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组织体系
我国司法体制的基本构成-人民法院

审案件 . 对 下级人 民法 院判 决和 裁 定的上 诉 案件 和抗
民解放 军 军事 法 院。 海 事法 院设在 沿海 大 中城 市和 长江 诉 案 件 。人 民检 察 院按 照 审. / - 1 监 督 程 序提 出的 抗诉 案
件:
— —
最 高人 民 法 院审 判 法律 规 定 由其 管辖 的 和 它
国 家 机 关 不 能 分 享
4 .任 务和 职权 人 民法院 的任务 是 审判刑 事案 件 、
民事 案件 和 行 政 案件 , 并 且 通过 审判 活 动 , 惩 治犯 罪分 子。 解 决 民事纠纷 , 保 护公 民合 法权益 , 维护社 会 主 义法
制 以及社 会秩 序 和经 济秩 序 , 保 卫社 会主 义现 代化 建设
置. 专 门人 民法 院根据 特 定 的组 织 系统 或特 定 案件 的 实
事、 民事 和行 政 案 件 ( 法律 另有规 定的 除 外 ) , 并且 处理 不 需要 开庭 审判 的 民事 纠纷 和轻 微 的刑 事案 件 , 指 导人
民调 解委 员会 的 工作 :
— —
际需要 设 置 。我 国法 院体 系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 地 方各 级
判庭 , 中级 以上 人 民法 院还 可 以根 据 需要 设 其他 审判
庭 。各 级人 民 法 院设有 执行 机 构 。 负责需要 由人 民 法院
执 行 的 民事和 经济案 件 判 决和裁 定 的执行 。
最 高人 民 法 院监 督 地 方 各 级人 民 法 院和 专 门人 民
最 高人 民法 院还 有权 对 于在 审判 过 程 中如 何 具 体
认 为应 当由 自己审判 的第一 审刑 事 、民事 和行政 案件 ,
中国国家治理的组织体系

中国国家治理的组织体系包括七大组织系统,分别是:
1. 中央和国家机关组织系统: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全国政协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等。
2. 地方政府组织系统:包括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3. 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系统: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4. 人民政协组织系统:包括全国人民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5. 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等。
6. 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等。
7. 军队组织系统: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
这些组织系统构成了中国国家治理的组织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指挥和力量保障。
《中国司法制度》详细复习资料

《中国司法制度》详细复习资料1.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宪法保障机制发端于美国。
2.法院作为审判组织具有两类基本功能,即直接功能和间接功能。
3.国际通行的法院制度的两项基本原则是:司法独立原则和审判程序公正原则。
4.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5.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6.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7.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主要从律师中产生,而大陆法系则没有此要求。
8.在我国,担任法官的最低年龄是23岁。
9.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0.法院的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5人到9人。
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11.法官等级提前晋升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12.法官的处分级别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3.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组织。
14.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产生;二是临时邀请。
15.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分为以下三种情形: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
16.合议庭是审判组织的一般形式,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才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7.一般而论,认定司法机关的标准有三个:一是法定标准;二是习惯标准;三是功能标准。
18.在司法制度中,保障司法活动的独立性、消极中立性、司法主体的特定性、司法程序的严密性是其基本特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0.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21.目前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高级人民法院的基本知识

高级人民法院的基本知识高级人民法院是中国司法系统的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对重大案件、涉外案件和其他特定案件进行终审裁判。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组织结构,以及其在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作用。
一、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能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行使对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的终审权,履行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责。
其职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终审权:高级人民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终审裁判,对其他法院已经判决的案件进行审核,以确保法律正确和公正执行。
2. 制定司法解释: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和解释司法解释,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和疑问,保持司法统一和一致性。
3. 监督下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确保下级法院运作符合法律和法规。
4. 司法制度建设: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参与司法制度建设,包括审判规则的修订、司法体制改革等。
5. 接受上级机关的指导:作为最高审判机关,高级人民法院接受最高国家机关的指导,保证司法独立和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二、高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结构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审判员组成,会议制度是其日常工作的基本形式。
具体的组织结构如下:1. 院长: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领导,负责院内事务、对外代表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交流等。
2. 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领导,协助院长处理院内事务,分管特定工作。
3. 审判员:高级人民法院的核心成员,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4. 各个庭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若干个庭院,每个庭院负责处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民事庭、刑事庭、知识产权庭等。
5. 行政机构:高级人民法院设有行政机构,负责院务管理、人员安排等非审判工作。
三、高级人民法院的作用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作为最高审判机关,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能够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并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防止乱用职权、滥用权力等问题的发生。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

中国司法制度行考一_0003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一、判断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 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是指法官独立。
A. 错误B. 正确2. 公安部是我国监狱的主管机关,由其内部具体管理全国的监狱工作A. 错误B. 正确3.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一种诉讼活动。
A. 错误B. 正确4. 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执行有限原则和执行经济原则。
A. 错误B. 正确5. 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由横向的和纵向的两部分构成A. 错误B. 正确6. 法律控诉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A. 错误B. 正确7. 我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属于单轨制法院体系和一元化法院体系。
A. 错误B. 正确8. 我国法官仅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A. 错误B. 正确9.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 错误B. 正确10.法院的直接功能包括:控制功能,权利制约功能,公共政策制定功能。
A. 错误B. 正确二、名词解释(共 5 道试题,共 30 分。
)1. 行政调解参考答案: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民事争议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节制度2. 未成年犯管教所参考答案:又称少年犯管教所,也即未成年犯监狱。
它是对已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执行刑罚的机构和场所。
3. 人民陪审制度参考答案: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4.一元化法院体系参考答案:是指在一国内仅有一个统一的法院系统。
5.狭义的刑罚执行参考答案:指监狱依法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仅指监狱对于自由刑的执行三、论述题(共 2 道试题,共 40 分。
)1. 请论述我国现行法院制度的主要缺陷参考答案:a司法缺乏自治性b内部职能混同c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d司法程序制度化尚未真正确立e审判委员会制度弊大于利(各小点须适当展开,否则得一半分)2. 请论述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参考答案:审判独立行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分)必须明确:1接受党的领导。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
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
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
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由原区、县法院受理,有的则派出审判庭或者仍指定由原区、县法院审理。
这种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需待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屯垦戍边的特殊组织形式。
法院中国式现代化研讨材料

法院中国式现代化研讨材料近年来,中国法院系统不断推进现代化建设,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审判管理、技术应用、人才培养等方面探讨中国式法院现代化的进展和挑战。
一、法院组织结构的现代化在法院组织结构上,中国法院不断完善院内管理体制,推行分权、责任明确的管理模式。
通过设立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将行政事务与审判工作相分离,提高审判独立性和专业性。
同时,加强法院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建立跨区域、跨层级的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二、审判管理的现代化在审判管理方面,中国法院引入案件管理制度,通过案件分流、合议庭、疑难案件集中审理等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同时,加强对法官队伍的管理和考核,优化人员配备,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素质。
此外,法院还加强对诉讼参与人的管理,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立案,提高诉讼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技术应用的现代化中国法院积极推进技术应用,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
通过建设电子档案、电子送达、电子证据等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同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升司法决策能力和智能化水平。
此外,法院还注重网络安全和信息保护,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四、人才培养的现代化中国法院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加强法官和法律人才的培训和学习。
通过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司法素养。
同时,加强与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经验和理念,推动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然而,中国法院现代化建设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由于法院系统庞大,协调管理存在困难。
其次,技术应用方面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在数据共享和信息安全方面仍存在问题。
此外,人才培养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官和法律人才。
为推进中国式法院现代化,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院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提高司法独立性和效率。
二是加大技术投入,推进司法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
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庞大人口的国家,其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繁复的过程。
本文将对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进行探讨,旨在介绍其基本原则、组织结构以及发展现状。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至上原则:中国宪法被视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同时也是国家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根本依据。
其他法律法规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且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背宪法。
2. 依法治国原则:中国倡导“依法治国”,也就是说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政府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公民和法人依法履行义务。
3. 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原则:中国的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司法机关要坚持公正、公平、廉洁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公正和不偏不倚地处理。
4. 人权保障的原则:中国法律体系注重保护人权,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
人权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各项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5. 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中国法律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基础,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二、司法制度的组织结构中国的司法制度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以及检察机关。
其组织结构如下:1.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对全国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统一解释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权力机关,确保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2.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负责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案件进行检察,并对刑事执行过程进行监督。
3. 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级和自治区级的中级法院,主要审理大中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上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地享有较高的审理权。
4.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各县级和市级法院,负责审理一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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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组织体系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美国法院组织由两大部分构成: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 系统。联邦法院系统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 联邦地区法院组成。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下级 法院由国会法律设立。联邦一审法院由设在各州的美国地区 法院构成,称地区法院。地区上一层为“美国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目前设有11个。上诉法院的管辖地区称为“巡回 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的地区法院的上诉管辖。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由合众国宪法设立,是终审的上诉审法院。 此外,美国国会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来处理特殊案件:联 邦索赔法院(华盛顿)、联邦关税法院(纽约)、联邦关税 和专利上诉法院、联邦军事上诉法院。关于州法院,美国所 有各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的法院 由三级法院构成,也有的州仅为两级。一审法院有称为地区 法院、巡回法院、高级法院,有的州如纽约州就称最高法院。 设三级法院的州中间层次为中级法院,就是上诉审法庭,有 的称上诉法院。州的司法终审法院是州最高法院,但名称并 不一致。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 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 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 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 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 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人民法院
1、军事法院 2、海事法院 3、森林法院 4、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 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危害国家与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 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 战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敌人,惩 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是军事法院的基本 职能。 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 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 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级 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 判员、书记员若干人。 各级军事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 或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 由院长主持,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亦可列席会议。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 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 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
⑴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 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 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⑵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 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 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 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 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 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 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高级人民法院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 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中国的法院组织根据宪法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 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宪法第124条)。 除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唯一的终审上诉审 法院外,分为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两套系统。地方法院分为 三级,分别称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地方法院的设置以相对应的政府行政权的管理区域为基 础。基层法院指设在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法 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较大的市和自 治州。高级法院设在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一级。专门人民法 院是中国法院系统中一个组成部分。“专门”这一概念专指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加以解释而决定设立的特殊管辖 法院。目前的专门法院有下列四种:军事法院、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军事法院分为三级。海事法院的 审级相当于地方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其上诉法院为地 方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设有二级:铁路运输基层法 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其中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地方高 级人民法院。
一、中国司法体系的组织架构
我国司法机关有两个系统,一个是审 判系统(即法院系统),一个是检察系统 (即检察院系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 管理机关即司法局是典型的行政执法机 关,我们可以称这两个机关是政法机关, 但不能称这两个机关是司法机关。
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 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 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 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 门人民法院。
(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 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⑷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⑸对于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 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立案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 行政审判庭 审判监督庭 执行工作办公室 研究室
森林法院的任务是保护森林,审理破坏森 林资源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 件。 基层森林法院一般设置在某些特定林区的 一些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 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 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分设两级,即铁路管理局中级铁 路运输法院和铁路管理分局基层铁路运输法院。 中级铁路运输法院的审判活动受所在地高级人 民法院监督。 铁路运输法院院长由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主任提 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 长、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所在地人大常委会任免。 铁路法院内设刑事法庭、经济法庭和民事法庭。 其管辖范围为:第一,发生在铁路运输线上的 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铁路局在编职工的民 事、刑事案件;第三,与铁路运输部门有直接 关系的经济纠纷案。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 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 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 抗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 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一)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 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 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 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 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 裁定。
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 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 民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 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 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 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 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 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