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官详解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双方权益的保障。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能会遇到需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概念、类型、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概念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和劳动者单方解除权。
其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又分为无过失性解除权和过失性解除权;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分为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
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类型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1)无过失性解除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劳动者存在无法满足岗位职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形,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劳动者。
(2)过失性解除权: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过失,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用人单位可以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1)预告解除权: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
(2)即时解除权: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可以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条件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条件(1)无过失性解除权:劳动者存在无法满足岗位职责、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等情形。
(2)过失性解除权: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
2.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条件(1)预告解除权:劳动者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劳务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一、引言劳务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可能会出现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本文将围绕劳务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展开论述。
二、单方解除权的概念单方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在特定条件下,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劳务合同中,单方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权三、劳动者单方解除权1.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书面通知用人单位;(2)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3)非试用期内,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2. 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5)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违章作业或者冒险作业;(7)劳动者可以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1.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情形(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3)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权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摘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法有效形式。
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推进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难免会产生诸多的劳动争议。
近年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围绕劳动合同单方解除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数量显著增加,深入剖析该现状的原因,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制度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本文讨论了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之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探析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之完善,针对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法;单方解除合同目录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基本理论 (3)(一)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涵义 (3)(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解除的区别 (3)(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3)(四)我国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立法 (4)二、我国劳动者单方解决劳动合同权存在的问题 (4)(一)条件、程序定性不明 (4)(二)适用范围过宽 (5)(三)导致授权不平等 (5)(四)法律责任性质不明确 (5)三、我国劳动者单方解决劳动合同权利与制度的完善 (6)(一)明确定性 (6)(二)限定范围 (6)(三)引入分层立法保护劳动者 (7)(四)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7)结论 (7)参考文献 (7)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基本理论(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涵义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合同期限与职责之前,一方在法律许可条件下,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掌握劳动合同的时限很重要,劳动合同中的权利的行使与依法有效成立后的时间限制,但不履行。
这点在时限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涉及承担责任和权利和义务的有效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在开始进入法定时限之前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浅析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 3 )法律后果:使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双 方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终止;通常不产生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但 劳动合 同约定 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条款 的除外。 2 、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的形态 ,又可 以划分为须告知的即时解除 权与无须告知的即时解除权。 ( 1 )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 。 《 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 款规定 的六种情形,均可产生此种解除权。 《 劳动合 同法》第三 十八 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以解除劳动合
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 冒险作业危 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 以立即解 除劳动合 同,不需事先告知 用人单位 。可见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行使 要件为 :用人单位存 在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 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
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 身安全 的。符合其 中之 一 者 , 劳动 者可 当 即解 除劳 动合 同 ,无 须履 行 任 何通 知 程序 。
准 。被告迟迟不与原告解 除劳动关系,导致原告丧失其他就业机会, 原告于2 0 1 3 年初向仲 裁委 申请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劳
动关系 。嗣后,纺织公司起诉至法 院要求撤销仲裁裁 决,法院判决解
除双方劳动关系,纺织公司未提出上诉。 从这个案件不难 发现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实践 中还存 在种种问题 ,需要我们逐步解决。 2 单方解 除劳动合 同的 内涵
的Hale Waihona Puke ( 四)用 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
权益的; ( 五 )因本法第 二十六条第 一款规 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 同无效
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动终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提前通知: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
具体的通知期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异,通常为30天到60天。
2. 解除事由: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合理的事由。
例如,劳动条件远远低于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等。
3. 补偿责任: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包括依法支付已享受的培训费用、赔偿用人单位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都比较严格,因此劳动者应在解除前仔细考虑和评估自己的情况,并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此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劳动法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劳动者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引言劳动合同具有双方约定的特性,即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双方在共同遵守合同的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经常面临各种困境。
因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成为一种重要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机制。
本文将探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分析其合理性和实施中可能带来的问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三章第四十三条,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支付劳动报酬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2. 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违法国家规定,从而使劳动者工作不能进行或者不能继续进行的;3. 用人单位违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4. 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5.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情况。
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劳动者遭遇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侵害,他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通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
这一权利的保障,无疑增强了劳动者的话语权和自主能力。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增加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使得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契约关系时处于更加平等的地位。
这一权利的存在,有助于减轻劳动者的心理压力,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明了他们对自身权益的坚决维护,使用人单位不敢随意侵害劳动者权益,有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促进用人单位合法行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可以迫使用人单位遵循合同约定、合法用工,不敢轻易违法违规行为。
因为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让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论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论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提要本文针对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立足国内的现实状况,对该项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着重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内涵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劳动者该项权利,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种类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劳动者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便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将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划分为以下几种形态:(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
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通常情形,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理,何时参加劳动,为谁劳动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者自愿签订的,自然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履行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要求,届时便会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应强调的是,该30日的预告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不能以任何方式再行作出限制,包括合同约定的方式。
(二)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
劳动者的即时解除权的本质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可以不经提前通知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该情形在大陆法系被称为被迫辞职,在英美法系被称为推动解除。
劳动者在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试用期内的任意解除权。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互相了解和适应的一段合理时期。
在试用期内,就劳动者而言,其可以选择不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理由地直接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单方就此作出任何限制。
但是,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配合用人单位完成相关手续和工作的交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有预告解除权、即时解除权和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权三种情形。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
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无过错,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探析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工人权之法,是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进步之法,但《劳动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且《劳动法》本身也有争议的地方。
本文针对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展开论述,首先分析了关于此项自由规定的第31条的立法理论基础,然后着重解析理论界与实践中适用第31条的问题与缺陷,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劳动法第31条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劳工保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预告期,“弃权条款”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形,具有重要意义,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此条文字体现的立法精神,理论界与实务界多给予很高的赞赏。
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宣言,更要追求权利实现。
由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有歧义,适用多有不便。
为此,很有深入分析的必要。
第一部分《劳动法》第31条的理论基础一、劳动法立法意义法律中每个条文的理论基础都离不开整体的理论基础,对于《劳动法》而言,它体现的理念很多,基本的是劳动者的人权保护以及以社会为本位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两方面,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要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国情以及与国际社会劳动保护的接轨。
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商品,在运用民法、经济法来规范劳动力市场,以保持劳动力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相统一的同时,还必须针对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在劳动立法规定劳动力市场的特殊规则,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
概括地讲,我国劳动法的意义有:(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
(2)合理配置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3)维护劳动者基本人权。
(4)解决劳动争议,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5)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⑴二、《劳动法》第31条立法意义从宏观的角度把握了劳动法制的意义后,针对本文所要论述的劳动法31条规定,我们便可作进一步的思考,此条实际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自由,因为不管从推动劳动效率、还是经济发展、还是劳工保护方面看都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直接体现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是择业自由的扩大化处理。
劳务合同单方解除权
一、单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合同:1. 当事人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2.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务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1. 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合同未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 合同解除权人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
三、劳务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程序1. 解除权人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内容应明确告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2. 对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3. 若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 若对方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无效,合同继续有效;若确认解除行为有效,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四、劳务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1.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解除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若合同解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解除行为无效,合同继续有效。
4.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一方已履行完毕的义务,对方不得要求返还。
总之,劳务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合同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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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官详解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明阳天下拓展对于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涉及到很多的问题,本文主要是探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情形以及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对策。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分析首先,从劳动者角度分析: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先就业再择业的想法较为普遍。
由于就业岗位缺乏,一时难以找到称心的工作岗位,于是不少劳动者抱着试试看的态度随便先找一个企业落脚,待有了合适的工作后就立即辞掉原工作。
再就是管理不规范,工作时间过长,加班加点过多、过滥,造成劳动者身心疲惫。
此外还有一个培训费用的问题,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对员工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高额的培训费用,但员工在学到技术后,为了逃避因“跳槽”而向原企业赔付培训费用,就会采取不辞而别的办法。
其次,从企业角度分析:有的企业管理不规范,任意拖欠员工工资,不按国家规定为员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福利费用等等,这些都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而有的企业为了发展自己,往往采取“挖”、“猎”人才的办法,以超过原用人单位工资报酬的手段来吸引劳动者。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自然就会受利益驱动而单方违约“跳槽”到新的单位。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分析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给出了法律依据。
其中,可将其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权1、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法律依据,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自通知之日起经过30日(试用期经过3日),劳动合同即为解除,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
其中的30日与3日之规定,即为单方解除权行使的预告期,劳动者须遵守该预告期。
所谓无过错,是指对被解除权人即用人单位而言,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没有过错;否则,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补偿金之责任。
2、行使要件:劳动者行使该解除权,应遵循《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预告期与书面通知形式规定,即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届时即发生解除之效果。
3、法律后果:使劳动合同的效力提前消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通常不产生经济补偿金与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合同约定有服务期与竞业限制条款的除外。
(二)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的形态,又可以划分为须告知的即时解除权与无须告知的即时解除权。
1、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情形,均可产生此种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其行使要件为:一是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情形之一;二是劳动者需告知用人单位,至于告知方式,《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劳动者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告知方式。
2、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
行使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可见无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行使要件为:用人单位存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符合其中之一者,劳动者可当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履行任何通知程序。
3、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一是导致劳动合同效力提前消灭;二是对劳动者而言,随着劳动合同的解除,产生经济补偿金请求权、赔偿金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存在的缺陷研究(一)劳动者预告辞职权与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冲突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不仅可提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预告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似乎是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与劳动合同期限的设置目的并不相符。
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意的结果,既为定期就应该相对稳定,无法定事由,不应提前解除或任意延长。
如合同能随意提前解除,那就失去了定期的意义。
(二)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合同制度存在不稳定的隐患现在的预告解除合同制度,除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3日)之外,并未对劳动者行使该权利作任何限制。
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法律责任,也仅是承担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要知道,当今时代劳动者替代程度已因劳动者素质不同而产生不容忽视的变化,许多行业和领域,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低于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很难在30日内找到可完全替代者。
对劳动者重点保护的目的,是追求劳资双方地位平等和利益平衡,绝不能以一味的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来单方面追求劳动者的利益。
因此这种单方预告解除权,似有矫枉过正之嫌,使劳动关系存在着不稳定的隐患。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存续期间规定不明确我们知道,民法上关于权利的行使,一般都有时间限制。
关于形成权如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行使期间为一年。
劳动合同法上的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该法对其存续期间并未设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一些争议。
例如吴某在某公司工作,签订有劳动合同。
2007年5月由于公司业绩不好,拖欠吴某当年5月、6月份工资共4000元。
2007年12月,由于吴某另谋职业,便以公司拖欠2007年5月、6月份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吴某据此享有须告知的单方即时解除权,并因解除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该解除权应在何期限内行使呢?对此《劳动合同法》未有明文,相关司法解释也只是针对诉讼时效、仲裁时效问题作了规定。
如此,是否就意味着权利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该解除权?如果任由权利人的解除权无限期存续下去,既不符合权利设定的本旨,也不符合形成权的特征,背离除斥期间的属性:预定某种权利存在的期间,同时也不符合诚信原则。
至于拖欠工资,劳动者在时效期间内主张支付是没有问题的。
吴某明知公司拖欠工资,但怠于行使解除权或起初不愿行使,在几个月或更久之后突然告诉单位,因单位拖欠其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此,吴某依照现行法规定,完全可以享有该解除权,并行使之使其产生所欲达到的效果。
但从权利设定的宗旨上,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又是与法理相悖的。
(四)对服务期违约金与竞业限制违约金实行二元化标准不利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违约金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违约金含义有二:一是其适用对象,不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用人单位;二是它所涵盖事项,不仅包括定期合同的履行期限,而且还包括服务期、竞业限制等特殊约定。
狭义违约金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即针对劳动者设定的违约金条款,其特点是对可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进行限制,一般仅包括服务期、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事项。
广义违约金因限制劳动者辞职权而遭到立法的否定,而狭义违约金则正确处理了劳动者行使单方辞职权与违约行为的关系,兼顾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可以采纳的。
《劳动合同法》采纳了狭义违约金观点,但在修改时出现一些偏差:一是对约定服务期、支付违约金的范围限定太窄,只规定培训一项,而不含出资招用、分享利润、高额安家费、提供住房等福利待遇,这会打击用人单位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劳动者也会因此丧失一些丰厚的待遇;二是《劳动合同法》未对违约金数额作出“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之规定,对服务期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实行的是二元化标准,规定服务期违约金数额实行法定标准,总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把用人单位损失严格限定在直接损失范围内;另外,对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则全未提及,对依然在服务期内的劳动者约束力度显然太小,抑制了用人单位培养高级人才的热情。
同时,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的失范,也极有可能被用人单位利用,而以高额违约金为劳动者定制新的“紧箍咒”。
(五)劳动者单方预告辞职权的规定对强势劳动者的规制不足劳动力市场上,专业紧俏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等,属可替代性较弱的劳动者,他们处于劳动者层次序列中较高层或顶层,稀缺性注定其具备炒用人单位鱿鱼的资格与实力。
在实践中,也确实常发生此类劳动者恶意跳槽案件。
究其原因,就是劳动立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辞职权时,忽视了劳动者的分层,对强势劳动者缺乏有效规制。
按照美国等国外学者的观点,强势劳动属于企业的人力资本,企业对其投入了远高于普通劳动者标准的培训或其他福利待遇。
我国劳动立法虽规定了服务期,并规定违反服务期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但这种违约金,仅具补偿性而无惩罚性,对此类劳动者来说,这简直形同虚设。
为获取更大利益,跳槽之风已愈演愈烈,其中相当一部分事件,不仅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根本利益,甚至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东航公司全体飞行员集体返航事件便是一典型之例。
若不尽快解决此类问题,劳动关系的和谐性势必难以建立和维护。
四、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对策由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完全有必要加以完善。
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一)完善不同劳动合同类型,对行使劳动者单方预告辞职权设限制条件很多国家的劳动法,都规定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者预告辞职,如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除非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定期劳动合同只有当事人有严重过错或遇不可抗力,才能提前解除。
此种规定,我国立法完全可以借鉴;而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则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前预告解除。
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真正解决预告解约与合同期限的冲突,使《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摆脱“有悖于有约必守法理”的指责,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对于存续期间问题,建议应通过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对单方解除权预定一个合理的存续期间,以减少这种权利行使的任意性与不确定性。
比如规定自解除权事由发生之日起或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权事由发生之日起经过半年或一年,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劳动关系;否则,即不能再以该事由行使解除权,但不妨碍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