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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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事新闻案例分析(3篇)

法律时事新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近日,我国发生了一起首例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侵权案。

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称,被告某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原告开发的深度学习算法,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算法与原告的算法不同,且属于公有领域的技术,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深度学习算法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如何界定算法的独创性。

三、案例分析1. 深度学习算法的独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原告开发的深度学习算法经过长期研究、积累和创作,形成了具有独特性的技术成果。

从技术角度看,原告的算法在数据预处理、模型设计、优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因此,原告的深度学习算法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2. 算法的保护范围本案中,被告辩称其使用的算法与原告的算法不同,不构成侵权。

然而,从技术层面来看,深度学习算法往往具有相似性,因为它们都基于神经网络、优化算法等基本原理。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算法的保护范围成为本案的关键。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算法与原告的算法在具体实现上存在差异,但两者在基本原理、核心技术和算法结构上具有高度相似性。

这种相似性足以表明被告的算法是在原告算法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修改和改进,属于原告算法的合理使用范畴。

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案的发生,引发了人们对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

以下是一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1)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算法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在人工智能领域,算法的独创性认定标准与传统软件有所不同。

一方面,人工智能算法往往涉及大量的数学公式和计算方法,这些公式和方法本身可能不具有独创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算法的实用性较强,其核心在于算法的应用效果。

新闻学概论的案例分析

新闻学概论的案例分析

新闻学概论的案例分析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新闻作为我们获取信息、了解世界的重要渠道,其影响力日益凸显。

新闻学作为一门研究新闻现象和新闻活动规律的学科,对于我们理解新闻的本质、功能以及传播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深入探讨新闻学中的一些核心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假新闻”的泛滥与危害在 2016 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一则关于希拉里·克林顿涉嫌与一家儿童贩卖组织有关的假新闻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

这则假新闻声称有确凿证据表明希拉里参与了非法活动,但实际上毫无根据。

这则假新闻迅速扩散,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对希拉里的负面评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的走向。

这个案例反映了假新闻的几个重要特点和危害。

首先,假新闻往往利用人们的恐惧、偏见和好奇心来吸引注意力。

在这个案例中,儿童贩卖是一个极其敏感和令人恐惧的话题,容易引发公众的强烈反应。

其次,社交媒体的快速传播使得假新闻能够在短时间内覆盖大量人群,而缺乏有效的核实机制使得其传播难以遏制。

最后,假新闻会对个人、社会和政治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对于希拉里来说,这则假新闻损害了她的声誉和形象;对于社会来说,它破坏了公众的信任和社会的稳定;对于政治来说,它可能干扰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进程。

案例二: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与倾向性2018 年,某地发生了一起重大的环境污染事件。

当地一家主流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时,不仅详细介绍了事件的经过和造成的危害,还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力进行了批评。

然而,另一家媒体在报道同一事件时,却更多地强调了政府为解决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和努力,对监管不力的问题只是轻描淡写。

这两个不同的报道方式反映了新闻报道中客观性与倾向性的问题。

新闻报道的客观性要求记者如实反映事实,不加入个人的主观意见和情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完全的客观性往往难以实现。

记者的价值观、立场以及所属媒体的立场和利益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报道的角度和侧重点。

在这个案例中,第一家媒体的报道更倾向于批评和监督,而第二家媒体的报道则更倾向于支持和肯定政府的行动。

社会新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会新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但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事件也日益增多。

高空抛物不仅对地面行人造成生命安全威胁,也给物业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将以“某某小区高空抛物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某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

当天下午,小区内一住户从窗户抛下一只装有生活垃圾的塑料袋,不幸砸中正在楼下玩耍的5岁儿童小明,导致小明头部受伤。

事发后,小区物业迅速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

经调查,抛物者为该小区3楼住户张某。

三、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抛物者,其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物业公司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组织救援,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事发后迅速报警,并配合警方调查,履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住户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五)高空抛物、堆放杂物、饲养动物等影响环境卫生、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作为住户,违反了物业管理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本案中,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仍需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监管,完善物业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住户的法律责任张某作为抛物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新闻案例分析简洁(3篇)

法律新闻案例分析简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案件。

受害人李某在某小区家中休息时,被从楼上抛下的砖块击中头部,导致重伤。

经调查,抛物者为该小区居民张某。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反思。

二、案件经过1. 受害者李某在小区家中休息时,被从楼上抛下的砖块击中头部,导致重伤。

2. 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控制了嫌疑人张某。

3. 经调查,张某承认其在事发时,因与邻居发生纠纷,将砖块从楼上抛下。

4. 受害者李某因伤势过重,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5. 此案经法院审理,张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法律分析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故意将砖块从楼上抛下,导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李某重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识;(2)完善小区物业管理,加强小区安全防范措施;(3)建立健全高空抛物行为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4)加大执法力度,对高空抛物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1.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2. 法律对高空抛物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高空抛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总结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案件的发生,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本案的审理结果,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提醒我们,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法律新闻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新闻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6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在其开设的网店上非法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管制刀具。

经调查,李某自2020年起,通过网店销售管制刀具、仿真枪等非法物品,涉案金额达10万元。

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案件分析(1)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李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管制刀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其次,李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潜在威胁。

最后,李某的涉案金额达1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3. 判决结果2021年9月,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李某非法经营罪案。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没收李某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李某未经许可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管制刀具,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

本案的审理结果表明,我国法律对非法经营行为持严厉打击态度,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新闻传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行业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为了博取眼球,不惜制造虚假新闻,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媒体公信力。

本文以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为例,分析新闻传播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题为《震惊!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的报道。

报道中,该媒体以大量虚假信息为依据,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

这篇报道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广泛关注。

然而,不久后,该明星通过法律途径证明自己并未参与诈骗,该媒体虚假报道行为被曝光。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新闻真实性是新闻传播的基本原则之一。

新闻媒体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确保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

然而,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报道,严重违反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

2. 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该媒体在报道中指责某明星涉嫌参与诈骗,导致大量网友对某明星进行谩骂、攻击,严重侵犯了某明星的名誉权。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虚假信息的内容。

”本案中,该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某知名媒体虚假报道事件暴露了我国新闻传播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新闻媒体在追求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忽视了新闻真实性的原则;其次,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公民的名誉权保护意识不足;再次,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过程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最后,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未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法律新闻案例事件分析(3篇)

关于法律新闻案例事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新闻案例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为例,对法律新闻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

张三认为李四在其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李四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三作为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土地上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四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四擅自修建房屋,侵犯了张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李四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并赔偿张三损失。

四、案例启示1.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张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这要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法治建设的必要性本案的成功解决,离不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法治建设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继续加强法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 邻里关系的和谐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因土地纠纷引发矛盾,但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这表明,邻里关系和谐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我们要加强邻里关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五、总结“张三诉李四侵权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法律新闻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新闻失真案例法律分析(3篇)

新闻失真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闻传播方式发生了巨大变革。

然而,与此同时,新闻失真事件也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以某虚假新闻事件为例,对新闻失真案例进行法律分析,以期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治意识,促进新闻传播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知名媒体报道了一则关于某地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

报道称,当地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某品牌食品中含有致癌物质,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

该报道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

然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报道涉嫌虚假信息,企业产品合格,消费者健康未受影响。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然而,在本案中,某知名媒体报道虚假新闻,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违反了宪法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某知名媒体报道虚假新闻,捏造事实,诽谤企业,涉嫌构成诽谤罪。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知名媒体报道虚假新闻,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捏造事实。

”在本案中,某知名媒体报道虚假新闻,违反了广告法规定。

四、法律建议1. 加强新闻从业者的法治教育新闻从业者应提高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

2. 建立健全新闻审查机制媒体单位应建立健全新闻审查机制,加强对新闻报道的审核,防止虚假新闻的传播。

3. 加强对虚假新闻的打击力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虚假新闻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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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10年不足半载,富士康集团位于深圳的工业园区已发生9起员工跳楼事件,7死2伤。

都正在20岁左右的青春年华,对生命和未来充满无限憧憬的年纪,一瞬间消失不在,难免会让人心生疑惑,是什么导致了他们纵身一跳那一刻的果绝。

跳楼事件密集于一家企业,企业的管理模式、工作强度、人际关系、职工权利保障等问题,首当其冲会受到追问,这是最直接也最容易的思考方式。

关于富士康企业内部的状况,一直以来多有传闻。

接连的跳楼事件,舆论对企业亦颇多指责,最严厉的批评,是将其与“血汗工厂”等而视之,我看到网络上已有人表态,无论如何不敢再去这样的企业打工。

不知道富士康在职员工如今是情绪稳定还是人心浮动,潜在劳动力的畏之如虎,对企业未来发展肯定不是福音。

新华社和《南方周末》的实地调查报道,展示了关于企业的诸多细节,比如“人几乎被机器劫持”,“每天去加班”,“同寝室员工互不相识”,“工作纪律很严格,随便与同事说话就会被上司批评”,不容易找到放松和娱乐的场所,没有正式的工会组织等。

由此可以看出富士康员工在身体上的疲累和精神上逼仄。

或许还有权利保障上的缺失,说或许,是因为我看不出有工会组织的企业,又能对职工的权利保障有什么实质性的作为。

深圳市总工会一位副主席表态,认为连续跳楼事件暴露出富士康在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我不知道这是个调查结论,还是一般性说辞。

但依总工会的职责,无论事前还是事后,都不应以坐而论道为满足。

富士康集团则极力避免将员工跳楼轻生仅仅视为内部问题,而是强调它的社会性。

我看到一些媒体也是从更为宏大的社会范围来进行讨论,比如第二代农民工的心理焦虑,学校阶段的情商教育等。

放大范围来思考,不失为一种方式。

富士康的深圳园区,40万员工,人口规模上比一般的县城都要大,那么它的自杀率是不是超出了一般城市?青年人整体上的精神状况是怎么样的,富士康青年员工的问题,是不是整体在局部的一个投射?若仅以企业来看,富士康的问题,是不是比同类企业更加严重?无论是企业管理还是社会问题,我都没有调查研究,不能得出仓促的结论。

但问题目前依然在可以充分讨论的层面上,我认为至少这是值得欣慰的一点。

我不知道以富士康的影响力,能不能够足以让讨论中断,以一个大而化之的结论将更深入更细致的思考回避。

或许富士康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也或许根本不会去做。

但我们都知道,哪怕是一个企业的问题,很多时候讨论甚至是提及都是不被允许的,至于更为敏感更为宏大的一些话题,则根本不在可以言说的范围。

关注越多,调查越多,讨论越多,才越有可能接近真相和真知,富士康员工连续跳楼事件,需要有各方面的调查、研究、讨论和辩诘,这样对一个企业对整个社会才是公平的、负责的。

在其他问题上,我们也当坚持同样的道理,最恶劣的就是禁人之口,只有一种声音,那是赤裸裸的恐惧。

“富士康事件”充分反映出我国现行劳动法主要以“劳动行政监察+劳动者个体维权”模式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有很大的缺陷,因该模式中的两种机制实质上并未能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或者达不到倾斜性保护的效果。

一方面,我国劳动行政监察机构及人员可能疏于更惰于执法,而且又无法介入涉及集体劳动关系的大部分领域;另一方面,劳动者自我依靠式的个体维权无法真正强制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必导致劳动者的一些法定权益形同虚设。

与此同时,工会集体协商维权这一可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机制在我国没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此,我国劳动法应强化与完善工会集体协商维权机制,而其中的当务之急是推进企业工会的组建与运行,对此,不仅需要上级工会的扶助和广大劳动者的参与,而且需要更广泛社会力量的支持。

一、“富士康事件”说明了什么?(一)“富士康事件”的缘起与记者的被动6月15日,《第一财经日报》以《员工揭富士康血汗工厂黑幕:机器罚你站12小时》为题,报道了台资企业富士康在大陆爆出的“劳工门”事件。

[1]7月10日,台湾首富郭台铭属下的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因不满这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起诉两名记者,通过法院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3000万元的索赔;随后,法院对《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报社记者王佑两人的财产分别查封、冻结。

据《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8月28日的报道,法院采取上述行动的依据据称是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完全处于被动和尴尬的境地,被视为了“滥用和践踏新闻自由的肇事者”,将被推上被告席,接受判决。

据悉,因新闻侵权官司以3000万元的索赔案件,这是第二宗。

但作为向记者个人以3000万元的巨额索赔,这是我国新闻官司的首例。

(二)新闻法制的现状与缺失查看目前我国有关的新闻法规,呈现出这样一种态势:1现行新闻法制的局限对此,首先得从我国的法律框架说起。

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分为三类:(1)禁止性规范,即规定人们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2)义务性规范,即规定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3)授权性规范,即规定公民或国家机关有权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而有关新闻传播业的法制存在的局限是:对(1)新闻传播活动主体的禁止性规范,(2)义务性规范比较完备,而(3)授权性规范相对薄弱,现有“新闻法制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而对保障新闻自由的法规相对不足。

”[2](P4)这就是新闻传播活动相应的得不到有关法律保护,活动主体安全性较差的一个主要原因,由此使记者职业成为一种“高危”职业。

众所周知,这些年来,记者被打骂后以赔礼道歉、双方言和了之,司法纠纷往往记者败诉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富士康事件”中,当事人翁宝感慨地说:“媒体在中国越来越被证明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其实包括财经媒体。

”阅读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有关书籍不难看到,从宪法到基本法、专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部门规章制度等,对新闻事业有一整套的管理体系,从业人员如果不注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悟,就要犯错误。

但新闻工作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时得不到保障。

比如,这次“富士康事件”,后来幸好调解成功,如果双方不握手言和,法院真的判翁宝、王佑败诉,3000万元的巨额赔款会使这两位记者要连累自己的家庭和子孙后代了。

2局限的具体表现(1)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的保障缺陷目前,中国记者采访报道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的。

这是记者采访报道权最基本的法律渊源。

其他方面,我们现在的报道权、采访权靠新闻管理的一些条规来保证。

这种保证必然有其缺陷。

第一,宪法的有关条款是针对国家公民而言的,不是专门为新闻工作者而说话的。

第二,行业政策和新闻部门的社会影响,对一些人来说不起作用。

在社会现实中,有些人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根本就无所谓,你记者敢曝我的光,我就要骂你、打你,只要不负法律责任,骂了你最多道个歉,伤了你按普通公民该关就关嘛,但是,记者受到的伤害有的要痛苦一辈子。

这些年的新闻官司中,大部分也是媒体及记者败诉。

(2)舆论监督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新闻活动中,“舆论监督一直难在缺乏相关的法律保护,许多新闻单位因开展舆论监督而陷于官司之中,甚至新闻从业人员因此而受到打击迫害的恶性案件也屡有发生。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正常开展。

”[3]近年,记者正常采访报道挨打事件屡屡发生,当某些人直接越过媒体,向记者开刀时,记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显得有些无可奈何。

面对当前的新闻报道环境,处于风口浪尖的新闻记者,应以较高的素质去进行从业活动,在做好新闻事业的同时,要注意自我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一个记者的社会作用。

二、记者应怎样保护自己?“富士康事件”不管以什么结果告终,它给新闻媒介,特别是新闻记者的教训和启迪都是多方面的。

古人云:“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

”新闻事业是处在社会最前沿、与社会联系最紧密的公共事业,社会在发展,记者的每次采访报道实际都是一次学习,自己在无数次“学习”中发现不足和困惑,从而逐渐地去完善自我,做好自我保护。

正如恩格斯所言:“新闻事业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学校,通过这个工作,你会在各方面变得更加机智,会更好地了解和估计自己的力量,更重要地是会习惯于在一定期限内做一定的工作。

”(一)强化法制意识,依法从事采访报道活动在新闻事件纠纷中,媒体或记者吃亏后,人们往往慨叹现在没有“新闻法”,记者的报道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呼吁加快新闻立法,完善新闻法制。

这种看法和呼声的确有其道理,但是,这种意识是被动的,如果记者坐等“新闻法”,那么在从业活动中还要吃很多亏,受很多气。

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如前所述,我们有很多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来规范记者的行为,采访报道活动只要在有关规定中进行,即使遇上新闻官司,也不致处于太被动的局面,以致让媒体或媒介人士十次官司九次输。

可见,记者的采访报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活动,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因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应该对我国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定有所了解,尤其应该对名誉权和隐私权有深入的认识,以防止新闻纠纷的发生。

”[2](P28)我们抛开这次《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的具体纠纷不论,从笔者当记者十几年的感受而言,反观我们的新闻从业队伍,法制意识相对淡薄的记者大有人在。

尤其是都市类报纸的兴起,很多记者抢新闻的意识,写新闻的水平都是很不错的,但是,有些编辑、记者为了提高媒体的看点和卖点,往往行走在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条规的边沿。

有时,为追求轰动效应,干脆“闯过红线”,报道后出了问题再说。

记者不依法采访报道,这些年各级新闻宣传管理部门经常通报批评,甚至给予处分,媒介研究人士和媒介管理者也屡屡撰文指责和呼吁。

这次“富士康事件”从正面再次告诫记者,采访报道一定要有法律意识,依法从事自己的职业活动,只要自己的报道合法、合情、合理,真实可信,就不怕别人打官司。

比如在此次事件中,原告方开始气势汹汹,满有把握赢官司,但结果以言和告终。

(二)记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新闻报道中,虽然宪法赋予每个中国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然而,一旦涉及到舆论监督的报道,最容易惹出麻烦,这时如果自己的报道有违职业道德,那么这种“言论自由”会遭致严重的后果。

作为新闻记者,掌握着社会强势话语权,党和政府赋予了我们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它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人民群众寄予了我们应有的希望,因此,记者应随时掂量话语权的分量,考虑怎样让它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三个文明”建设,而不是滥用这种权力。

记者在新闻报道这种特殊的环境中,言论自由不能违背马列主义新闻观,具体说来就是要按照中宣部等部门在新闻战线开展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新闻观、〖JP3〗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地用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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