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案例分析培训讲学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因建设新汽车站需要,靖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03年11月3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作出提前收回开发区建安12组袁海滨户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决定,同时确定由靖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补偿。
袁海滨不服,于2005年1月11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改决定。
袁海滨的诉讼理由是:(1)市国土局收回原告上述土地用于划拨给江苏靖江运输实业总公司建设新车站,而该公司为企业法人,假设车站是出于自身经营需要和企业营利目的,不是法律规定的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2)被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却确定由第三人对原告进行补偿,违法法律规定;(3)收回土地不在划拨给汽车站建设的土地范围内;(4)被告收回程序违法,原告起诉依据不是被告送达的,而是原告在另案审理过程中得知的。
同时,被告在收回中未依法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
市国土局答辩称:(1)公共利益与经营营利是可以兼容的,汽车站属于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服务也是维持城市正常运转的一项基本设施,显然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只要求对相对人适当补偿,并未明确必须由作出收回决定的行政机关补偿,国土局明确由靖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补偿并无不当;(3)按照靖江市建设局提供的汽车站规划图和国土局提供的汽车站划拨用地勘测定界图,收回土地明显在划拨给汽车站建设的国有土地范围内;(4)国土局依法报批及委托靖江市开发区管委会送达程序合法。
一、二审法院均认可市国土局答辩意见1、2、3项,认为市国土局土地收回报批程序合法,但委任送达程序有瑕疵,而且未提前通告原告。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已经知道了收回土地的内容,并实际行使了诉权,因而其诉权及其他实体权利并未受到损害,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本案中,市国土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已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中的“公共利益”构成了争议的核心,如袁海滨就认为,国土局收回土地系为了企业法人的需要,而非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法学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市XX村位于城市近郊,随着城市扩张,该村集体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XX市政府决定征收该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过程中,由于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具体案情如下:1. 征收范围:XX村集体土地共计1000亩,其中耕地800亩,林地200亩。
2. 征收目的:用于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园等基础设施建设。
3. 征收方式:政府与村集体签订征收协议,按地类、面积、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标准:耕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0万元,林地补偿标准为每亩5万元。
5. 安置方式: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
6. 纠纷焦点: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房面积不足,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或提供更多安置房。
二、法律分析1. 关于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补偿安置方案等。
本案中,XX市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履行了法定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听证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等,程序合法。
2. 关于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XX市政府根据土地的用途、等级等因素,确定了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1)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
村民认为,随着城市扩张,土地价值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应相应提高。
(2)补偿标准未考虑土地用途变化。
村民认为,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偿标准应高于原土地用途。
针对以上两点,分析如下:(1)关于市场因素,虽然土地价值逐年提高,但补偿标准并非仅考虑市场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等级、地价等因素。
因此,本案中补偿标准未考虑市场因素,并不违法。
(2)关于土地用途变化,虽然征收后的土地将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但补偿标准仍应考虑原土地用途。
三农法律讲堂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流转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流转双方利益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频发。
本文将以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0年,我国某省A县农民张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100亩耕地。
2016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希望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经与村委会协商,张某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同村村民李某,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承包张某的土地期限为5年,流转费用为每年每亩500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因经营不善,导致土地荒废。
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土地承包金,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7年,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三、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土地承包关系;(三)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某作为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承包金,构成违约。
张某作为承包方,有权要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未支付的承包金。
四、案例分析及建议1.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第二章案例分析1、案例情况:2009年1月5日,A市房地产企业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万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5千万。
当天,房地产企业B与C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9年1月20日,房地产企业B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
2009年1月30日,房地产企业B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请问:1、本案例中谈的是哪类土地法律关系?2、本案例中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3、房地产企业B应向何机构申请土地登记?4、房地产企业B何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5、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答:1、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2、主体是C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企业B,客体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土地经营者或使用者的特定土地上的权利;P1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2009年1月30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5、有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案例情况:甲和乙系同学,关系较好。
甲因个人投资原因急需用钱,遂将其购买的一套房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乙,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由于甲和乙较熟,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就将房屋交给了乙,乙也搬到该房屋居住。
但甲和乙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甲由于资金紧缺,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被乙占有,遂发现甲一房两卖的事实。
甲和乙关系也因此恶化。
请问:1、本案例中转让了两次的房屋,是归乙所有,还是归丙所有?为什么?2、甲和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丙。
因为甲和丙签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有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

土地法学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村民私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办厂的法律问题案例简述:村民为了开办一家小型工厂,私自占用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尽管他付了一定的租金给集体经济组织,但并未经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
该案例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土地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案例分析:首先,根据我国土地法的规定,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国家所有所有的土地资源分为农村和城市土地。
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的缔造者和主人。
根据土地法,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以该村民私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
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农民合作为基础,民主自治为原则,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管理和运营集体经济的组织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持有者和土地流转的主体,其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必须在合法规定的范围内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管理。
因此,若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遵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规定,经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获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由于该村民私自占用了农村集体土地办厂,并且没有经过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这表明他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违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需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村民停止违法占用行为,并追究其违法责任。
同时,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对该村民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另外,如果该村民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解决该案例中的纠纷时,应当综合运用土地法、民事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要求该村民停止违法行为,如果他拒不执行,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
其次,可以要求该村民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最后,可以将该案件纳入行政执法范围,由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
土地相关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在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该村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事实1. 征收背景某市某村位于城市规划区内,随着城市扩张,该村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征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用于建设公共设施。
2. 征收过程(1)征收程序:当地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向村民发布征收公告,召开征收听证会,征求村民意见。
(2)补偿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在征收过程中,当地政府提出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村民意见:部分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提出异议,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
3. 纠纷产生因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问题,部分村民与政府产生了纠纷。
村民认为补偿过低,安置方案不合理,拒绝搬迁。
政府则认为补偿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安置方案合理,要求村民按时搬迁。
三、案件分析1. 征收合法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政府征收土地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
2. 补偿标准合理性分析(1)土地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2)安置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计算。
本案中,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和安置人口,确定安置补助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3. 安置方式合理性分析(1)安置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妥善安置被征收人。
本案中,当地政府提出安置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社会保险等,符合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与案例2讲课文档
第一页,共99页。
(优选)土地管理法律 法规政策与案例
第二页,共99页。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为什么要高度重视土地问题
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法规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土地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及案例
第三页,共99页。
国土部召开“全国土地 执法百日行动成果发布 会”,公布的有关数据, 2007年度全国土地执 法百日行动中共清查出 土地违法案件3.17万件, 涉及土地面积336.4万 亩;共收缴罚没款40亿 元,没收和拆除非法建 筑物面积2627.9万平方 米,移送司法机关 2797人,已追究刑事 责任535人。
——1997年1月13日,温家宝同志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第三十页,共99页。
实践表明
大量的执法实践表明,真正能够从全国乃至 全体国民长远利益出发考虑保护耕地问题的, 几乎只有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优先考虑 的是发展本地经济(省级政府也是如此)。 因为保护耕地、可持续发展带来的利益是慢 性的,毁坏耕地造成危害的影响也是慢性的, 而占地建设带来的利益却是短时间内就能看 得见摸得着的。
第四十一页,共99页。
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处分
➢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以 下简称“9号令”)规定
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 者一般耕地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50亩以 上的,要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
在上述标准以下的,按照非法批地的面积数额, 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
百日行动成果
第四页,共99页。
土地的违法案件很大一 部分是地方政府行为, 即政府为违法主体。据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 春披露,从土地违法案 件的统计当中,大致可 以分为非法批地、非法 占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其中,非法占 地的案件,占所有案件 宗数的80%,非法批地 的案件占20%。
土地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实施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以一起土地违法案件为例,分析土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不足。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某村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该村村民发现后,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经调查,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村庄土地上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
”开发商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属于违法行为。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此规定,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开发商退还土地,恢复原状,并对其进行罚款。
3. 处理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开发商进行了处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恢复原状。
同时,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曝光,以警示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案例分析总结1. 土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体现了土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护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了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2. 土地法律法规的不足尽管土地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不足:(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在土地管理领域,部分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
《土地法律概述——培训教案课件
PART 05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 解读
REPORTING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立法背景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维护房 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 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 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 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
基本原则
国家依法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
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 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 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
注册资本
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等,以确保企业具备专 业的开发能力。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背景和目标
改革背景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成为必然要求。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已不适应现代农 业和乡村发展的需要,亟待通过改革完善。
改革目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能完整 、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 市制度和宅基地制度,同时显化农村土地资产价值, 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
土地法律定义
土地法律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用 于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土地法律作用
土地法律在维护土地秩序、保障土地 权益、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 着重要作用。
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区分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 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是一种用益物权。
法律讲堂土地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根本资源,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纠纷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读者了解土地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处理原则及法律依据。
二、案例背景某市A村与B村相邻,两村共有土地面积1000亩。
上世纪80年代,A村与B村共同承包了这1000亩土地,由两村村民共同耕种。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两村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长。
2005年,A村与B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上产生了纠纷,A村认为B村多占了土地,要求收回多占部分;而B村则认为,两村在共同承包期间,已经对土地进行了实际使用,多占部分应当归B村所有。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两村共同承包的土地,在分配过程中是否存在多占现象?2. 如果存在多占现象,多占部分应如何处理?3. A村要求收回多占部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四、案例分析1. 关于多占现象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国家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本案中,A村与B村在共同承包期间,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因此,在分配过程中不存在多占现象。
2. 关于多占部分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在本案中,A 村与B村在共同承包期间,没有出现迁入小城镇或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情况,因此,多占部分的处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3. A村要求收回多占部分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本案中,A村与B村在共同承包期间,未对土地进行合理利用,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案例分析1、案例情况:2009年1月5日,A市房地产企业B通过拍卖方式取得C市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万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出让价款5千万。
当天,房地产企业B与C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9年1月20日,房地产企业B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
2009年1月30日,房地产企业B持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请问:1、本案例中谈的是哪类土地法律关系?2、本案例中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3、房地产企业B应向何机构申请土地登记?4、房地产企业B何时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5、如果房地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土地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答:1、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2、主体是C市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企业B,客体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土地经营者或使用者的特定土地上的权利;P19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4、2009年1月30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5、有效(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案例情况:甲和乙系同学,关系较好。
甲因个人投资原因急需用钱,遂将其购买的一套房产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乙,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由于甲和乙较熟,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甲就将房屋交给了乙,乙也搬到该房屋居住。
但甲和乙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甲由于资金紧缺,又将房屋转让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丙准备收房时,发现房屋被乙占有,遂发现甲一房两卖的事实。
甲和乙关系也因此恶化。
请问:1、本案例中转让了两次的房屋,是归乙所有,还是归丙所有?为什么?2、甲和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丙。
因为甲和丙签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2、有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三章案例分析1、洪乙之父洪甲(1975年病故)于1936年8月和1937年9月先后购置址在丙市区某街道28号空地一处,计面积3亩,1944年2月土地所有权证记载该地为农地。
洪甲在该地上种植了龙眼树、石榴树等果树,还建有水井三口及四周围墙。
解放后,洪甲未向人民政府登记该土地。
1957年至1962年,该土地曾出租给园林管理处种植花卉,年租金50元。
1963年至1965年,为市第一中学种植实习地。
1971年,丙市区该街道居委会街长李某口头向洪乙借用该地,供街道居委会办厂用。
1980年3月,街道居委会将该厂房及设备转让给丙市教育局教学仪器生产供应站办幻灯制造厂,得到补偿费4万元。
双方订立的转让协议载明:厂房土地系向华侨借用,今后涉及的法律事务由幻灯片制造厂办理。
1999年,丙市教育局发文将该幻灯片制造厂厂房及综合楼拨归市第七中学所有和使用,作为该校勤工俭学基地之用。
为此,洪乙向丙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为此地是先父遗产,出借后借用方未经同意而一再转让,请求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借用的土地及果树并赔偿损失。
请问:该地归谁所有?原告现以诉争之地是其父遗产为理由,要求收回诉争之地,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国家所有。
没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2、1988年,丁省某沿海地区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组织本村劳动力,投入大量物力财力,将沿海滩涂5000亩,开发为耕地4000亩和鱼塘1000亩。
滩涂开发完成后,该耕地和鱼塘一直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使用,未曾发生争议。
2008年,丁省计划建设沿海港口,正好选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开发的耕地和鱼塘范围内,遂发生争议。
丁省国土部门认为,该滩涂原本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只需补偿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损失,即可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则认为,该土地系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发,并且长期使用已有20年,应该视为土地所有者,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戊所有,现在建设沿海港口,还要补偿其土地所有权的损失。
请问:该争议土地到底归谁所有?答:国家所有。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3、A河水库原属B县C人民公社集体所有。
该水库始建于1959年11月,当时水库规模较小。
1960年扩建成中型水库,扩建后C人民公社设立了水库管理处。
1963年,县政府根据省委的文件精神,决定将A河水库及其所属财产全部移交B县人民政府水利局管理,水库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全民所有。
1965年11月,经省水利厅批准下达了再次扩建A河水库的计划,并由B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次年二月竣工,水库扩建后为大(二)型。
为水库管理、生产、生活、办公等需要,水库扩建竣工后水库管理处请示时任县长,要求增加用地。
经县长指定,水库管理处在大坝禁脚地外至“防洪路”以北占用D村三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10.26亩(即本案例中的争议之地)至今。
A河水库一直没有办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手续。
并且,D村三组对A河水库占用的210.26亩土地多年来一直主张其集体所有权利,多次与水库管理处发生纠纷,并曾就此上访中央、省、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后来,B县政府曾多次派员调查并主持D村村民委员会和A河水库双方参加的会议,进行调解,并于1993年3月20日达成书面协议,协议规定:一、维护现有各自的土地使用现状,以土地四至拐点为争议地段;二、维护双方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都不能以任何借口侵犯他人利益;三、任何一方若有不服,依上级人民政府裁决为准。
“随后,D村三组认为,A河水库占用之争议土地属该村民小组所有,而不属村民委员会所有,因而不履行协议,并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
请问:该争议土地该如何确权?答:国家所有。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4、1975年,某县某公社为了发展养猪事业建猪场,占用甲大队土地50亩、乙大队土地50亩、丙大队土地57亩,合计157亩,当时未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在该猪场共建房屋、猪舍共占地5亩。
自1976年起,该片土地的农业税和征购任务由全乡农民负担。
1978年后,三个大队多次找该公社领导要求收回土地,补偿损失。
1980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合同书。
合同书前三条规定征用各大队土地亩数、每亩款数、还款时间,第四条规定征用上述三个大队的土地所有权归公社猪场,第五条规定猪场解散时按原价卖给原大队。
1981年底该公社分别以树苗、砖和现金按合同规定兑现了土地价款。
1983年以后再没有养猪,猪舍坍塌闲置,猪场土地被四周群众挤占4.5亩。
1988年5月该乡(原某公社)人民政府将其中40亩土地承包给某农民耕种,承包期为4年。
后来,甲乙丙三个村委会对养猪场的土地主张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与该乡政府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请问:该猪场土地所有权该确定给谁?第四章案例分析某省某市刘老汉去世时留有1栋三层的房屋,并带有一个临街花园和屋顶的阳台,刘老汉在去世时留有遗嘱,房屋为其三个儿子各分得一层,但对于花园和阳台如何处置没有明确。
因为刘老汉留下的房屋是建在一起的,所有三兄弟三人各分得一层,并决定共用临街花园,楼顶的阳台经兄弟三人商量也归兄弟三人共同使用。
请问:案例中哪些财产为按份共有、哪些财产为共同共有?案例中对房屋、花园和阳台的处置是否合理?依据何在?1992年3月9日,某市一区土地管理局将位于该市某地段大约10500平方米的土地批给甲单位临时使用,使用期为两年。
甲单位获得该块用地的使用权以后,转让给了乙公司。
乙公司遂在该块用地上兴建了一些建筑物。
1994年,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前,当事人也未到土地局办理延期手续。
土地局遂于该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责令使用权人退出该块土地。
请问:土地局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答:有。
1992年3月9日,某市甲单位以拍卖方式取得该市某地段大约105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50年。
2008年,因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该市准备将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请问:该市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没有。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张某系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某乡某村居民,1998年在该村分得承包地3亩,承包期限为30年,2008年11月,张某一家迁入溧水县城落户居住,村委会遂以此为由要收回张某的承包地。
请问:村委会能否收回张某的承包地?张某到县城居住后,能否流转其承包地?对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张某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答:(1)不能。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可以。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①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②若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③若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990年5月1日,某村委会与林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从1991年1月1日起由林某承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3亩桃园,承包期为30年,林某还预付了部分承包款。
后来由于桃子价格大涨,1990年6月村委会要求与林某变更承包合同,遭到林某的拒绝,于是村委会于1990年6月15日书面通知林某解除合同承包,而后把3亩桃园以更高的价格承包给本村的董某,承包期从1990年11月1日起30年。
对此林某不知情。
林某于1991年1月1日去桃园劳作时,发现桃园已被董某占有,林某找村委会理论,村委会以通知林某解除合同为由拒绝林某返还承包地的请求。
林某将村委会告上法院。
请问:村委会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答:无。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1998年9月1日,某市某镇某村的李某承包了本村的0.67公顷土地,并领取了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限为30年。
2007年春节过后,李某全家搬到市区从事商业经营,但其户口未迁移,同年9月30日,李某把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本村的王某耕种经营,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到李某30年土地承包期的截止日2028年8月31日,双方还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
2008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以李某到市区从事商业经营为由,要求收回李某转包给王某的土地。
结合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①李某能否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王某耕种经营,为什么?②村委会要求收回该承包土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答:①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