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关于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补充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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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大股东增持规则

大股东增持规则

大股东增持规则一、前言大股东增持是指公司大股东在公司股票交易市场上自愿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

大股东增持不仅可以提高市场对公司的信心,还可以促进公司的发展。

为了规范大股东增持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自愿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定义1. 大股东:指拥有上市公司5%以上表决权或者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增持:指大股东在二级市场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流通股份。

3. 增持期:指大股东从公告起至履行完毕之间的时间段。

4. 公告日:指大股东发布增持计划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5. 增持价格:指大股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流通股份时支付的价格。

四、申报及披露1. 大股东应当在公告日前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增持计划,并同时披露增持计划的内容,包括增持的时间、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

2. 增持计划应当包括大股东增持的目的、方式、期限等信息,并应当明确增持计划是否存在解除或变更的情况。

3. 公告日后,大股东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进展情况,包括实际购买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五、增持限制1. 大股东在公告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增持的股份。

2. 大股东在公告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行增持。

3. 大股东在公告日起12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价格确定原则1. 增持价格应当合理,不得低于前五个交易日平均价或者前二十个交易日最低价。

2. 如果大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应当按照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增持价格。

七、资金来源1. 大股东进行增持时,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2. 不得通过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渠道进行增持。

八、违规处理1. 如果大股东未按照规定进行增持或者披露增持情况,证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2. 如果大股东在增持期内减持股份,或者增持后6个月内转让所增持的股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违规处理。

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 的公告

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 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根据我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事项的公告》,原股东XXX通过增持交易,持有公司股份已经达到5以上。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原持股5以上股东的相关情况,我们特向您公布以下内容:1. 原持股5以上股东的基本情况- 尊称:XXX- 职务:XXX- 持股比例:5以上- 增持原因:XXX2. 增持交易的具体情况- 增持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增持价格:XX元/股- 增持数量:XXX股- 增持金额:XXX万元3. 原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原持股5以上股东在增持后是否有意向继续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 - 原持股5以上股东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或经营方向是否有相关意见或建议;- 原持股5以上股东对公司的承诺或支持。

4. 公司对原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行为的回应- 公司对原持股5以上股东的增持行为是否表示支持或认可;- 公司是否有进一步的合作意向或合作计划;- 公司是否已就此事项与原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交流或协商。

5. 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原持股5以上股东的增持是否对公司治理结构或股东权益产生影响;- 公司是否已就此事项对外做出相关的风险提示和说明。

6. 未来合作意向和计划- 公司是否已就此事项与原持股5以上股东进行过进一步的合作协商;- 公司是否已制定进一步的合作意向和计划。

我们特别提示各位投资者,本公告仅代表我公司对原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行为的相关情况公开披露,并不构成对所述事项的认可或否认,也不构成对投资者行为的鼓励或警示。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理性判断并谨慎操作。

再次感谢各位股东对公司的关注和支持!特此公告!公司名称及日期(文采亦可自行阐述)尊敬的各位股东:在上文所公布的原持股5以上股东的情况公告中,我们向大家披露了关于原持股5以上股东XXX的增持行为的相关情况。

为了更好地让大家了解公司的股东情况,我们将进一步续写扩充新的内容。

7. 对原持股5以上股东的评价随着原持股5以上股东XXX大幅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对其增持行为表示欢迎和肯定。

002355兴民智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002355兴民智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55证券简称:兴民智通公告编号:2021-051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武汉中科信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维”或“标的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前,四川盛邦创恒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盛邦”)于2020年5月28日与青岛创疆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创疆”)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四川盛邦将其持有的公司4,000万股股份转让给青岛创疆,并将其持有的剩余股份(115,848,000股)表决权委托给青岛创疆,青岛创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青岛创疆将持有公司22.22%股份,四川盛邦持有公司11.38%股份,四川盛邦表决权委托给青岛创疆,因此青岛创疆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将超过30%,导致青岛创疆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青岛创疆应当在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暨继续进行收购时依法向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股份回购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探析

股份回购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探析

摘要:公司激励员工的政策池很大,能使用的方法有很多,其中上市公司较为常用的是员工股权激励,其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能够有效激励和保留公司核心人才,是目前公司最常用的一种激励方式。

2018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文,明确支持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

文件《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建议公司积极实施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为目的的股份回购。

本文从股份回购用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为视角,结合具体实务案例对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析。

关键词: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实务案例;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股权激励的财税〔2016〕101号以及101号文问答的相关文件中就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种类划分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主要分为4个大类,分别是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领导层为了深入推进经济改革,优化企业治理制度,于2018年发布《关于开展“国企改革双百行动”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该工作面向中央企业以及国有企业。

其中主要在中央企业子企业中挑选了百家具有行业,规模代表性的企业,以及在地方性国有骨干企业中同样挑选了具有代表性,特点突出的百家企业,共二百家企业作为双百行动工作的试行样本。

本次改革双百行动的试行期间为3年,即2018至2020年。

在试行期间各个样本企业的改革突破点应当落在实现“五大突破、一个坚持”。

其中五大突破包括指的是针对企业所有权以及控制权上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治理结构调整方面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同时要引入并且理顺现代市场化经营的机制,以及以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除此之外,国有企业可能存在或多或少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些问题都要实现突破。

并且在突破的同时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

迎着国企“混改”的浪潮,股权激励业务在国有上市公司内的渗透逐渐加深。

2018年,我国3部委联合发文,明确支持上市公司以员工股权激励为目的进行股份回购。

文件中明确建议并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实施以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为目的的股份回购。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投资者和关注本公司的公众: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决议,我司(公司全称)在此正式宣布一项重要的股权变动计划。

为增强公司资本实力,进一步巩固控制权,优化股权结构,并表达对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的信心,本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层/相关投资主体决定在
未来特定时间段内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具体安排如下:
1. XXXXXX增持主体XXXXXX: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由(增
持主体名称)执行。

2. XXXXXX增持时间XXXXXX: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未
来(具体期限),如遇特殊情况将根据相关规定顺延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 XXXXXX增持数量XXXXXX:计划在上述期限内累计增
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具体百分比)。

4. XXXXXX资金来源XXXXXX:本次增持所需资金来源于
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筹资方式。

5. XXXXXX交易方式XXXXXX: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增持。

6. XXXXXX合规性承诺XXXXXX:本次增持计划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持续关注并及时披露增持计划的进展及结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
日期: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公告应包含更详细、准确的信息,且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实控人增持上市公司注意事项

实控人增持上市公司注意事项

实控人增持上市公司注意事项实控人增持上市公司是一种常见的股权交易行为,但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

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
法律法规:首先,要仔细了解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增持行为不会违反法律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研究。

披露要求:通常,上市公司的实控人增持必须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披露。

这包括在适当的证券监管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和申报,并确保披露信息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

信息不对称:在增持之前,实控人需要考虑潜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如果实控人拥有内幕信息,那么在进行交易之前必须遵守内幕交易规定,以避免违法行为。

股东协议:如果上市公司有股东协议或股东契约,实控人需要仔细研究其中的条款,以确保增持行为不会违反协议规定。

有时,股东协议可能对实控人的增持设有限制或条件。

交易计划:一些地区允许实控人制定股权交易计划,以规划增持的时间和数量。

这些计划需要提前申报,并在执行时遵循计划的规定。

股权结构:了解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其他股东的持股情况和潜在反收购机会,可以帮助实控人更好地规划增持策略。

市场影响:实控人的增持行为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包括股价的波动。

因此,需要谨慎考虑增持的时间和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市场不稳定性。

资金准备:确保实控人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增持计划,以避免不必要的财务压力。

总之,实控人增持上市公司需要谨慎规划和遵守相关法规,以确保合法合规,并避免可能的法律问题和市场风险。

建议在进行增持前咨询专业法律和金融顾问,以获取具体的建议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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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公告编号:2020-046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补充更正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3月18日在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二次修订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由于公告部分内容表述不够准确、完整,现将有关内容补充更正公告如下:
一、《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二次修订稿)的公告》
补充更正前:
综上,本次认购完成后,万锋、李锋夫妇合计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总数比例将有可能超过3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相关规定,未来发行时,万锋可能触及要约收购义务,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完成要约收购豁免程序,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补充更正后:
综上,目前万锋、李锋夫妇直接及间接合计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已超过30%,本次认购完成后,万锋、李锋夫妇直接及间接合计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总数比例可能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相关规定,未来发行时,万锋可能触及要约收购义务,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完成要约收购豁免程序,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补充后:
第五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但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回避表决。

三、《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补充后:
第五章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但本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需回避表决。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告的其他内容不变,由此给广大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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