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04•【字号】闽工商企注[2008]405号•【施行日期】2008.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08〕405号)各设区市工商局: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出资方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服务企业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省工商局制订了《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试点单位的范围。
按照“试点先行,规范准入,风险可控,稳步推进”的原则,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点单位为:省及各设区市工商局;每个设区市工商局各2个具备条件的县级工商局。
开展试点的具体县级工商局名单,由设区市工商局确定后并报省工商局备案。
二、关于县级工商局试点单位的条件。
各设区市工商局应按照“两个优先,一个不得”的原则确定县级工商局试点单位,即列入省工商局内资企业登记工作挂钩联系单位的县(市、区)工商局优先,已评或拟评的企业注册登记达标窗口的县(市、区)工商局优先,在注册登记岗位上的企业注册官人数不得少于4人。
三、关于登记审批程序的要求。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资登记时,应当按照“经办注册官受理--科(处、股)长审查--分管领导核准”的登记流程办理注册登记。
登记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局联系,联系电话:*************。
二○○八年八月四日福建省公司股权出资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出资方式,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降低企业改革、改制、重组兼并的成本,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陕发改财金[2013]501号•【施行日期】2013.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和股权投资行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13〕501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建设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对加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工作部署。
为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应备尽备”工作对以股权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予以备案(以下简称“应备尽备”),不留死角。
要采取多种方式主动与股权投资企业联系(如拟定备案通知书、电话通知等),要求其在限定时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以下简称2864号文)有关规定,规模在1亿-5亿元人民币的,到我委备案;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限期到我委提交备案材料,并由我委出具初步审查意见,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于在2864号文出台之前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纳入备案管理,逐步规范其投资运作。
请各市(区)于今年6月20日前,向我委提交“应备尽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并按季度定期更新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全面摸清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尽快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各市(区)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全面了解本市(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尽快开展风险排查工作,严格监控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的募资行为,坚决杜绝非法集资。
请各市(区)于今年4月25日前完成行业风险排查工作,提交股权投资行业情况和风险排查工作报告,并填写股权(含创业)投资企业情况表(见附件1)和风险排查汇总表(见附件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闽政〔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信托与投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5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福建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应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福建省国企改革重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股权投资及与股权投资有关的咨询服务。
(依法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闽发改营商〔2020〕733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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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
闽发改营商〔2020〕733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委机关各处室、所属单位: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要求,我委对省发改委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对128份文件予以废止(详见附件)。
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结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25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遵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委自2008年6月以来,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江三角洲地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先行先试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健康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6•【字号】闽政办[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26日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省政府办公厅承担的联系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驻闽机构、驻闽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等方面工作,以及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提出全省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省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省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企业直接融资以及推进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三)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和推动创业投资业发展、承办创业投资业企业备案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二)协调、服务中央驻闽金融监管部门、驻闽各类金融机构;督促省直有关部门和地方金融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负责建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闽发改体改函〔2022〕257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工作的函闽发改体改函〔2022〕257号省委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闽有关机构: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出以下要求,具体责任分工附后。
请你们按照责任分工,切实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找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定位,发挥独特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区域重大战略,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努力在国内大循环中发挥衔接、贯通作用,在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集聚、辐射作用。
要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与全国统一,市场设施与全国高标准联通,要素资源、商品服务市场与全国贯通,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着力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汇聚全球优质要素资源,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
二、加强区域协作。
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跨省区域合作,积极对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充分利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闽浙赣皖区域协作等平台,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推动市场顺畅对接、产业深度链接、规则有序衔接,扩大福建优势产品市场份额。
要依托强大国内市场,推进产业链供应链跨区域贯通协同,加强省际产业对接合作,密切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联动,构建区域产业共同体,加快打造万亿级支柱产业,让更多“福建制造”“福建服务”走向全国、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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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闽发改股证〔2011〕1428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股权投资
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股权投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481号)、《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1﹞2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福建省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促进福建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需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范围
(一)凡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除已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的,均应按《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二)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委托管理的,其受托管理企业应申请附带备案。
二、备案程序和要求
(一)股权投资企业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3个月内,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在《暂行办法》(闽政办﹝2011﹞217号)实施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2012年4月底前向发展改革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二)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将有关备案文件材料送其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为经济发展局,下同)进行初审。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备案初审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初审认为条件具备的,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备案申请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对经初审认为条件不具备的,不予转报,并说明理由。
(三)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转报的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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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出具“予以备案”文件,并定期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告名单;对不予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
3、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或到账凭证;
5、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书;
6、股权投资企业委托管理协议;
7、股权投资企业托管协议;
8、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9、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法律意见书;
10、省发展改革委、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案文件材料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为准(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网站)。
(五)股权投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注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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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备案。
(六)股权投资企业在履行备案手续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向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时,应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备案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并在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
(二)未按规定申请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其认定为“规避备案监管”企业,通过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如下重大事件:
1、投资与募集资金情况;
2、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3、股权转让、股东变更、合伙人变更;
4、增减资本或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
5、分立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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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级管理人员、委托管理人、托管机构变更;
7、解散、破产、清算、结业等。
(四)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对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备案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在必要时,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权通过信函与电话询问、走访、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等方式,不定期了解备案股权投资企业的运作与管理情况。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取消备案。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股份制 备案 通知
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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