伤的法律考量 [J], 凌小阳
4.职工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工伤吗? [J], 赵新政
5.职工非正常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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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48小时”视同认定工伤的思考

浅谈“48小时”视同认定工伤的思考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员工身体受伤或健康状况恶化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
有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制是指48小时以内的受伤情况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
这一时间限制是基于一定的考虑和实践经验制定的,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讨论这一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可以从受伤原因和事故后果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受伤原因包括物理伤害、精神伤害和职业病等,其中物理伤害是最常见和明显的工伤。
对于物理伤害来说,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受伤人员通常能够及时就医并进行相关检查,这有助于快速确认伤情及其与工作环境的关联性。
对于精神伤害和职业病来说,因果关系可能更为复杂,难以在48小时内得出明确结论。
在认定时间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在事故后果方面,有些伤情可能在短时间内无法完全展现出来,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和治疗才能得出准确的诊断和评估。
在这种情况下,过早的认定可能会导致伤情未得到充分的应对和赔偿。
是否可以根据伤情的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对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进行灵活调整,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48小时时间限制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约束性。
由于不同伤情的复杂性和治疗过程的不确定性,即使在48小时内进行了初步认定,也可能需要继续评估和确认。
工伤认定并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跟踪和调整。
对于“48小时”视同认定工伤的时间限制,我们可以从受伤原因、事故后果以及实践中的可行性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在工伤认定中,需要权衡多方面的因素,并在法律、实践和公平三者之间寻求平衡。
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关改进:加强对工伤认定方法和标准的研究和探索,尤其是对于精神伤害和职业病方面的认定,应该做到更全面和细致。
对于初步认定结果,应开展跟踪调查和复评。
工伤认定限定48小时是什么意思

工伤认定限定48小时是什么意思工伤认定限定48小时是什么意思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为工伤。
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后,就能获得相应的工伤赔付。
199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
该《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伤。
”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
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写道:“突发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种类型的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一次抢救治疗”缩短为“第一次诊断后的48小时”。
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
为何要限定48小时?为何《工伤保险条例》要限定48小时,又为何不是72小时、96小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典型工伤、视同工伤和不得认定为工伤三种情况,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为什么要强调突发疾病呢?这里主要想强调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也就是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突然出现问题而导致的疾病不能“视同”工伤。
法条中淡化了原因,只是强调了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这两个与工作间的关联性。
实际上这是扩大保护,是想保护那些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伤亡情形的劳动者。
为何要限定48小时呢?如果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认定的范围过窄,则对劳动者不利。
在立法时,48小时是整个抢救过程的黄金时间,为了便于操作,就规定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
“限定48小时”这条认定标准因其过分偏重死亡时间、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缺乏人道主义法律的导向作用等原因,自2004年实施起就存在极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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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从何时起算成为认定视同工伤的关键
案情回放:崔某生前是白桑乡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
2016年4月11日11时50分左右,崔某在乡里开会时感到胸部疼痛,于当日13时10分入住阳城县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主动脉夹层。
2016年4月11日21时,崔某到达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救治。
13日17时50分崔某突然出现心率血压下降,抢救效果较差,崔某家属要求转回当地治疗。
后在返回阳城途中,崔某于2016年4月13日18时10分死亡。
2016年5月3日,白桑乡人民政府向被告晋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晋城市人社局认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决定不予视同为工伤。
白桑乡人民政府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劳社部函(2004)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白桑乡人民政府主张应以郑州大学附属医院确诊崔某病情的时间作为“48小时”的起算点。
根据白桑乡人民政府在工伤认定调查阶段向被告提供的证据,阳城县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对崔某的病情在2016年4月11日时已有了明确诊断,尽管白桑乡人民政府对诊断结论的出具时间有异议,但阳城县医院对崔某有进行诊断的行为是不可否认的事
实。
况且,“48小时”的起算点与何时确诊无关,只需以医疗机
构的初次诊断作为起算点即可。
因此,白桑乡人民政府的主张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另,崔某的身份为公务员,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但不影响工伤认定结论。
二审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是“48小时”从何时起算的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该
条规定的48小时起算点在实践中理解不一,据此原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
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至
于本案的初次诊断时间应理解为医疗机构首次诊断时间即2016年
4月11日13时10分,还是作出确诊意见时间即2016年4月11
日21时。
本院认为,确诊是相对于初诊(初次诊断)而言,初次
诊断作出的可能是初步诊断,也可能是确诊意见,如果将初次诊
断时间理解为作出确诊意见的时间,则因医学科学发展的局限性
等原因目前无法作出确诊意见的情况就无法纳入其中,且临床上
的确诊也不排除在病理检验或尸体解剖后最终被认定为误诊,在
实践中难以把握。
结合本案,2016年4月11日11时50分左右崔某在参加会议时突感胸部疼痛,当日13时10分被送到阳城县人民医院救治,门诊诊断为冠心病,后又经诊断为:疑似主动脉夹层、急性心肌梗塞或肺栓塞,不能确诊。
由此可见,在2016年4月11日13时10分,医疗机构已经介入诊疗救治,“48小时”应该开
始起算,到崔某死亡时间即2016年4月13日18时10分止已超过48小时,故不能认定(视同为)工伤。
崔某家属申请再审:崔某系申请人成海平丈夫,生前系阳城县白桑乡人民政府公务员,任白桑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再审法院认为:驳回成海平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