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基本标准

附件: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基本标准聋校建设标准一、基础设施(一)校园用地1、区域划分清晰,布局合理,包括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行政办公(综合)区。
2、生均用地面积:10个班以上不低于85平方米,9个班以下不低于90平方米。
3、绿化面积:绿地覆盖率不小于35%。
(二)校舍建筑1、生均建筑面积:10个班以上不低于25平方米,9个班以下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教职工住房和校办产业用房)。
2、校舍建筑主要由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1)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普通教室、语训教室、个别语训室、听力检测室、手语实验室、律动教室及辅助用房、美术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职业技术教室、图书室、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等;(2)行政办公用房: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文印室、会计室、广播室、团队活动室、档案室、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传达室。
(3)生活用房:食堂(含操作间、备餐间、仓库、餐厅、办公室等)、厕所、宿舍、浴室、锅炉房、晒台等。
(三)教学设施(教学楼走廊以及所有用于教学的用房都应安装声光电铃)1、普通教室要有符合要求的普通教室,使用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
四面墙上都必须有电源插座,配齐课桌椅、讲台等基本设施。
2、语训教室至少应有1间供语训课上对学生进行听力语言训练使用的、符合要求的教室,面积应能满足规范摆放1个讲台和16张安装语训设备的课桌的需要。
四面墙上都必须有电源插座,配齐基本设施、语训设备和教学设备。
3、个别语训室应有1—3间供教师对学生单独进行语言训练使用的、符合要求的用房。
墙上必须有电源插座,配齐基本设施、个别语训设备和有关教学具。
4、律动教室及辅助用房应有符合相关规范的、能满足聋生进行音乐、舞蹈、体操、游戏、语言技巧等内容的学习与训练需要的教学用房,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0㎡。
JGJ76-2019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79页word

JGJ76-2019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JGJ 76-2019J 252- 20192019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sJGJ 76- 2019批准部门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 0 0 4 年 3月 t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告第 204号建设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76-2019,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1.2 (1) (2) (3), 4.3.4 (3), 4.3.9 (1J)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年 12月 18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19] 309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址及总平面布置;4.建筑设计;5室外空间;6_各类用房面积指标、层数、净高和建筑构造;7,交通与疏散;8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3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邮政编码710055) 本规范参编单位:西安交通大学建筑系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宗尧李志民陈洋杨安牧张爱玲周典张锋张定青赵秀兰马纯立钟坷目次总则二术语 ?? ?选址及总平面布置1 校址选择3.2 总平面布置及用地构成 (6)4 建筑设计 (7)4.1 一般规定 (7)4.2 普通教室..................,.........,.........,.. (7)43 专用教学与公用学习用房..........。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目录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二篇盲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三篇聋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四篇弱智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学校选址与规划第二章校园用地面积指标第三章校舍建造面积指标第四章校舍建造标准第一篇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指出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为了加速特殊教育的发展步伐,必须科学地、合理地制定校舍建设标准,以便能够创造适合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儿童和少年需要的、有利于补偿其生理缺陷,便他们受到全面的基础教育,并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的校园环境,同时也使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中有所遵循,这是制订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的经济发展也极不平衡,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乎,充分考虑残疾儿童和少年的特点,创造适宜的教学环境,配备必要的教学、行政办公和生活用房及场地设施。
并在规划中预留必要的职业技术教育用房和勤工俭学用房的基地。
各地在新、扩、改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时均应按本标准做好校舍建设规划。
并可根据经济条件一次建成或者分期分批建设。
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尚可根据需要,报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增加部份用房和用地。
第三条国家教委规定盲校、聋校、弱智学校的学制为九年。
班级学额:盲校、聋校每班为12-14人,弱智学校为12人。
本标准根据课程计划的要求,配置各种教学用房、设施和场地。
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中的有关规范和法规制定学校选址与规划及建造标准等有关条文。
第四条本标准是新建、扩建、建改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盲校,聋校和弱智学校的建设标准,不作为评估现有学校办学条件使用。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辽宁省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深化特殊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建设一批规范化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要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模范地履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各项义务。
3.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进一步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根据残疾儿童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智力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及康复训练,有效地补偿其身心和适应行为的缺陷,使他们残而不废,自强自立,促进他们与健全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促进全民族素质的提高。
二、办学条件(一)基本设施4、学校建设要符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特教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校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需要。
学校规模:在校生应达到50人以上。
生均用地面积:盲、聋校8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70平方米以上。
在环形跑道、直跑道和活动室,校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以上。
5、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家属住房和校办企业用房):盲、聋校平均每生30平方米以上,弱智学校平均每生25平方米以上。
学校除标准的普通教室、办公用房外,还应设置劳动(职业)教育用房、音乐(律动)室、实验室、仪器室、图书阅览室、微机室、团队活动室、卫生室、体育康复室。
此外,聋校还应有语训室、听力检测室;耳膜制作室、书法绘画室;盲校还应设有推拿室;弱智学校应设置家政室、智商测试室。
教学设备按原国家教委《全日制盲、聋、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配备,此外,聋校还应配有听力检测设备、语言训练设备、耳膜制作设备、设备仪器维修设备。
6.有充足的图书、音像资料,生均图书:盲、聋校40册以上,弱智学校25册以上;教师用书人均40册以上。
7、宿舍、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设施要满足师生生活需要,符合卫生要求,冬季要有必要的取暖设施。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殊教育也日益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特殊教育学校得以建立。
而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那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满足哪些标准呢?一、场地选址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的选址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如地理位置、环境、规划、安全系数等等。
地理位置方面,学校应当在城市与郊区之间进行平衡,距离市中心可以不远于20公里。
环境方面,学校应当建在安静、幽雅、整洁、优美的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中。
规划方面,土地面积应当不少于8000平方米,交通方便、通风良好、灯光充足、水电气设施完善,且具有停车场。
安全系数方面,应当保证学校内部的各种设施的适应能力和安全性,同学们在校园中得到安全和健康的保障。
二、学校规模标准标准的建校规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需求、经济能力、招生计划和区别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特点来确定。
学生人数应当根据场地面积和教学设备数量来设定。
建校规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全方位的协调管理体系,避免学校内部管理出现混乱。
三、教学和生活设施标准为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内师生的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必须提供一定的教学和生活设施。
如:每个班级应当配备教室、活动区域、教师办公室和储物室等。
校内应当设有医疗卫生室,提供相关的医疗服务。
餐厅应当有统一的饮食标准,可根据学生口味进行个性化调整。
四、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标准师资力量是特殊教育学校最为重要的部分之一,学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招聘、考核和培训体系。
教学成果评价应当从学生的个体需求和人生规划两个层面对学生进行评估,目的是为了达到适应学生,发挥学生潜能的目的。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标准应当是多方面的,不仅需要从场地选址、学校规模、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果等各方面考虑,同时也需要注重市场需求和社会信任度等因素。
建设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满足严格的标准才能让特殊教育学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特殊教育学校是为残障学生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的机构,其办学标准至关重要。
办学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更关系到学生的成长和未来。
因此,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体系。
这包括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根据学生的残障类型和程度,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根据学生的特殊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教学辅导。
其次,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学校应当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如残障学生辅助设备、多媒体教室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此外,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另外,特殊教育学校还应当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和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职业观,为他们的未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能力。
最后,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与家长和社会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学校应当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家庭中的情况,制定更加贴近学生实际情况的教育方案。
同时,学校还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和交流活动,增强社会对特殊教育的理解和支持,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残障学生的权益,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体系、教育教学环境、学生个性发展和与家长社会的互动等方面,做到规范、科学、人性化,为残障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完整word)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一九九四年七月北京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内部发行)主编部门: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主编单位:上海市教育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4年7月21日1994 北京前言由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基础教育司负责主编,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局具体编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业经国家教委于1994年7月21日以教计[1994]162号文批准为委颁标准,发布试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本建设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由编制组编写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一并予以印发,供使用时参考。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一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司(1992)20号文件的精神,委托上海市教育局组成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编制组在国家教委领导下组织编制的。
编制组遵照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国家教委制定的盲、聋、弱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和有关的建筑法规为依据。
通过对全国有关省市盲、聋、弱智学校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教育行政部门、校长及教师对校舍建设的要求和意见的基础上,分析整理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分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教委广泛征求意见。
在汇总了各省、市、自治区教委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教委计划建设司和基础教育司联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专家审定会,通过专家们的认真审查后原则通过。
会后,编制组又进一步修改后上报国家教委批准。
本标准将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盲、聋、弱智学校带共性的一些条文,归纳在总则中。
另外再按盲、聋、弱智三类学校分别编制建设标准,使各使用单位在执行中便于操作。
三类学校的建设标准均分成四章即:学校选址与规划、校园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校舍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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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
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
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
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
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九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盲、聋校为9班、18班、27班,12人/班。
二、培智学校为9班、18班、27班,8人/班。
第十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四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盲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直观教室、音乐教室、乐器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地理教室、小琴房。
二、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语训小教室、职业技术教室。
三、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算机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训练教室、语训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律动教室及辅房、乐器室、情景教室。
第十二条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
盲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