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操作中几个纳税关键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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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建筑业税务核算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营改增中建筑业税务核算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营改增中建筑业税务核算应注意的几点事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实施办法及配套政策近日终于公布了。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营改增”中建筑业税务核算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一、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为S,增值率为R,则抵扣率为1-R,税率为11%,且一般纳税人所购劳务、货物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客户接受劳务金额不变,仅考虑增值税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纳税人流转税税负相等的等式如下:{[S/(1+11%)-S×(1-R)/(1+11%)] ×11% }/S=[S/(1+3%)×3%]/SR=29.39%即增值率超过29.39%(可抵扣率低于70.61%)时,小规模纳税人合适,否则,一般纳税人合适。

税收筹划增值率超过29.39%时营改增项目投资新成立小规模企业比较合算。

但是建筑企业在确定纳税人资格时也要考虑下列因素来决定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设备租赁支出取得的进项抵扣不足目前实务中大部分建筑企业除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外,同时劳务公司还向建筑企业工程提供模板、管架等机具租赁服务,并且这部分支出在成本中也占有较大的份额。

根据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而租赁企业利润率大部分低于17%,这样很多租赁企业只是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的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申报难点梳理

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申报难点梳理

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申报难点梳理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申报难点梳理难点攻略一:混合销售,视情按照销售货物或销售服务确认销售额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对于混合销售,无论企业在账务上是否分开核算,都按如下原则处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难点攻略二:兼营行为,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六个关键词迅速读懂营改增具体实施办法

六个关键词迅速读懂营改增具体实施办法

六个关键词迅速读懂营改增具体实施办法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简称VAT)扩大应用范围,取代原来的营业税制度。

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了解营改增的具体实施办法,本文将通过六个关键词,帮助您快速读懂相关内容。

关键词一:税负营改增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减轻企业税负。

根据具体实施办法,营改增将企业部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实施适度税负转移。

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款,相较于营业税而言,其计税方式更加科学合理。

通过营改增,企业的税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从而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关键词二:税率营改增的税率是企业关注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具体实施办法,不同行业的增值税税率将在13%和9%之间浮动。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9%。

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税率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合理调整税率,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三:税务登记营改增的实施意味着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

根据具体实施办法,企业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以确保顺利实施增值税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税务登记是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一项关键任务,企业需要积极配合,确保顺利完成登记手续。

关键词四:进项抵扣营改增的一个重大改革内容是进项抵扣政策。

根据具体实施办法,企业可以将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增值税相抵扣。

这样的政策能够有效防止税负的重复交纳,减少企业负担。

同时,进项抵扣也可以促进行业间的公平竞争,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关键词五:税务检查营改增的实施对于税务检查形成了新的要求。

根据具体实施办法,税务机关将加大税务检查力度,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税务机关将实施“核定征收”,对涉及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简析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

简析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

简析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
营改增是指取消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两税分开”的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
一票制”制度,即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一种改革措施。

这种改革对企业的财税工作产生
了深刻影响,需要企业做好相应的调整。

关键环节一:增值税申报与缴纳
考虑到营改增后是以“增值税一票制”为纳税方式的,企业在申报纳税义务上需要重
点关注增值税。

同时,企业还需注意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转换,防范因税额转换计算错
误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关键环节二:财务报表结构调整
营改增后,企业的财务报表结构也需要做出相应调整。

主要涉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和现金流量表等。

经营管理需要对财务报表的调整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财务决策的准确性
和有效性。

关键环节三:业务模式优化
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企业经营税负的变化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战略和业务模式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

面对改革带来的新机遇和挑战,企业需要适时调整经营模式,探索有效方法,降低财务成本,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关键环节四:人员素质提高
企业在营改增后面临着管理与操作方面的挑战。

因此,提高员工的财务专业知识和技
能素质、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成为企业应对营改增的重要途径之一。

优秀的人才
是企业财税工作的保证,企业应该加强培训和引入优秀财务人才。

综上可见,营改增深刻影响了企业的财税工作,企业要积极应对这种改革,做出相应
的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的税收环境,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简析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

简析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

简析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营改增是指将原先的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的政策,其目的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营改增,企业的财税工作涉及到的关键环节主要有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务核查和税务退税等。

税务登记是企业财税工作的第一个关键环节。

企业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包括税务登记申请、税务登记资料备查、税务登记审核和税务登记验核等。

税务登记申请是企业准备资料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登记申请,必须提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票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登记资料备查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进行备案并留存备查,确保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完整、准确、规范。

税务登记审核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地点、税务注册类型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务登记验核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对,核对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地点、税务注册类型等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税务申报是企业财税工作的第二个关键环节。

企业在每个纳税期限内,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税款信息。

税务申报包括纳税申报、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等。

纳税申报是企业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应纳税款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申报行为,包括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等。

预缴申报是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在每个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申报行为,预缴申报的金额可以在后续纳税期限内抵免应纳税款。

年度申报是企业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度年度盈余和其他相关信息的申报行为。

税务退税是企业财税工作的第四个关键环节。

企业在享受营改增政策后,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税务退税包括增值税退税、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等。

增值税退税是企业将增值税发生额中已经交纳的增值税退还给企业的申请行为,主要适用于符合退税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一些特定行业的企业。

帮你解读建筑业营改增的7个关键词、8个百分点、5个着力点!

帮你解读建筑业营改增的7个关键词、8个百分点、5个着力点!

帮你解读建筑业营改增的7个关键词、8个百分点、5个着力点!自5月1日起,建筑业纳税人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陌生的增值税。

准备时间已不多,建筑企业财税人员忙着参加政策培训、办理营改增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测算税负变化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建筑企业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确保税负不发生大的变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和建筑业税收专家解读政策关键点,为企业备战出谋划策,提出建筑业营改增三个关键数字:7个关键词、8个百分点、5个着力点。

7个关键词税率与征收率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纳税地点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跨地经营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

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

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简析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

简析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营改增是指从增值税(VAT)方式转为营业税(BT)方式征税。

其主要目的是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

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税务监管和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申报是企业财税工作的第一个关键环节。

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根据申报表上的数据计算税款。

纳税申报表包括销售额、进项发票、销项发票等重要信息。

正确填报和申报准确的纳税申报表是营改增后企业的重要义务,也是税务部门监管和征税的基础。

第二,税务稽查是企业财税工作的另一个关键环节。

税务稽查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查的过程。

税务稽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以及比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来验证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避免偷逃税款,以维护税法的公平与公正。

税务监管是企业财税工作的又一个关键环节。

税务监管主要是指税务部门对企业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税务部门通过建立税务登记和稽查制度,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企业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税务部门还会根据监管结果,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纠正和惩罚。

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财税工作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和降低税收负担,国家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款、退税等。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税收负担,提高竞争力。

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的关键环节包括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税务监管和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需要遵守税法规定,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税款。

税务部门会进行稽查和监管工作,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查和管理。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收负担。

这些环节共同构成了企业的财税工作,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3篇)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我国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

以下是对这些税目的总结。

1. 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2024年后是全面营改增的关键税种。

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增值额来征收的税种。

增值税适用于商品和劳务的生产、销售环节,对于纳税人而言,需要按照销售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算增值税。

2024年后,增值税将涵盖更广泛的服务业领域,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等行业。

2. 消费税:消费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适用于一些特定商品和劳务。

消费税通常是按照商品的价格或销售额来征收的。

消费税的目的是调节和约束某些特定领域的消费行为,例如高烟酒、奢侈品等。

2024年后,消费税将更加重视对环境友好和健康的产品的征税,例如高污染、高能耗产品。

3. 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我国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行为征收的税款。

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的自然资源。

资源税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的开采和生产环节。

2024年后,资源税将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考量,加大对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税收调节力度。

4.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增值所得进行征收的税款。

土地增值税的目的是通过对土地增值的调节和纳税,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场的稳定。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土地转让、出让等行为,按照土地增值额进行征收。

2024年后,土地增值税将更加注重对不合理的土地增值行为的税收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总体而言,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将更加注重对环境、资源和市场的调节作用。

税收政策将更加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市场的稳定。

这将有助于优化税收结构,推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2)____年全面营改增后,中国税制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资源税。

营改增实务操作中的几点涉税提示

营改增实务操作中的几点涉税提示营改增(Value Added Tax, VAT)是指由营业税改征而来的增值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营改增实施以来,涉及到了税务管理、会计核算、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实务操作。

为了更好地引导企业正确操作、规避税收风险,以下是对营改增实务操作中几个涉税要点的提示。

一、合理选择适用税率营改增后,涉及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其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17%税率或者13%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选择3%税率。

对于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税率。

比如,对于销售的既往为加工退税类商品,应按照既往的加工退税办法对税率进行核实和申报。

对于多个税率并存的业务,应将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开核算和报税,确保按照规定的税率进行申报,避免税收风险。

二、科学合理开票在营改增实施过程中,企业要合理开票,遵守相关发票管理规定。

首先,要提高发票开具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按规定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纳税义务的及时履行。

同时,还要注意开票的金额和税率的正确填写。

在填写金额时,应注意将发票金额与实际交易金额一致,不得虚开或者填写不符实际的金额。

在填写税率时,要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正确的税率,确保发票开具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准确计算抵扣税额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权益。

但在抵扣税额时,要确保纳税人符合抵扣条件,且抵扣的税额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外购货物和服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应符合统一的抵扣比例和抵扣办法。

同时,要注意对进项税额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核对,确保抵扣的税额准确无误。

对于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及时进行处理,避免造成税额的遗漏和税务风险。

四、规避税收风险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要合规经营,积极遵守纳税法规定,规避税收风险。

首先,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将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要求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

营改增后 关于建筑企业财税核算几个关键点问题

营改增后关于建筑企业财税核算几个关键点问题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除了要适应营业税向增值税税种的过渡,还要关注以下几个点,在实际工作中,为企业的财务核算保驾护航.一: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的税负确实降低了,但是为什么企业还叫苦连天,苦不堪言?国家一直在宣传,全面营改增后,企业减负效果显著,重点行业税负下降明显.可是身边所有的房开企业、建筑企业甚至建材经营企业都在喊苦,企业却又说不出原因,这是为什么?从表面上来看,企业的税负确实降低了,但是,企业的实际采购成本却大幅上扬,资金压力加大,建筑成本明显增加.直白的说,建筑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不得不努力取得17%的材料采购发票,而取得17%的材料采购发票,代价就是提高采购价格.自身的税负转移到了采购环节.这样,风险就产生了:某些建筑企业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不惜采用虚开专用发票的方式取得17%的进项,货票分离.短时间内,企业采购代价没有增加,税负却大幅降低,但税务机关一旦查出企业涉嫌虚开发票,企业补税甚至被罚款的金额可不小.财务人员一定要与企业管理层、采购部门沟通好,严控采购渠道,保证货票真实.二、企业建筑用工成本的核算问题建筑企业施工,离不开大量建筑工人的付出.这些建筑工人很少隶属于某一个公司,流动性比较大,核算这些工人的工资薪金支出,是一个特别繁琐复杂的工作.特别是依据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的要求,建筑企业从业人员的全员申报事项,在实际工作中更难实现.一个项目几百人在岗,某些人员随时流动,这种实际状况都增加了财务人员核算人员成本的工作难度,这也是在实际工作中最不好处理的问题.建筑工人不进行全员申报可不可行?肯定不可行,不做全员申报,该部分人群的工资薪金支出有可能在后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而且,国家对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异地施工时的个税申报缴纳也做了专门的规定,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引起重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中对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四、建筑企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三、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差额扣减问题: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七条”建筑服务”条款中指出: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符合以上两条条款中规定的并采取规定中的计税方式的纳税人,销售额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与以往营业税时期的规定是一个大的突破.营业税时期,建筑业也采取类似的方法计算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规定是: 跟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九条规定: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个体户的,总包方不能扣除分包款后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计算可扣除的分包额时,对于分包对象没有约束,只是强调了”支付”,这相当于扩大了扣除范围,应该是一个利好,建筑业可以好好利用这一条款.四、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式,异地施工时,预交税款的正确处理方式.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七条”建筑服务”条款中指出: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该规定的核心内容是,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采取的是差额预交,这个与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关系,只与支付的分包款有关系;在公司所在地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只与取得的进项税额有关系,与分包金额没有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建筑企业在预缴税款时,一定要携带着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预缴事宜,甚至有的税务机关要求分包方一同前往,一起预缴.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合适的计税方式,按正确的预缴税金计算方法预缴增值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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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操作中几个纳税关键点提示
对许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而言,纳税上的变化不仅仅是试点前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在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更主要的在于两个税种由于应税范围、税率、税基、税额计算、纳税申报方式、发票开具、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而带来的各种变化。

在务实操作中,试点纳税人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带来的影响。

第一,注意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不同,税率、计税方法、发票使用、管理都不同,因此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首先要确定自己的纳税身份。

如果“营改增”前是营业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规定,以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判定标准,满500万元即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这里纳税人需注意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如果“营改增”试点前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第三条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不少纳税人看到上述政策提出以下疑问:一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已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二是企业“营改增”试点前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后混营应税服务的,但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该怎么认定?上述两种情形中,纳税人是否可以分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是否定的。

也就是说,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只能是唯一一种身份,即:要么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要求,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认定,是因为两者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认定金额不一致,应分别计算;然后根据计算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判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但不管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如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所有销售额均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按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在此还需提醒纳税人的是,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纳税人需格外注意判定自己的纳税身份,如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须及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二,“营改增”试点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应税服务,“营改增”试点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少纳税人想方设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

比如发生在8月1日前已付清款项的营业税劳务,本应在8月1日前取得营业税发票,但考虑“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一些纳税人便跟服务提供方协商,约定在8月1日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所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三,跨期的应税服务纳税需分段计算。

37号文件只针对租赁合同跨期税务处理作出延续执行规定,即如果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而对于其他的跨期合同,“营改增”试点后需严格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申报纳税。

比如,甲公司在2013年4月1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期间为1年,即2013年4月11日~2014年4月10日,合同价款100万元,约定价款结算时间分为2013年4月、7月、9月及服务完成时付尾款,每期25万元。

那么甲公司该合同的纳税需分段计算,2013年4月、7月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营业税,而2013年9月以及完成后结算的尾款合计50万元,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简易征收增值税的适用限制。

37号文件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按最高税率17%征税,考虑到如果租赁的设备在试点前取得,因试点前取得的设备并未抵扣进项税,如果试点后按照17%税率征税,会造成此部分纳税人税负加重,因此政策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按3%征收率计征。

部分“营改增”试点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看到上述政策后咨询,如果“营改增”试点后企业闲置的生产设备,采取经营租赁,能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该设备在出租前,作为生产经营设备,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能适用简易办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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