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法院体制的分权与集权——中国国家司法能力建设的变迁轨迹

设也呈现 出高度分散的现象。
( ) 司法机 构 设 置权 下放 一
据 《 龙 江 省 五 届 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 在 央 审批。高级法 院的副院长则 由最高 黑 林 区 、 农 垦 区 建 立 人 民法 院 和 人 民检 人 民法 院党组 协同省 、市 、 自治 区党
改革开放以来 ,交通部、铁道部 、 察 院的决定》 ,黑龙江农 垦机构组建 了 委 管 理 ;其 任 免 由 省 、 市 、 自治 区党 林业 部等部 门,以及油 田、农 垦、矿 两级 衣垦法院 系统 ,负责审理 、执行 委 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党 组 充 分 协 商 后 审 务 企 业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也 被 授 权 垦 区 内 的 民事 、 事 、 政 等 各 类 案件 。 批 。中央对法 院干部 的管理 ,停 留在 刑 行 组建 了 自己的法院。这些 法院存 1 海 6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法 院。该法 院前 高级 法 院这 一级。 中级法 院、基层 法 . .
田 中 级 人 民法 院 ” 和 “ 利 油 田 人 民 方为主 的办法 ;地 方各 级人 民法 院的 胜 法 院 ” 成 立 ; 18 9 4年 8月 ,“ 河 油 干 部 管 理 实 行 双 重 领 导 、 以 地 方 党 委 辽
司法能 力高度分散 法院 的分权
— —Biblioteka 我 国法 院 体 制 的 传 统 ,可 以追 溯 田 中级 人 民法 院 ” 及 “ 河 油 田 人 民 为 主 的 办 法 。 18 辽 9 4年 1 ,最 高 人 民 月
至 陕 甘宁边 区 时期 。 当时 ,司法 机 关是 法院”成立 。4 森林法院。根据 1 8 法 院 发 布 《 . 90 中共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党 组 关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郝赤勇司法行政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经历了建立、撤销、恢复重建和发展的曲折历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我国司法行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司法行政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
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在刑事司法权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项权能中属于执行权能,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和最后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刑罚执行职能,体现了刑事司法权配置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体现了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法治精神,对于防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和专横,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是刑事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通常意义上讲,司法行政制度是指为司法活动提供保障以及政府管理法律事务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如何配置司法行政权,是司法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司法行政权的配置上,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做法不尽相同。
有的由一个部门行使司法行政权,有的由不同部门共同行使,没有固定的模式。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行政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行政制度。
而且,同一个国家的司法行政制度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前进和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变化的。
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有司法行政制度的一般性特征,也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一些特色,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历史,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发展演变大致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一是创建阶段。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

法院事业编制改革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制的完善,法院系统作为国家的司法保障机构,必须持续进行改革和创新。
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方向是法院事业编制的改革。
本文将探讨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方案等相关问题。
一、改革目的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的绩效和效率,增强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通过改革,可以有效解决当前法院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建设。
二、改革内容1.编制结构调整根据各级法院的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编制结构和编制比例。
同时,根据不同法院的特点和任务,调整编制职位的设置和调配,确保编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2.编制管理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院事业编制管理机制,明确编制的监督、管理和评估责任,加强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通过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提高编制使用效率和人员素质水平。
3.编制用人政策改革制定合理的编制用人政策,确保编制系统内人员的选拔任用公正公平。
加强人力资源培养和激励机制,提高编制内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4.编制待遇改革合理调整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确保编制内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工作贡献相匹配。
同时,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激励编制内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实施方案1.制定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实施步骤,确保改革按部就班地进行。
同时,合理安排改革的先后顺序,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避免过多冲击和不确定因素。
2.加强改革组织与领导成立法院事业编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任务目标。
同时,加强对改革干部的培训和培养,提高改革的组织领导能力。
3.深化制度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法院事业编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明确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操作规范。
加强对制度落实和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成效显著。
4.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加强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改革目的、内容和成效。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

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
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
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
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由原区、县法院受理,有的则派出审判庭或者仍指定由原区、县法院审理。
这种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需待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屯垦戍边的特殊组织形式。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作者:李正新《光明日报》(2016年05月29日06版)司法体制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社会治理的需要,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体制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信仰、政治诉求等,它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体,好的司法体制总是在不断改革中发展完善的。
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现有司法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的社会实践活动。
即国家从社会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出发,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加快权威、公正、高效司法制度的建构。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和巨大转型,司法体制也将面临一系列的改革。
从外部看,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附于地方的司法人事管理与财物保障体制尚未完全破除,新的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从内部看,公检法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多头司法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行政隶属色彩深厚,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直面和破解这些难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进行了三轮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层层推进、环环相扣,成效显著,充分体现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要求。
但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所有的司法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
现阶段,我国仍存在司法机关职权不明确、办案互相推诿、司法不公平、执法效率低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没有解决好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
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也一直为我们党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
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
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
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
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
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
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
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
法院组织体系简介

法院组织体系简介法院是国家机关中的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审判公民之间或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纠纷。
为了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和责任,法院设立了一套完善的组织体系。
本文将就法院的组织体系进行简要介绍,并进一步深入探讨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院的组织体系概述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进行审判,并监督和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法院,负责本地区的审判工作。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地市级区域的审判工作,而基层人民法院则是最基础的审判机构,负责处理一般性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
其具体职责和权力包括:1. 审理重大和特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全国范围内的重大和特殊案件,例如跨省、跨行政区划的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
2. 解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有权解释和规范适用法律,确保法律的统一和适用的公正。
3. 管理和监督全国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4. 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三、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职责和权力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法院,其职责和权力主要包括:1. 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和抗诉案件,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2. 管理和监督基层法院: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对所辖的基层法院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3. 指导和培训基层法官: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对基层法官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审判能力。
4. 发布地方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地方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为本地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法〔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官考核的重要意义。
要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法官增强接受考核的自觉性,全面正确理解考核的价值导向和指标内容。
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认真部署,确保《指导意见》平稳实施,不断提高法官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构建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成效,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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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调整法院设置完善法院组织体系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这种由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构成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对于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推动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法院的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增多,任务日趋繁重,现有人民法院的设置已不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因此改革、调整法院设置,理顺关系,进—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已势在必行。
目前,在改革、调整法院设置中,需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急需设置人民法院。
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先后出现了一批开发区和保税区。
这些地区以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为主,三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对集中,经济交往频繁,经济市场活跃,各类经济纠纷和专利、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
为了适应开发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近几年开发区纷纷要求设立法院。
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开发区本身不是一级行政建制区域,不设人大,不设政府,是其所在省、市政府直接管辖的特定区域。
其中,有的位于原行政区域内,有的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原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不再管理开发区的事务。
按照案件的原则,原区、县(市)人民法院对开发区内的各类案件不宜再管辖,但案件又不能不办,于是原地方法院采取一些应急办法解决,有的由中院派出经济审判庭,只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其他各类案件仍由原区、县法院受理,有的则派出审判庭或者仍指定由原区、县法院审理。
这种管辖缺乏法律依据,给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产生了许多难以克服的矛盾。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的法律地位需待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屯垦戍边的特殊组织形式。
经过30多年的建设,现已发展成为党、政、军合一,工、农、商、学、兵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的大型垦区。
它下辖14个农工师局、172个农牧团场,总面积7万多平方里,总人口217万余人,上下自成体系,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发达的小社会。
兵团各级行政组织遍布全疆,有自己独立的管辖区域,与地方行政区域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兵团法院自1984 年恢复以后,下设10个中级法院、25个基层法院。
由于这种设置在法院组织法中找不到法律依据,其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正式确定,法律监督关系和法院管理关系不顺,甚至连法院院印也没有刊国徽。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审判工作的正常发展,影响到兵团法院的建设和队伍的稳定。
(三)林区法院的法律地位问题亦需尽快解决。
1983年9月法院组织法修正后,森林法院(即林区法院)不再具有专门法院的性质。
目前,林业审判机构有两类,一是在北方大面积国有林区设立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辖区内所有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独立行使相当于地方人民法院的职权,二是在重点林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内设立林业审判庭,或者在重点国营林场派驻林业法庭,受理辖区内的森林案件,成为地方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前一类林业审判机构属于普通法院,但又不同于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人民法院,它是以国有林业局的施业区域作为自己独立的管辖范围,需要在法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设立林区法院的,主要是北方大面积的国有林区。
这类林区点多、线长、面广,并和地方行政辖区多层次交叉,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林区案件,困难极大,再者大面积的国有林区已成为工、农,商,学、兵齐全,具有多种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区域。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森林、野生动物资源,必须有司法机构作后盾。
设置具有一定专业性的林区法院,较之地方人民法院,更适应林区特点,有利于全面开展林业审判工作。
(四)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不完整,铁路运输法院的地位不明确。
1984年以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已设9个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铁路高级法院撤销后仍保留了两级法院,连同军事法院已形成三大专门法院体制。
现行法院组织法关于设置“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规定,很难适应已经变化的实际情况。
因此,客观上需要删改这个“等”字,具体写明三类专门法院,增设海事高级法院,以尽快完善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其主要理由是,铁路跨省越市,运输处于流动状态,案发地往往难以确定,交地方法院受理,管辖、取证困难,影响及时处理。
而铁路法院是按路局、分局分段管辖,熟悉铁路运输环境,通讯交通便利,足以避免由地方法院受理案件的弊端,铁路法院受理的案件多数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目前铁路治安形势严峻,如不设置铁路法院,势必影响对“车匪路霸”的有力打击,不利于维护国民经济大动脉的正常运转秩序。
海事法院是专门法院,却没有它的上级专门法院,海事案件由其所在地的省高级法院受理,与海事审判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极不相适应。
这种由专门法院和地方法院混合审判的体制,也势在必改。
(五)海事、铁路、农垦和林区法院的管理体制不顺。
除后设的三个海事法院属地方管理外,上述其他法院均分别设立于交通、铁路、林业等部门和企业内,人、财、物一直由所在部门和企业管理。
这种“法企不分”的管理体制直接影响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极需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理顺关系,妥善解决这些法院的人、财、物问题。
采用什么原则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是个至关紧要的问题。
没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面临的诸多问题就无从下手解决,调整、改革人民法院的设置,也就失去了方向。
笔者认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按照以行政区划为主,特定区域为辅,方便群众诉讼,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监督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理顺关系,使人民法院的设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
人民法院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国家审判机关,它所行使的国家审判权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它的监督,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因此,任何人民法院的设置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否则,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审判权的行使,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宪法规定,国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审判的权力。
宪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是说,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不能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影响和左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目前,设立于一些所在行政机关和企业内的人民法院,人、财、物,受其制约,其管理体制与宪法规定相悖。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无论设在哪个领域、哪个系统,都是整个国家审判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应当是某一行政机关或者企业内的职能部门。
它所编护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一部门的局部利益。
因此,出路在于改革现有管理体制,使这些法院从所属行政部门和企业中分离出来,纳入整个法院的组织序列之中。
行政区划为主、特定经济区域为辅是设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要原则。
它既符合我国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建制的法律规定,又适应了当前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各类开发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深化改革的试验区,从一定意义上讲,开发区是新的行政区划的雏型,今天的新开发区就是明天行政区的发展前景。
省、市区两级法院的设置历程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因此,在坚持按行政区域设置地方法院的基础上,及时在开发区合理设置法院,是对按行政区域设置法院的补充和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监督,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构成的—个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正确、及时审结案件的—项重要法律制度。
确立人民法院的设置,应当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监督。
实行上级地方法院监督下级地方法院、上级专门法院监督下级专门法院,并在最高法院统一指导、监督下的审级体制,不仅上下对口,能较好地适应案件专业性的需要,而且关系顺,可以避免因两类法院混合办案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和困难。
方便群众诉讼,是人民法院设置的一项重要原则。
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确定在哪里设置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考虑有利于人民群众参加诉讼活动。
历史经验证明,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在广大乡镇派出人民法庭,适应了我国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特点,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大面积国有林区、垦区具有同样的特点,大多处于边境、边远地、戈壁深地和深山老林,与地方居民相距较远,交通十分不便,如果将那里发生的各类案件划归地方法院管辖,不仅归属困难,承担不了,也很不便民,相反,另设置有关法院,既方便了那里的职工群众诉讼,又便于就近办案,及时审结,有利于依法保护人民,及时打击犯罪,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基于上述考虑,为了使人民法院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笔者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增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林区法院和农垦法院,行使地方人民法院职能,纳入地方人民法院序列。
具体方案是:1.凡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可以设置基层法院,特殊需要的,也可设立中级法院。
2.北方大面积国有林区,可在林业局辖区内设林业基层法院,在地区一级林业管理局所在地设林业中级法院。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分设三级法院,为自治区法院的组成部分,即:兵团一级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分院,为自治区高院派出机构;农师一级设中级法院,农牧团场集中的垦区设基层法院。
其他大型农垦区只在农垦区和重点场区分设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二)在专门人民法院体系中,增加规定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其他专门人民法院。
具体方案是:海事法院分两级设置,即在现有9个港口设海事中级法院,全国设海事高级法院。
根据需要,重点港口也可由海事中院派驻法庭。
铁路运输法院亦分两级设置,在各铁路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铁路分局所在地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鉴于目前恢复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条件尚未成熟,亦可暂不设置,但考虑到以后的发展,建议规定“专门高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与撤销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样的弹性条款,以便条件具备时即予设置。
至于还规定有“其他专门人民法院”,也是基于将来的发展趋势,有这样一个弹性条款,就可以解决今后根据发展需要设置专门法院的问题。
(三)上述法院如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有关工作人员如何任免的问题。
鉴于开发的、林区、农垦区和交通、铁路系统没有设立国家权力机关,在上述地区或系统设立的法院无法由人大直接产生并对它负责。
根据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可分三种办法解决:1.海事中级法院、铁路两级法院向其所在地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海事高级法院的上述工作人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