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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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照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精)

乾照光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精)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规定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股票规范(含其他人员买卖股票相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一)法律法规——《公司法》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九十八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文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日期】2006.01.01)第二十条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一、适用范围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等高管人员。

二、股份申报1.任命或重新任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上市公司报告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姓名、职务、股份变动情况等。

三、股份减持限制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需减持股份,应遵守以下限制:(1)不得进行大额减持,即单次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2)减持数量的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30%;(3)不得在盈余利润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4)不得在公司半年报、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和重大事项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

2.管理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股份减持:(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性减持;(2)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增持义务1.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的股份数量达到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时,应当向公司报告,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减持,并告知其增持义务。

2.在收到公司增持通知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增持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直至补偿达到减持前的比例。

五、后续公告1.上市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发生变动时立即公告,包括减持数量、原因、时间等。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管理规则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暂停或撤销股份激励计划、移送司法机关等。

2.对于投资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向其提供赔偿或补偿。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高监管理制度

公司董高监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监”)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高监的职责1. 董事职责:(1)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2)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利益;(3)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战略规划;(4)对股东负责,定期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状况;(5)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反对和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 监事职责:(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2)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职责时,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4)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情况。

3.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1)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执行公司战略规划;(2)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3)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提出任免建议;(4)对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四、董高监的权利1. 董事权利:(1)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2)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3)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4)对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5)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

2. 监事权利:(1)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2)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3)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4)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3. 高级管理人员权利:(1)根据董事会、监事会决定,组织实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提出任免建议;(3)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天业通联重工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性文件关于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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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1. 注册会计师出具备份报告制度
1.1 宣告制度
为加强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推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董监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控制或者重要影响企业的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人”)。

1.3 注册会计师出具备份报告的内容
无论持股方式为集中持股、股票期权或任职受到限制的股票,董监高及其关联人均需向公司提供有关投资成本、持有数量、安排等方面的信息。

经董事会授权,公司依法聘请注册会计师,并明确监督注册会计师执行其职责。

注册会计师在报告中应当涵盖投资人员及其关联人注资产额、股权权益、股权成本等相关投资信息。

1.4 出具备份报告的时间
公司将于本年和下一年度结束时提醒所有董监高及其关联人,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司于本年与下一年度结束前二十日前将相应备份文件提交注册会计师。

2. 持股计划制度
2.1 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公司通过持股计划的方式,引导高级管理人员关注股东的
利益,增强公司内部的合作意识和凝聚力,形成相互协作的组织氛围。

参与持股计划并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真正感受到公司的成长与发展,通过激励高级管理人员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达到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增强归属感的目的,同时为中小股东提供安全和稳健的投资机会。

2.2 参与条件和授予股份的标准
参与股份计划的董监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持有公司股
份的数量不少于公司要求的最低持股数量; - 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及企业文化等方面频繁作出贡献,且企业内部稳定性较高。

参与持股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数量应符合公司要
求的标准。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发行可转债等方式授予股份。

发行可转债时,公司应加强内部管控,确保发行可转债符合法律法规,避免相关风险。

2.3 持股计划实施方式
公司持股计划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定
向增发、网上购买等,具体实施方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公司持股计划实施应当遵循公司内部管控制度,确保持股计划的公开、公平、公正。

2.4 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持股计划实施后,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需足额缴纳保证金,应当至少锁定3年,从授予日期起起算,特殊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整。

2.5 持股计划的退出方式
高级管理人员可在锁定期过后选择相应的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股份、清盘认购等方式。

退出时,应当符合公司相关要求和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渠道的规定。

3. 违规情况与处理
若董监高及其关联人存在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给予警告、罚款、撤职、行政处罚等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承担民事责任或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事先告知公司股东。

4. 结语
本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的股权机制,保护各类股东的合法权益,更加注重董监高及其关联人的激励,确保公司治理系统完备、运转有序。

本管理制度所涉及具体问题和情况,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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