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2010基础考点马可军事法院管辖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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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民事法律事实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民事法律事实提纲

民事法律事实一、地位说明从法律事实到法律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思路,几乎所有的案例型选择题都要是从法律事实出发判断法律关系,因而本考点是学习民法的一个逻辑起点,近五年本考点仅仅考查两次共两分,远远不能反映本考点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

二、知识剖析(一)无法律事实,无法律关系1.基础知识2.考查要点——法律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的区别▲记住常见特例: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火车叫醒【例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二)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1.基础知识(法律事实的分类,见下图)2.考查要点——记住特例(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是主要的法律事实1.基础知识:(1)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

(2)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在法律事实中占有半壁江山。

2.考查要点——效果意思【例2】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四)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其主要内容。

1.基础知识:2.考查要点——“似是而非”和“似非而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

【例3】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自首提纲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自首提纲

考点:自首一、地位说明刑法总则中的重要考点,在往年真题中有多次考察。

03年9题;05年6题;06年6题、100题;07与96题; 08年四川卷67;09年53题。

共计7次11分。

二、知识剖析(一)一般自首《刑法》第67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自动投案有几种特殊情形:(1)亲友扭送:亲友规劝、陪同,甚至是绑缚投案的,也应该视为自动投案。

(2)委托投案或信电投案:特定情况下(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

(3)在逃犯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抓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认定为自动投案。

(4)在途被抓:经查确实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的途中被抓获的也认定为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注意:只需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而对于其他犯罪事实,如犯罪工具、犯罪性质、犯罪原因等都不做具体要求。

(二)特别自首《刑法》第67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只有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才认定为自首。

例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举例:比如说办案机关以抢劫罪抓捕甲,而甲在此之前还有数次的抢劫行为。

那么,如果甲在被捕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的是前几次的抢劫行为,那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对甲认定为抢劫罪的自首的。

但是,如果甲在被捕后向办案机关如实供述的是他曾经的一次盗窃行为,那么对于盗窃罪,应当认定他为自首。

万国2010基础考点韩祥波物权的保护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韩祥波物权的保护提纲

物权的保护
一、地位说明
民法中的考点,是物权法的内容之一。

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不是特别重要。

但是,对于物权保护的充分理解,有助于把握和其密切相关的概念物上请求权。

没有单独涉及过相关题目
二、知识剖析
掌握本知识点需要把握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物上请求权概念、性质和内容
1、概念:物权人在其权利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或者妨害之虞时,请求妨害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

2、性质:物权所派生,不同于债权请求权。

如何区别?
(1)请求要回的东西是谁的?(2)时效问题
3、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二)物权民法保护之方法:民、刑和行。

民:公力和私力。

1、确认之诉《物权法》33条
2、给付之诉《物权法》34—36条: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的实现。

3、形成之诉请求变更物权的内容。

三、考法交流
本知识点重在基本概念的掌握,一般不会直接考察。

如果涉及物权请求权,一般会和债权请求权相比较,注意掌握上述两个方面的区别就可以了。

四、仿真测试
【测试】关于物权的保护和物权请求权说法正确的是:
A.物权法中规定的请求权都是物权请求权
B.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C.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包括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
D.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

万国2010基础考点胡震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提纲

万国2010基础考点胡震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提纲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一、地位说明法律关系几乎每年必考,是法理学中的重中之重。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是此部分内容的基础,必须掌握。

04年83题、05-年6题、06年51题、07年53题、08年7题。

共计5次8分。

二、知识剖析(一)法律关系的概念1.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点:(1)合法性: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间接前提”;第二,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第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合法”关系。

(2)法律权利义务性: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1、调整性、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合法”行为引起,不需要法律制裁。

(2)保护性法律关系:“违法”行为引起,需要法律制裁。

2、纵向(隶属型)、横向(平权型)法律关系(1)法律主体地位平等则为横向,不平等则为纵向。

3、单向、双向、多向法律关系(1)权利义务指向单一,为单向;如不附条件赠与关系。

(2)权利义务指向相互,为双向;如买卖关系。

(3)数个单向、双向法律关系的组合,为多向;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法律关系。

4、第一性(主)、第二性(从)法律关系(1)第一性法律关系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存在。

(2)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法律关系;三、考法交流考点主要有二:案例中相关主体之间有无法律关系?九天考资为何种法律关系?必须牢记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法律关系区别的关键“点”。

【真题1】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

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

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

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04卷一83题)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真题2】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8.2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9月17日施行。

现对《规定》的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制定《规定》的背景国防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使命,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方面。

公正及时地处理涉军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和谐和部队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密切新型军地军民关系的重要途径。

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审判工作,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涉军案件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文件,其内容涵盖刑事、民事审判工作,涉及审判制度、工作机制的完善等。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弥补部队经费的不足,全军开始大规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种涉军经济纠纷陆续发生。

1988年5月,解放军军事法院向我院呈报《关于授权军事法院受理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的请示》,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正式答复该院,军事法院可以对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人员和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审理进行试点。

1989年3月,解放军军事法院下发《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试点的通知》,在部分基层军事法院开展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试点工作。

经过三年的试点,军事法院审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90余件,诉讼标的1600万元,化解了部分军内经济纠纷矛盾。

由于军内经济纠纷案件持续增多,1992年8月解放军军事法院又向我院呈报《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请示》,建议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各级军事法院试办审理。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军事法院管辖提纲

2010万国入门启航班基础考点-军事法院管辖提纲

★★★2、军事法院管辖一、地位说明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在往年真题中有多次考察。

二、知识剖析★★★(一)口诀拿什么管辖你我的军人——现役军人现役犯,现役发现军队管。

服役之前管不着,退役发现管不了。

涉及军事秘密者,军地都归军队管。

军人违反职责罪,退役发现也照管。

(二)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两个一律:军人违反职责罪,涉及军事秘密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2009/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

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

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

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国家安全机关D.军队保卫部门★★2、三个同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B在服役期间犯罪——(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C并在服役期间发现的——(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服役期内没有发现的。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2005/23 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A 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B 发现现役军人张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C 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D 到部队看望朋友的王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3、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涉及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按身份分别管辖。

2003/19 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

万国2010基础考点马可取保候审提纲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保证方式及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一、地位说明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在往年真题中有多次考察,如2002年第62题、2003年第58题、2004年第65题、2005年第28题、2007年第78题、2008年第33题、2008年第34题、2009年第72题。

二、知识剖析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公安机关: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取保候审,但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3、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1)保证人保正:A.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与本案无牵连;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d、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B.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诉法第56条的规定;b、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对保证人罚款: 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窝藏罪和包庇罪; 还可能追究民事责任——连带责任范围仅限于保证前被害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

(2)保证金保正:A、只能用人民币。

1000元以上,上不封顶。

B、保证金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管理、没收、退还;决定机关可以是公检法,但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C、保证金数额的确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二款:决定机关应以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三、考法交流该知识点考察一般以案例题形式出现,考察知识比较基本,但近年也有变化。

万国2010基础考点段波民事权利分类提纲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地位说明本考点同样是一个具有基础性地位的考点,近五年以来共考查三次共五分,这五分也不能反映出本专题在整个民法中的地位,在具体制度和法律关系的考查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权利都和本考点内容有关。

二、知识剖析(一)财产权、人身权(分类标准:客体利益)(二)绝对权与相对权(分类标准:权利效力及于当事人的范围)1.基础知识: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仅为特定人的权利。

2.考查要点:债权的相对性及其例外(1)相对性之表现①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享受权利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2)相对性之例外关于债权的相对性,司法考试更侧重考查债权的相对性的例外,具体包括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74条)、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不动产债权的预登记(物权法第20条)。

笔者把这四项归纳一句口诀以方便记忆——“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

(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基础知识〗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

【考查要点1】常见的从权利的类型有哪些: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保证债权(从属于主债权)、利息债权(从属于本金债权)、违约金债权(从属于合同债权)【考查要点2】如何理解从权利的从属性:从随主走(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分类标准:权利的作用方式)1.支配权〖基础知识〗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考查要点】常见的支配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支配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为不作为义务。

2.请求权〖基础知识〗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考查要点1】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考查要点2】请求权类型: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3.抗辩权〖基础知识〗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万国司法考试民法授课提纲

万国司法考试民法授课提纲于飞合同法第一章合同法总论第一节合同概述一、什么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1、平等主体;2、变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协议;4、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2、区分意义:是否具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区分标准:享有权利是否需要支付一定代价;2、区分意义:(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与实践合同(要物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2、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四)要式合同1、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1)书面:(2)登记:(3)批准:(4)公证:2、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1)原则:不成立或无效;(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3)其它:6个月以上的租赁未采取书面形式(合同215条)(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与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1、区分标准:法律是否对某类合同赋予了特定名称与特定规则;2、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1、区分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2、区分意义:决定从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服从主合同之命运。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3)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合同15条)3、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2)要约的效力期间:4、要约的撤回: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合同19条)6、要约的失效(合同21条)(二)承诺1、承诺的构成要件2、承诺的效力(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2)承诺的效力:(3)承诺的撤回: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1)承诺迟到:(2)承诺迟延: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2)例外:合同书;确认书(3)特殊情况:2、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规则1、履行主体考点:代位清偿2、履行标的3、履行期限考点:提前履行二、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1、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3)双方债务均届至:(4)一方可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高频考点 审判管辖

六、审判管辖(一)级别管辖:(重点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注意: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不能审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数罪就高不就低。

(二)地区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三)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a涉及军事秘密 b军人违反职责罪 c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的在服役期间发现的注意: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制度,如涉及军事秘密,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四)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漏罪(原则上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2、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逃脱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题7、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

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03、19) A.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答案】C 【解题思路和依据】《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据此,可以直接选出答案。

题8、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哪些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03、57) A.张某玩忽职守案B.陈某组织武装叛乱案C.钱某故意杀人案D.岳某抢夺某外国公民财物案【答案】BC 【考点】级别管辖;有关犯罪的法定刑【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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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军事法院管辖
一、地位说明
属于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在往年真题中有多次考察。

二、知识剖析
★★★(一)口诀
拿什么管辖你我的军人——
现役军人现役犯,现役发现军队管。

服役之前管不着,退役发现管不了。

涉及军事秘密者,军地都归军队管。

军人违反职责罪,退役发现也照管。

(二)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两个一律:军人违反职责罪,涉及军事秘密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2009/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

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

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

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2、三个同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B在服役期间犯罪——(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
C并在服役期间发现的——(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服役期内没有发现的。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
2005/23 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 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 发现现役军人张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 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 到部队看望朋友的王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3、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涉及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按身份分别管辖。

2003/19 被告人张某系退伍军人,被告人赵某系现役军人。

张某曾在服役期间伙同赵某犯有抢劫罪。

关于该案的审判管辖,下列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应当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
B 应当由地方人民法院一并管辖
C 被告人张某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赵某由军事法院管辖
D 应当先由军事法院一并管辖,然后再把被告人张某移交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三、考法交流
由上述真题可知,该知识点考察一般以案例题形式出现,考察“三个同时”时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考察“两个一律”时考法一直比较固定,近年来有所变化,考的更刁钻;考察“军地共同犯罪”时往往与“两个一律”相结合以增加难度。

不过,只要牢记口诀,理解知识点,应当可以从容应对。

四、仿真测试
【测试】下列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案件表述正确的是:
A.甲是退役军人,后经举报查获甲在服役期内并且在战时破坏该军区的武器装备及军事设施,还将该军区个别小型武器装备秘密卖给他人。

甲的犯罪行为应由军事法院管辖审判
B.现役军人甲在妻子乙的帮助下,将甲所撑控的某项军事秘密出卖给境外人员,后在甲退役后案发。

此案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C.甲在服役前两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300元,后当年在服役期内于一休息日在一集市上又抢夺路人价值2200元的财物。

甲犯抢夺罪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审判D.甲胁迫其妻乙(现役军人)盗窃乙所在营区的武装设备(军用枪5支、子弹500发),在乙退役后案发。

此案甲应由非军事法院管辖,乙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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