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之实然法分析及应然法思考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
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
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
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
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
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
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
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
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
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
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
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
因为,它标识了一种独特的方法,声称要价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现状、不足与完善

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现状、不足与完善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目前中国合同解除制度问题研究【引言第一章】合同解除制度概述【第二章】合同解除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第三章】合同解除制度的比较分析【第四章】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现状、不足与完善【结论/参考文献】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第4 章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现状、不足与完善探究一国某项制度的何去何从,要以文化传承与人文背景为视角,“桔生淮南为橘,生于淮北为枳”的道理亦如此,在比较各国关于合同解除制度之后,我们也很容易发现,法律制度先进且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立法均是站在各国的人文背景之下作出的指引。
“一项制度的好坏,要听取制度消费者的声音”,研究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好坏,就要站在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指引社会交易秩序的立场上展开。
合同背后蕴含着合同相对人的主观价值评判,这种评判取决于一项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人文背景。
看一个国家合同法的进步程度不仅要看到合同效力制度的科学程度,更要看合同的退出机制,也就是合同的解除制度的自由与完备程度。
我国合同解除制度可以分为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两个时期的立法呈现了鲜明对比,更体现出了一种集体主义向人本主义的进步。
这种进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探索与前进的成果,彰显了合同解除制度引导经济活动的功能。
纵向来看,任何制度体系都存在于一定的发展过程中,这个发展的过程就是改革的过程,改革就必然存在着否定与肯定,抛弃与继承。
4.1 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合同的背后蕴含的是自由的价值,是对个体自由意志的尊重。
我国古代历史浓厚的重农抑商色彩,并且受到民刑不分的浓厚官本位色彩的司法制度的桎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象徵着个人本位价值的合同制度的发展。
《周易》:“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
”无论是判书、质剂,还是傅别、书契,在解除这种联系时都体现了国家行政权力对私人交往之间的干预。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分析法学主张实然法律与应然法律分野, 古代近代自然法理论主张两者结合,其 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 理性之类的观念视为是历史的,相对的, 因人而异的,而后者将这些观念视为永 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首先,分析法学认为如果在法律概念中 参加价值判断,那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 德义务混为一谈,会以道德义务作为借 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实证观念:分析法学的实证观点有赖于 实证经验哲学。
休谟:“是〞与“应当〞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在英国近代哲学家休谟的思想中,人类的知识
领域被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关事实的知识,一 种是有关价值的知识。休谟断言,不能因为事
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定事情应当如何,反之, 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 际如何。休谟告诉人们,必须区分事物的实然 和应然,存在是一个问题,好坏是另一个问题。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奥斯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命令——义务——制 裁三位一体〕?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建立了规那么 说。?法律的概念?
为什么奥斯汀的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理由 1、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
2、只适用于以制裁为后盾的刑法和侵权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 பைடு நூலகம்为命令或者规那么
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 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浅析幼儿园课程“应然”与“实然”的知行合一

浅析幼儿园课程“应然”与“实然”的知行合一【摘要】幼儿园课程在幼儿成长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实际教学中常常存在着“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
知行合一的理念对于幼儿园课程的实施至关重要,需要教师引导幼儿理解“应然”与“实然”,培养幼儿的实践能力,并设置符合幼儿认知发展的教学目标。
最终实现知行合一,促进幼儿成长。
建议幼儿园课程注重实践与应用,将“应然”与“实然”有机结合,为幼儿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学习体验。
只有真正做到知行合一,才能让幼儿园课程发挥最大的效益,为幼儿的全面成长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关键词:幼儿园课程、知行合一、应然、实然、教师引导、实践能力、教学目标、成长、实践与应用、总结。
1. 引言1.1 幼儿园课程的重要性幼儿园课程在幼儿成长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幼儿园课程是幼儿接受教育的起点,是他们初次进入教育系统的第一步。
在这个阶段,幼儿接受到的教育将直接影响其未来的学习和发展。
设计科学合理的幼儿园课程对于孩子们的成长至关重要。
幼儿园课程在幼儿的认知和情感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丰富多样的教学活动和游戏,幼儿园课程可以帮助幼儿建立良好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念,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和合作精神。
通过丰富多彩的故事、游戏等教学内容,幼儿园课程还可以激发幼儿的求知欲和探索精神,促进其全面发展。
幼儿园课程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才能真正实现对幼儿全面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为他们未来的学习和生活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们必须重视幼儿园课程的设计和实施,确保每一个幼儿都能在这个阶段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教育。
1.2 “应然”与“实然”的定义“应然”与“实然”的定义是指幼儿园课程中的理想状态和实际状态之间的差异。
在幼儿园教育中,“应然”是指课程设计者希望幼儿在学习过程中达到的理想状态,包括知识、技能、情感等方面的期望;而“实然”则是指实际上幼儿在学习过程中达到的实际状态,表现出来的实际能力、态度和行为。
关于“安乐死”的“实然”与“应然”

生命伦理学论文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关于“安乐死”的“实然”与“应然”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医疗保健与法治制度健全的发展,“安乐死”已经成为了我国乃至全世界人们热门且颇受争议的的话题之一,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提醒着我们对于“安乐死”这一敏感的有关人权、道德、法律等等方面的重大具有争议的问题亟待解决。
2012-11-17,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其母亲忍受伤病痛楚,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
一方是母亲无法忍受疼痛,请求自杀;一方是儿子出于无奈,在母亲身边放了一瓶“敌敌畏”,法与情之间,该如何去平衡?此案审判结果是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一、关于安乐死的定义问题1.1“安乐死”亦称“安死术”,缘于希腊文“enthanasia”,意思是“幸福”的死亡,也称“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即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的死去。
1.2根据其发生发展及其理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指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
1.3通过对上述释义的充分理解及结合现实,可以得出:(1)为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其主观动机出自“善”。
换言之,医生必须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者同情或怜悯之目的才能为患者实施安乐死;(2)患者本人应当有真实而诚挚的死亡意思表示,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申请的形式事先明确地表达了本人自愿死亡的意愿;(3)作为安乐死的对象,所患之疾属于当代医学技术上的不治之症。
并且,其临床痛苦已经达到不堪继续忍受的程度;(4)医生所选择的手段要伦理和人道。
也就是说,实施安乐死的方式完全符合社会基本伦理与道德的要求,致患者死亡的方法妥善并且得当。
二、“安乐死”的历史及发展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生物学和医学的迅猛发展,人们对死亡注入了新的概念。
法理学简答题

试述在法的本质研究中如何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
答:“实然”是指事物的实际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事实上是什么”;“应然”是指事物的理想状态,它回答的问题是“应当是什么”。
世界上有不少事物在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差距,比如军队,从实然而言,它是国家抵抗外来侵略的暴力机器;从应然而言,它应该成为维护和平的使者。
法也具有这种特点,在法的实然与应然之间存在一定距离。
实际存在的法与人们期待的法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差异。
用法学方法论来说明,这也就是实证分析价值与分析的差异。
在运用实证方法的时候,我们只看到法的实际状况,当我们同时运用实证法与价值分析法的时候,我们既可以看到法的实际面貌,又从最根本的——人的需要出发,确立了一种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简述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
答: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
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
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
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
简述法的渊源。
答:法的渊源一词在中外法学著述中是一个包括多种涵义的概念。
它可指法的实质渊源,可指法下效力渊源,可指法的内容或材料渊源,可指法的形式渊源,还可指法的历史渊源。
一般说来,法的渊源的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也有著述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亦可简称法源。
简述现代国家法的渊源。
答:法律人关于法的渊源的范围的论说纷纭繁复。
如果我们以综合的抽象的方式表述法的渊源的范围,可以说现代国家法的渊源主要包括:①立法。
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
解释与适用——对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之检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此条文字表述虽简,但体现的立法精神实为可嘉。
对此,理论界多予以肯定评价。
但是,法律的功能不仅是要进行权利宣言,更要追求权利实现。
由于《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内容过于笼统,理解上易生歧义,适用上多有不便,为此很有深入分析研讨的必要。
一、类型与意义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
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自解除之时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整个动态过程的一个环节,虽不是必经环节却影响甚大。
其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与利益得失。
正是由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因而倍受劳动立法的关注。
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条件、程序及后果,藉此规范解除行为,克服任意解除的弊患,是劳动立法的任务。
我国《劳动法》在第3 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用9个条文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占本章条文的45 %,占劳动合同条文的53%,足见劳动合同解除的重要地位及立法的关注程度。
从立法规定的角度看,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两大类型: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行使解除权)。
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自由,也应有解除合同的自由。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应予以认可,并不施加限制条件。
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是否同意为转移。
单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合同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权益。
所以,劳动立法重点要规范单方解除。
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有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
依据解除主体,可将单方解除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和劳动者解除。
应然和实然是什么意思
应然和实然是什么意思应然,名词,法学概念,指事物应该的样子,应该存在的状态,和实然相对,也就是事物的实际状态。
一个人很容易在这两个概念之间反复碰撞,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条出路。
即便是和我的朋友们闲谈,我们也经常陷入应然和实然的陷阱。
一方嚷嚷着事情应该是怎么样才对,另一方则坚称事实就是如此,我们要尊重现实。
跟街头吵架和网上对掐相比,双方还是能维持起码的体面,不会沦落到最后相互质问“你以为你是谁”的境地。
这里我可以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到底要不要支持“996工作制”?我的一个朋友说,996就不应该存在,一家好的公司应该是想办法激发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力,鼓励他们去做有价值的工作,而不是盯着那点工作时间反复压榨,这样的公司和这样的工作方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而另一位朋友说,大部分公司根本招聘不到这样的员工,只能招聘一批普通人。
普通人没有什么能动性,也没有什么积极性,别人来你公司是为了赚钱养家,不是为了陪你完成理想。
因此,996都知道不好,但是它的确有用。
你不能对每一个员工进行管理,但是你可以管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长。
他们不能相互指责对方“你以为你是谁”,也不能揶揄对方“幸好你不需要真正管理一家公司”。
不单因为他们是朋友关系,更重要的是,他们都是CEO,他们按照自己的方法管理自己的公司,也都取得了各自的成效。
如果一定要分出高下的话,大家只能比产值和市值,以此反向论证自己是对的,但那样就会真的很伤人,搞不好连朋友都没得做了。
这种争论就是典型的应然和实然之争,当然你也可以换一下名词,说成是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之争,这样可能更好理解。
但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坚持996的朋友也可以转化为价值判断,大可以宣称实施996,让公司得以续存,让员工解决就业,养家糊口,这也是一种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总好过公司倒闭。
反对996的朋友同样如此,他可以列举一批所谓小而美的公司,用它们的成功论证这是一种社会现实,区别只是CEO们愿意不愿意去做而已。
我国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问题探析——实然与应然的双维度辨析
中图分 类 号 :9 6 D 2.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4 29 (00 0 —0 7 0 17 —4 42 1 )6 05 — 5
刑事诉讼 的基本职能包括三项 , 即控诉 、辩 护 、 审 判 。 中, 其 就控诉和审判而言 ,调整控审关 系的最基本 “
的诉 讼 原 理便 是 不 告 不理 原 则 。 在现 代 刑 事 司 法 理论 与
“ 法院变更 指控 ” 问题 。 依据《 刑事诉讼 法》 19条 , 第 8 在 二审的处理结果中 , 有一种是“ 依法改判” 表面上看 , , 二 审改变 的是一审裁判 , 但在全面审查原则下究其实质 ,
奇怪 , 因为单就一个实际的刑事案件而 言 , 过起诉 以 经
至审判 , 控罪名被变更是最为显见扎眼的 。 指 可是 ,变 “
21年 1 月 00 1
保 定 学 院 学 报
J OURNAL OF BAODI NG UNI VERSI TY
N0 . 2 0 v . 01
第2 3卷第 6 期
Vo.3 No 1 . 2 6
我 国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 问题探析
实 然 与应 然 的双维 度辨 析
顾 彬
法律评价两种情形 , 变更指控罪名” 而“ 仅仅蕴含在了第
二种 情 形 中 。
2纵 向界 定 .
所谓纵 向界定 , 就是探究“ 法院变更指控” 可能在哪
些 诉 讼 阶 段或 环 节 发 生 的问 题 。 在 学 术 界 对本 问题 的 现
应该如何界定 , 审判能否直接变更指控 , 文将 对此问 本
地解读 了这种诉讼行为。 起诉书的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两 大部分 , 一是犯 罪事实及证据 , 二是指控罪名及法律依
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法学方法论,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
方法,在古希腊语中,即“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
一、法学的性质及其方法(一)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学科的对象及领域决定了学科的性质。
法学主要研究三个基本问题:1)应然法:回答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价值。
2)实然法: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关注的是律令和技术。
换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
如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揭示该制度的要件和技术问题。
3)社会事实:应然法要解决的是法律的道义基础和正当性,实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变得明确,如果法律在道义上是正当的,在意思上是明确的,那么,这种法律就果真能够发生作用么?我国的破产法运行的实施失败,即是一个反例。
因此,法学还要研究法律的作用与功能。
图表1:应然法…………………理想、价值………………价值判断分析方法实然法…………………律令、技术………………逻辑和语义分析社会事实………………作用、功能………………社会实证分析方法相应地,法学的方法也就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价值判断。
法学成为关于正义和善的艺术,而不能成为科学。
因为,科学有定式,艺术无定法。
存在定法的是工艺,不是艺术。
第二层次是逻辑和语义分析,有点科学的意思。
主要研究法条的语言,类似于形式化的学科研究。
第三层次是法律社会学,这是科学的研究领域。
当然,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开的,在针对某一话题时,存在着运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与法学的生成,存在时间差。
先产生法律,后产生法学研究。
古希腊的哲学家最先关注法律。
由于法律是剥夺一个群体而保护另一个群体的利益,这种强制性就需要正当性的论证。
人们关心是什么正当性支撑着法律在规则上保护某一群体和损害或扼制另一群体的行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关怀。
后来实然法在理论上进行总结,则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绩,它标志着法律作为一种独立学科的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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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通过对合同解除后法律效果的理论整理,找寻出适宜于现行实然法的学说,揭示实务中对赔偿范围界定的不合理,并从理论研究的层面推演出不同解除方式下的处理建议。
最后笔者拟从协议解除之存废、解除范围之限定、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之重塑、法定解除条件之设计、损失利益之确定等五个方面对民法典修订合同解除制度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赔偿范围应然法构想【正文】引言《民法通则》首次正式通过民事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合同的解除制度。
[①]10余年后,《合同法》将合同的解除纳入了第六章,并成为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但自从现行合同解除制度设置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便未囿于实然法的规定,不断地进行探索和研究,对解除权理论知识的丰富,和累积审理合同解除案件的司法经验均做出卓越贡献。
面对前辈学儒和诸多才俊汗牛充栋的文章,笔者拟从合同解除后法律效果的剖析入手,展开对解除权制度若干问题的论证,并窃以为现有的合同解除制度有必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从实然法角度厘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从该法条的表述看,可以认为我国《合同法》所规定合同解除的效果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终止履行的效力,即指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终止履行,解除向将来发生效力;二是恢复原状的效力,是指对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有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三是赔偿损失的效力,合同被解除后一方所受到的损害可以请求对方予以赔偿。
三种法律效果可以梳理出两个理论问题。
第一个问题,合同解除的效力形态是以溯及既往为原则,还是以终止履行为原则;第二个问题,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是信赖利益还是可得利益。
[③](一)合同解除后效力形态分析1、国内理论整理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不仅在国外有诸多立法例和理论学说,而且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也存在分歧。
国内大致存在三种学说: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和折中说。
[④]直接效果说的主旨为,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地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
[⑤]现行《合同法》的解除权制度是由崔建远教授、王轶教授和杨明刚教授所设计,从立法专家们的著述中可以看出,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律草案是按照直接效果说的理论观点拟定。
[⑥]间接效果说的要义为,合同并不因解除而归于消灭,解除合同仅使合同拘束力受到阻止,对尚未履行的债务产生履行拒绝的抗辩权,对已经履行的债务发生新的返还债务。
[⑦]持这一学说的学者认为,合同上的债权关系并非因解除而消灭,而是转变为恢复原状的债权请求权。
同时,恢复原状请求权被视为一种居于物权的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混合的特殊权利。
[⑧]折中说认为,对于尚未履行的债务自解除时归于消灭(与直接效果说相同),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并不消灭,而是发生新的返还债务(与间接效果说一致)。
[⑨]韩世远博士亦持此观点,他认为《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而这些公约的规定和解释均未采纳直接效果说;而且《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中对合同解除后是否全部恢复原状留有余地,要视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由当事人选择是否溯及既往,因此我国《合同法》并未采纳直接效果说,而是按折中说确立了解除权制度。
2、对应实然法的学说找寻1999年《合同法》制订时究竟采纳了何种观点,因为没有正式的立法说明书,所以很难判断立法机关制定该规则的初衷。
况且,《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是否均具有溯及力表述得较为弹性,这也可以理解为立法者给将来理论的发展、实践的变化,留出了弥补法律滞后性的空间。
诚然,既便是当时参与立法的专家们确实是按照直接效果说设计了现行《合同法》的解除权制度,现今也可以根据理论的发展,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结合实践的需要做出更接近文意、更切合实际的理解。
(1)直接效果说首先,直接效果说在逻辑上存有瑕疵。
众所周知,能够被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生效且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一旦解除条件成就,一方行使解除权[⑩],原合同自始失去效力。
一方面解除权需要合同生效为理论的前提,另一方面又将其推定为否定结论,那么对原合同效力的推证在逻辑上形成了悖论。
[11]其次,直接效果说并不能统摄所有的合同类型,如继续性合同客观上就无法按照直接效果说恢复至缔结合同的初始状态,因此普适性是直接效果说最大的理论障碍。
第三,直接效果说未提及损害赔偿之请求权,与《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不相一致。
(2)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虽然没有否定被解除合同的效力,解决了逻辑上的悖论,但此说认为解除权只是阻止合同继续履行,即让有债务的当事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并不符合义务与责任的基理。
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有义务则必然产生责任。
[12]再则,基于解除权产生的抗辩,如不能当成为永久性抗辩,仅发生延期性抗辩的结果,而这一结果将与阻止合同继续履行的初衷相悖。
第三,通说认为解除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形成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而不是新生抗辩权。
(3)折中说首先,折中说认为对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仅发生新的返还债务之请求权,避免了直接效果说在形式逻辑上犯的谬误。
其次,折中说认为合同解除后,合同未履行债务归于消灭,解决了间接效果说认为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的理论矛盾。
第三,现行《合同法》并没有言及解除合同则所有合同权利义务自始归于消灭,只表述为“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折中说更符合法学理论研究不以牺牲法律的确定性为代价的学术原则。
综上,在直接效果说和间接效果说均不能准确对应现行《合同法》解除权制度的同时,笔者认为折中说才更接近现行《合同法》的规定。
(二)合同解除后赔偿范围之界定1、司法实践情况长期以来,司法实务工作者都严格遵循了1999年最高法院经济庭[13]编著的《合同法释解与适用》[14]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又依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的规定提出赔偿损失请求,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是否支持或如何支持:(1)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并举要慎用最高法院民二庭认为解除合同与赔偿损失同属于违反约定的法律后果,虽然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但二者之间具有排斥性,通常情况下二者之中择一行使就足以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故赔偿损失请求不可滥用,能用一种方式保障利益的,没必要二者并举。
(2)以过错作为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虽然合同责任多为严格责任,但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再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15]即,违约方对所造成的损害事实须存在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被解除的,违约方亦可援引不可抗力事由请求免责。
(3)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最高法院民二庭认为可得利益属于合同被完整履行后所产生的效益,行使合同解除权就充分表明了当事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解除权人也不能得到合同履行后的全部利益。
同时,指出合同解除后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对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信赖合同能适当履行而做的必要准备性支出、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2、理论研究情况在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是否可以并存以及与何种利益并存,理论上有三种学说:选择主义、两立主义、以及有限两立主义。
[16]①选择主义认为合同解除的目的是消除合同约定的拘束,而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是建立在合同成立有效的理论基础上,二者之间是相互排斥的,因此当债务不能履行时,债权人仅能在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之间做出选择。
在2002年前的德国一直采取此学说立法(参见《德国民法典》第325、328条[17]),但自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后,[18]德国民法学界摈弃了奉行200多年的选择主义学说,承认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②两立主义认为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之间可以并举,其理由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于合同解除之前就已经存在,不会因合同被解除而丧失。
而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其实仅及于合同之履行效力,使得合同的权利义务在解除事由发生后不再履行。
在大陆法系中采用此学说立法的国家很多,如法国、日本、意大利、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19]③有限两立主义的理论逻辑类似于选择主义,这种学说认为债务不能履行的赔偿是基于合同有效成立为要件,而合同被解除,致使此种损害赔偿失去了理论前提。
但合同解除后,要赋予守约方因信赖合同适当履行而未果的赔偿请求权。
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既不是由于债务不能履行而产生,也非源于一般债权,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采纳此种学说立法的国家为瑞士,参见《瑞士债务法》第109条第2款。
[20]3、本文之观点最高法院在《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并举实际是游离不定的,一方面按实然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后可以支持当事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另一方面又强调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都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如果一种方式可以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就要防止赔偿请求权的滥用。
这种不确定的观点直接影响了司法实务中掌握赔偿损失范围的不统一。
解除合同后的赔偿损失要以过错为要件在国内理论上尚无太多争议,本文不赘述。
因此,本部分首先从理论层面对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和不同解除情况采用何种赔偿标准进行论证,嗣后再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分门别类地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1)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可以并用此处讨论这个已经由法律条文明确的内容是否没有意义,其实不然。
由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针对是否可以并存,而且包括如何并存的问题,同时本文前述了客观上实务操作与理论释解之间仍存有冲突,所以笔者以期通过揭示选择主义的弊端,证明采纳两立主义的该当性。
选择主义认为解除合同就是以消灭原有合同为目的,守约方行使解除权终结合同效力,合同的所有约定均归于消灭,在无约可拘束的情况,便无获得履行利益之说。
所以,选择主义认为只赔偿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
逻辑自证既是选择主义的理论论证的根基,也是其辩驳其他学说的有力证据。
但“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经验”,[21]更何况选择主义的逻辑并不周延,因为合同效力丧失后,并非所有合同条款均归无效。
英美法系将合同义务分为两类,即第一性义务和第二性义务,第一性义务指合同中直接反映的义务,第二性义务是违反了第一性义务之后而产生的义务,如第一性义务因违约被解除,法律规定违约方应有第二性义务,以弥补对方因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2]大陆法系亦有类似区分。
大陆法系将合同内容分为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合同无效只能使条件条款失去约束力,并不能让担保条款失效。
《合同法》第98条亦体现了这一法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