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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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发改委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7)第一条为严把能源消费源头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前,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目录执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能 够 从 源 头 上 遏 制 能 耗 不 合 理 增 长 。 能 评 办 法 弥
补 了 我 国 长 期 以 来 存 在 的 对 新 上 项 目 能 源 利 用 缺 乏
能产 品惠 民工程"
节 能 汽 车 第 三 批 推 广 目录 发 布
近 日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公 告 了 “ 能产 品惠 民工程 ”节 能汽车 节 ( 6 升 及 以 下 乘 用 1.
施阶段。
有效 约 束 的 问题 。 《 评 办 法 明 确 ,新 上 项 目 能
必须进 行节能 - L 平估 和 节 能 审 查 。
节 能 评 估 是 由 第 三 方 机 构 根 据 节 能 法 规 、 标 准 , 对 新 上 项 目的 能 源
利 用是 否 科学 合理进 行分 析评 估 。
与 此 同时 ,应 对 全 球 气 候 变 化 ,控 制 温 室 气 体 排 放 已 成 为全 球 关注 的 热 点 。如 何有 效 抑制 能耗 过 快增 长 ,
合 理 利 用 能 源 , 提 高 能 源 利 用 效 率 , 是 前 一 项 十 分
重 要 而 紧 迫 的 任 务 。 建立 和 实施 固定 资 产 投 资 项 目
近 年 来 ,随 着 我 国 工 业 化 、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 能 源 消 费 大 幅 度 增 长 , 原 油 划‘ 依 存 度 逐 年 上 升 , 经 外
济社会发展面 临的能源 约束干 u环 境 压 力 日 益 突 出 。
节 能 审 查 是 由 政 府 有 关 部 ¨ 对 项 目节 能 评 估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或 实 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令6号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臵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方法〔初步解析〕本方法核心为加强固定资产工程节能办理,促进科学合理操纵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操纵效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而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特点有五方面本方法适用于各级人民当局开展鼎新部分办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

即具有统一性的尺度方法,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概不克不及例外。

必需仅遵此方法。

本方法具有前置性,即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定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存案定见,作为工程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方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工程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元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出产使用。

此特点即为之先决性。

节能评估按照工程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办理。

此特点可称之为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分类办理。

1.年综合能耗量3000吨尺度煤以上。

2.年综合能耗量1000至3000吨尺度煤以下。

3.上述条款以外的工程,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本方法非常务实,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对评估的内容及深度,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等均有明确规定。

并有监管和处分条款。

一、评估陈述书内容深度要求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财产政策尺度,节能技术,产物保举目录,国家明令裁减的用能产物,设备,出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2.工程概况。

〔一〕建设单元底子情况。

建设单元名称,性方质,地址,,法人代表,工程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工程底子情况。

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工程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工程工艺方案,总平面安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工程进度方案等。

〔改扩建工程需对原底子情况进行说明〕。

〔三〕工程用能概况。

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工程需对原用能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概述
为响应国家能源规划,促进能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贯彻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升级等。

评估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应考虑以下方面:
1.设备节能性能
2.生产流程的节能情况
3.各种能源的利用率
4.设备的寿命和维护成本
5.环境保护要求
审查标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1.能源投入量和利用效率
2.设备的节能性能和技术水平
3.生产流程的节能情况
4.环境保护要求
5.维护成本
评估和审查的流程
评估和审查的流程如下:
1.评估机构和审查机构需获得资格认证
2.评估机构和审查机构应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
3.评估和审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4.评估和审查的报告应达到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文件要求
评估和审查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述
2.评估或审查的目的和范围
3.技术和经济分析
4.节能措施及其效益
5.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
6.评估或审查的结论和建议
结论
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工作,弥补我国在节能方面的薄弱环节,大力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2-11 16:43:22阅读:5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节能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合理用能以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三)其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制式的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第七条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

节能专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五)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先进性分析和评价;(六)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引言随着全球对环境和能源的关注不断增强,节能减排问题愈加引人注目。

我国已经将节能环保作为重要的国家战略,不断推进过程中也反映出节能减排事业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因此,为了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分析说明,以助力更好地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背景为了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该法规适用于在全国范围内定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旨在规范相关工作流程,保障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可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细则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办理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需要按照如下细则: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指导意见和审查办法,建立统一的节能评估标准和节能审查标准。

2.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交节能审核申请。

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核申请文件的规定范围内,指导企业实施节能措施,对节能技术进行评估。

3.基于审核结果,主管部门可以在投资建设中制定必要的节能标准,或者要求企业需要额外投入资金进行节能工作。

4.如果企业拒绝进行节能改造工作,按照法规规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5.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节能验收工作,确定其是否落实了节能措施,是否达到了节能标准。

审查工作的意义正确定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按照法规编写节能指导意见和审查办法,不仅有助于规范投资活动,还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减少资源消耗和能源浪费,提高自然环境的质量。

结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是我国为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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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8]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节能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关节能评估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合理用能以及节能管理情况进行专业
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一)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
(三)其它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凡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述的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登记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的同时,进行项目节能登记,并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制式的节能登记表。

第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独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

节能专项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先进性分析和评价;
(六)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九条编制节能专项报告的费用可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凡属于节能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的同时申请节能审查,并按项目审批权限向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专项报告。

节能评估可与项目论证同时进行。

需要备案的项目,申请备案之前向节能主管部门提交节能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节能评估单位对下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进行分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年耗能3万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亿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机构和省级以上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评估;年耗能3万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亿千瓦时以下的项目可由具有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机构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评估。

对采用技术工艺设备类同、具有可比性的节能专项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节能审查。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
(二)项目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三)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标准要求;
(四)项目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现象;
(五)项目是否已经采用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必须采用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
(六)评估机构或专家组的评估结论以及改进节能措施的建议和要求。

组织节能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上加盖公章,并且提供专家组全体成员的签字。

第十二条编制节能专项报告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节能主管部门接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和评估报告后,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逐项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节能专项报告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节能审查意见。

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批准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项目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

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的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对建设项目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三章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工程咨询、工程设计、节能监察(监测)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及以上。

第十七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省节能主管部门公开向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节能评估机构,进入省节能主管部门节能评估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布。

节能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省节能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节能评估机构范围内,选择并委托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第十八条省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节能评估资格,并通报相应资质管理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遵循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管理、改善服务的原则,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节能专项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委托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审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图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对节能措施验收情况作出专项记录。

施工单位按照建筑节能施工标准和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对达不到节能设计要求的,通知并监督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严格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时,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包括节能验收专项记录。

第二十二条省、设区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依法组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和日常监督检查。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及时报告本级投资和节能主管部门。

经认定属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评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意见失实的,省节能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资质管理机构或取消其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的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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