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防空识别区建立的国际法依据与制度体系完善.doc
毛概论文如何看待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

如何看待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摘要:11月23日中国首次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从无到有,国际社会反应强烈,美日反对声音不绝于耳,中国的坚定立场,和平与发展,毫不动摇。
防空识别区的战略和军事也意义非凡。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美日反对战略军事意义今年11月23日我国国防部向外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这一区域涵盖了钓鱼岛,东海中间线油汽田,宫古海峡等区域。
从无到有,中国首度划设防空识别区,美国的外交斡旋,日本的强烈反应,中国的坚定立场······防空识别区究竟有何用途?让我们一同来识别防空识别区,如果准确定义,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定的空域。
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直说便是为了御敌于国门之外,在我们领空之外,再设一个预警区域。
对于进入防空识别区的航空目标。
国际上有通行的处置原则。
一是目标在防空识别区内停留时间长短,如果较短,并依照指令行动。
即可以认为“误入”或者“无害通过”。
不采取武力措施。
二是如果停留时间过长,不听从全球通用G波道广播劝告,继续沿防空识别区外沿飞行,且飞行速度没有变化,无意进入对方领空时,一般采用跟踪飞行的方法进行监视。
三是不听从劝告,且航行方向直指对方领空,从机型、姿态、航线等能够判明敌意,即可在目标进入领空时按最高当局指令采取攻击手段,将目标击落或者迫降。
设立防空识别区并不是扩大了自己国家的管制区域,而是一个预警区域。
是扩大了防御的半径,监视的半径,在这个区域内的风吹草动有可能直接影响我们的安全。
所以预先在自己的领空之外设立防空识别区,有利于强调自己国家的主权,加强国家的空中防御能力,这也是防空识别区与时俱进的时代意义。
11月25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参院决算委员会上称,中国军方划设防空识别区将有“招致不测事态的危险”,要求中方撤销划设决定。
东海领土中日争端,目前似乎有升级趋势,表面火药味十足,但是美国采取了非同寻常的行动,国务卿约翰·克里和国防部长哈格尔联合发表声明,对中国的行为提出尖锐批评,并重申了对一旦出现冲突美国将保护日本的承诺。
论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法律概念

论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与相关法律概念作者:王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 201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中国政府关于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声明,正式发表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设立,在国际政治、外交和军事等领域都有深远影响,同时也为国际法学提出新的问题。
本文试图结合各国防空识别区划定和运行的状况,分析防空识别区这一概念的法律属性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
在此基础之上,探讨防空识别区与海洋法、航空法中相关联法律概念的相异或重叠之处以及对现存国际法律制度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性质和运行实效进行相对客观公允的评价。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相近概念专属经济区飞行情报区作者简介:王雷,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39-02“防空识别区” (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并没有得到权威国际法文件确认的统一概念,已经设立防空识别区的国家普遍在建立识别区的声明中规定识别区的具体规则,一般包括要求航空器表明身份、提交飞行计划和保持无线电联系等。
因此,防空识别区可以大致定义为设立国为保证自身空防安全而划定的特殊空域,设立国将对此空域中的外国航空器进行识别、监测,并对敌对或可疑航空器采取特殊应对措施。
一、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性质自上世界50年代年到70年代,出于防御苏联战略轰炸机和弹道导弹的预警需要,美国逐步在其东西海岸包括加勒比海沿岸、阿拉斯加、关岛和夏威夷海面上划定防空识别区,并建立起完善的监控和巡逻体系。
英、德、日、韩等国建立防空识别区的动机和过程基本和美国相似。
由此可见防空识别区最初带有明显的军事性质。
而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建立,同样也是由国防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公布,并立即由空军飞机建立起较为常态的空中巡逻。
中国划设防空识别区的合理合法性刍议——基于政策法学的实证分析

中国划设防空识别区的合理合法性刍议——基于政策法学的
实证分析
付琴雯;侯长坤
【期刊名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24)1
【摘要】作为一个较新的国际空间,防空识别区不仅受到既定和潜在政策的框架性规制,也在其相应法律拓展过程中引发了"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规范性困境。
国际政策法学视角下中国防空识别区的划设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相结合,分析在既有条件下,国家行为体为建立防空识别区所达到之目的价值在各阶段过程当中的策略和趋势。
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在一般法律原则方面需要突出政策的"权力"价值取向,明确自卫权使用、维护国家安全而非针对特定国家意图;在推动和接轨国际条约方面需要考虑"财富和福祉"的价值取向,强化国际条约的价值和功能作用;在国际习惯规则方面需要突出政策的"尊重和情感"价值取向,通过国际实践塑造相关观念以减少或避免冲突。
【总页数】7页(P91-96)
【作者】付琴雯;侯长坤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国际警务系;台湾大学政治学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3
【相关文献】
1.我国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的国际法思考
2.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法律探析
3.南海防空识别区设立的法律依据与划设方式探析
4.划设南海防空识别区的法理基础及制度构想
5.新闻传播与报道逻辑倚重点--以国防部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报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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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机制研究胡光

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机制研究胡光发布时间:2021-09-02T05:45:12.722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胡光[导读] 防空识别区是各个国家在海洋专属经济区概念之上延伸的一个特殊区域,它在保障一个国家的安全以及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710000摘要:防空识别区是各个国家在海洋专属经济区概念之上延伸的一个特殊区域,它在保障一个国家的安全以及维护国家主权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随着美国建立防空识别区以来,各个沿海国家纷纷效仿,然而防空识别区在世界范围内其法律地位都是处在一个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范体系的“灰色地带”,即各国都相互之间不否认并积极遵守,这为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机制构建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法律地位;法律机制一、引言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各国在以自身防空识别区遭到外来挑衅时,是否能够站在道德与法律的制高点,并能够以参照本国的国内法来实施相应的法律应对。
因此研究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其机制构建,对于相关国家完善防空识别区的法律机制而言十分关键。
同时应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各国实际防空识别区在本国的法律地位及其事实,制定符合国际法的让其他国家同样最大程度上认可的防空识别区相关法律,才能够为防空识别区的进一步法律构建打好基础。
二、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机制的研究意义1.有助于明确防空识别区的国内法律地位。
世界上各个沿海国为了自身的安全,纷纷效仿美国建立了自己防空识别区的。
但是与海洋专属经济区不同的地方是,防空识别区不具备经济价值,对于国民的实际生活利用价值也几乎为零。
但是防空识别区对于防范外来飞行器威胁国内安全方面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研究防空识别区的法律地位,有助于明确其在国内法律的地位。
一方面能够强化国民对于防空识别区的整体认识,提升其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守护领土领空意识;另一方面,防空识别区法律地位的确立有助于别国明确自己的法律义务和权利,避免无意识的行为危害防空识别区安全。
建立海上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及其对策

2007年12月西安政治学院学报De c..2007第20卷第6期Jo um al of X治n Politics In st it ut e V01.20N o.6【武装冲突法】建立海上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及其对策张林,张瑞(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系,辽宁大连116001)摘要:防空识别区作为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空中预警防卫概念,对于沿海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和海防安全的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
尽管建立这种空中管制区域是否合法在国际上是有争议的,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56条、58条等规定和国际法的和平利用以及对等的原则,沿海国建立海上防空识别区是有其合法的法理依据的。
结合我国的海上安全形势特点,我国应该在科学确定海上防空识别区范围、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对在执行空中识别过程中潜在的危机和突发事件进行充分的考虑,为建立我国海上识别区的实践提供充分的理论准备,从而全面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海防安全。
关键词:海上防空识别区;法理依据;海洋权益;海空安全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5815(2007)06—0076—03防空识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本国领空之外一定范围的国度涡、内波、海流等海洋环境资料。
有些国家军事海洋预报际空域所建立的对进入该区的航空器进行鉴别的区域。
作已经开始专门预报中国近海的次表层水温、盐度、密度、海为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新型空中预警防卫概念,半个世纪流及水下声场等与军事活动密切相关的海洋要素,对中国的以来防空识别区已经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海上安全已构成了严重威胁。
一些国家之所以能够肆无惮忌日本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实践,在有效地遵守国际法地侵犯我国海洋资源的专属权,一方面是军事利益驱动,另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沿海国海防安全的潜在威胁,一方面则是由于我国没有能够在海空中建立起预警识别体制维护了各国的海洋权益。
我国海洋权益的全面维护,也需进行有效的遏制和防范。
国际法中的防空识别区

2013-2014下学期形势与政策论文浅析东海航空识别区的建立姓名:***学号:**********班级:国贸一班浅析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建立摘要:2013年11月23日,国防部新闻发布会上,中国政府宣布即日起在中国东海开始设置防空识别区。
所有途径识别区的航空器都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
防空识别区属于国家预警机制的组成部分,对于沿海国维护海洋权益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防空识别区的建立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依据,在实践中也被默认。
我国海上安全形势严峻,应尽早确立防空识别区制度,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中国设置防空识别区的必要性。
关键词:国际法,防空识别区,国家主权安全一、防空识别区的由来和历史发展防空识别区(AIR DEFENCE IDENTIFICATION ZONE,即以下简称ADIZ ),通常是指建立在海上,为沿海国基于国防安全的需要,从本国海岸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划定海上空域,以便在该空域内及早发现外国航空器并进行定位、识别、监视和管制。
最早在1950年由美国人率先建立防空识别区,次年,加拿大也建立了ADIZ,两国的防空识别区分别向大西洋和太平洋延伸了数百海里。
根据相关国家规定,外国航空器在进入或通过识别区前往其他国家时,必须随时报告飞行状态及所处位置并遵从相关国家的引导,否则将会被要求离去,并在必要时相关国家将会派出军机进行拦截和驱逐,甚至予以击落。
截止到2013年底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约20 个国家( 地区) 仿效美、加建立了ADIZ。
ADIZ 的宽幅由各国(地区)依据本国的防空能力而自行设置,并无统一的标准,一般为领土边沿至公海之间的216 - 270 海里或者400 - 500 公里。
例如,在美国关岛附近是半径为250 海里或者463 公里的圆圈。
此外,有一些沿海国通过政策和立法建立了规制外国军机在专属经济区(以下简称EEZ)上空的军事活动的其他空中管制措施。
如韩国在国际航空图中将独岛东西各90 公里、以南110及以北55 公里的空域标注为“军事管制空域”。
试析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

试析中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理依据摘要:防空识别区是沿海国基于国家安全需要,从本国海岸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划定的海上空域,在该空域,沿海国要求对所有外国航空器进行识别。
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基于主权国家对防卫权的有限行使和剩余权利原则对天空飞越自由的限制;其规范形式虽然是国内法,但规范性质属于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
中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与国际社会的通常做法相比,中国防空识别区制度有待完善。
关键词:防空识别区;有限防卫权;法理依据越来越多的国家设立了防空识别区,但是在国际法中,防空识别区设立的法律依据仍然不明确,因此国际社会对防空识别区的态度众说纷纭,只在上世纪50年代从法律的层面对防空识别区进行过一次讨论,没有达成统一认识”①:一些国家认为可以设立防空识别区,这是国家主权的范畴;另一些国家则对该制度持反对态度,认为该制度没有设立的法律依据。
2013年我国也划定了东海防空识别区,但是遭到了不少国家的诟病,因此需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设立防空识别区的法律依据,维护中国国家主权。
一、防空识别区的历史发展“防空识别区出现的直接技术原因是,二战后战机结束螺旋浆时代开始进入喷气时代”,②飞机飞行的速度大大提高。
加上核武器的巨大杀伤力以及美国在珍珠港事件中的惨痛教训,让美国政府深刻认识到了对空中袭击进行预警的重要性。
为此,美国率先提出了“防空识别区”的概念,并在1950年设立了防空识别区。
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美国为防御来自苏联的战略轰炸机和弹道导弹的预警需要,相继在其东西海岸包括阿拉斯加、关岛、加勒比海沿岸和夏威夷海面上设立了防空识别区,并建立起完善的常规化监控与巡逻体系”。
③但随着后来远程洲际导弹的出现和苏联的解体,北美防空识别区的作用在逐渐下降。
直至上世纪80年代,防空识别区对美国来说,已超越了传统安全领域,新增预防和打击贩毒功能。
美国政府可以通过防空识别区来识别身份不明的飞机,以防止运载毒品飞机进入本国。
中国应该设立防空识别区3分钟辩论稿

中国应该设立防空识别区我国政府在今年11月23日上午发表声明,宣布防空识别区正式划设。
防空识别区的建立是我国在军事和国防领域的又一重大战略举措,大振民心士气,体现出我们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首先,我先向大家解释一下何为防空识别区。
防空识别区指的是一国基于空防需要所划定的空域。
目的在于为军方及早发现、识别和实施空军拦截行动提供条件。
在日本擅自划出防空识别圈后,我国解放军也建立了识别区,以扩大预警时间、保证拦截时间。
然后,向大家解释划分防空识别区的原因:1、从我国安全的角度来看,是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体现我们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的坚定决心和意志,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防空识别区是濒海国家为防范可能面临的空中威胁,在领空外划设的空域范围,用于及时控制、监视、管制和处置进入该空域的航空器,留出预警时间,保卫空防安全。
3、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增加了一段缓冲区、多了一个避免直接发生军事冲突的减震器。
4、由于形势所迫最近,日本频频出现挑衅行为,说要击落我们的无人机、扬言在它所谓的防空识别区内打警告弹、并且在我们航行的国际海域附近部署88式岸舰导弹,这些对我们正常的巡逻、警戒和在我们自己领空领海及国际空域海域通行、训练都造成了威胁。
所以不管是为了应对日本的挑衅还是为了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危机,特别是近年来钓鱼岛和南海的挑衅事件频繁出现,所以我国都应该划设出自己的防空区域防空识别区的划设不单是军事透明的一个表现形式,也是我国对外的一种强硬态度,向国际上表明我们的底线,告诉他们哪些地方可以去,哪些地方不可以去,一旦超过警戒线,我们有权向外国航空器发出警告,武装驱离,在对我已经构成直接危害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将其击落。
所以无论如何我国都要划设防空识别区,不但在东海划设,还要在南海等我国所有的领海上划设防空识别区,警告宵小之辈不要以为我们是好欺负的,狗急了会跳墙,兔子急了也会咬人的,逼急我们就不再是警告拉而是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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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防空识别区建立的国际法依据与制
度体系完善-
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是指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而在领海上空毗邻的空域划定一定的空域要求在此空域航行的飞行器事先提出飞行计划袁报告其所在位置对违法者将依照国内法惩处。
①早在1950年,美国就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防空识别区,其防空识别区跨越数百英里,一直延伸到了的公海上。
美国要求,所有外国飞机必须事先通报,才能进入其识别区。
随后,加拿大、韩国、日本、德国、缅甸、澳大利亚等国家开始采用美国的这一做法,以国土安全的名义,在沿海海域上空一定范围内划定防空识别区,要求外来飞行器通报后才能进入其识别区,以保护国家领土安全。
一、各国在其海岸线上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已经得到国际社会默认,并逐渐成为一种国际习惯尽管就防空识别区的范围、限制对象等具体内容各国都各不相同,但自防空识别区50年代出现以来,至今该制度的实践已有60余年,大多数国家的默认和遵守,成为国际社会所默认的事实存在和国际通行做法。
包括我国在内,过去多年,本着尊重他国主权的原则,我国在进入他国防空识别区时,都主动通报飞行器的国籍、飞行目的等相关信息,履行了沿海国所规定的相关确认身份信息的义务。
虽然说,防空识别区能否成为国际惯例尚有争议,因为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它要求一个作为通例的制度在空间上包括较广泛的国家在量上有多次不断的实践。
②但是,作为一种国际通行做法,其合法性问题已通
过各国广泛实践得到默认。
普遍的学者都认为,合理的防空识别区在实践中得到了承认和遵守。
③而我国设立防空识别区是对国际通行做法的积极实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防空识别区这种被默许的制度逐渐取得作为国际习惯的法理基础。
④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建立的防空识别区的法律依据分析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特殊的法律地位。
《公约》第55条和第86条在明确区分了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是独立的两个海域。
《公约》第58条也明确的说明了专属经济区不是国际水域。
《公约》第58条第2款将公海的部分制度以“不与本部分相抵触”为前提引入专属经济区,但该款将规定“公海自由”及其六大自由的第87条排除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由此可见,《公约》确立专属经济区“既不是国家的领海,也不是公海,而是一种‘自成一类’的领域”。
既然不是真正的国际水域,则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并不完全等同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
因此,沿海国基于“和平利用”和“主权安全”的考虑,在不实质性影响各国航空器善意“和平目的”通过的前提下,要求飞越专属经济区的飞机通报其种类、国籍、飞行目的等信息,是合理合法的,这也为防空识别区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设立防空识别区是沿海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的剩余权利的合法利用。
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是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明令禁止的那部分权利。
《公约》第58条之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是享有飞越自由的,并且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义务,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法规。
”⑦从其内容上看,我们可以
看出,《公约》认为飞越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必须遵守国际法以及沿岸国的国内法,其自由度存在这样的限制。
通过防空识别区的建立,沿岸国要求飞越的飞行器报告其国籍等基本信息,以确保本国的国家安全,这与《公约》的基本精神不违背,不存在限制《公约》赋予的飞越自由。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9条规定的精神,沿海国确实对其专属经济区的上空确实存在着安全利益,若非如此,国际社会也不可能默认防空识别区的设立。
如此,在有效保护沿海国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他国家航空器的自由通过实施“识别”限制,是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精神的,是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剩余权利的合法行使。
(三)设立防空识别区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原则精神。
其一,和平利用海洋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从其87、88两条的基本精神看,无论是公海上的飞越自由还是处于专属经济区的的飞越自由,都必须符合“和平目的”,方能作为权利归属的支撑点,而这也是沿海国设立防空识别区的重要目的。
其二,《公约》数十处使用了“顾及、妥为顾及、适当顾及、合理顾及、特别顾及”等词语,虽然《公约》并未详细释义“适当顾及”的内涵标准,但适当顾及条款一般被认为是不应损害沿海国的权利。
⑧沿海国设立防空识别区对外国航空器加以信息识别,符合“适当顾及原则”的基本精神。
三、积极行使我国作为沿海国的合法权利,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积极完善我国防空识别区制度体系
(一)积极设立有效的防空识别区,保障领海领土安全,实现有效监管。
我国已经建立起东海防空识别区,这是我国第一个防空识别区,其具体的实施制度还有待完善。
此外,我国其他
海域,比如:南海,黄海海域都还没有建立起防空识别区,我国既然选择建立防空识别区制度,就理应继续完善该制度体系,积极全面的主张本国的海洋权益。
一方面,我们可以以现有的东海防空识别区为基本模版,逐步建立起南海、黄海防空识别区,完善整个防空识别区制度体系,有效覆盖我国的各个海域,形成立体的防空识别区网。
另一方面,在我国防空识别区制度不断的实践中,我们也应该积极探索,学习他国先进经验,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防空识别区制度。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要求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沿海国的与《公约》精神一致的相关法律法规。
可见,建立合乎《公约》精神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海上空中识别区的必要前提条件。
而我国刚刚建立起东海防空识别区,各项配套法律制度还有待继续的完善。
我国应继续推进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的理论性研究,尤其是沿海国剩余权利内容的研究,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
(三)准确把握防空识别区的性质,积极应对他国防空识别区“领空化”。
如前所述,切不可将防空识别区等同于一国领空,虽然我国作为沿海国能够合理建立防空识别区,但切不可盲目的将防空识别区“领空化”。
我国作为沿海国,对于防空识别区的相关权力行使一定要是在保证不干扰各国航空器基于“和平目的”的飞越自由的前提下进行信息识别,必须以国际航空管制规则为基本,妥善顾及航空器飞行安全。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发展,完善防空识别区制度,保护我国海洋权益已经刻不容缓,我国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建立,只是我国防空识别区的一个开始,我国应当本着积极保护海洋权益的
目的,不断完善,充实我国的防空识别区制度,真正的建立起有效、科学的防空识别区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