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制度
收入款进账管理制度范文(4篇)

收入款进账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收入款的管理,确保收入款的及时、准确、安全进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收入款进账管理工作。
第三条收入款包括无形资产收益、资本收益、财务补贴、捐赠款项、非税收入等。
第四条收入款进账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收入款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占用。
第六条收入款的进账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进账准备工作第七条资金相关岗位应按照规定进行任前培训,了解收入款进账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岗位职责。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收入款的分类,建立相应的账务科目和会计凭证。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制定收入款凭证模板,规范收入款的记账流程。
第十条收入款的进账方式包括现金、银行汇款、转账、支票等多种形式。
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进账方式,制定相应的进账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更新进账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进账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进账操作流程第十二条收入款的进账操作应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接收收入款的财务职责人应仔细核对收入款的相关信息,包括款项金额、付款人、付款用途等。
第十四条收入款的核对应与财务系统的应收账款进行对比。
如有差异,应及时核实原因并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各单位或部门应定期报送收入款进账情况给财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应对收入款的进账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四章进账记录与登记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建立收入款进账台账,并按照分类记录收入款的详细信息。
第十七条收入款的进账记录应包括款项来源、金额、进账时间、进账方式等信息。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进账凭证的登记,确保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收入款的进账记录和凭证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归档,便于日后查阅。
第五章收入款核算与监督第二十条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财务统计工作,对收入款进行核算和报表编制。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编制收入款核算报告,并向上级财务管理部门报送。
单位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财务收入管理,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财务收入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收入管理流程,加强收入核算,提高收入管理水平,促进单位财务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收入分类第四条本单位财务收入分为以下类别:(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本单位的各类财政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收入确认与核算第五条收入确认:(一)财政拨款收入:在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事业收入:在提供相关服务或完成业务活动后,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在收到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补助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四)其他收入:在取得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收入。
第六条收入核算:(一)按照收入分类设立相应的收入账户,确保收入核算的准确性。
(二)对收入进行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确保收入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对收入进行定期核对,确保收入账实相符。
第四章收入管理第七条收入管理:(一)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管理职责,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
(二)加强对收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确保收入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严格执行收入收缴制度,确保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四)加强对收入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本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行政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收入管理,规范收入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的所有收入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收入是指本行政单位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章收入分类第四条行政单位收入分为以下几类:(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事业收入:指行政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行政单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收入确认与核算第五条行政单位收入的确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经取得资金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
(二)与收入相关的经济业务已经发生。
(三)收入金额可以可靠计量。
第六条行政单位收入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按照收入实现的原则进行核算。
(二)一致性原则:收入核算方法保持一致性。
(三)可比性原则:收入核算数据具有可比性。
第四章收入管理与监督第七条行政单位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
(二)加强收入预算管理,合理编制收入预算,确保收入预算的准确性。
(三)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管理职责,落实责任到人。
(四)加强收入核算,确保收入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行政单位收入监督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加强内部审计,定期对收入管理进行检查。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本行政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收入管理制度

收入管理制度第一条收入是集团各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
收入管理按财政部文件、《集团会计准则—收入》执行。
第二条销售商品(产品),在已将商品(产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集团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集团,并且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三条工程收入的确定,按照成本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工程保留金在合同总价中预先扣除,待工程缺陷责任期过后,按收付实现制予以确认。
第五条劳务收入的确定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当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集团、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确认和计量:(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损失;(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但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第六条建造合同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集团应当根据成本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收入管理活动,包括财政拨款、非财政拨款、经营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收入管理;(二)真实性原则:收入来源真实,收入数额准确;(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收入资金安全,防止资金流失;(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收入来源第四条事业单位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拨款:按照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依法取得的财政拨款;(二)非财政拨款:包括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捐赠、技术服务收入等;(三)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取得的合法经营收入;(四)其他收入: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入。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明确收入管理的职责分工,确保收入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收入管理职责:(一)财务部门负责收入核算、统计和分析,建立健全收入台账,确保收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二)业务部门负责收入的收取和核对,确保收入来源合法,收入数额准确;(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收入管理进行监督,确保收入管理制度的执行。
第七条收入收取管理:(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业务流程收取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收费标准;(二)收取收入时,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合法票据,并做好收费记录;(三)收费记录应当与财务部门提供的收入数据一致。
第八条收入核算管理:(一)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对收入进行核算,确保收入入账及时、准确;(二)收入核算应当与会计制度相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收入核算方法;(三)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收入进行核对,确保收入核算的真实性。
第九条收入分析管理:(一)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收入进行分析,了解收入结构、收入来源等;(二)分析结果应当作为事业单位决策的重要依据;(三)对收入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企业收入的管理制度

企业收入的管理制度一、收入来源1.主要收入来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销售产品或服务,包括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租赁等。
在制定收入管理制度时,要充分了解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明确收入的来源和途径,确保收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其他收入来源除了销售产品或服务之外,企业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获取收入,如投资收益、补贴补助、销售资产等。
在管理这些额外收入时,需要设立专门的管理规定,确保其合法性和透明度。
二、收入核算1.收入确认原则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遵循收入确认原则,确保收入与相关成本匹配,实现盈利最大化。
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即在收入实际发生时确认,考虑到货物或服务的交付、收入的可实现性等因素。
2.收入分类根据收入的性质和来源,对收入进行分类,便于管理和监控。
一般可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
根据不同收入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收入的安全和合规性。
3.收入核算制度建立完善的收入核算制度,确保每笔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包括对收入来源的核实、收款凭证的管理、账务处理的规范等。
同时,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对收入核算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收入管理1.收入预算制定年度、季度或月度的收入预算,根据公司的经营计划和市场情况,制定具体的收入目标。
通过收入预算,能够有针对性地分配资源、提高效益,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收入分析对收入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包括收入结构、波动情况、盈利水平等。
通过收入分析,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和异常,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保障公司收入的稳定增长。
3.收入风险管理了解和分析各种可能影响公司收入的风险,建立收入风险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对于有潜在风险的收入,要及时进行预警和处理,避免损失和影响。
四、收入分配1.内部收入分配对于公司内部的收入分配,要建立公平公正的机制,确保各部门和员工的劳动成果得到合理回报。
同时,要避免过度分配收入,导致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受损。
机关单位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的收入管理,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收入管理的基本原则、收入来源、收入确认、收入核算、收入分配、收入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收入来源第四条机关单位收入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收入:根据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收入。
(二)事业收入:机关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培训等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三章收入确认与核算第五条收入确认:(一)财政拨款收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收到财政拨款入账通知书后确认。
(二)事业收入:在提供服务或完成业务活动后,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收费标准确认。
(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情况确认。
第六条收入核算:(一)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建立健全收入核算台账,确保收入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定期对收入核算进行审核,确保核算质量。
第四章收入分配第七条收入分配原则:(一)公平、合理、公开。
(二)按照国家政策和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比例。
第八条收入分配方式:(一)用于机关单位日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必要的专项资金。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收入监督第九条建立健全收入监督机制,确保收入管理的规范、透明。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定期对收入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机关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本机关单位其他收入管理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单位内部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内部收入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高效,促进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收入管理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收入确认、核算、分配、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收入管理水平,确保收入来源清晰、去向明确,保障单位财务安全。
第二章收入分类第四条本单位收入分为以下几类:1. 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单位从财政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 事业收入:指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 上级补助收入:指本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4. 经营收入:指本单位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 附属单位缴款:指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上缴款项。
6.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投资收益、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收入确认与核算第五条收入确认:1. 财政拨款收入:在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
2. 事业收入:在完成业务活动后,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3. 上级补助收入:在收到上级单位拨付的补助资金时,按实际到账金额确认。
4. 经营收入:在实现销售或提供服务后,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确认收入。
5. 附属单位缴款:在收到缴款时,按实际到账金额确认。
6. 其他收入:在发生收入时,按照相关规定确认。
第六条收入核算:1. 各类收入应按照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2. 核算过程中,应确保收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3. 收入核算应定期进行,确保收入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收入分配与监督第七条收入分配:1. 财政拨款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2. 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等:按照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条收入监督:1. 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收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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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
第四条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条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章收入的分类
第六条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第八条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
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十一条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二条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第十三条财政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
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
单位收到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三、财政实拨资金收入确认
将资金直接拨入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事业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认补助收入。
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四、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财政补助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个明细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年终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设“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帐。
第十四条事业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事业收入的确认
核算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取得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应纳入预算管理或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计入事业收入,应根据上缴方式的不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单位集中后上缴财政专户。
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方式,事业单位收到将财政专户返还款时,再计入事业收入。
与单位有关的专业业务收入,例如非独立核算职工食堂对外服务含税收入、非独立核算的车队向外提供服务收入;科研任务收入:即从国家、部门、地方和企业等单位承接纵、横向科研任务所取得的收入;技术性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等。
事业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二、事业收入的核算
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总账科目核算事业收入业务。
设置“事业收入”科目按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明细科目,在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确认事业收入,年终余额按规定将“事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到“事业结余”科目。
第十五条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
核算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属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事业单位的日常业务,若是指定专项用途并需单独报账,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登记实际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数,年终结账时,将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科目无余额。
第十六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确认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核算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
附属单位缴款是事业单位下属的独立核算的单位上缴的款项,非独立核算的不通过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核算。
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核算
设置“附属单位缴款”科目,按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在实际收到所属单位上缴的款项时,确认附属单位款项收入,年终余额转入“事业结余”。
第十七条经营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经营收入的范围
单位经营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及供劳务收入,其中劳务收入主要包括对外承接的受业主委托的各类地质工作收入,地质工作成果及地质技术成果收入,矿权经营收入,矿产品收入。
二、经营收入一般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必须是经营活动的收入而不是单位的专业活动收入。
(2)必须是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而不是独立核算单位。
三、提供劳务的收入,应按以下原则加以确认:
1、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单位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单位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4、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单位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经营收入的核算
单位设置“经营收入”总账科目核算经营收入。
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余额计入“经营收入”科目。
按照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科目。
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经营收人累计数。
年终结转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该科目应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十八条其他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其他收入核算的确认
其他业务收入,例如: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参考以上提供劳务确认收
入的方法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认。
二、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单位设置“其他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其贷方登记其他收入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
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四章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科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章价格确定管理
第二十条各部门对地勘相关成本业务例如:矿产品化
验费、钻探价格、制图费、人员费等相关价格信息搜集整理,对某一时段、某一地区的相关成本标准汇总。
第二十一条地质勘查项目在遵循地质规律和一定勘查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完成项目设计。
根据经济规律要求,成本控制前提下,编制项目预算,形成项目报价,并报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确定最终项目实施价格,若合同价格与预算有所出入,应调整预算价格。
在项目实施进行过程中,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对项目预算进行调整。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票据由财务科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
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
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
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
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科使用,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第八条单位收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等都必须交回财务科,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应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八条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单位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