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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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英国法

英国法

(五)制定法P131

相对于普通法和衡平法来说比较简单,英国最 早的相对最重要的制定法是——1215年《大 宪章》
(六)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法律渊源的多样化



1、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 2、制定法数量上逐渐增加,但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的比重仍不如判例法。 3、国会的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增多。 4、制定法在效力上高于判例法,但国会立法 现已不再至高无上,它受到一定限制。
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1、联系:a两者的性质相同:无论是衡平法还是普通 法都是封建法;b两者的背景相同:都是以王权为依托; c两者的调整范围相互补充。 2、不同:a在程序上不同:普通法相对复杂;衡平法 相对简单。 b在渊源上不同:普通法主要以日耳曼习惯法为主要渊 源;衡平法是以罗马法中衡平、理性观念为主要渊源。 c在调整对象上不同:普通法是全方位的;衡平法以民 商事为主。 d在救济方法上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有限;衡平法 的救济方法多样化。 e当普通法与衡平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原则。
二、宪法P135



(一)英国宪法被称为“近代宪法之母” (二)英国宪政的基本制度——君主立宪制 1、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主要是通过宪法性文献 a1215年《大宪章》;b1628年《权利请愿书》; c1679年《人身保护法》;d1689年《权利法案》 (Bill of right);e1701年《王位继承法》;f1911年 和1949年《议会法》等 2、当代英王的作用。a王权是君主立宪制的构成要素; b在理论上和法律上,国王仍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和国 家的化身,他(她)从事一系列礼节性国事活动;c国 王是英国国会的组成部分,国会是国王之下的国会; d国王一定程度地制约国会和内阁的活动和职权;e国 王是维系英联邦的纽带 3、今后的展望

英美法系与英美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与英美法院系统

大陆法系的法律就像长在盆里的树。

法典的结局就如同盆景的命运一样。

绝世经典的盆景正如旷世法典一样稀少而弥足珍贵。

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就像大地里的树。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

一、英国宪法1.宪法的构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权利请愿书》:(1628年,查理一世)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订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之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又违反英国人民所享之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之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之捐献,或任何其他类似之捐献。

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

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

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下缴纳种种之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之传唤,出庭应询。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

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

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人身保护法》(1679年,查理二世)全文20条,主要内容为: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

中外军事审判制度比较

中外军事审判制度比较

中外军事审判制度比较由于国体、政体和军队性质有别,各国军事审判制度也不尽相同。

一、外军基层审判组织多是临时组建,高级审判组织则是常设机构我国军事法院是国家统一的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专门法院,是固定的常设机构,依法设立三级,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级军事法院和基层军事法院。

而外军审判组织的组设情况比我军复杂得多,且很多地方大相径庭,其中最主要的特点是基层审判组织多临时组建,高级审判组织则专门常设。

如美国军事审判组织分为军事上诉法院、军事复核法院和军事法庭三级。

其中,军事法庭又分为简易、特别和最高三类。

军事法庭由相应的召集人根据具体案件建立临时性的、非常设的审判机构,军事上诉法院则是常设专门机构。

其中,军事复核法院设于各军种的军法总署内,军事上诉法院设于国防部,是军内的最高审级,由3名文职法官组成。

英国军事审判组织由初级军事法庭、高级军事法庭、战地军事法庭和军事上诉法院构成。

英国的军事法庭也是临时召集的,召集人和组成人员通常都是现役军官。

英国的军事上诉法院也是常设机构,由平民法官组成,其院长由上议院提名,女王任命。

不同于美国的是,英国的军事上诉法院独立于国防部之外。

二、外军审判组织人员构成复杂,形式多样我国军事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形式,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其各自的组成、职能及适用范围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对应、统一,差别不大。

而外国军事法院审判案件因审级不同有多种组织形式。

如美国军事法庭有四种审判组织形式,包括1名军官组成的简易军事法庭、1名军事法官组成的特别和最高军事法庭、不少于3名法庭成员相当于陪审员组成的特别军事法庭、1名军事法官和3至5名法庭成员组成的特别和最高军事法庭;军事复核法院的复核有陪审小组和全体出庭法官参加两种形式,陪审小组—般由3名以上军事法官组成,全体出庭法官即复核法院的全体法官;军事上诉法院的审判员统一由总统任命的3名文职法官组成,并由1名首席法官主持进行。

三、外军法院管辖范围宽泛,审判监督较少我国军事法院主要受理现役军人、军队文职干部和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而外军法院管辖的范围比较宽泛。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摘要:本文根据英国行政法的晚近研究成果,整理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历史沿革,探讨了英国行政裁判所的司法化性质及其制度机能,对英国行政裁判所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以及相应的监督和救济,展开了较为系统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英国行政裁判所裁判程序司法化在英国,行政裁判所作为一种卓然不群的机制,在解决行政争端,处理行政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尽管1957年颁布的《裁判所和调查法》对裁判所制度较为整齐划一的规定,但是各个裁判所在人员组成、制度机能、裁判程序、救济途径等方面,都不尽相同。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究竟是哪些裁判所会在这谱系中占据一席之地,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有慎思后的选择,环境的驱使,历史的偶然,议会的压力,当然,还有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

该谱系的色泽摹绘自法律、政策和行政的交互作用,而非任何既定的原则。

”1本文所讨论的英国行政裁判所,以一种更为司法化的姿态,来处理个人针对国家的申诉,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用以处理私人之间的争议。

这充分满足了福利国家的热望,和现代行政活动的需求。

目前英国大约有近70类行政裁判所,数量近3000个,涵盖移民、社会保障、劳动、教育、税收、运输和土地等领域。

1996年英国行政裁判所处理的案件为895107件,数倍于高等法院和郡法院处理案件的总量。

某种意义上,裁判所构成了比法院还重要的行政决定审查机制。

一、行政裁判所的制度沿革在英国,最早原初意义上的裁判所,可以追溯到都铎王朝时代(Tudor times)。

而现代意义上裁判所,应从二十世纪之初开始追溯。

因为此前,英国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法院应当排他性的具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权力。

最早的例外是1660年依法建立的关税和消费税委员会,以及之后于1799年建立的所得税委员会专员,和再后来的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和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

2英国行政裁判所的风行,其背景是20世纪初期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以及由自由派执政的政府所推进的社会改革。

英美法德国家政权组织体系

英美法德国家政权组织体系
英、美、法、德四国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表
国家项目
行政权
立法权
司法权
军权
政治体制
宪法内容及特征
意义
其他
英国1689 年《权利 内阁 法案》
议会下院
议会
国王的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 议会制、君主 内阁对议会负责,不对国王负 议会 立宪制 责;国王统而不治;政治制度 的核心是责任内阁制
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议会主 权,国王的权利受到议会的 明确限制,它标志着英国确 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和资产阶 级专政。 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 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 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创立联邦制共和体促进美国 社会经济的发展。
美国1787 总统 年宪法
国会
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 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 联邦法 总统制、民主 立,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 总统 院 共和制 高法院行使,又互相制约。相 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政体。
法国1875 年法兰西 总统 第三共和 国宪法
议会
国歌《 宪法规定行政权力归于总统; 为工业资产阶级提供分享政 马赛曲 联邦法 总统制、民主 总统 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 权的机会,促进法国工业资 》7月14 院 共和制 组成的两院制议会 本的发展 日为国 庆日
德国1871 名归帝国议 年《德意 会,实际掌 皇帝 志帝国宪 握在皇帝手 法》 上
结束了分裂和封建割据,实 首相主持帝国政府,只对皇帝 现了德意志的统一,促进了 联邦制、君主 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联邦议 皇帝 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近代民 立宪制 会和帝国国会是立法机构,行 主政治的建立、发展奠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一律经 英国法官不论专职法官或业余法官, 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任命而不由选举产生; 法官等级森严, 法官等级森严,由低级到高级共有 7类,即: 类 治安法官(业余法官); 领薪治安法官; );② ①治安法官(业余法官);②领薪治安法官; 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 ③记录法官,即由律师兼任的法官;④巡回 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 上诉法官; 法官;⑤高等法院法官;⑥上诉法官;⑦最 高法院法官。 高法院法官。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 英国法院的审级基本上划分为基层法院、高 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行政法庭。
2、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刑事法院(皇家法院) 根据《 年法院法》 根据《1971年法院法》设立; 年法院法 设立; 拥有上诉管辖权和原始管辖权; 拥有上诉管辖权和原始管辖权; 是被告首次有权要求有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法 院; 刑事法院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任何地方 开庭; 开庭; 刑事法院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 刑事法院的法官由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 和首席司法官组成; 和首席司法官组成;
?历史悠久的自治组织起源于爱德华一世年代17271307?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inns1422?格雷律师学院graysinns1569?内殿律师学院innertemple1505?中殿律师学院middletemple1501林肯律师学院林肯律师学院?二法学教育和律师资格考试?1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法学教育在律师学院由辩护律师监督培训?英国法律教育委员会对学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并且满足晚餐期diningterms要求后可向资格会申请辩护律师资格?辩护律师总委员会负责辩护律师的一系列事务?2事务律师?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程序十分严格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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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责2008/11/04下列资料谨供参考,中国驻英大使馆不为其准确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英国法院的组织体系英国的法院按审理案件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和刑事两大系统(详见以下“英国法院系统组织体系结构图”)。

民事法院系统由四级法院组成:郡法院(County Courts)、高等法院(High Court,分为王座庭<Queen’s Bench Division>、家事庭<Family Division>和大法官庭<Chancery Division>,三座法庭又分别设行政庭<Administrative Court>和上诉庭<Divisional Court>)、上诉法院(民事庭)(Court of Appeal <Civil Division>)和上议院(House of Lords)。

刑事法院系统分为以下四级法院:地方法院(Magistrate’s Courts,青少年法院<Youth Courts>作为地方法院分支,受理被告为10-17岁的案件)、刑事法院(Crown Court)、上诉法院(刑事庭)(Court of Appeal<Criminal Division>)和上议院。

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特别设立的专门法院,独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统之外,主要有枢密院(Privy Council)、反垄断法院(The Restrictive Practice Court)、验尸官法院(Coroners’ Courts)、专业法庭(The Tribunals Service)和军事法庭(Courts Martial)。

英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图二、英国刑事法院系统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职责英法院机关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审判机关,负有对犯罪嫌疑人审判、定罪或宣告无罪、判处刑罚等职责。

根据英国法律,刑事犯罪根据轻重被分为三种类型:●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指一些轻微的刑事犯罪●必诉罪(Indictable-only offences),指必须起诉到刑事法院的性质较重的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等●可诉罪(Either-way offences),指既可以按简易罪在地方法院审判也可按必诉罪在刑事法院审判的犯罪,包括欺诈、盗窃、重婚、与16岁以下女性发生性关系等,被告人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审判的权利;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分别在不同的法院按不同的方式审理: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是基层刑事管辖法院,是最低级的刑事审级。

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地方法院700个,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95%。

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简易罪和可诉罪,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为5000英镑,最长监禁期为6个月(如连续判刑,最长为12个月);如犯罪为可诉罪,地方法官认为被告应受更严重处罚,会将案件呈交刑事法院判决。

地方法院通常由三名当地人士充当地方法院法官,称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不拿薪金,享受旅行和生活津贴,通常不具备律师资格,但需经司法研究学会<Judicial Studies Board>组织的大量培训)组成审判庭共同审理,由受过法律资格培训的法庭书记员(Court Clerk)协助,没有陪审团。

有时案件只由一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称地区法官(District Judges,拿薪金,必须具有最少7年从事大律师<Barrister>或文书律师<Solicitor>和三年助理地区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工作的经验,主要处理涉及引渡法<ExtraditionAct>、逃犯法<Fugitive Offenders Act>和严重诈骗<Serious Fraud>的较复杂和敏感的案件)。

地方法院的法官和出庭律师都不带银色假发,法庭传达员穿黑色法袍。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刑事检察院(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提起指控,很少一部分案件由其他执法机构提起指控。

地方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作认罪答辩,就不再出示证据和传唤证人,法官直接量刑;如果被告作无罪抗辩,法庭将考虑证人人数和出席的可能性,确定审判日期,在传唤证人,听取所有证据后,判定被告是否有罪。

如某一犯罪属于可诉罪,地方法院法官在听取案件的初步事实后,将决定案件是在地方法院审理还是呈交刑事法院审判,如案件需呈交刑事法院审理,呈交准备时间通常为4至8周,88%的案件不超过10周。

即使法官已决定在地方法院审理,被告仍有权申请到刑事法院审理。

有的地方法院兼受理某些轻微民事案件,如有关婚姻、收养或抚养纠纷等家庭案、酒类销售执照和赌博等。

青少年法院:被告年龄为10至17岁的案件,大多数由青少年法庭审理。

青少年法庭没有陪审团,审判不公开,由3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

法官可判处将被告监禁到拘留和教改所(Detention and Training Order),最高刑期为2年。

刑事法院:刑事法院是高层级的一审法院,主要有三项职能:审理性质较为严重的必诉罪,判决地方法院呈交的可诉罪和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刑事法院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按地域分为6个巡回区(Circuit):米德兰和牛津(2001年4月后改称米德兰巡回区,总部在伯明翰)、东北(总部在利兹)、北部(总部在曼彻斯特)、东南(总部在伦敦)、威尔士和切斯特(总部在卡迪夫)和西部(总部在布里斯托),每个巡回区设置刑事法院若干,共设78个审判中心。

设有刑事法院审判中心的城镇划分为一、二、三级三个层次:第一级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第二级审理严重和一般的刑事案件;第三级只审理一般刑事案件。

伦敦的刑事法院称中央刑事法院(The Central Criminal Court,通常称Old Bailey),是英格兰最著名的刑事法院。

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有高等法院法官、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s)和记录法官(Recorders)。

在刑事法院开庭的法官和出庭的律师通常带银色假发和穿黑色法袍。

刑事法庭开庭时,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庭就直接进入刑罚宣判程序。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抗辩,法庭就要召集陪审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陪审团由12名最能代表大众(General Public)的社会人士组成。

陪审团在聆听所有证据后,进入一个隔离的房间,讨论证据直至他们同意被告有罪或无罪。

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法官会接受“大多数裁决”,即陪审团12名成员中至少10位成员同意的结果。

陪审团中的一人会被选为“团长”(Foreman),负责向法庭报告陪审团最后的决定,即陪审团的裁决,法官在此基础上量刑。

被拘禁的被告等待刑事法院审判的平均时间为13周零3天;获得保释的被告等待审判的时间平均为15周零4天。

上诉法院(刑事庭):上诉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审案件,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由上诉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3名法官审理,不听取证人证言,主要根据有关文件做出判决,判决采取多数制。

对绝大多数案件来说,上诉法院是最后的审级。

该院的判决作为英格兰法律权威的体现,对英法律的形成、改变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这种影响甚至超过上议院,上议院:上议院是英国国内的最高审级,它不仅行使立法权,而且受理来自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军事上诉法院的民事、刑事和军职诉讼案件(不受理苏格兰刑事上诉案件)。

三、英国刑事法院系统的上诉制度1、对地方法院定罪和判决的上诉如被告对地方法院的定罪(Conviction)不服,可上诉至刑事法院,由一名法官和两名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如对地方法院的刑期判决(Sentence)不服,由刑事法院的一名法官审理。

如刑事法院法官判决上诉人胜诉,有权维持地方法院原判、予以撤销或部分修改;如判决上诉人败诉,有权维持原刑期判决或对上诉人加重判刑。

上诉人等待刑事法院对上诉判决的时间为8周多,有90%的上诉人等待14周或不到14周。

如被告认为地方法院法官引用法律不当,可以“报核”方式上诉至高等法院(High Court),进行法律审,如高等法院判决治安法官引用法律不当,会要求地方法院法官更改判决,但案件不会重申。

如被告上诉被驳回,可向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ttee)提出申请。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对上诉过程提出的审判不公控诉。

如刑事审查委员会判定地方法院对被告的定罪和刑期判决不当,会将案件报上诉法院审查,但这样的案例很少。

2、对刑事法院定罪和判决的上诉如案件在刑事法院定罪,对刑事法院的定罪和刑期判决不服,可在28天内向上诉法院刑事庭提出上诉申请。

上诉申请不会直接递交到上诉法院刑事庭,而由上诉法院伦敦办公室(The Criminal Office in London)受理申请,并准备案件材料交由法官审理。

法官决定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许可(Leave to Appeal),若受理,则法官会将案件交由上诉法院刑事庭审理;若驳回,上诉人可重新提出申请,由3名法官决定其上诉申请;如再次驳回,可向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将案件交由上诉法院刑事庭审理。

上诉法院刑事庭如判定刑事法院的刑期判决不当,有权更改刑期或减少刑期。

上诉法院刑事庭如判定刑事法院的定罪不当,有权取消,将案件发回重审或将被告判定不同罪行。

3、对上诉法院刑事庭判决的上诉上诉法院的审理结果不是终审裁决,可以再上诉到上议院,但对此限制很严。

上议院只受理极少数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上诉案件。

上诉案一般来自上诉法院,个别来自高等法院或出于上议院自己的决定。

同一般法院不同,上议院是通过讨论和表决做出裁决,而非开庭审理。

四、法庭程序(一)出庭答辩获得警方或法院保释的嫌疑人,必须按保释令上的日期和地点按时出庭,如嫌疑人无故出庭,法庭会采取如下措施:发出拘捕令将其拘捕,并拘禁至审讯;缺席审判;给嫌疑人增加一条“不出庭”罪名(该项罪名在地方法院最高判刑3个月,在刑事法院最高判刑12个月,即使嫌疑人原来罪名不成立,不影响该处罚,如原罪名成立,则加重处罚);可能失去以后保释和减刑的机会。

嫌疑人在法庭上称被告(Defendant)。

被告第一次出庭时,要对控罪提出答辩,即认罪或不认罪。

若被告认罪,法庭即判刑;若被告不认罪,法庭会将案件压后再审,同时定下再审日期,同时考虑是否批准给与被告保释。

被告第一次出庭时,如无法聘请代理律师,可请求法院提供当值律师(几乎每个法院都有当值律师)。

除少数小的案件外,当值律师都会向被告免费提供法律建议和建议性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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