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07食用菌干制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_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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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 B2760-2007)2007年8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以下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七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调整如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08年12月1日前,按照以往《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使用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抗坏血酸等2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D-异抗坏血酸钠等17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SC)

啤酒
啤酒
15 酒类
黄酒
黄酒
配制酒
其他酒
其他篜溜酒
其他发酵酒
酱腌菜
16 蔬菜制品 蔬菜制品
蔬菜干制品 食用菌制品
其他蔬菜制品
蜜饯
蜜饯
17 水果制品
水果制品
水果干制品 果酱
单元代号 发证部门 1401
1402
1501 1502 1503 1504
两级 总局
1505
省局 1601
1701 1702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8大类)-5
(2)食品强制检验制度
食品出厂必须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项规定有利于把住食品出 厂质量安全关。
(3)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对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 的食品包装上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没有 加贴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糕点食品
发酵性豆制品
25 豆制品
豆制品
非发酵性豆制品
其他豆制品
26 蜂产品
蜂产品
蜂王浆 蜂蜜 蜂花粉
蜂产品制品
27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及其他配 婴幼儿配方谷粉
方谷粉
其他配方谷粉
28 其它食品 其它食品
其它食品
单元代号 发证部门
2301 2302 2401
2501
省局
2601
2701
总局
2801
省局
生产许可认证(SC认证)开展
3.3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意义
——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品质量、 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保障 消费者安全健康的需要。 ——是保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条件、强化食品生 产法制管理的需要。 ——是适应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通知(甘质监食函[2007]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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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通知(甘质监食函[2007]177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7.12.17
•【字号】甘质监食函[2007]177号
•【施行日期】2007.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通知
(甘质监食函[2007]177号)
兰州、白银、天水、张掖、武威、定西、嘉峪关、陇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徽县泥阳建筑公司面粉厂等48户企业符合发证条件(名单附后)。
现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一、根据下达的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填写和发放工作。
二、及时组织有关企业做好在产品包装上加印或者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的工作。
各地在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时一定要按照发证范围严格把关,不能错贴、滥贴。
目前没有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一律不得加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志。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联系人:吴恭敬(0931)8836166
附件: 2007年省发第16批符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名单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
符合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名单(2007年第16批)。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为以可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或人工栽培的真菌子实体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制品。
食用菌制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小类(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一)食用菌制品生产基本流程。
食用菌干制品:原料选剔预处理→干燥→包装→成品腌渍食用菌:原料选剔预处理→(烫漂)→(冷却)→腌渍→包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预处理; 2.干燥; 3.食用菌干制品的包装过程; 4.腌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重金属含量超标;3.食用菌干制品水分超标;4.农药残留超标;5.发霉、褐变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食用菌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食用菌制品的生产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
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
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分装企业应该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
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食用菌干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冻干食用菌制品另外需要冷冻干燥设备、升华干燥仓,另配以速冻、真空、加热、制冷、运料、监控等辅助设备。
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腌渍食用菌需要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腌渍设施、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GB 11675-2003《银耳卫生标准》;GB 7096-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GB 19087-2003《原产地域产品庆元香菇》;GB/T 6192-1986《黑木耳》;NY/T 834-2004《银耳》;LY/T 1207-1997《黑木耳块》;SB/T 10038-1992《草菇》;GH /T 1013-1998《香菇》;LY/T 1649-2005《保鲜黑木耳》;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食用菌干制法

食用菌干制(品的制备)法食用菌干制加工技术(一)干制技术食用菌的干制也称烘干、干燥、脱水等,它是在自然条件或人工控制条件下,促使新鲜食用菌子实体中水分蒸发的工艺过程。
经过干制的食用菌称为干品。
干制设备要求不高,技术不复杂,易掌握;干制品耐贮藏,不易腐败变质,可长期保藏。
有的食用菌(如香菇)经干制后可增加风味,改善色泽,提高了商品价值。
但干制过程会引起营养成分及品质的变化,菇体中了些生理活性物质以及一些维生素类物质(维生素C)往往不耐高温,在烘干过程中易受破坏,菇体中的可溶性糖在较高的烘干温度下容易焦化而损失,并且使菇体颜色变黑。
l.干制原理由于干制品所含可溶性固形物浓度相对提高,因而具有很高的渗透压,能使附在其上的腐败菌产生生理干旱,无法活动。
菇体所含的游离水在干燥过程中容易排除,但化合水结合于组织内的化合物质中,干燥过程中难以排除。
菇体脱水是靠菇体表面水分汽化和菇体内水分的向外扩散而实现的。
由于水分下降,酶的活性也受到抑制,这就是食用菌干制品能长期保藏的原理。
2.干制方法菌类的干制分为晒干、烘干和冷冻干燥等方法。
(1)晒干是一种自然干制的方式,包括晾干和晒干。
晒干后,不仅有利于保存,还能改善菌类品质和提高营养价值,晒制还能促使香菇中所含的维生素D原转化成维生素D2。
晒干过程一般为2-3天,对后熟作用强的菇类务必于采收当日以蒸煮方式作灭活处理后再晒。
(2)烘干是食用菌干制的主要方法。
它是将鲜菇置于烘房、烘笼、烘干机中用炭火、电热或远红外线等作热源进行干燥的过程。
烘干不受气候条件影响,干燥快,省工,省时,产品质量有保证。
(3)冷冻干燥先将菇体中的水分冻成冰晶,然后在较高真空下将冰直接汽化而除去。
为了做到长期保藏,最好采用真空包装并在包装袋内充氮。
如双孢蘑菇的冷冻干燥工艺是:将蘑菇放入密闭容器中,在-20℃下冷冻,然后在较高真空条件下缓缓升温,经10—12h,因升华作用而使蘑菇脱水干燥。
经过这种处理的蘑菇具有良好的复原性,只要在热水中浸泡数分钟便可恢复原有形状,除硬度略逊于鲜菇外,其风味与鲜菇几乎没有差别。
干制食用菌生产批检表

干制食用菌生产批检表一、产品信息1. 产品名称:干制食用菌2. 批次号:[批次号]3. 生产日期:[生产日期]4. 产地:[产地]5. 规格:[规格]二、外观检查1. 外观:观察菌体表面是否有明显破损、变色、霉斑或异物等现象。
2. 颜色:记录菌体颜色是否均匀一致。
3. 气味:闻取样品的气味,是否有异味或变质的气味。
三、含水率检测1. 取适量样品称重,并记录样品重量。
2. 将样品放入恒温烘箱中,在一定温度下烘干一段时间。
3. 取出样品,重新称重,并计算含水率。
四、灰分检测1. 取适量样品称重,并记录样品重量。
2. 将样品放入高温炉中加热,烧至无烟。
3. 取出样品,冷却后重新称重,并计算灰分。
五、微生物检测1. 样品制备:按照规定方法将样品进行制备。
2. 杀菌处理:将样品进行杀菌处理,以确保样品中的微生物数量。
3. 培养基接种:将处理后的样品接种在适当的培养基上,进行培养。
4. 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微生物的需求,设置适当的培养条件。
5. 结果判读:观察培养基上是否有菌落生长,若有,则进行进一步鉴定。
六、质量指标检测1. 蛋白质含量检测:采用适当方法测定样品中的蛋白质含量。
2. 脂肪含量检测:采用适当方法测定样品中的脂肪含量。
3. 糖含量检测:采用适当方法测定样品中的糖含量。
4. 维生素含量检测:采用适当方法测定样品中的维生素含量。
七、重金属检测1. 样品制备:按照规定方法将样品进行制备。
2. 预处理:将样品进行适当预处理,以提取重金属。
3. 仪器检测:使用适当的仪器检测样品中的重金属含量。
4. 结果判读:根据国家标准,判断样品中的重金属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八、农药残留检测1. 样品制备:按照规定方法将样品进行制备。
2. 提取:采用适当的提取方法,提取样品中的农药残留。
3. 仪器检测:使用适当的仪器检测样品中的农药残留量。
4. 结果判读:根据国家标准,判断样品中的农药残留量是否符合要求。
九、包装检查1. 包装完整性: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无破损、漏气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实用标准》(GB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2007年8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以下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七年八月七日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品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调整如下,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08年12月1日前,按照以往《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使用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焦糖色(不加氨生产)等11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抗坏血酸等22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表所列D-异抗坏血酸钠等17种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七日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注:各类食品不包括附件所列食品类别附件:各类食品不包括的食品类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附件所列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及食品用香料新品种。
特此公告。
附件: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目录2、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的物质目录3、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目录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目录名称:赤藓糖醇赤藓糖醇(生产用菌株:分别为Moniliella pollinis和trichosporonoides megachiliensis) Erythritol 功能:甜味剂(一).赤藓糖醇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及最大使用量各类食品a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二)赤藓糖醇的质量规格要求1.生产用菌株为Moniliella pollinis的赤藓糖醇(1)生产工艺由食品级的碳水化合物底物经丛梗孢酵母(Moniliella pollinis)发酵,并经纯化及干燥等工序而得。
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扩大使用范围和量及增补品种2007~2010 年度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3号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4号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5号 (6)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8号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9号 (14)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15)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5号 (18)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7号 (18)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4号 (19)1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6号 (19)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9号 (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新资源食品)2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25)1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4号)…(勘误表)..3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7号 (3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8号 (35)1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0号…(新资源食品)361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1号 (4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 (4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7号 (4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新资源食品)482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新资源食品)492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 (5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2号…(新资源食品)6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8号…(新资源食品)642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9号 (6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号 (70)2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新资源食品)7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4号 (7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以下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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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7.080.20
Q/THS X26
备案号:QB/441800 67 1103-2007
X X X X X X 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HS 7-2007
代替Q/THS 7~15-2005、Q/THS 17-2005、Q/THS 19~42-2005
XXX牌食用菌干制品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参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2-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THS 7-2005《茶新菇》、Q/THS 8-2005《猴头菇》、Q/THS 9-2005《杏鲍菇》、Q/THS 10-2005《鲍鱼菇》、Q/THS 11-2005《金凤菇》、Q/THS 12-2005《香鲍菇》、Q/THS 13-2005《姬菇》、Q/THS 14-2005《杨树菇》、Q/THS 15-2005《鸡腿菇》、Q/THS 17-2005《金耳》、Q/THS 19-2005《云耳》、Q/THS 20-2005《长裙竹荪》、Q/THS 21-2005《橙盖鹅膏》、Q/THS 22-2005《美味牛肝菌》、Q/THS 23-2005《华美牛肝菌》、Q/THS 24-2005《雪山松茸》、Q/THS 25-2005《青杠菌》、Q/THS 26-2005《北风菌》、Q/THS 27-2005《鸡油菌》、Q/THS 28-2005《黑块菌》、Q/THS 29-2005《黑虎掌菌》、Q/THS 30-2005《鸡宗菌》、Q/THS 31-2005《乳牛肝菌》、Q/THS 32-2005《羊肚菌》、Q/THS 33-2005《青头菌》、Q/THS 34-2005《松苞菇》、Q/THS 35-2005《黑牛肝菌》、Q/THS 36-2005《松茸》、Q/THS 37-2005《白灵菇》、Q/THS 38-2005《玉皇菇》、Q/THS 39-2005《红盖菇》、Q/THS 40-2005《秀珍菇》、Q/THS 41-2005《灰树花》、Q/THS 42-2005《姬松茸》。
本标准与原单一食用菌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感官指标进行了修订;
——取消了“灰分”要求;
——“水分”等理化指标引用了GB 7096《食用菌卫生标准》的要求;
——增加“镉”和“二氧化硫”的限量要求;
——调整了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由XXXXXXX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07年11月15日,有效期为3年,到期复审时间是2010年11月。
本标准历次版本的发布情况为:
——Q/THS 7~15-2002、Q/THS 17-2002、Q/THS 19~42-2002。
——Q/THS 7~15-2005、Q/THS 17-2005、Q/THS 19~42-2005。
XXX牌食用菌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牌食用菌干制品(包括茶新菇、猴头菇、杏鲍菇、鲍鱼菇、金凤菇、香鲍菇、姬菇、杨树菇、鸡腿菇、金耳、云耳、长裙竹荪、橙盖鹅膏、美味牛肝菌、华美牛肝菌、雪山松茸、青杠菌、北风菌、鸡油菌、黑块菌、黑虎掌菌、鸡宗菌、乳牛肝菌、羊肚菌、青头菌、松苞菇、黑牛肝菌、松茸、白灵菇、玉皇菇、红盖菇、秀珍菇、灰树花、姬松茸、珍珠菇等)的术语和定义、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食用菌为原料,经挑选、预处理、自然晒干或热风烘干等工序制成的食用菌干制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灵芝、银耳和黑木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
GB/T 12728 食用菌术语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728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一般杂质
附着在食用菌中的植物性物质(如棉籽壳、木屑、稻草等)。
3.2
有害杂质
有毒、有害及其它有碍安全卫生的物质(如毒菇、霉烂菇、虫体、动物毛发和排泄物、金属物等)。
Q/THS 7-2007
4 原材料要求
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和虫蛀现象;菌盖、菌柄完整;无有害杂质。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水分、总砷、铅、总汞、六六六、滴滴涕等指标应符合GB 7096的要求。
镉和二氧化硫残留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镉和二氧化硫残留限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 中的有关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的检验
将试样放入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采用目测和鼻嗅的方法对组织形态、色泽、气味、有害杂质逐项检验;一般杂质按GB/T 12533 的规定进行测定。
7.2 理化指标的检验
7.2.1 水分
按GB/T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总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铅
按GB/T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总汞
按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镉
按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
Q/THS 7-2007
7.2.7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试样,抽取样品不少于3个最小包装且总量应不低于1kg。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
8.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
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出厂。
8.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所有项目和第9.1条规定的标签。
型式检验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的产地因人为和自然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
——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正常生产每半年一次;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
8.5 判定规则
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8.5.2 感官、水分和净含量的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的,须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其它理化指标以及标签要求不合格的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签
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并标注商品条码、QS标志和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9.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9.3 运输
运输时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
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
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
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鲜活动物混装混运。
9.4 贮存
应在避光、阴凉、干燥、通风、洁净处贮存,注意防霉、防虫,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物品混存。
9.5 保质期
在符合9.4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低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