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地质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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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

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限国内发行)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通知储发[1986]147号《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试行)》是从一九七七年初由煤炭工业部地质局会同地质矿产部组织力量,在总结我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煤矿设计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取了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的。

一九八零年起在煤炭工业部系统试行。

其后,全国矿产委员会为了统一制定全国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由煤炭专业委员会同煤炭工业部、地质矿产部等单位对规范试行稿进行了修编,经对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后,作了补充修改,经全国储委审核,现批准正式颁发施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条煤炭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资源勘探)是煤炭工业建设的基础工作。

其基本任务是为煤炭工业的规划布局提供可靠的资源情况,为煤矿的建设提供地质依据,并为地质科学研究积累资料。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应立足当前、考虑长远,在做好重点开发矿区勘探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找煤和扩大现有生产矿区(井)资源的勘探工作。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最好的地质成果,提交合格的地质报告为中心。

一切勘探手段必须为地质目的服务,讲究地质效果和经济效益。

从勘探工作地区的实际出发,正确掌握勘探程度,合理选择勘探方法和手段,提高研究程度。

第条资源勘探工作必须运用先进的地质理论,采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地质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逐步研究解决煤炭工业生产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对资源勘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第条按以煤为主、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好其它有益矿产的勘探评价。

根据资源条件和实际需要,做好对煤成气、油页岩、煤矸石、石煤的勘探评价工作。

第条本规范是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的基本技术准则。

凡属于资源勘探的项目,其勘探设计及地质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必须以本规范为依据。

第二章勘探程序和工作程度第一节勘探程序第条根据地质工作的特点和地质勘探应与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将资源勘探划分为找煤(初步普查)、普查(详细普查)、详查(初步勘探)和精查(详细勘探)四个阶段。

矿井地质规程

矿井地质规程

矿井地质规程第一章总那么第1条矿井地质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根底工作,矿井的一切采掘工程都必须以可靠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为此,必须加强矿井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以适应煤矿生产建设的需要。

第2条矿井地质是指从矿井根本建设开始,直到矿井开采结束为止这一期间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3条矿井地质工作必须支持为生产效劳的方向,根据矿井不同地质条件,按照生产建设各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进行。

第4条矿井地质必须坚持现场观测和综合分析并重的原那么。

实见资料必须准确、完整;预测资料必须有理有据,并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正和完善。

第5条矿井地质工作的根本任务:一、研究矿区〔矿井〕煤系地层、地质构造、煤层和煤质的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矿井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

二、进行矿井地质勘探、地质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矿井生产建设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采掘工作中的地质问题。

三、计算和储量,掌握储量动态,提高储量级别,设法扩大矿井储量,及时提出合理开采和利用煤炭资源的意见。

四、调查、研究煤系地层中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利用价值。

第6条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第二章矿井地质条件分类第7条矿井地质条件分类以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为主要依据,以其它开采地质条件为辅助依据。

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规定见表1。

各项地质因素复杂程度的标准表1注:大、中型断层系指采区无法跨越的断层一、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的评定:原那么上应以断层、褶皱和岩浆侵入等三个因素中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为准。

其综合评定的标准是:地质构造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者为一类;地质构造对采区的合理划分有一定影响者为二类;地质构造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局部正规采区者为三类;由于地质构造复杂而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者为四类。

二、煤层稳定性的评定:薄煤层以可采性指数〔Km〕为主,煤厚变异系数〔γ〕为辅;中厚及中厚以上的煤层以煤厚变异系数为主,可采性指数为辅其参照指标见表2。

煤矿地质测量操作规程

煤矿地质测量操作规程
(5) 顺时针旋转照准部照准前视目标,读取度盘读数。
5、风速过大,对中困难的地段,可采用镜上光学对中,或采用挡风措施以确保对中精度。
6、设点困难或边长过短时,为保证测角精度,可采用三架法施测。
(三) 三角高程测量
1、地面三、四等三角高程测量垂直角的观测,一般将观测方向分成若干组,每组包括2~4个方向,分别进行观测;若通视条件不佳,也可以分别对每一个方向进行连续观测。
(3)观测过程中,照准部水准器的气泡偏离中心不得超过一格,接近一格时,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
(4)当望远镜旋转超过了要观测的目标时,必须旋转一周后重新照准,不得反向旋转。
(一) 地面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 1、观测前应清除觇标、脚架周围杂草,并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打脚桩或其他措施,使脚架稳固。观测时应避免日光照射,以便于操作和保证测角精度。
2、方向观测要选择一个距离适中、通视良好、成像清晰,并与测站大致等高的方向作为零方向。
3、水平角观测各测回,应均匀地分布在度盘和测微器上的不同位置。度盘和测微器的变换位置应按规程规定的度盘表进行。
Hale Waihona Puke 煤矿测量工操作规程 (一、经纬仪观测)
1、在搬运、测量时,必须妥善保护仪器、工具,不得磕碰;观测时,仪器架设后,测站(和镜站)不准离人;测站搬家时,必须卸下仪器装进仪器盒。如测站距离较短,可以不卸下仪器,但必须怀抱仪器,用手托住架脚。行进时,不得跳跃或快跑。
4、观测时,要按以下要求进行:
(1)仪器转动要平稳,用望远镜垂直丝照准目标时,应将目标置于水平丝附近;并按观测顺序依次观测其他目标。使用微动螺旋照准目标或用测微螺旋对准分划线时,其最后旋转方向应为旋进。
(2)每次照准目标,不得过分拧紧水平和垂直固定螺旋,微动螺旋应尽量使用中间部位。

(完整word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完整word版)《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1.规范的性质《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 以下简称规范)是煤炭资源地质勘查的技术标准,属于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推荐性标准。

规范中凡涉及到煤矿设计、建设、生产过程安全的条款都是强制性的,如有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与开采技术条件相应的条款。

规范规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质条件的最低工作量。

规范规定的各勘查阶段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是衡量地质勘查报告是否达到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基本要求。

矿业权人对控制程度及查明程度的要求,不应低于规范规定的该勘查阶段工作程度的要求。

2.关于勘查阶段划分(规范5.2条、5.3条、5.4条、5.5条)2.1 关于勘查阶段的调整(规范5.1条)勘查阶段的调整、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的原则,主要根据资源情况和地质条件。

如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的地区,可以在普查的基础上不经过详查阶段直接进行勘探。

老矿区深部、生产矿井之间以及孤立的小煤盆地等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可一次勘查完毕。

2.2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规范5.3.3条、5.4.3条)供煤矿设计建设使用的地质报告一律称为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与勘探的主要区别是普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控制的资源储量,详查(最终)未出现探明的资源储量。

详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控制的”类别资源储量,该报告即为详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指构造复杂、煤层不稳定的井田,钻探用375m或250m的基本线距最高只能圈定“推断的”类别资源量,该报告即为普查(最终)报告。

普查(最终)、详查(最终)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煤层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自燃发火、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的查明程度达到勘探要求,阶段性质与勘探阶段相同。

3.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规范5.5.1条)勘探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先期开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但同时必须注意全井田的工作程度。

煤矿地质测量操作规程

煤矿地质测量操作规程

地质测量探水工操作规程一、工作准备1、按工作安排提前维修,检查探放水的设备和工具,发现异常时,及时处理。

2、学习领会安全技术措施,了解施工地点的地质、水文和采、掘、机、通、运情况,熟悉探放水孔的施工技术要求(方位、倾角、孔径、深度、数量)。

3、由矿长召开有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科长、生产科长等参加的探放水专业人员会议,落实责任和施工时间,根据施工需要联系通风、机电部门配合。

4、将所有设备、器材安全运抵现场,准备工作。

二、操作1、检查作业工作面的支护是否完整、围岩是否稳定,通风是否良好,瓦检员是否到位。

2、在工作面标出预定的探放水孔位置,用手镐啄出不少于5厘米深的孔洞,在巷道内用杆、线等从孔口起标出探眼的方位。

3、严格按照所用钻机的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慢速开孔,并注意方位角、倾角要符合设计要求。

钻进过程中,做到平稳推进、正常排粉、保证方位,每次加接钻杆前,要排完孔内岩粉。

4、钻进中发现有透水预兆时, 应放慢速度观察推进;若来水增大,应停止推进, 在探放水现场指挥的指导下, 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才能对已经来水的孔继续钻进。

但恢复钻进前, 要检查工作面的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退路是否满足要求。

否则,不得恢复钻进。

5、经允许对已经来水的探眼继续钻进时,速度要尽量放慢,并注意来水变化情况,若钻杆已经穿入老空,应停止钻进,但不能取出钻杆,应立即在孔口位置加入木楔,增大钻杆在孔中的摩擦力。

此时,若来水压力不大,可取下钻机,撤出人员、设备、器材,观察来水变化情况;若来水压力很大,应立即撤出人员。

6、已经钻穿老空,并有出水的作业工作面,应停止探水作业,立即报告领导,除水势平稳和排水设备确有富余能力的情况下,允许其它区域从事正常采掘活动,否则,应暂时停止受探水点影响区域的采掘活动,保证矿井通风和排水正常进行。

7、在确认积水已排尽(最低孔位距底不大于0.5米)及现场支护完整, 通风良好的情况下, 才能制定最后掘穿老空的方案。

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的通知(83)煤生字第1589号为了适应露天煤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研究和解决露天煤矿建设和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严格按科学办事, 我们研究制定了<<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 现颁发给你们。

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根据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由省煤炭厅(局、公司)审查批准报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四日上传单位: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露天煤矿总工办欢迎露天煤矿的同行前来学习指导!电话:************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地 (2)第三章工程地质 (7)第四章水文地质 (10)第五章储量计算 (13)第六章图纸资料 (16)附录一露天煤矿生产补充勘探设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8)附录二露天煤矿应具备的图纸、资料 (19)附录三露天煤矿生产地质报告的编制提纲 (21)附录四露天煤矿专门工程地质报告编制提纲 (25)附录五露天煤矿专门水文地质报告编制提纲 (26)附录六露天煤矿开采结束地质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28)第一章总则第1条露天煤矿地质是露天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露天煤矿的一切采剥工程都必须以一定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为加强露天煤矿的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露天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不断发展本学科的基础理论,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露天煤矿地质是指从露天煤矿基建施工准备开始,直到开采结束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3条露天煤矿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一、研究矿田的地层、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及煤质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生产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二、查明矿田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研究其内在规律,为边坡治理、采剥运输、疏干、防治水等提供数据资料;三、掌握储量动态,补充寻找煤炭资源,为露天矿正常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可靠的煤炭储量;四、调查并研究其他有益矿产的埋藏情况及其利用价值;五、研究和探讨露天煤矿地质工作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理论,不断加深对矿田地质规律的认识,并运用这些成果改进地质工作。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培训课件2024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培训课件2024

稳定和较稳定煤层
的资源储量占全矿 井资源储量的40%~ 60%(含 40%)
煤层瓦斯含量(W) < 4m3/t , 且 煤 体 结 构类型为原生结构
煤层瓦斯含量(W) 4m3/t≤W<8m3/t, 或煤体结构类型以 碎裂结构为主
煤层瓦斯含量(W) ≥8m3/t,或煤体结构 类型以碎粒结构为 主
简单
中等
煤矿地质工作细则
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十二条 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采 用定性和定量结合的方法确定。
(一)煤层稳定性定性评定 1. 稳定煤层。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 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2. 较稳定煤层。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 结构简单至复杂;有 2 个煤类。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可采 范围内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提 供地质保障,有效预防煤矿事故,根据《煤矿 安全规程》等,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井工煤矿、露天煤矿,下同)、 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的基础上,从煤矿 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四条 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
第十三条 基建煤矿移交生产后,应在 3 年内进行煤矿地 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可与煤矿生产地质 报告合并编写,报告编写提纲见附录 A,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 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无上级公司的煤矿应聘请专 家评审。
第十四条 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种地质类型,但 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 型、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 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地质工作是煤炭生产的重要环节,有效的地质工作可以为煤炭采掘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参考,提高煤炭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率。

为了规范煤矿地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勘探开发的原则,综合利用已有数据,结合当前煤炭市场需求,合理制定地质工作计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全过程、全要素、全方位联合操作,将煤炭资源的开发放到科学规划和严格管理的轨道上,推动地质勘探和充分调查和评价,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3.煤矿地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节约、优质的原则。

4.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更新理念,加强团队协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科学水平。

二、设施要求1.煤矿地质工作需要配备工具设备、车辆、仪器等必要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

2.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建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实验室、数据中心等设施,必须符合煤矿生产设施管理标准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检测和维护。

3.煤矿地质工作必须配备专业知识资深、技能过硬的人员,必须符合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标准要求,并接受专业培训。

三、责任制度1.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内部人员分工和职责,以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2.煤矿地质工作应当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必要的评估和审计工作必须得到充分重视,确保工作的质量和进展。

四、数据管理1.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完善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准确、可靠、安全。

2.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存储和保护,必须符合数据管理规范,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煤矿地质工作需要加强应用技术,普及信息化管理,实现数据的共享和协同,以增加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五、安全管理1.煤矿地质工作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加强安全意识,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2.煤矿地质工作必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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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地质规程(征求意见稿)2013年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矿地质基础资料及类型划分第一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第二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四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第一节地质观测第二节资料编录第三节综合分析第五章建矿阶段的地质工作第一节开工前的地质工作第二节施工中的地质工作第三节建矿地质资料移交第六章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采区掘进的地质工作第三节工作面掘进和回采的地质工作第四节煤矿水平延深的地质工作第五节露天矿的工程地质工作第七章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第八章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建矿地质报告编写提纲附录二生产地质报告编写提纲附录三地质说明书编写要求附录四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设计编写提纲附录五煤矿水平延深补充勘探地质报告编写提纲附录六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和规煤矿地质工作,提高煤矿安全高效开采的地质保障能力,有效预防煤矿事故,制定本规程。

第2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矿地质工作,适用于本规程。

第3条煤矿地质工作是指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4条煤矿地质工作应坚持“综合勘查、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5条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研究煤矿地层、地质构造、煤层、煤质、瓦斯、水文地质、煤层顶底板、陷落柱、地温、地应力和边坡稳定性等地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预先查明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因素,并做好相应的预测预报工作。

(二)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地质观测、资料编录和综合分析,提供煤矿生产和建设各个阶段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

(三)计算和核实煤矿煤炭资源/储量以及煤层瓦斯(煤层气)资源/储量,掌握资源/储量动态状况,为合理安排生产提供可靠依据。

(四)调查、研究煤矿含煤地层中共(伴)生矿产的赋存情况和开采利用价值。

第6条煤矿企业(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煤矿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

第7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煤矿地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地测部门负责人、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由地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8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定期对地质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质量。

第9条煤矿企业(矿井)应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设备,认真开展煤矿地质研究,不断提高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煤矿地质基础资料及类型划分第一节煤矿地质基础资料第10条煤矿必备的区域地质资料和图件1.矿区地质资料;2.矿区地质构造纲要图;3.矿区地形地质图;4.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第11条煤矿必备的地质资料及图件1.地质勘探报告、建矿设计、建矿地质报告和生产地质报告;2.煤矿(井)地层综合柱状图;3.煤矿(井)地形地质图;4.煤矿(井)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计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5.煤矿(井)地质剖面图;6.煤矿(井)水平地质切面图(适用于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矿井);7.勘探钻孔柱状图;8.煤矿(井)瓦斯地质图;9.井上下对照图;10.采掘工程平面图;11.煤矿(井)煤岩层对比图;12.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相关图件。

第12条煤矿必备的地质资料台账1.钻孔成果台账;2.地质构造台账;3.瓦斯资料台账;4.井筒、石门见煤点台帐;5.工程地质资料台账;6.环境地质资料台账;7.储量动态台账;8.井田及周边老窖地质资料台账。

第13条矿区(煤矿)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编制相关地质报告、图件和台账。

所有报告、图件和台账都应当数字化、信息化,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相关容进行修改完善。

图件的比例尺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第14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建立地质资料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要齐全、完整,分类妥善保存并便于利用;应建立地质资料电子文档。

第二节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第15条井工矿应当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顶底板和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井工矿地质类型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四种类型(表2-1)。

露天矿应当根据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性、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露天矿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种类型(表2-2)。

表2-1 井工矿地质类型划分注:1.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程第16条执行。

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按本规程第17条执行。

3. 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4.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井工矿地质类型。

注:1. 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按本规程第16条执行。

2. 煤层稳定性划分按本规程第17条执行。

3. 按划分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露天矿地质类型。

第16条地质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以断层、褶皱和岩浆岩侵入等因素为主。

(一)简单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不大,断层稀少,没有或很少受岩浆岩的影响,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面的连续推进。

主要包括:1.产状接近水平,很少有缓波状起伏;2.缓倾斜至倾斜的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3.为数不多和方向单一的宽缓褶皱。

(二)中等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有一定变化,断层较发育,有时局部受岩浆岩的一定影响,对采区的合理划分和采面的连续推采有一定影响。

主要包括:1.产状平缓,沿走向和倾向均发育宽缓褶皱,或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2.简单单斜、向斜或背斜,伴有较多断层,或局部有小规模的褶曲及倒转;3.急倾斜或倒转的单斜、向斜和背斜;或为形态简单的褶皱,伴有稀少断层。

(三)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沿走向、倾向的产状变化很大,断层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影响,影响采区的合理划分,只能划分出部分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受几组断层严重破坏的断块构造;2.在单斜、向斜或背斜的基础上,次一级褶曲和断层均很发育;3.紧密褶皱,伴有一定数量的断层。

(四)极复杂构造。

含煤地层的产状变化极大,断层极发育,有时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很难划分出正规采区。

主要包括:1.紧密褶皱、断层密集;2.形态复杂特殊的褶皱,断层发育;3.断层发育,受岩浆岩的严重破坏。

第17条煤层稳定性以煤层变化规律和可采性划分。

(一)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很小,变化规律明显,结构简单至较简单;煤类单一,煤质变化很小。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二)较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有一定变化,但规律性较明显,结构简单至复杂;有两个煤类,煤质变化中等。

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

可采围厚度及煤质变化不大。

(三)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无明显规律,结构复杂至极复杂;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煤类,煤质变化大。

包括:1.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突然增厚、变薄现象,全区可采或大部分可采;2.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一般连续,局部可采,可采边界不规则;3.难以进行分层对比,但可进行层组对比的复煤层。

(四)极不稳定煤层。

煤层厚度变化极大,呈透镜状、鸡窝状,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或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且层组对比也有困难的复煤层;煤质变化很大,且无明显规律。

第18条煤矿投产后,应在1年进行地质类型划分,编写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报当地煤矿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19条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主要容(一)煤矿位置、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二)以往地质工作及质量评述;(三)区域地层及煤矿地层;(四)地质构造特征及复杂程度评定;(五)煤层分布特征及稳定性评定;(六)煤层瓦斯赋存规律及矿井瓦斯等级;(七)水文地质条件及类型;(八)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及类型;(九)煤层顶底板、陷落柱及其他开采地质条件评述;(十)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十一)煤矿地质工作建议;(十二)附相关地质图件。

第20条一个煤矿原则上只评定划分一个地质类型,但在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瓦斯类型、水文地质类型和工程地质条件等有明显分区规律时,可分区、分煤层划分地质类型。

第21条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当重新确定。

煤矿发生突水、煤层发生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当在1年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第三章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第22条当矿区(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和建设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收集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井)或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采空区标绘在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第23条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一)原勘探成果勘探程度不足,或遗留有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重大工程地质等问题;(二)在建矿过程中,构造、煤层、瓦斯、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煤矿(井)老窑或周边相邻煤矿采空区未查清的;(四)资源整合、水平延深和煤矿(井)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要求;(五)煤矿(井)软弱结构层(面)不清或勘探程度不够、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建设需要,或未进行专门水文、工程地质勘察;(六)为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七)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第24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应以查明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瓦斯赋存规律、水文地质条件和工程地质条件等为主要任务,满足工程设计和安全采掘要求。

第25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工程应遵循物探、钻探和坑探(露天煤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一孔多用”,钻孔应兼顾地质、水文、瓦斯和工程等多项任务。

第26条井工矿补充勘探工程布置应井上下结合、且与井巷设计工程结合。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煤矿(井)围所有可采煤层和主要含水层,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30m。

沿走向推进的露天矿则应平行于煤层走向布设,勘探线之间应尽量保持平行等距,并和地质剖面线一致。

补充勘探钻孔应穿过最下部可采煤层底板30m。

第27条勘探工程原则上应布置在已有的勘探线上。

井工矿加密勘探线应尽量与石门、采区上(下)山等主要井巷工程的方向一致。

为解决某些地质问题和井巷设计需要等勘探工程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布置。

第28条对具有工业价值的有益矿产应有针对性地进行采样化验,圈定符合工业品位和可采厚度要求的围,编写相关报告。

第29条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应由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工程结束后3个月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补充地质勘探设计和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专家评审和验收。

第四章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第一节地质观测第30条煤矿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统一。

(一)观测、描述、记录应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记录薄上;记录薄统一编号,妥善保存;(二)观测与描述应做到容完整、数据准确、表达确切、重点突出、图文结合、字迹清晰,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三)观测与描述应记录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记录者;(四)观测与描述应现场与室、宏观与微观相结合;(五)观测资料应及时整理并转绘在素描、成果台账及相关图纸上,并由观测人员进行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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