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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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车损险赔付范围及标准

车损险赔付范围及标准车损险是指在投保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车辆进行修复或补偿的一项汽车保险产品。

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一般情况下,车损险会对车辆在事故中的损失进行赔付。

这些损失包括车辆的部件被损坏、变形、破损或无法使用、车辆的外观被损坏等。

2.自燃、爆炸和外界物品损坏:车损险对车辆因自燃、爆炸或受到外界物品(如坠落的物体、被抛物砸击等)损坏时进行赔付。

3.盗抢损失:车损险通常也会对车辆被盗抢或遭受盗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

这包括车辆被盗抢后造成的车损、车辆的财物险赔偿的物品等。

4.车辆损失的修理费用:当车辆发生事故或其他情况造成损坏,车损险会对车辆的修理费用进行赔付。

这包括修复车辆所需的零件更换费用、人工修理费用等。

5.车辆总价值的赔付:在车辆被盗抢、严重事故造成无法修复、自燃爆炸等情况下,车辆的损失超过修理费用时,车损险会对车辆的总价值进行赔付。

6.免赔额:车损险通常设有免赔额,即保险公司在进行赔付时,保险合同约定可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对小额损失进行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而有所不同。

承保人在选择车损险时需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以便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付。

另外,车损险并不包括一些特殊的损失,如车辆正常磨损、车辆故障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等。

这些情况下,需要另外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来进行保障。

总之,车损险是一项重要的汽车保险产品,能够在车辆发生事故或遭受盗抢时提供相应的赔付。

车损险的赔付范围及标准主要包括事故损失、自燃爆炸和外界物品损坏、盗抢损失、修理费用、车辆总价值的赔付等。

但具体的赔付范围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而异,请车主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保障范围。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险服务。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货车和客车等。

这种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一种全面的保险方案,以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财产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车主对于机动车发生的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 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期间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度一般为五万元,车主可以选择加额保险费将额度提高到二百万元。

2. 车辆损失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期间发生碰撞、擦挂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无法维修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价值的70%。

车主可以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将赔偿额度提高到100%。

3. 全车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或抢劫,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70%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保险适用于玻璃因外来物体撞击或者其他因素破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5. 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意外险如果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因此造成的伤害和身体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6. 其他可能的损失其他可能的损失还包括车损保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险等。

车主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购买。

二、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车主在选择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障范围来计算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车辆品牌和型号不同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保险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越新、越昂贵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2. 车龄保险费与车龄的相关性并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老车型的保险费反而会更高。

而一些车型造型独特,配置优越的老款车型,虽然车龄较长,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3. 驾驶员的驾龄和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和驾驶学历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

机动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按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该保险主要包含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两个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定义、特点、投保条件、理赔流程和注意事项。

机动车损失保险是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

它为车主在车辆损坏或丢失时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障。

车辆损失险是指在车辆发生碰撞、自燃、爆炸、坠落等意外事故时造成的车辆损失赔偿。

全车盗抢险是指在车辆被盗窃、抢劫或遭受恶意破坏时的赔偿。

首先,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车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车主必须为合法的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

车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年检,并且需要保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车主还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后,车主在发生事故或车辆损失时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及时报案。

车主需要联系当地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的情况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经过核实和审核后,保险公司将向车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时,车主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需要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等。

其次,车主需要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的发生概率。

同时,车主还需要及时缴纳保费,保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总结而言,机动车损失保险是车主在车辆损坏或丢失时提供赔偿的一项重要保险。

车主在投保时需要了解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和保险责任,并注意保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缴纳保费。

同时,在发生事故或车辆损失时,车主需要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希望本文能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相关知识。

2024年度车险保障服务协议

2024年度车险保障服务协议

2024年度车险保障服务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保险公司)1.2 乙方(投保人)1.3 第三方(受益人)第二条保险范围及内容2.1 车辆损失保险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3 第三者责任保险2.4 全车盗抢险2.5 车上人员责任险2.6 玻璃单独破碎险2.7 自燃损失险2.8 不计免赔特约险2.9 车身划痕险2.10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2.11 车上货物责任险2.12 精神损害赔偿险2.13 附加险第三条保险期间3.1 保险生效日期3.2 保险到期日期第四条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计算方式4.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4 保险费用退还条件及方式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流程5.2 理赔材料5.3 理赔时效5.4 理赔金额计算方式第六条合同变更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变更程序第七条合同解除7.1 合同解除条件7.2 合同解除程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途径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条件10.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定义12.2 不可抗力后果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内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保险公司)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保险公司,拥有本合同的保险业务经营权。

1.2 乙方(投保人)是指依法拥有所投保车辆并愿意购买保险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1.3 第三方(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失,有权获得保险赔偿的非合同当事人。

第二条保险范围及内容2.1 车辆损失保险是指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车辆本身损失或者施救费用,由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业保险。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条款
人保车险是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一种车辆保险产品。

以下是人保车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以保单条款为准:
1. 保险责任:根据保单约定,对被保险车辆在特定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损失或第三方责任进行赔付。

2. 车辆损失险:对因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因驾驶被保险车辆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

4. 全车盗抢险:对被盗或抢劫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付。

5.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乘坐被保险车辆的人员因车祸导致的意外伤亡进行赔偿。

6. 不计免赔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的免赔额进行豁免。

7. 自燃损失险:对车辆由于自燃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8.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进行赔付。

9. 涉水损失险:对车辆因涉水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10. 车身划痕险:对车辆外观因划痕、碰撞、擦伤等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

以上仅为人保车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的保单条款可能会因个人需求、车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保障方案。

全车盗抢险条款

全车盗抢险条款

第五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 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违反,导致无法确 定的损失
赔偿 处理
单证
尽量修复
全损:20%
赔偿处理
赔偿
处理
思考
汽车被盗 追回,保 险公司照 赔
某先生2014年10月21日购买了一辆轿车,购车费为6.8万元,附加费为 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 险期限为一年。按照该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机动车 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2015年4月24日,该车被 盗,某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7月24日,汽车仍 未找到。某先生持公安机关证明向保险公司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办 事处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8月初,某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某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 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保险公司则认 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 题已不存在,因此某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 该车所花费的开支。双方意见不合,某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8.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 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 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9.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 因为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人保车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险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交通工具损失险: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因行驶于公路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包括:(1)车辆本身及其附属设备损失; (2)第三方责任; 以及 (3)车辆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2、盗抢险: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因行驶于公路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的盗抢损失,包括:(1)车辆本身及其附属设备损失; (2)第三方责任; 以及 (3)车辆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3、车损险: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因行驶于公路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的车损损失或损坏,包括:(1)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或财物的损失; (2)机动车损害第三方人体或财产的责任;以及 (3)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4、不计免赔险:范围包括:(1)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损失; (2)第三方责任; 以及 (3)车辆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5、自燃损失险:向机动车投保了自燃损失险的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自燃的情况下能够拿到赔偿。

二、投保范围1、投保的范围:凡符合中国交通运输部的机动车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并由保险承保的机动车;2、 Unitied Insurance不承担:(1)船舶,滑翔机,滑冰车,机动车外的车辆,飞机和不在中国公安部广播电视局注册的车辆;(2)被保险人未按照机动车运输管理公安部注册,或者未按国家规定使用编号,或者无合法行驶证明的机动车;(3)在公安部登记供出租使用的机动车;(4)任何出现使用国家规定以外的燃料的机动车和被保险人违反汽车安全规定,而发生的损失;(5)承担技术研发类产品或服务的机动车.三、投保方式1、投保: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向其提出的保险申请时开始生效;2、保费支付:保费可由被保险人在支付完全数额的款项后,投保生效;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一般按照被保险人指定保险期间确定;3、保险合同:投保后,被保险人需签署保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及赔偿的权利等;4、保证:投保时,被保险人需履行其当事人义务,并有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进行陈述和报告。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摘要:一、引言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简介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六、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七、附加险种简介八、保险责任免除及保险期间九、结语正文:一、引言作为中国领先的保险公司之一,中国平安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服务。

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中国平安提供了多种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二、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简介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等多个险种,为您的爱车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三、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损失保险主要承担车辆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直接损失。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上述原因导致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的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六、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条款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主要承担被保险机动车在全车盗抢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全车盗抢过程中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七、附加险种简介除了上述四个主险种外,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还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多个附加险种,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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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

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

第四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正式号牌、行驶证,否则本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2、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3、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4、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5、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6、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7、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8、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或该车承租人同时失踪。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2、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未遂导致的任何损失;3、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5、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金额在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按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折旧率表第十一条保险期间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均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的,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

赔偿处理第十二条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

修理前不论是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机动车登记证书或复印件(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营运许可证复印件;(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报案证明)、未破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营业性或收费停车场所出具的失窃证明或停车费收据;(三)全套原车钥匙、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四)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还应提供保险机动车修理费用等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四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每缺少一项,在第十四条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保险人索赔时原车钥匙不全的,在第十四条约定的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保险合同载明的指定驾驶人的,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八条赔款计算(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二)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实际修复费用与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时,应签具权益转让书。

第二十条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被找回的:(一)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二)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原车,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机动车的权益,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出险时,若保险机动车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损、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外,保险人收到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

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退还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的未了责任期保险费;如保险机动车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支付赔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支付赔款之日止的应付赔款滞纳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在投保单上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进行查勘。

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无赔款折扣第三十条保险机动车在上一年保险年度或连续保险年度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折扣。

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十二条保险合同术语1、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获得被保险人允许的,出险时驾驶保险机动车的人员。

2、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3、附属设备:购买新车时,车辆使用说明书中列明的随车设备。

4、改变使用性质: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承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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