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七 法规清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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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各项规章制度内容的通知

清理各项规章制度内容的通知

清理各项规章制度内容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强化团队凝聚力和执行力,我们决定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更新。

特发此通知,希望各位员工积极配合,共同营造一个秩序井然、工作高效的工作环境。

一、清理工作内容1. 整理各项规章制度,将重点内容进行归类整理,建立新的管理档案。

2. 分析现有规章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针对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3. 清理历史遗留文件和废弃制度,减少冗余内容,提高管理效率。

二、更新制度内容1. 梳理各项规章制度,删除过时和繁杂的内容,保留规范和必要的条款。

2.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适时调整和更新相关制度内容。

3. 根据员工实际需求和反馈意见,修改完善相关制度,确保规则明确、操作简单。

三、制度通知发布1. 经过清理和更新的规章制度,将通过公司内部通知、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员工。

2. 全员必须认真学习新版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违反规定。

3. 针对不明确或存在疑问的条款,员工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并得到解答,确保规则实施。

四、执行监督机制1. 设立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制度执行监督,确保员工遵纪守法、规规矩矩。

2. 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纠正。

3. 营造严明的管理氛围,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五、总结建议通过此次清理更新规章制度的工作,旨在为公司打造更加规范、公平、高效的工作环境,同时也希望通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

希望各位员工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共同创造公司的美好明天。

谨此通知。

公司管理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专题七法规清理制度

专题七法规清理制度

法的清理主体也就是立法主体,那么法的清理活动是否可 授权其他主体代为进行呢?既然法的清理活动也是立法活动 的内容,国家对立法活动的授权行为作出了许可的规定(虽 然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的清理也可以授权其他主体来完 成。因此,立法主体或其授权的主体都可以进行法的清理活 动。
法的清理权限
既然法的清理活动是一定的立法主体或授权主体才能进行 的活动,也就说明了法的清理活动是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 的。立法主体或授权主体进行法的清理活动的权限也就是仅 限于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前面说了“谁制 定,谁清理”,清理的法规范性文件范围也就仅限于其所制 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法的清理主体
一般来讲,法的清理遵循着“谁制定,谁清理”的原 则,即是说,法规范性文件是由什么样的立法主体制定出来 的,对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清理工作也应当由其来完成。这 也就说明了,法的清理行使立法职权的活动。只有国家的法 律法规赋予其立法职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法的清理工作,不 是说其他主体就能拥有对冲突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权限。
23.2 法规清理方式
从我国法的清理的实践来看,法的清理方式一般有三种: 1、集中清理。立法主体对较长一段时间以来的所有现行
的法规范性文件进行较大规模的清理活动。这种清理活动从时 间来说,它意味着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是一定的时间跨度; 从数量来说,是该立法主体在特定时间内制定的所有的法规范 性文件。
规则相符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从2000年开始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之 中。同时我国也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法规清理活动,比如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 为了克服、制止乱处罚、滥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 罚的设定权、实施主体及处罚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 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 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该法颁布后,国务院及其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即展开了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

中共中央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制度.doc

中共中央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制度.doc

中共中央集中清理党内法规制度-; □ 继续有效:467件; 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记者李菲华春雨《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

根据该《决定》,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300件被废止和宣布失效,467件继续有效,其中42件将作出修改。

;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是中共中央于去年部署开展的。

根据去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这次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年7月至2013年9月),清理1978年至2012年6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第二阶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清理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前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这次中央发布《决定》,就是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重要成果。

; 这次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在我们党历史上是第一次,是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制定颁布了大量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有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滞后于实践的发展和形势任务的需要,有的存在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有的相互之间交叉重复、冲突打架。

通过这次集中清理解决好四不问题,对于全面摸清党内法规制度家底,有效维护党内法规制度协调统一,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 据介绍,这次清理工作中,中央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对1978年至2012年6月期间发布的767件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逐件予以研究、论证、审核,并充分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中央研究决定,对162件部分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38件调整对象已消失、适用期已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和标准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和标准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和标准一、清理原则(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主要包括: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的;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的。

(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主要包括: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尤其是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尤其是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被取消或者已改变管理方式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被撤销或者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已改变的;3、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4、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下级政府和部门的。

二、清理标准(一)清理涉及制定主体1、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2、规章制定主体:市政府3、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1)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2)市政府各工作部门(3)各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4)各乡镇政府(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清理规定的主要内容1、规定的内容超越权限(1)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越权制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2)行政法规违反《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制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

(3)法律、法规授权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下级行政管理部门越权制定。

规章制度清理总结

规章制度清理总结

规章制度清理总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原有的规章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因此进行规章制度清理是非常必要的。

在这次清理过程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总结:
1. 重复、冗余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很多规章制度可能会出现了重复、冲突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管理的复杂度,也影响了工作效率。

因此,我们对这些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和整合,保留了必要的内容,删除了冗余和重复的部分。

2. 与时俱进,更新完善规章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原有的规章制度可能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因此我们对一些规章制度进行了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时俱进,能够更好地适应新的环境和要求。

3. 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在规章制度清理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流程繁琐、效率低下的情况,因此我们对这些流程进行了简化和优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 强化监督和执行。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清理只是第一步,更重
要的是要加强对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规章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发挥应有的作用。

通过这次规章制度清理总结,我们不仅清理了过去的积累,也完善了现有的规章制度,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我们相信,通过这次清理总结,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2篇)

202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摘要:随着时间推移,大量的规范性文件积累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给工作带来不少负担。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管理成本,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在2024年被引入。

该制度旨在对已经过时、重复、矛盾、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持法规体系的健康有序,减轻工作负担,提高管理效率。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这一制度应明确清理工作的目标、范围、程序、责任人及时间安排,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二、确定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应包括已经废止、已经超过有效期限或者无效的规范性文件。

同时,还应重点关注重复、矛盾、冲突的文件,以及对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的文件。

清理的范围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建立清理工作的程序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查找、鉴定、评估和处理等环节。

首先,需要对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查找和分类整理,建立清晰的档案。

然后,根据文件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鉴定、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清理。

最后,对需要清理的文件进行处理,包括废止、撤销、合并等操作。

四、明确清理工作的责任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需要明确责任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权力和资源支持。

责任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文件的价值和重要性,并及时报告和处理问题。

五、制定清理工作的时间安排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有明确的时间安排,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计划。

首先,应进行清理工作的前期准备和组织,包括明确工作目标、建立清晰的档案和制定工作流程等。

然后,按照计划逐步展开清理工作,确保时间节点的顺利完成。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应加强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规章制度之制度清理工作方案

制度清理工作方案【篇一:学校规章制度修订和完善的清理工作方案】学校规章制度修订和完善的清理工作方案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证。

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学校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原则规章制度的清理和修改完善力求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保留适应的、废止过时的、修订残缺的、制定空白的”,结合高等教育规律,特别是我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体现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

二、清理范围本次规章制度清理的重点为2011年版《学校学生手册》、《学校教师手册》中学校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清理标准明确各制度的“留”、“废”、“改”、“立”,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完善。

“留”是指:学校所执行文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宜于学校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应当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废”是指:凡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式要求,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不相符合,不适宜于学校的管理要求,已经没有存在必要的,已经过时的规章制度或条款要明确废止执行;“改”是指:对不适应形式要求、部分内容不和适宜,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现行依据有所调整,不完全适宜于学校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尚不够完善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应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订完善。

“立”是指:现行制度整体上已不适用,已重新制定,或由于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实际工作需要填补制度空白的规章制度要着手制定。

四、工作程序(一)梳理整改从实际出发,结合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填写《现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

三项清理制度

三项清理制度三项清理制度是指对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等多方主体,在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需要清理的一些制度、规章、文件、标准、规范等。

在新时代下,加强三项清理工作,有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优化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1. 完善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基层意见,严格审查法律、法规适用性,确保规章刚性、实用。

2. 清理规范性文件,切实减轻行政负担。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对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的文件,也要予以废止,坚决破除各种形式的“体外政府”。

3. 加强源头管控,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内容,实行统一审查、统一公布,坚决维护国家法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严肃性。

4. 深化调查研究,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

深入调研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和补充行政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深入整治不规范行为1. 严肃整治不规范行为,全面梳理问题线索。

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一律先从快、从严查处,形成震慑,推动各地纷纷出台整改措施。

2. 督促问题整改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对查处的不规范行为,实行“问题+整改+销号”制度,督促各地及相关部门迅速整改,对整改不力、未按要求销号的,严肃追究责任。

3. 加强源头治理,完善制度机制。

建立健全发现问题、整改问题、效果评估等机制,形成源头治理新格局。

4. 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和企业自律意识。

加强对不规范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和群众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提高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1. 深化行政处罚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形成权责统一、分工合理、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行政处罚体制。

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规章制度是组织运行的重要基石,是维护组织正常秩序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规章制度可能出现过时、繁杂、混乱等问题,影响了组织的高效运转。

因此,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是保持组织管理体系健康运转的重要举措。

首先,定期清理规章制度可以帮助组织剔除过时、陈旧的规章制度,保持其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不断发展,一些过去的规章制度可能已经不适应现实需求,甚至已经落后于时代潮流。

通过清理,可以及时发现并剔除这些不适用的规章制度,为组织管理提供更加清晰、简洁的指导。

其次,定期清理规章制度可以帮助组织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一些规章制度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累积,变得繁琐复杂,给员工的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通过清理,可以将重复、冗余的规章制度合并或删除,简化管理流程,减轻员工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定期清理规章制度可以帮助组织规范制度执行,强化管理执行力。

经过清理,可以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明确责任与权利,强化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保证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有利于保持组织管理体系的
健康和稳定。

它不仅有助于剔除过时、繁杂的规章制度,保持其与时俱进,还有助于简化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管理执行力,为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因此,各个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对规章制度的定期清理,确保其规章制度始终能够适应时代的需求,为组织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
是指为了管理和维护组织内部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适时性,制定相关规定和流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更新的一套制度。

规范性文件通常包括组织的政策、制度、流程、规章等文件,这些文件对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组织发展的变化,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过时、重复、矛盾等问题,需要进行定期清理和更新。

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清理周期:制定清理周期,例如每年或每季度进行一次清理。

2. 清理责任人:明确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责任人,通常是组织的管理人员或管理团队。

3. 清理标准:制定清理标准,包括文件的有效性、适时性、重复性等方面的评估标准。

4. 清理流程:制定清理流程,包括文件的甄别、审核、修改或废止等环节。

5. 文件更新:清理出的文件一旦被确认需要更新,责任人需要及时对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通知。

6. 文件备份:清理过程中,需要对清理的文件进行备份,以备后续需要使用或查询。

7. 监督与评估:制定监督和评估机制,对清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的有效性和运行效果。

通过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组织能够及时清理和更新过时的文件,减少文件的重复和矛盾,提高文件的有效性和适时性,保持组织运行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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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清理的优越性在于针对性强,能够集中时间和力量解 决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问题,使得各种法规范性文件关于 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的问题达到高度统一与协调。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建立我国规范化的法 规清理制度应当采用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式,定 期清理一般以一年为时限,各立法主体确定一年的某阶段时 间为法的清理工作时间,制定法的清理工作计划与目标 ; 专项清理可以每年确定某一方面的内容为重点,比如行政处 罚、涉外经济法规、税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可以说采取了三次大规模 的集中清理活动:第一次是第一部宪法制定以后,对我国解放 以后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第二次是在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对文革以前的法律法规进行大规模的清理;第三次是 从2000年以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为履行入世之承诺, 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大规模的清理。因此,这 样看来,集中清理一般是发生于重大的历史变革时期,为适应 历史变革的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清理活动。
第三、法的清理是遵循法定程序的活动。法的清理是有权 机关遵循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虽然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并没有明确法的清理程序规定,但立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规范 的程序,一般由特定机关的工作机构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分类、 整理与审查,提出清理的意见(或报告);其次交由立法机关 审议通过;最后是公布清理决定。比如六届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作委员会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1978年以前颁布 的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 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以前 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23.1 法规清理的内涵
我国学者周旺生对法的清理作出了这样的界定: “法的清理是指法定有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在自己 的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方法,对一国现存的规 范性法的文件进行审查,解决这些规范性法的文件 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加以变动(修改、补充或 废止)问题的专门活动。”
—— 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 与上位法相抵触、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是否继续有效进 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解决法律规范冲突机制。” (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法的清理机制包括这样一些内 容:法的清理主体、法的清理权限以及法的清理程序等。 法的清理主体
一般来讲,法的清理遵循着“谁制定,谁清理”的原 则,即是说,法规范性文件是由什么样的立法主体制定出来 的,对法规范性文件进行的清理工作也应当由其来完成。这 也就说明了,法的清理行使立法职权的活动。只有国家的法 律法规赋予其立法职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法的清理工作,不 是说其他主体就能拥有对冲突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权限。
(三)法的清理程序 法的清理活动也是一项立法活动,因此,法的清理程序也须遵 循立法活动遵循的一般或基本的程序: 第一、法的清理案的提出。法律案的提出是属于特定的主体, 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的属于立法主体立法事项范围内的法律案。 不同的立法主体有着不同的立法提案权主体的范围,如全国人大 常委会,其立法提案权主体的范围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 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 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等。对于法的清理案的提 出,我国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由立法主体的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比如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的法制局(办)等。笔者认为,法的清理案的提出应该具 有专属性,只能为立法主体的组成机构一般是法制工制机构提出, 为什么呢?
法的清理主体也就是立法主体,那么法的清理活动是否可 授权其他主体代为进行呢?既然法的清理活动也是立法活动 的内容,国家对立法活动的授权行为作出了许可的规定(虽 然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的清理也可以授权其他主体来完 成。因此,立法主体或其授权的主体都可以进行法的清理活 动。 法的清理权限 既然法的清理活动是一定的立法主体或授权主体才能进行 的活动,也就说明了法的清理活动是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 的。立法主体或授权主体进行法的清理活动的权限也就是仅 限于立法主体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前面说了“谁制 定,谁清理”,清理的法规范性文件范围也就仅限于其所制 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决议指出,所有从1949年10月1日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的、 批准的法律、法令,除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 根据这一决议,国务院在1955年对原政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 发布的法规进行了一次清理。第二次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 后,为消除“文革”法律秩序造成的混乱状况,五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 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宣告建国以来制定的 法律、法令,除同第五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 法律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国务院其后开展了一系列的 法规清理工作。第三次是为迎接入世正在进行的法律、法规 与规章的清理工作。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以后,为 履行对外承诺,保证法律、法规、规规章与世贸
2、定期清理。对法律法规的定期清理,就是把清理工作作 为立法主体的常规性工作,每间隔一段时间就对其制定的法规 范性文件进行的清理活动。
法的定期清理,有利于及时协调法与法之间、法与社会变化 和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够及时地发现与避免立法冲突, 防止集中清理所带来的不良影响。 建立规范性的定期清理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消除或避免立法冲突有积极的意义,为此,1985年,国务院办 公厅发布41号文件,规定今后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法规清理一次,做到该废的废,该改的 改,该立的立,使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清理法规工作经常化、 制度化(李步云、汪永清主编:《中国立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中国法 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92页。)这种清理的范围还是比较小的,作 为一项制度性规定,它不仅应适用于政府的立法,对于地方人 大的立法也需采取定期清理制度。合理的做法是,全国人大作 出一项关于定期清理的决议,要求所有的立法主体每年对法律 法规清理一次,对定期清理的时间、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确的 制度化规定。
3、专项清理。专项清理一般是针对一定内容的法规范性文 件所进行的清理。比如说1996 年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出台, 但是在这项法规出台之前,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非常混乱,行 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各种规章都乱设处罚,处罚的种类与幅 度也是多种多样。《行政处罚法》的出台就是为了治理这种乱 设处罚问题,规范行政处罚的运作。所以该法在其附则中要求,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 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 1997年12月 31日前修订完毕。根据这一要求,国务院及其各部 委、地方人大及其政府对各自法规、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 定进行一次专项清理的工作。“截止1997年11 月,仅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共修订规章 1570 多件,废止规章 约1200多件;国务院有关部门修订规章210多件,废止规章30多 件。”(刘莘主编:《国内法律冲突与立法对策》,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规则相符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从2000年开始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之 中。同时我国也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法规清理活动,比如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 为了克服、制止乱处罚、滥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 罚的设定权、实施主体及处罚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 “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 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 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该法颁布后,国务院及其 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常务委员会 即展开了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
从法的清理内涵的界定以及实践中的操作来看: 第一、法的清理是一项立法活动。法的清理是对现行存 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一定有方法和原则进行分类、整 理、审查,并在必要时,即存在立法冲突时,依法定职权和 程序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甚至废止的行为,实质上是法的 立、改、废的活动,因而是一项立法活动。
第二、法的清理是有权机关进行的工作。法的清理一项 严肃的活动,不是任何其他机关或个人都能进行的,只有国 家特定的政权机关也即享有立法权的机关才能为之的活动。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的清理活动也只是在其权限 范围内,一般来说,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有权 制定的机关在其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清理有关法规。 此一特征将其与法规(或法律)汇编区别开来,虽然我国立 法机关也进行法律汇编,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法律 法规汇编,但其他主体如高等学校、出版社等也进行法律法 规汇编工作,它不是立法活动,它不能对法规范性文件进行 立、改、废的工作。
专题七 法规清理制度
在我国一元两级多层的立法体制状态下,立法主 体的权限不明晰造成了我国立法冲突的不可避免; 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为本部门、本地方谋利益的情 况下,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冲突、地方立法之间 的冲突也就在所难免。立法的冲突不仅有可能造成 了司法适用的困难,也有可能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 发生。相关法律法规对立法冲突的解决方式的规定 主要有:备案与审查、改变与撤销、立法解释或司 法解释等。在实践中,还有一种解决立法冲突的方 式,那就是法律法规的清理制度。
23.2
法规清理方式
从我国法的清理的实践来看,法的清理方式一般有三种: 1、集中清理。立法主体对较长一段时间以来的所有现行 的法规范性文件进行较大规模的清理活动。这种清理活动从时 间来说,它意味着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是一定的时间跨度; 从数量来说,是该立法主体在特定时间内制定的所有的法规范 性文件。 集中清理有它的积极性与价值:它可以对所有的现行法规 范性文件进行集中审查,一次性地解决较多、较大的问题;但 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集中清理是以一定范围或一定时间的立 法冲突为代价的,它并不是在出现立法冲突时就启用清理机制, 而是待到一定时期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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