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20【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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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一、煤矿地质工作(一)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伸等煤矿各类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他地质工作,按规定执行。

二、地质报告的编制(一)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等煤矿各类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原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按以下规定编制:1.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编制单位应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附录中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3.编制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主编对所编制的地质报告负责。

(二)《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它各类地质报告,均按规定和附录中的编制提纲进行编制。

三、地质报告的审定(一)地质报告编制完成后及时提交煤矿企业审定。

(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原《矿井地质规程》中的建井地质报告)、生产地质报告、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和勘探地质报告均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三)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由煤矿企业组织编写,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四)《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中的其它地质报告,均按照规定审查或审定。

(五)煤矿的各类地质报告应由省政府确定的煤矿主体企业(或兼并重组整合方案批准的单独保留煤矿)的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六)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各类地质报告时,应由地质水文地质、采矿和煤质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成员(可聘请)必须从事本工作五年以上,并持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也可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评审,评审机构评审对也应达到以上要求,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根据专家组意见或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七)评审专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负责,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出具的审定意见负责。

(八)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监管煤矿的地质工作和各类地质报告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其加强地质工作或责令其熏新补充勘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一、序言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生产安全和资源利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原则1.加强对煤矿地质工作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坚持科学开采、合理利用、严控浪费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3.在矿山开采全过程中,对煤矿地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问题进行严密监测及控制。

4.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参与和推进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三、工作内容1.地质调查•对煤矿工程布局进行调查研究,确定煤炭资源的储量、质量和分布情况。

•对煤矿选址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制定选址方案并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矿山区域地质环境调查,提供环保及安全生产参考资料。

2.工程设计•根据调查研究资料制定煤矿工程设计方案,保障煤矿工程布局科学合理。

•提供地下开采、支护、排水及通风等技术方案,保证煤矿工程运行安全顺畅。

3.安全监测•进行煤矿开采过程中的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预警和处理。

•进行煤炭资源补采利用的地质环境监测,提供相关评估和决策支持。

4.环境保护•对煤矿工程建设和运营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行风险评估,提供环保技术方案。

•开展矿山区域水质、大气质量、土地土壤等环境监测,定期提交监测报告。

四、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地质工作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煤炭资源和矿山环境安全可持续。

2.严肃认真履行地质工作职责,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提高工作实效。

3.积极参与煤炭生产和环境保护,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推动煤炭工作和地质工作的发展。

4.汇报工作情况,对重要技术问题和安全风险进行及时报告和有效控制处理。

五、工作效果1.煤炭资源储备量和品质得到保障,煤炭开采利用效率得到提高。

2.矿山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生产环境得到保护和改善。

3.地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不断增强。

六、工作责任本规定实施后,各级地质工作机构应当积极负责、认真执行,确保煤矿地质工作按照规范和要求进行,成果取得实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1. 引言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的前提和基础,对于煤矿的安全开采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制定本《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2. 任务和责任煤矿地质工作的任务是全面掌握煤层的地理分布、性质及矿层地质构造,提供煤矿生产的地质基础数据。

煤矿地质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地质人员负责,地质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明确责任人。

3. 地质调查3.1 煤矿地质调查的内容应包括:煤矿附近地质构造、地层特征、煤层分布等。

调查中应注重对地质灾害隐患的评估和预测,为煤矿的合理设计和安全生产提供依据。

3.2 煤矿地质调查应使用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调查资料应编制详细的报告并存档,以备后续使用。

4. 煤矿设计4.1 煤矿设计应根据煤矿地质调查结果,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井的布置和采煤方式。

设计过程应充分考虑煤层的地质条件和矿井的安全要求,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4.2 煤矿设计应由专业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设计文件应包括煤矿平面布置图、剖面图、采煤工艺流程、支护方式等,以确保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5. 煤层探测5.1 煤层探测是指使用地下探测技术对煤层进行勘探和测量。

煤层探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煤层的分布、厚度、倾角等参数,为煤矿生产提供基础数据。

5.2 煤层探测应由专业的地质勘探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进行。

探测结果应编制成相应的地质图件和报告,并存档备查。

6. 煤层预测和评估6.1 煤层预测是指根据地质和勘探数据,对煤层的未知区域进行推理和预测。

预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煤层的分布、质量等信息,为煤矿的开采提供依据。

6.2 煤层评估是指对煤层的储量、质量等进行评估和计算。

评估的结果对于确定煤矿的生产能力和资源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7. 地质灾害防治7.1 地质灾害防治是指针对煤矿地质条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防治地质灾害的发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在煤矿生产前进行,确保煤矿的安全开采。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最新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最新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最新(总56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3〕13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12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地质观测...............................................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资料编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综合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地质预报..............................................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 错误!未定义书签。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规定》执行日期为2014年3月1日,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发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1984年5月颁发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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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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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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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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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2020新版)

地质工作管理规定(2020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地质工作管理规定(2020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地质工作管理规定(2020新版)矿井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作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它从矿井基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

因而,必须加强矿井地质工作,更好的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

为此,特制定本管理规定:1、地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地质、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和矿井防治水的法律、法规、技术政策,执行行业和企业制定的技术规定和实施细则等。

2、生产技术部门下函,按业务联系制度,地质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为矿井工程设计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地质人员接到设计或生产技术部门委托书后3年半—5年半提供准确的矿井开拓延深地质报;2年半提供采区地质说明书;7—15天提供工作面掘进说明书、地质说明书和回采说明书。

其它井巷工程、防治水和防治瓦斯工程所需的地质资料,应根据要求及时提供。

3、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对掘进前方有疑的老窖,采空区、积水区及石门揭煤时,地质人员必须提交钻探设计,报告地测副总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交给施工单位编制打钻及安全措施。

4、在施工单位打钻前,地测人员必须标出打钻方位及倾角开钻后进行跟班并复查其钻孔方位及倾角是否正确。

在跟班过程中严格记录煤岩层及瓦斯、水等的变化情况,钻探结束后及时分析有关资料,提出施工意见,并在图上及现场标定控制距离。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新标准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新标准近年来,随着煤炭行业的转型升级,煤矿地质工作也开始逐步提升标准。

为更好地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保障煤炭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国家对煤矿地质工作进行了全面优化、升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新标准也被正式出台。

一、新标准的背景中国是世界煤炭资源第一大国,煤炭业也一直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煤矿地质工作的不规范、不合理,常常会引起煤矿事故和环境污染,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不安。

因此,推进煤矿地质规范化已成为发展煤炭产业的必然趋势,也是推动煤炭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新标准的主要内容1、加强煤层探测。

新标准要求,必须在煤层探测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生产规划等因素。

煤层探测要完善数据质量管控制度,保障数据完整性,确保煤矿地质数据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

同时,还要加大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力度,满足煤炭工业的发展需求。

2、优化煤矿设计。

煤矿设计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方案必须与“三同”(同征、同审、同批)规定相符。

要合理规划地震和岩层突出等自然灾害风险区域,制订科学、合理的煤矿设计方案,确保生产运行安全、有效率、环保节能。

3、提高煤层开采技术水平。

新标准强调,需要加快技术攻关,推广和应用先进型、智能化、可视化、自动化开采设备和技术,提高煤矿安全和生产效益。

同时还要研究和应用先进的综合治理技术,促进煤炭可持续发展。

4、加强煤矿地质环境监测。

煤矿地质环境监测是预防煤矿环境污染、保障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

新标准要求,煤矿地质环境监测应以“实务为基础,标准化为制度支撑,科技为手段,管控为手段”的原则,规范监测的内容、指标、标准和方法。

此外,还需逐步建立健全煤矿地质环境信息管理平台,为环境保护提供科学数据。

三、新标准的意义煤矿地质工作规定新标准的实施,将有力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方面,在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的大形势下,煤矿生产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新标准将帮助煤矿企业规范生产、减少环境污染。

煤矿2020标准化-地质资料编制与审定制度

煤矿2020标准化-地质资料编制与审定制度

地质资料编制与审定制度
地质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超前与准确预报的原则。

地质工作要以现场观测与综合分析为重点,以质量标准化工作为手段,为煤矿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解决矿井采掘中出现的各类地质问题。

第一条地质人员要不断加深地质理论知识的学习,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地质资料,熟悉矿井地质条件,建立矿井三维立体的地质概念,运用动态思维来分析解决问题。

第二条地质资料编制工作执行的主要规程、规定、条例、图例有:
《矿井地质规程》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煤矿地质测量图例》
《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

第三条生产中遇重大地质问题时,地质人员应尽快入井进行写实,并在升井后立即绘制素描图和平剖面图,同时发至技术科对应的技术负责人,该技术负责人收到资料后要及时传技术科负责人和总工程师,经审核后通知地测组报送总工。

有疑难问题时,技术科应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并根据观测及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及时编制相关图件,向矿和公司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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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工作规定2020【新标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开展地质类型划分。

(二)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建设和生产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四)估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矿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五)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六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门负责人应由地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八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组织或安排地质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业务培训,每3年至少进行1次。

第九条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装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条井工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

表2-1 井工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依据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煤层稳定程度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80%及以上,其中稳定煤层资源/储量所占比例不小于40%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80%(含60%)稳定和较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40%~60%(含40%)不稳定和极不稳定煤层的资源/储量占全矿井资源/储量的60%及以上瓦斯类型煤层瓦斯含量小于4m3/t 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4m3/t,且小于8 m3/t煤层瓦斯含量大于或等于8 m3/t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其他开采地质条件顶底板顶底板平整,顶板完整性好,裂隙不发育顶底板较平整,局部凹凸不平,顶板较完整、裂隙不很发育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裂隙比较发育,岩性比较松软破碎顶底板凹凸不平,顶板岩性松软、破碎,裂隙发育倾角8°以下8°~25°(含8°)25°~45°(含25°)45°及以上其他特殊地质因素一般不出现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偶有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常有较多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煤层大面积遭受陷落柱、冲击地压、地热和天窗等地质危害注: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3、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煤矿地质类型。

露天煤矿应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3种类型(表2-2)。

表2-2 露天煤矿地质类型划分依据类型简单中等复杂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煤层稳定程度稳定较稳定不稳定、极不稳定工程地质条件以坚硬岩层为主,软弱结构层(面)不发育,有很少的软弱结构层(面)或层间距大于30m,含水性差,不影响边坡稳定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多或层间距为15~30m,含水性中等,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坚硬岩与软岩互层,软弱结构层(面)极发育,软弱结构层(面)很多或层间距小于15m,含水性强或有井工煤矿开采破坏边坡现象等,严重影响边坡稳定水文地质条件地形有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无地表水体或距地表水体很远,地表水与地下水无水力联系;地质构造简单,构造断裂对露天煤矿的充水作用甚微;含水层不发育,不需要疏干;边坡岩层岩性坚硬,软弱夹层不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基本无影响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但距地表水体较远,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不密切,含水层补给条件较差;地质构造中等,煤层上部无松散含水层或松散含水层厚度不大;含水层虽较发育,但易于疏干;边坡岩层软弱夹层较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有一定影响地形不利于地表水的自然排泄,露天煤矿附近有地表水体,地表水与地下水有水力联系;地质构造复杂,或煤层上部被较厚的松散含水层覆盖;含水层发育,不易疏干;边坡岩层软弱夹层发育,地表水、地下水对露天开采和边坡稳定有很大影响注:1、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2、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3、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煤矿地质类型。

第一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依据以断层、褶皱、岩浆岩等影响采区合理划分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2、缓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局部受岩浆岩的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煤工作面的连续推进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2、形态复杂的褶皱,断层发育;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二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2个煤类。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3、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3个或3个以上煤类。

主要包括: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合煤层。

4、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合煤层。

(二)煤层稳定性定量评定。

薄煤层以煤层可采性指数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厚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

参照指标见表2-3。

表2-3 评价煤层稳定性的主、辅指标煤层稳定煤层较稳定煤层不稳定煤层极不稳定煤层主要指标辅助指标主要指标辅助指标主要指标辅助指标主要指标辅助指标薄煤层Km≥0、95γ≤25%0、95>Km≥0、825%<γ≤35%0、8>Km≥0、635%<γ≤55%Km<0、6γ>55%中厚煤层γ≤25%Km≥0、9525%<γ≤40%0、95>Km≥0、840%<γ≤65%0、8>Km≥0、65γ>65%Km<0、65厚煤层γ≤30%Km≥0、9530%<γ≤50%0、95>Km≥0、8550%<γ≤75%0、85>Km≥0、7γ>75%Km<0、70煤层可采性指数计算方法:(2-1)式中:煤层可采性指数;n参与煤层厚度评价的见煤点总数;煤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可采厚度的见煤点数。

煤厚变异系数γ计算方法:(2-2)(2-3)式中:煤厚变异系数;每个见煤点的实测煤层厚度,m;煤矿(或分区)的平均煤层厚度,m;n参与评价的见煤点数;S均方差值,m。

第三条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1年内进行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四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五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第六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一)矿区内的各类地质报告;(二)矿区构造纲要图;(三)矿区地形地质图;(四)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五)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七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及图件:(一)地质勘探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等;(二)煤矿地层综合柱状图;(三)煤矿地形地质图或基岩地质图;(四)煤矿煤岩层对比图;(五)煤矿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影资源/储量估算图);(六)煤矿地质剖面图;(七)煤矿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煤矿);(八)勘探钻孔柱状图;(九)矿井瓦斯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一)采掘(剥)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二)井巷、石门地质编录;(三)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第八条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一)钻孔成果台账;(二)地质构造台账;(三)矿井瓦斯资料台账;(四)煤质资料台账;(五)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六)工程地质资料台账;(七)资源/储量台账;(八)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九)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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