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一章 总论
新旅游法全文和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有权知悉、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内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

新旅游法全文及解读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和文化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
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对旅游行业进行了全面管理和规范。
今年5月28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法》,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文将对《旅游法》进行全文解读。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旅游的基本概念、旅游的重要地位、旅游的发展方向和保障措施等。
通过本章的规定,可以了解到旅游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政府对旅游业的态度和措施。
第二章旅游市场主体本章主要规定了旅游市场主体的类型、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饭店、导游、游客等,本章旨在保障旅游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第三章旅游交通运输本章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管制度,保障游客的安全和权益。
同时,本章还规定了旅游交通运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旅游交通运输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旅游行程与合同本章规定了旅游行程和合同的规范,保障游客的权益。
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内容、时间、费用,以及游客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第五章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本章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标准和措施。
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是旅游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的标准和措施需要加强制定和实施。
第六章吸烟与文明旅游本章规定了旅游活动中的吸烟规定和文明旅游的要求。
吸烟和文明旅游是旅游行业中的重要问题,需要加强规范和宣传。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旅游行业中各市场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对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保障游客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新颁布的《旅游法》具有较为全面的覆盖面,其中包括旅游市场主体、旅游交通运输、旅游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将为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和监管措施。
同时,它也提醒广大游客在旅游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失。
第一章旅游法概述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旅游法概念
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旅游活动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促进旅游业健康稳步地向前发展
2、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3、作用
世界旅游立法概况
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 规则的公约》 2.《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3.《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 (一)国际旅游公约、条约和协定 输的国际公约》 4.《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 约》 5.《国际旅馆业新规程》 (二)发达国家的国内旅游立法 6.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 等国际公约
出现(原始社会的末期) --- 初步发展(奴隶 社会、封建社会) ---- 进一步发展(近代) --- 大 发展(现代) 现代意义的旅游业的诞生则是 19 世纪 40 年代旅 行社的出现(托马斯•库克)
2、旅游法的产生
旅游业发展导致旅游法的产生,而旅游立法则 是旅游业向前发展的迫切要求。
移的法律事实 (自然、社会现象)
[2]、法律行为
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意识的活动 它能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为是最普遍、最广泛 的法律事实,按其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四、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概念:指国家机关监督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正确行使 权利 切实旅行义务并对侵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追究 法律责任的活动。
1第一章旅游法概述第一节第一节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旅游法的产生及其调整对象一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法的产生一旅游业的发展与旅游法的产生11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出现原始社会的末期出现原始社会的末期初步发展奴隶初步发展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社会封建社会进一步发展近代进一步发展近代大大发展现代发展现代现代意义的旅游业的诞生则是现代意义的旅游业的诞生则是1919世纪世纪4040年代旅年代旅行社的出现行社的出现托马斯托马斯库克库克22旅游法的产生旅游法的产生旅游业发展导致旅游法的产生而旅游立法则旅游业发展导致旅游法的产生而旅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7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042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
第一编旅游法总论

第一编旅游法总论旅游法总论法行为规范或行为规则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法律后果可以做什么行为应该做什么行为不应该做什么行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旅游法学课件广义,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法律狭义,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旅游法学课件我国的立法机关: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授权的各委办局地方各级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的效力层次:法律法规的效力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问:如何对待不同层次法律文件中的矛盾?如何对待同一层次法律文件中的矛盾?旅游法学课件法律适用上遵循两条古老的法律原则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的原则保护弱者的原则旅游法学课件第一章中国的旅游法制建设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一、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经济的发展是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旅游业的发展向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旅游法学课件二、旅游业的法律调整旅游业的法律调整,是指国家运用其权利,采取一系列法律手段,对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性调整。
我国法律对旅游业的调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分为两大部分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旅游法学课件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旅游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旅游活动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种类型:(1)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关系。
(2)旅游企业与旅游者、各旅游企业之间以及旅游企业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
(3)旅游企业内部各行政部门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等综合关系。
(4)旅游接待国与外国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5)客源发生国与旅游接待国之间的关系。
旅游法学课件三、旅游业与法制建设新形势下的旅游业法制建设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法制建设。
旅游法的制定(旅游立法) 旅游业法制建设旅游法的实施(旅游执法)旅游法学课件第二节旅游业法制建设一、旅游法的概念各国的旅游基本法(狭义) 旅游法的定义法律规范体系的全部(广义)旅游法学课件旅游基本法所谓基本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就社会生活某一领域内最根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的法律。
旅游政策与法规 第1章 旅游法

• (四)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 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游法》规定,按照下列情形处 理: •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
除合同。 • 2、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 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 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 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 者分担。 •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 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 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二)业务范围 • 旅行社可以在取得相应业务经营许可后,经营 下列业务: • (1)境内旅游; • (2)出境旅游; • (3)边境旅游; • (4)入境旅游; • (5)其他旅游业务。
• (三)质量保证金制度 •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 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 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 的费用。
• (二)导游权益 •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 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的导游 服务费用 •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 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 (三)导游义务 •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 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从事业务活动,应当 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 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 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 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 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 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第1章

第一篇
旅游业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旅游法的概述
第一节 旅游法概论
一、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
(一)旅游政策 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旅游目标而制定的调整
一定旅游关系的行为依据和准则。
旅游政策
宏观经济政策
行业发展政策
环境影响政策
(二)旅游法规
1、法规: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并且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一、概念 旅游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旅游合同
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与旅行社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旅游者 与各服务行业之间的合同关系等。
旅游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
三、构成要素
主体
实际参加者
旅
游
法
制定机关
法规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特区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区人大
行政法规 军事法规 地方性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 自治法规
2、旅游法规: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所制定的调整旅游经 营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中国 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
二、旅游政策与旅游法规的关系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性
理论基础 经济基础 体现的意志和利益 根本任务
区别
制定主体 实施方式 表现形式 调整范围和社会功能 稳定性和灵活性程度
三、旅游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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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教程》讲稿一、课程性质与教学要求《旅游法规》是旅管理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应用性学科:课程的教学要求是:1、能系统地掌握旅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础理论2、能运用旅游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方法解决旅游及酒店经营中的法律问题3、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二、课程教材教材:韩玉灵主编《旅游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7月三、教学媒体使用建议:本课程的媒体选用文字教材,多媒体课件等,其中文字教材是课程的基本媒体。
四、教室环节、教学方法和形式1、较系统地课堂讲授旅游法的基本理论2、组织学生结合旅游及酒店的实际进行课堂讨论3、指导学生将所学得知识延用于旅游及酒店业实际工作4、结合当前旅游及酒店业的热点问题撰写分析、讨论、评述、研究文章或提出对策五、进度安排本课程的课内学时为72学时,包括课堂教学、课堂讨论的学时,但不包括课外自学和课外作业。
六、学习方法:1、认真看书听讲。
2、注意把书本知识与旅游实践相联系。
3、把书本知识与典型案例相结合,加深对有关知识和理论的理解把握。
第一章旅游法总论学习目标: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学习者要了解旅生产的背景,掌握旅游法、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了解旅游立法的概况。
要点: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旅游法制建设;其他国家、地区的旅游法情况。
为了使中国旅游业获得更大发展,不仅需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改变传统的行业管理方法和手段,需要继续完善落实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而且更需要法治对旅游业保驾护航。
通过加强旅游业的法制建设,可以规范旅游业的经营管理,提高旅游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解决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一节旅游法概述一、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1、旅游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经济的发展旅游法是旅游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它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产生,又在旅游业的不断发展中完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最终完成其历史使命。
暂时性、异地性和目的性是旅游的特征。
旅游发展所需的主客观条件都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不可分。
可以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也为旅游法制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古代的旅游活动难以产生复杂的社会关系。
19世纪40年代,随着欧美旅行社的产生,标志旅游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比早期旅游丰富得多。
少数讲究法制的国家,试图用法律手段解决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但专门的旅游法律还没有出现。
二次大战后,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旅游业在世界经济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
同时,旅游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互作用不断扩大,旅游所形成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又导致了复杂的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和冲突的产生。
一些国家,尤其是旅游业发展较快的国家,感到旅游立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立法便成为促进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
2、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向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向立法提出的要求,指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有哪些问题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从而加强对旅游业的法律控制,以协调关系,缓和矛盾,解决问题,调动积极因素,抑制以致铲除消极因素,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主要包括以下立法内容:①关于旅游业的法律地位。
指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处位置的法律确认。
即国家通过法律来确定旅游业在经济生活中的性质、作用和前景。
它是旅游业在经济生活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②关于旅游业经营者的主体地位。
旅游经营者是旅游市场的主体,其行为直接关系着旅游业的发展和兴衰。
因此,正确确立旅游业的产业地位,规范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组织形式,规范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确立相关的市场规则,以减少市场的盲目性,净化旅游市场,形成公平有序的经营秩序,成为立法不容忽视的问题。
③关于旅游者。
旅游者是旅游市场的消费者,其付费旅游,理应得到相应的服务和待遇,并有权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
旅游者的法律地位及如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直关系到旅游业的发展。
因此,旅游者的概念、旅游的法律地位,旅游的权利义务及国家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游立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④关于旅游资源与旅游基础设施。
旅游业是凭借旅游资源和设施来发展的,所以,保护旅游资源,合理建设旅游的基础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旅游业,也是立法中值得重视的问题。
⑤关于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
坚持旅游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方向,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是旅游立法的重要内容。
二、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旅游法概念是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反映了旅游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旅游业的的法律调整,是指国家运用权力,采取一系列法律手段,对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种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性的调整。
从而使旅游活动中形成的种种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国家所确认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从而保障旅游业有序,稳步地发展。
我国法律对旅游的调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分为两大部分: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普遍运用的法律法规。
这是由于旅游业的法律调整具有依托性、综合性和关联性的特征。
依托性:指旅游业依托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综合性:指旅游业的构成包括食、住、行、游、娱、购六大要素,涉及面相当广泛,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关联性:旅游业的发展是与其它行业的发展紧密关联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任何主体都应当遵循的相应的原则和规则,旅游业也应当遵守。
上述旅游业的法律调整的特征说明,我们在了解专门的旅游行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必然了解这些普遍适用于旅游业的其他法律、法规。
2、在旅游业的发展中,需要由法律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有:(1)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4)上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5)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6)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7)中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及外国旅游经营者进入中国旅游市场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关系。
三、旅游法的制定1、旅游立法体制旅游基本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旅游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旅游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地方性旅游法。
2、旅游立法程序(1)旅游立法程序:指有旅游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旅游法律、法规的工作次序。
(2)旅游立法体系:目前尚未形成相互联系、比较协调、相对独立的旅游立法体系。
据《中国旅游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十五”期间,我国将要建立的旅游立法体系如下:①以地方旅游法规为基础。
②以部门规章为先导。
③以行政法规为重点。
④以制定《旅游法》为目标。
(3)旅游法的解释①法律解释的概念:指由特定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统治意识、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法律或法律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和说明。
②法律解释的种类:分有效法律解释和无效法律解释两类。
我国有法律解释权的主体包括:A、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C、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运用的问题行使解释权。
D、地方国家机关。
四、旅游法的实施1、旅游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原则(1)旅游法律实施的概念:是法律实施的组成部分,也就是将旅游法律、法规抽象的规定,转化为现实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人的实际的法律活动。
(2)旅游法律实施的原则: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旅游法的执行: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专门的国家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律法规对在旅游活动中形成的有关社会关系进行的调整,适用法律的行为,属于执法。
3、旅游行政执法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执法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行为。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行为,即“行政执法”。
旅游执法,主要指的是旅游行政执法。
即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包括一般旅游行政执法和准司法性旅游行政执法活动。
在旅游法实施的过程中,旅游行政执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旅游法规是上行政机关执行的,绝大部分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也是由旅游行政机关处理的。
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通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实施的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旅游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第二节旅游法律关系一、旅游法律关系概述1、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法律关系:基于法律事实,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旅游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
①旅游法律关系必须以现在的法律规范为前提。
②旅游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③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④旅游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关系。
⑤旅游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
⑥同时,由于旅游业的依托性、关联性、综合性的特点,调整旅游业的法律规范的范围比较广泛,所形成的既有横向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又有纵向的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
加之,由于当前我国大量的旅游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旅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样,由此类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不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2、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以下三种:①物。
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
②行为。
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使权利、发行义务的活动。
③智力成果。
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成果。
如商标、专利等。
(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旅游活动中的法律权利(1)旅游活动中的法律权利:即旅游权利,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在旅游活动中,常见的旅游权利有人身权、财产权、诉权。
此外,旅游企业依法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也是重要的权利。
(2)行使旅游权利应当坚持的原则:旅游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采用适当的方法,实现其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依法取得的权利。
应当坚持的原则: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