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国内法律规定刑事案件(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犯罪行为,违反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国内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
二、刑事案件的种类1. 犯罪案件:指涉及刑法规定各类犯罪的案件,如故意杀人、抢劫、盗窃、强奸、故意伤害等。
2. 刑事自诉案件:指当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侵犯名誉权、侵犯财产权等。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的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
4. 刑事公诉案件: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3.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4. 依靠群众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5.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四、刑事诉讼的程序1. 立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 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调查、取证、强制措施等。
3. 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5. 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及时执行。
五、刑事案件的管辖1.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备考公务员行测法律常识强化练习—刑事诉讼2

由第5款的内容可见,被告⼈张某在开庭前突发⼼脏病死亡,在法院审判阶段,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
院的司法解释176条进⼀步作了解释,⼈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
(九)被告⼈死亡的,应当裁定终⽌审理:对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罪。
表⾯看来,B和C都有可能是对的。
但仔细推敲起来,C才是正确的。
因为,本案中已经明确交代,被告⼈张某在开庭前突发⼼脏病死亡,根据刑诉15条规定的精神,这时法院就⽆需进⾏审理,也⽆需查明案件事实和认定证据材料,确认被告⼈罪之有⽆的问题也就更谈不上了,因此只能撤销案件。
评论:有⼀定难度。
表⾯看来⽐较简单,但该题⽬设置了⼀个陷阱,即被告⼈张某在开庭前突发⼼脏病死亡,考⽣要注意“开庭前”这⼀个关键点。
42. 下列哪⼀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某⼊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答案及解析:A 考点:军事法院管辖的范围 详解:⾼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含军内在编职⼯,下同)和⾮军⼈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显然A是符合该规定的。
⾼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军⼈、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军⼈在办理退役⼿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B属于(三)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题中并没有交代他在服役期内是否犯有其他罪⾏,需要服役期内犯罪⼀并审判,这种情况下,笔者主张视为没有其他罪⾏;C属于(四)的情形,注意的是,题⽬中明确指出犯的罪⾏是盗窃,显然不是军⼈违反职责罪;D属于(⼀)的情形。
论我国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的建构摘要:牵连管辖制度是指本属于不同法院管辖的数个案件,由于案件间存在事实方面的关联,而将全部案件交由一个法院管辖的制度。
进行刑事诉讼,首先必须要解决的就是管辖问题。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没有管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
而牵连管辖作为管辖的一部分,其地位和功能也是不容忽视的。
而且,从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来看,普遍都对牵连管辖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在我国,有必要在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适用规则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牵连管辖制度。
关键词:牵连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23-02一、牵连管辖制度的功能管辖,是程序法用来专门规定有关案件管理权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制度。
它是刑事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诉讼的公正与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惟案件因具有相牵连之关系时,无论其为主观的牵连,或客观的牵连如由其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管辖或审判,难免程序重复,证据分散,与被告并非有利,乃各国立法例皆本诉讼经济之精神,设有许其合并管辖或合并审判之规定,以收事半功倍之实效。
设定科学合理的牵连管辖制度,有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及时查明案件真相;同时,也可以避免程序的重复运作,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程序的经济性。
明确、合理地规定刑事案件的牵连管辖,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正因为如此,刑事牵连管辖制度逐步在许多国家确立,并不断得到发展、完善。
二、我国刑事牵连管辖制度的缺陷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牵连管辖,经过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仍未对牵连管辖作出规定。
因此严格来说,我国并没有真正设立牵连管辖制度。
但长期以来,牵连管辖却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相当普遍,其依据主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刑事诉讼法27572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刑事诉讼法》课程作业要求说明:本课程考核形式为提交作业,完成后请保存为WORD格式的文档,登陆学习平台提交,并检查和确认提交成功。
一.作业要求1. 认真学习课程,广泛查阅文献资料,高质量完成课程作业。
2. 必须由自己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请人代写,雷同作业按照零分处理。
3. 每道题50分,每题字数不少于1000字。
二.作业内容1、论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
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普通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级别管辖的规定,有这样几个特点:1.既考虑案件的性质,也考虑刑期和社会的影响。
2.绝大多数案件的第一审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而且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只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而对其他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则比较概括。
4.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级别管辖的改变和案件的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

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伤害的一类案件。
因其性质十分的恶劣,所以针对这一类案件的管辖,国家有一套专门的管辖体系。
那么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包括哪些?它们具体的管辖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就问您解答这些疑问。
一、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管辖体系刑事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依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诉讼理论,一般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这是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刑事案件管辖体系。
二、管辖体系中的具体管辖内容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经过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审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1)公安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诉讼职能。
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但由于各自的性质和诉讼职能不同,划分管辖必须与之相适应。
(2)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这些情况也是划分管辖的重要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立案管辖范围,作了概括性的规定。
新规: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

新规:最高人民法院调整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阅读提示: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调整了全国所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时隔一年半,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批复》(法[2016]428号文),调整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现将该文予以发布,请大家注意,以后立案时少跑冤枉路。
若您对我说探讨的相关问题也有所思,并希望一起交流的,欢迎关注本公众号(直接点击上面蓝色“法边微言”关注)并添加我的个人微信(niubi_xiaodiaoge),深入交流。
【批复正文】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请求调整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请示》(黔高法[2016]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贵州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贵州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批复未涉及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8日【文件原文】:【文件解读】归纳起来,该文就两句话:当事人有非贵州籍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均为贵州籍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论当事人是否贵州籍,贵州所有中院均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民事案件法院管辖规定汇总
民事案件法院管辖规定汇总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哪些案件由中级法院审判
哪些案件由中级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等,可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关于哪些案件由中级法院审判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哪些案件由中级法院审判1、在刑事诉讼中,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基层人民受理下列案件,可以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重大、复杂案件;(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管辖规定是怎样的1、专门管辖,是指各种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2、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3、《刑事诉讼法》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复杂案件;新类型的疑难案件等,可移送中级法院审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 07 管辖 回避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区管辖。 3、指定管辖。 4、管辖的变通。 5、专门管辖。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3款:自诉案件,由人民法 院直接受理。
第二节 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教材 101;法393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发布并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 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 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 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决定。
在开庭前,被告某甲提出了回避申请,要 求X中级人民法院整体回避。而X中级人民 法院认为,被害人,也就是中级人民法院 的院长,已经自行回避,不参与本案的审 判活动。本案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与案件 无利害关系,所以不存在影响公正处理案 件的可能,因而驳回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 。经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某甲犯有 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 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 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 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 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驻外使领馆——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所 在地
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摘要】我国目前军事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尚不健全,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立法还是空白。
在本文中主要从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军事刑事诉讼;战时司法管辖;战时检察我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进入战争状态。
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是指在战时状态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军人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范总称。
一、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的特点(一)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优先性战时意味着正常状态下的民主和自由要受到一定破坏,战时制定的法律具有优先适用性,一切普通的法律都不得与战时军事法律相抵触。
普通法律的实施也必须以战时军法为依据,特别是不得援用与战时军法相抵触的任何法律法规①。
(二)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应该从快从简战时对于犯罪案件,应该适用简化的诉讼程序,缩短办案的期限,减少办案的相关手续。
平时的司法活动注重追求程序公正价值,规定了充足的时间和完善的程序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
而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为了保证军事斗争的顺利有时候要对当事人采取比平时较低限度的保障,必要时甚至放弃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和自由。
(三)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是保护军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军人作为战争的行动主体,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仅为了追究犯罪军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其基本的人权。
军事司法也应该以保障军人基本权利作为其追求的价值②。
军事司法维护军事秩序与维护军人权利应该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保障和发展人权是战时军事行动的最终目的。
只要是法律没有剥夺的犯罪军人的权利,就应该予以保障。
对于战时军人被剥夺的基本权利应得到合理的事后补救。
特别是由战时状态转为正常状态的补救,如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战后申诉权等。
③二、完善我国战时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完善战时军事刑事侦查制度当今世界大国军事刑事侦查制度一般都不同于普通的侦查制度,在军事机关中具有刑事侦查权的是部队保卫部门和军市检察院等军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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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摘要:
军事法院的设置对维护军队秩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分,但这并没有引起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实践中因管辖范围划分不明而产生案件管辖的巨大冲突。
部分学者持扩张军事法院审判范围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军事审判职权范围不够全面,未把军内行政案件纳入军事审判管辖范围,所以军事审判的职权范围还应继续扩大。
笔者认为这种扩张军事法院管辖权限的主张,有使军事权向司法权扩张之嫌。
普通法院足以解决军内经济、民事纠纷,无需把这些纠纷交由军事性质较强的军事法院来审理。
军事审判机关不是纯正意义上的法院,如果扩张军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势必影响我国统一的司法审判制度。
关键词:军事法院;普通法院;管辖范围;合理限缩
(一)我国的军事法院及其管辖范围
军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并不排斥其属于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
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权必须专属于法院,军事法院之所以能够合法地审判案件,就在于它首先作为法院存在,而且是国家的法院不是军队的法院。
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
某个地方的基层法院、某个领域的专门法院,它们都是国家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不能因为法院设在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就认为该法院属于这一地区或领域。
“司法权的分散本身不仅背离了司法独立的基本理念,更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国家的法治基础。
”军事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案件就和其他法院一样,除依法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也应对人民不仅仅是军人公开,同时应受人民的监督。
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
中国的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根据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军事法院的最高审级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权是军事法院对特定案件受理的权力。
第一层次是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即军事法院是否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
第二层次是军事法院具体管辖的案件,即军事法院管辖哪些刑事案件、哪些民事案件等,这是在第一层次下的进一步细化。
目前我国军事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不管辖行政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军事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没有对军事法院案件管辖问题作完整的规定,但该解释对军地互涉的案件作出
了不同情况的处理规定: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违反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据此分析,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都有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的所有犯罪案件,而不仅仅是刑法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
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无论被告人是军人还是平民或外国人,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二)我国军事法院管辖存在的问题
我国军事法院管辖范围呈扩张势态,主要是相对于自身管辖范围的纵向比较以及相对于当前多数法治发达国家的横向比较。
概括来讲,我国没有排除军事法院对非军人的审判权;我国军事法院不仅仅管辖刑事案件,现开始试行审判民事案件;我国军事法院管辖军人的所有刑事犯罪。
我国宪法只确定了军事法院专门法院的法律地位,没有排除军事法院对非军人的审判权。
宪法没有确立平民不受军
事审判的原则,这并不能证明宪法允许军事法院审判平民。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关于军事法院管辖平民的相关规定。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无论被告人是军人还是平民或外国人,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由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平民不受军事审判,一般也不认为该项最高院解释有违宪或抵触上位法之嫌,而且在实践中,该项解释一直得到贯彻实施。
总之,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军事法院只受理军队内部人员的犯罪案件,不受理地方人员的犯罪案件,例外情况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无论军队内部人员或平民都由军事法
院审判排除普通法院的管辖。
该最高院解释有两点值得探讨,其一,军事法院管辖所谓“军内人员”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谁来确定某人是否属于“军内人员”;其二,地方人员犯罪涉及国家军事秘密,是否足以剥夺其受普通法院审理的权利而需由军事法院来审理。
传统上,军事法院在和平时期只审理刑事案件,随着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断探索,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军人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军事法院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此类指定一经推出,便引起广泛重视。
将军内民事案件交由军事法院审理,不仅不符合我国司法制度和设置军事法院的初衷,损害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统一
与和谐,也势必会增加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在案件管辖权方面的争议与矛盾,更需要增加军事法院的法官配置,增加对法官法律业务的培训任务。
而军内民事案件比较少,为此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不仅不利于军队精兵简政、浪费军费开支,而且由于军事法院分布不均匀,也不便于当事人诉讼。
虽然在军事法院的归属方面,一致认为其属于国家司法,但“除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外,军事法院其他审判人员的产生、管理体制等,都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同。
军事法院的审判人员不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者任命,军事法院不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国家权力机关也无法对军事院及其审判人员直接进行监督。
”由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独立性和公正性让人信服度就可能下降。
失去威信的法院,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
(三)关于军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反思与建议
或许,某些学者会拿出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解释我国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甚至支持军事法院管辖权扩大。
秩序和自由是法律追求的两大价值,具体在军事中,法律一方面要维持军队纪律,另一方面要保护军人的基本权力,法律需要在二者中寻求平衡。
过去我们似乎太过分强调军队的秩序而忽略了保护军人的基本人权。
现代的军事法不再单单是为了军事目的,军事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必须兼顾保障包括军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如果军事法制度单纯作为军事
长官肃杀立威的工具,那么国家就无需规定任何保障性的程序,也不需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一切皆按照军事长官的意思办理就足够了,同时这样也可以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当然,为了所谓的“国家利益”而给予军人不同于普通公民的“超国民待遇”,这同样是不合理的。
军队是具有专业技术特色的团体,许多人基于这一点来证明在司法体系外另立军事审判机关或者在司法体系内建立相对独立的军事审判机关是必要和正当的;在划分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审判管辖时应当考虑案件所涉的专门技术程度。
军事案件的专业技术性是支持军事法院审理军事案件者常常引用的理由。
但是军事案件的专业技术性不足以推出普通法院不适合审理军事案件。
理由如下:审理军事案件仍然须依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规定来审判案件,其本质仍然是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与审理其他案件并无实质性差别;目前法官仍是可以审理涉及高深难于理解的专业性案件的。
仅仅因为军队的特殊性或军事事务的专业技术性而排斥普通法院法官对军人行使审判权,不具有说服力。
最为关键的是我国必须逐步改变军事法院与军队的隶属关系。
军事审判机关隶属于军队,军事审判权是军事统帅权支配下的审判权,这就不得不让人对军事审判权的独立性产生质疑。
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军事法制度:军法机关的设置实行地区制,军事审判机关设地方军事法院、高
等军事法院和最高军事法院三级,军事审判机关不再隶属于军队。
另外,台湾地区还规定关于军事法院法官的任职资格:军人身份不再是军事法院法官的必备条件。
军事审判只适用于平时军人违反陆海空军刑法及其特别法规定的犯罪,而不涉及其他的刑事犯罪,军事审判机关不审判平时非现役军人的任何犯罪。
参考文献:
[1]毛国辉:《台军事法制改革简介》,载于《台湾周刊》2007年8月。
[2]曾志平:《论军事权》,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4]李太正:《军事审判制度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
民七十七年十二月
[5]任怀宝:《军事法院不适合审理民事案件事》载于《法学杂志》2003年第24卷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通州区1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