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

・法治论坛・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童兆洪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西方世界影响最大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民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1]以法国民法典为样板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历史悠久,经历了近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
它起源于欧洲古代的罗马法,在罗马法衰落的年代里又受到日耳曼法、教会法的影响,在中世纪后期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而开始形成。
17世纪至20世纪,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大陆法系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大陆法系发展新阶段的标志,是近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席卷了欧洲大陆,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纷纷仿效法国法典进行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初具规模。
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影响超出欧洲大陆而扩展到世界广大地区,它作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而确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以法德两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即指法国和联邦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意、比、西、葡、荷、瑞士、奥地利等。
但它的影响扩展到世界上其他地区。
其中主要是以前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
还包括日本、泰国、士耳其、埃塞俄比亚等国。
大陆法系内部各国法律虽有一些差异,但在大陆法系地区内有一种统一感,共同的传统和原则,使人强烈地感受到这一法系的统一性和自成一体。
(二)英美法系。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为基础和仿效这种法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英美法系同样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出现的“普通法”,其中经“普通法”与“衡平法”抗衡的影响,在17世纪,伴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进而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并赋予这种形式以资本主义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
大陆法系主要是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其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简述如下:(一) 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的方式: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 法庭组织: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这个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大致简述如下:(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
2021-2022学年部编版历史 选择性必修一教案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课程标准】1、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木特征。
2、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知识梳理】二、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1、思想基础:(1)传统法律思想;(2)启蒙思想的主张。
2、特征:(1)国家权力结构层面,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2)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3)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为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建立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无罪推定原则指的是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3、评价:积极:(1)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2)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4)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保持法律的公正。
局限:(1)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2)对个人权利的认定存在逐渐改进的过程。
(直到20世纪,黑人、土著居民和妇女还在为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1、宗教改革前(1)基督教的发展演变①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②中古时期,基督教影响了中古欧洲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教会宣传:①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宣讲教义,也保存了一些古典文化。
②开办宗教学校和世俗学校,讲授宗教内容,也学习自然科学和文学、艺术等(3)宗教的作用: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同时也促进教育和文化的发展。
2、宗教改革后(1)教会的分裂:两欧的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
新教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
(2)新教的主张: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通过自己阅读《圣经》理解教义,还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3)新教的局限:①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②排斥其他教派,引起了多次宗教冲突,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一是大陆法系(Civil-Law System),一是英美法系(Common-Law System)。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
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简单解释判例法就是以前怎么判,现在还是怎么判)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种法律制度。
普通法法系的地理分布自17世纪英国开始对外进行殖民扩张以后,英国法也随之在英国国外传播。
到18—19世纪,英国法本身经历了重大改革,逐步地从封建法律转变为资本主义法律。
与此同时,它对英国国外的影响也随着英国殖民扩张的急剧发展而伸展到美洲、亚洲、大洋洲和非洲的广大地区,普通法法系作为西方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终于确立。
两大法系的区别两大法系在法律历史传统方面或者也可以说是它们两者在宏观方面的差别:法律渊源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极其重要第九章英国法一、法律渊源(一)普通法形成:中央集权制的建立统一司法机构的建立1、普通法院制度↗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私人民事案件)僧侣贵族\↗御前会议御前会议↑↘王座法院(刑事和国王民事案件)高级官吏/↘理财法院→理财法院(皇室财政税收案件)2、亨利二世司法改革(1)1179年,温莎诏令将巡回审判改为定期永久性制度(2)1166年,克拉灵顿诏令建立由陪审团参与审理的刑事司法制度(3)1176年,诺桑普顿诏令建立由皇室法官进行调查的刑事司法制度(4)1179年,大巡回审判诏令基本原则:遵循先例主要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二)衡平法形成:社会经济关系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缺陷:1、保护范围有限,由令状确定2、在封建自然经济中形成,内容僵化3、以损害赔偿为主,救济方法有限(三)制定法种类: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二、宪法(一)渊源:宪法性文件;宪法惯例;宪法判例(二)宪法性文件1215年《大宪章》(限制王权,保障臣民权益,成为《权利法案》的典范)1628年《权利请愿书》(重申《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及对臣民权利的允诺)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性质:奠定君主立宪制政体的重要宪法性法律之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内容:1、未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实施或终止法律;不得征收和支配税款;不得征集和维持常备军;不得设立宗教法院和特别法院;不得滥施酷刑和罚款2、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3、议员在国会地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会以外任何机关的询问1701年《王位继承法》1911年与1949年《议会法》(三)基本原则:议会主权原则;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四)特点: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三、信托制(一)概念:财产所有人为了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交给受托人管理的制度(三)受托人的权利:有权按自己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有权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出售信托财产并进行投资有权按规定取得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按规定将将信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以公正态度对待各受益人定期向受益人提供充分的收支账目报告除非得到委托人或法院许可,不得把自己的职权委托他人行使不得从所经营的信托财产中牟利,不得购买信托财产始终善意地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四、对价制度(一)概念: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为了使对方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二)原则:对价无需相等过去的对价无效履行原有义务不能作为新诺言的对价平内尔原则(部分免除无效)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衡平法上之禁止推翻/承诺禁反言)第十章美国法一、《独立宣言》时间: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内容: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列举英国殖民统治的暴行宣布殖民地成为自由独立的合众国影响:鼓舞和推动美国乃至欧洲各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二、《邦联条例》时间: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1781年3月1日起生效内容:没有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中央政府的权力小,各州的权力大,保留各自主权国会采取一院制三、《联邦宪法》时间:1787年9月15日通过草案;1789年3月4日起生效基本原则:1、分权原则以列举方式授予联邦权力:联邦立法权;联邦司法权;外交权;军事权货币与度量衡;设立邮局;征税与计划福利;保障著作和发明专有权;接纳新州与管理州际事物;提出宪法修正案与修正宪法以禁止性条款规定各州不得行使的权力2、制衡原则(立法、司法与行政机关;联邦政府与州政府)3、限权政府原则影响:是美国经济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美国宪法所设计的制度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四、法院组织(一)联邦法院/首席法官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8名法官联邦专门法院↗(二)州法院基层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五、美国法与英国法的联系与区别同:法律渊源相同;法律分类一样;法律风格一致;重视法律程序;法官作用突出异:因地制宜移植改造外来法;法律体系实行一国双轨多元制;制定法和判例法具有极大的伸缩性;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和作用;独创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带有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六、美国法律地位成为普通法系中与英国法并驾齐驱的又一代表性法律制定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宪法中所体现的分权、制衡、法治原则奠定资产阶级宪法基本格局首创违宪审查制度,开创宪法监督和保障制度的先河,推进宪政制度的发展创造立法与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经验刑法率先创造缓刑制度,将教育刑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改革第十一章法国法一、《人权宣言》[背景无需记忆,仅作理解之用]背景:18世纪启蒙思想传播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狱,爆发法国大革命时间:1789年8月26日国民会议通过性质:法国大革命中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内容:集中体现启蒙思想家思想人权:天赋人权(卢梭)政权:主权在民(卢梭);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法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罪刑法定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影响:推动法国大革命对法国宪法与法制发展起到先导作用对法国乃至世界人权、公民权和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二、《1793年宪法》背景:1792年8月,巴黎人民第二次武装起义,推翻君主立宪统治外国法制史重点第3 页共8 页比较完整确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平等;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治;过失责任原则保留着旧制度的若干内容: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重新确立夫权;有限的离婚自由;未给予非婚生子女完全平等的地位体例上继承罗马法传统,内容上注重实际效用影响:上承罗马法基本精神与内容,下接《德国民法典》统一法国民事法律,巩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巩固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经济基础,促进资本主义发展成为世界各国立法范本七、法国法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272页]八、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翻阅课本第181页]重要第三章古希腊法一、德拉古立法时间:公元前621年内容:能够自备武装者才享有公民权将贵族会议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组成一个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四百零一人议事会评价:维护贵族利益,开启雅典成文法发展二、梭伦改革时间:公元前594年内容:颁布“解负令”,废除一切债务以拥有的财产为标准重新划分公民的等级,废除贵族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设立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采取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废止德拉古法,创立遗嘱继承制度评价:改良主义的民主革命三、克里斯提尼改革时间:公元前509年内容: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起源特点及区别起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又称为罗马、法兰西和大陆法系。
罗马法是由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最早由犹太法、基督教教法和日耳曼法等法律制度影响发展而成。
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罗马法逐渐衰落,但在中世纪时期复兴,并通过法学家的整理和注释以及政府的立法活动得到继续发展。
英美法系源于普通法,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时期的习惯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院根据通过司法判决所形成的判例法,通过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从而形成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法庭,这些法庭通过判决案件来解决纠纷,形成了普通法的基础。
特点: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以法典为主导: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基础,即通过正式的立法过程确立的一部统一的法典。
法典包含了大量的法律规则和条文,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准则,并由法官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裁决。
2.系统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系统化,即法律规则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大陆法系的法律原则具有继承性和建构性,即如何解释和适用既定的法律规则成为法官的重要任务。
3.法学教育和学说的重要性: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教育和学说的发展。
法学教育为法学家和法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法学学说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影响。
英美法系的特点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例法的主导: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基础,即依据先前判决形成法律原则和规则。
法官根据类似的案例进行类推和解释,并以之前的判例为依据来决定新案件。
判例法强调案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类似的观点和决策。
2.法律的灵活性: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注重法律的灵活性,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判例法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变化来进行适度的判断和决策。
3.立法程序的重要性: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立法程序和立法机构的作用。
立法机构根据社会需求和政治动态制定法律,这些法律成为判例法的法源,为法官在裁决案件时提供依据。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史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发展史比较分析摘要:现今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主要应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虽同衍生于欧洲,但两者之间无论是发展历程还是法律渊源、立法技术等都很大的不同。
本文对两大法系的发展过程和差异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发展过程;差异一、两大法系的发展过程(一)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
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反映和调整了古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但它真正形成是在中世纪日耳曼各部族“继受”罗马法之后。
11世纪以后,在经历了中世纪早期的长期战乱纷争之后,欧洲各民族国家已相继大体完成了封建化过程。
新的历史条件所造就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和新的社会生活关系,要求一种与其相适应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制度,罗马法的复兴成为必然。
特别是中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在欧洲传播较广,从而产生了一些熟谙罗马法的学者和官吏。
特别是近代资产阶级取代封建制度以后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1804年拿破仑按照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口号,以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原则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典型的立法。
可以说大陆法系是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如罗马法的法人原则、私人权利平等原则和法人制度、物权制度等。
使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在继受罗马法原则和制度的同时也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和技术方法,如法律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等。
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德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
其他一些国家鉴于这一法系法的优点,模仿这一法系的模式,制定了自己的成文法典。
据统计,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
(二)英国案例法系。
案例法系最初只有普通法,但是到了13世纪末普通法变得非常僵硬,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形成比较

第三讲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形成比较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法学博士刘永艳一、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民法法系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
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与古代罗马法的历史姻缘,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形成于中世纪中后期,确立于17-18世纪,在19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一)民法法系的历史渊源民法法系的历史渊源主要是古代罗马法,即指从罗马奴隶制社会逐渐形成时期的法律,到公元534年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编纂《国法大全》时期的法律。
1、早期罗马法的特点。
对于《十二铜表法》之前的早期罗马法,德克鲁兹认为有4个特点:第一,早期罗马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分别。
第二,在罗马私法中有关于执政官和临时审判官的制度。
第三,古典罗马法有判例法和先例。
第四、临时审判官和城邦执政官对于罗马法法律渊源发挥着重要作用。
2、古代罗马法的典型文献和事件。
古代罗马法的发展历经10个世纪,有大量的文献和事件,其中最有影响的文献和事件主要有:(1)《十二铜表法》(2)公民法和万民法的理论(3)“五大法学家”及其理论贡献(4)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二)民法法系的形成时期东罗马帝国灭亡后,古代罗马法经过了长久的沉寂,终于在12世纪现世,又经过四、五个世纪的锤炼获得了新生,形成了以罗马法为中心的民法法系,主要可以通过2个事件和3个标志来说明罗马法的形成。
1、罗马法复兴。
在西方法律史上,罗马法复兴是指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开展研究罗马法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的学术运动。
罗马法复兴不是偶然的,欧洲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是促使罗马法复兴的客观因素。
同时,一个偶然的因素导致了必然的结果,即1135年,一个考古队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原稿。
这一偶然发现,引起意大利法学家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学家的普遍关注,波伦亚大学成为罗马法研究的发源地和第一个中心。
这场罗马法研究的文化运动,从12世纪开始到1600年结束,延续400多年,先后经历了注释法学派时期、评论法学派时期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三个时期,经过法学家们的发掘、研究和影响广泛的罗马法的教学活动,使得罗马法重现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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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教学目的:了解罗马法的复兴及意义、大陆法系及其特点、普通法法系及其特点、两大法系的比较教学重点:罗马法的复兴及意义、两大法系的比较2课时第一节罗马法的复兴一、罗马法复兴的概念罗马法复兴是指公元12-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
罗马法复兴是作为西欧“3R运动”之一(3R运动是指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form of Religion, 罗马法复兴Reformation of Roman Law)。
二、罗马法复兴的原因1、西欧“复兴”罗马法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
2、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情况下形成的地方习惯法不能适应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要求。
3、民族统一国家尚未形成,不能依靠政府立法来调整日益复杂的财产关系。
4、罗马法是一种现成的、足以满足当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需要的工具。
三、罗马法复兴的进程(一)罗马法在中世纪西欧局部保留1、5一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局部保留,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并未从社会生活中完全消失。
2、5-11世纪,西欧局部保留罗马法的途径:(1)通过基督教教会法和僧侣的研究活动;(2)日耳曼各王国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
(3)中世纪众多城市对外对内进行商业活动仍遵循罗马法。
(二)罗马法复兴的经过1、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的阿马尔菲发现了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原稿。
意大利的波伦亚大学率先开展了对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研究工作,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便从意大利开始,中心在波伦亚,后普及到欧洲大陆许多国家;2、罗马法的研究进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1250年);这个学派的创始人是伊尔纳留斯(irnerrius 1085-1125年)。
他的两个著名学生是布加鲁斯(bulgarus)和马丁奴斯(martinus)。
当时的研究方法主要对《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的正文从标题到字句逐加阐述和注释,从而形成了注释法学派(post glossates)。
伊纳留在波伦那举办法学讲座,使法学从神学中分立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
听讲者达万人,不仅有意大利各地的学生,而且吸引了欧洲各国的青年和学者。
由此约在1158年发展成为波伦那大学,这是欧洲最古老的大学(实际上是法律大学)。
伊纳留使几乎被忘却的罗马法复兴起来,获得“法律之光”(lamp of the law;lucerna juris)的尊称。
(2)评论法学派时期(1250——1400年)(3)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1400——1600年)。
14世纪,随着法国成为评论法学派的中心,研究和传播罗马法中心转到法国。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1、促进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与发展,以及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2、为资本主义经济的阶段性发展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
4、促进了两大法系的形成与发展。
5、总结和保存了人类的法律文明成果——罗马法。
五、罗马法在欧洲各国的适用与欧洲各国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两大法体的形成(一)罗马法的适用罗马法的适用是指各种研究罗马法学派对《国法大全》的研究及其成果普及和推广到欧洲各国,付诸实施的情况。
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正因如此,当西欧各国货币经济发展的时候,罗马法便作为现成的法律被各国广泛采用。
(二)罗马法在各国的适用方式罗马法在各国的不同方式和程度的适用,促使了欧洲各国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促使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
可以说罗马法复兴过程中罗马法在各国的适用,欧洲各国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这三者是三而一的过程。
西方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希伯来文化间接希腊文化直接来源希腊文化间接来源的间接影响的直接影响来源的间接影响↓↓↓楔形文字法等—→古希腊法—→古罗马法希伯来文化直接来源的直接影响↓—→日耳曼法—→教会法—→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商法(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的初步融合)—→西欧各国对罗马法的适用(以日耳曼法为主体,吸收罗马法和教会法而进行三者的融合)—→欧洲各国民族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现代西方各国法律制度1、罗马法在法国的适用与研究以中部的卢瓦尔河为分界,北部以巴黎为中心,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习惯法地区;南部靠近地中海,商品经济发展早,是以罗马法为主的成文法地区。
在北部习惯法区,罗马法未被正式接受,主要是作为理论上辩论的资料,通过司法实践中的辩论、对抗,将罗马法的原则渗透到司法判决中去而被接受;南部的成文法地区是正式直接接受了罗马法。
西欧中世纪重新研究和采用罗马法,首先是从意大利开始的。
本来罗马法在意大利固有城市中的适用,就从来没有中断过,十二世纪新城市兴起,市民要求广泛采用罗马法,以适应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了对罗马法的研究。
波伦那成为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中心。
继意大利之后,欧洲各国也先后建立起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热潮。
在法国,第一所大学使路易九世在位期间(1226- 1270)创办的巴黎大学。
这所大学最早建立学位制,分博士、硕士和学士。
取得“学士”资格应在拉丁文普通班课程学完后举行考试;“硕士”(licencie这个词和“讲师”是同义语)资格的考试,则应在每个学院的专门学科修毕后举行,目的是取得教书的资格;“博士”头衔的取得,可以不经考试,只须经过认可仪式。
在巴黎大学,罗马法和教会法分庭抗礼,讲师和学生中间经常因意见分歧而引起械斗。
路易九世还派出大批留学生到意大利研习罗马法;开始起用法学家担任王室法官,从而打破了法学为僧侣垄断的现象。
此后二百多年,法国的法学几乎完全被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势力所支配,直到十六世纪,法国所有法律学校和司法机关对罗马法的解释,无不采取意大利注释法学派的见解;法国最高法院和派往各地的巡回法官宣判案件,也多半参照罗马法。
罗马法已成为法国的国法。
2、罗马法在德国的适用与研究德国正式接受了罗马法,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所产生的作用大大超过了欧洲其他国家。
特别是罗马法在德国的财产法和责任领域有很大的影响。
1523年的《加洛林刑法典》就是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
在德国,由于德国王室所建立的神圣罗马帝国被认为是古罗马帝国的延续,罗马法对德国的影响自然更大一些。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当时形成了一种制度:法院对疑难案件的判决,事先要征询大学法科师生的意见。
十五、十六世纪,是德国全面采用罗马法的时代,德国法学家和职业法官,巧妙地将罗马法同德国习惯法、地方法乃至教会法融合为一体,从而制定出一系列成文法。
3、罗马法在英国的适用与研究在英国,是间接适用罗马法。
衡平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契约原则。
十四世纪中叶,为适应工商业的发展,英国又吸收古罗马最高裁判官以所谓“公平”、“正义”的判决弥补“市民法”缺陷的经验,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置“衡平法院”,大法官以“国王良心的监督者”的身分断案,主要依据的还是罗马法原则。
英国衡平法的主要部分——信托(trust),正是以罗马法的人役权和信托遗嘱为依据。
其他如抵当、遗赠、组合、欺诈、未成年人和心神丧失者的法律行为能力等,也大多渊源于罗马法。
如果说欧陆国家到处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接受了罗马法;那么,英国则只吸收了罗马法得基本原理和思想,而没有采纳它的结构和术语。
英国接受罗马法重在实质而非追求形式。
如同资产阶级学者所说:“无形而继受其思想,非有形而输入其制度”。
六、罗马法、日尔曼法、教会法三者的融合日尔曼法虽然同罗马法属于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日尔曼法具有个人自由和集团性相结合的特点,因而与罗马法有许多相通之处的。
因此,在西欧封建法律发展史上,不仅有罗马法和教会法的融合,还有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融合,乃至三者互相渗透、互相融合。
就连英国也不例外。
无论大陆法或英吉利法,都不单纯是罗马法系或日尔曼法系,它们都是日尔曼法同罗马法、教会法相融合的产物,所不同的,只是融合的程度、方法及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第二节大陆法系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因此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日尔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尔曼族各国。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三、大陆法系的形成渊源于古罗马法,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法系。
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
1、源头为罗马法;2、罗马法复兴促进了大陆法系的形成;3、古典自然法学和法国大革命为大陆法系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政治前提;4、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标志着大陆法系的最终形成;四、大陆法系的特点1、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2、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3、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以制定法(法典法)为主要法律渊源,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法律规范抽象化、概括化;4、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基础上建立的,公、私法的划分是其主要法律分类;5、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
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6、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以演绎法为法律推理方法;7、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8、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第三节普通(英美)法系一、普通法与普通法(英美)法系的概念(一)普通法的概念首先是最广义上的普通法“普通法”一词在一个相当宽泛的领域内被相当随意地使用着。
它首先可以用来指作为一个整体的普通法法系各国所适用的法律,比如我们可以说,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等都是普通法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