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持股管理办法
拟上市公司股权分配方法(1)

随着企业即将进入公开市场,管理层普遍考虑向核心高管授予股权,一方面是为了顺应潮流,另一方面旨在维系关键人才。
然而,在众多股权激励计划中,如何选择一个能够满足我们目标的方案成为了一个挑战。
本文将从三个维度指导您如何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恰当的评估。
第一个问题,给谁股权?首先,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评估以及构成该竞争力的关键人力资源的识别,构成了我们构思股权激励计划的基础。
然而,企业在这一点上的理解常常存在偏差。
一些企业错误地将股权授予所谓的创业元老,而另一些企业则依据管理层级或员工的在职时长来分配股权。
还有的企业,实际上是对一些薪酬已超过行业标准的高管追加了胡萝卜,没有和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骨干匹配。
例如,某软件企业原计划给予负责软件销售的副总裁大量股权。
但经过我们的调查发现,得益于企业开发的软件在相关市场上的强势地位,负责销售的副总裁其实已经获得超过同行的薪酬和奖金收入。
而真正软件研发核心人员的薪酬水平却落后于同行,如果不进行股权激励,就存在着人才流失的严重隐患。
其次,企业应该预留一定的股权激励空间。
在对企业现有管理团队进行评价时,有可能发现企业存在人才短板。
这涉及到引入新团队成员,以及现有团队是否需要替换的问题。
例如在一家电气设备企业完成股权激励计划后,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方意识到销售能力的不足,迫切需要吸纳更为杰出的销售人才。
然而,此时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空间已所剩无几,这直接关联到大股东的控股地位,使得问题变得复杂且难以解决。
随着企业步入上市的轨道,对于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企业必须考虑引入运营总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关键职位的人才,并为他们预留相应的股权激励空间。
以鼎晖投资俏江南为例,俏江南引入了前麦肯锡全球董事合伙人魏蔚担任公司CEO,随后俏江南的创始人张兰将公司4.7%的股份,以150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魏蔚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企业战略边界划分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企业未来发展要重点进入的领域,往往是需要进行人才激励的领域,需要在股权激励设计时预留开放性的空间。
财政部(2010)97号文内部持股规定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文件系网上下载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金融企业:为加强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管理,引导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加强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范国家、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推动金融企业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金融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坚决维护内部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内部职工持股,妥善解决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问题。
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充分做好信息披露。
坚持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做好对金融企业内部职工的解释和说明工作,争取内部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一) 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
1、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
一是属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体改生[1993]114 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5%。
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0]815 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三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8 年第3 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和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
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_怎样管理企业高管

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_怎样管理企业高管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_怎样管理企业高管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1 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制度激励的现状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来说,制度激励问题相对于管理激励问题来说更具有根本决定性和现时意义。
特别是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制度激励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基本薪酬所占比例偏大,浮动薪酬,尤其是与产权相关的股权激励部分,所占比例偏低。
在中国上市公司中,高管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超过60%。
另一方面,高管持股收益只占高管们总薪酬的约20%,这说明中国的高管薪酬还主要集中在短期激励。
1.2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由于许多企业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原因,以至在上市公司里,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
企业的整个权力也因此而掌握在董事长及其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
董事会也因此而成了董事长一人的董事会,公司的一切皆由董事长说了算,所谓的公司治理则完全成了一个空架子。
一方面是大权在握,而另一方面则是私欲的膨胀由于自己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高管流失就很平常,更有甚者,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部分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和严重,破坏了立法时所设计的公司权力制衡体系,导致高管层共谋和内部人控制。
1.3 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管和处罚很不到位一些高管对企业管理不善,出了问题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投资者反而成了这些巨额损失的买单者,而高管们却仍能毫发无损,高枕无忧,甚至还可以拍拍屁股,调到另一家企业做起了老总,有的高管竟裹挟巨款玩起了“蒸发”的把戏。
就拿上市公司高管来说,相对于利益,高管面临的风险则显得不那么严重。
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在职权范围内只能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谴责,同时,证监会对违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处理权限和力度也有限。
2 我国企业对高层管理人员制度激励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对于现代企业来说,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的工作绩效,是决定企业总体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的核心因素之一,如何激励高管,充分发挥高管潜能,为企业和股东创造出最大经济价值,一直是董事会、老板十分关心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股权细则--设置有限合伙高管持股平台含协议

X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二〇一七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释义1第三章管理机构3第四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3第五章授予期限5第六章股份来源及授予方式5第七章授予股票的业绩条件、个人份额、数量、及授予价格6第八章购买办理流程7第九章锁定与兑现7第十章份额回购9第十一章特别限制11第十二章会计和税收11第十三章公司与参与持股计划公司员工的权利义务12第十四章附则12附件1: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13附件2:认购员工股权申请书14附件3:认购确认书14附件4:重庆YY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样本15附件5:份额回购通知及确认书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对X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内容和操作管理进行了详细阐述。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原则:1。
战略导向:以公司战略为核心,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2. 提升人才竞争力:更好的激励和保留优秀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提升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以促进公司治理建设和团队素质的提高;3.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实现激励的明晰化和科学化,加强公司业绩与员工激励的联动关系,激励与约束相结合;4. 管理提升: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促进公司岗位体系、激励体系等的整合运用和相应管理能力的提升.第三条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将公司的部分股权授予核心人员,把企业利益和被激励对象利益紧密结合,在引导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帮助企业实现战略目标的同时,也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实现。
第四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新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重庆YY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来完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只设置一人,即为执行合伙人,由某某担任。
持股管理制度详解

持股管理制度详解一、制定明确的投资目标首先,投资者需要明确自己的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时间、风险偏好、预期收益等。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投资目标,能够更好地指导后续的投资行为。
比如,一些投资者可能追求长期稳健的投资收益,而另一些则更偏向于短期高风险的投机操作。
不同的投资目标将决定投资者在股市中的操作策略,所以一定要将投资目标确定清楚。
二、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根据投资目标,投资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
股票市场上,有很多种类的股票,包括成长股、价值股、周期股、龙头股等,每种类型的股票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产品,不要一味追求高风险高收益,也不要过于保守,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合理选择。
三、合理分散投资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分散投资。
不要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应该将资金分散投资到多个不同的股票产品中,分散风险。
同时,还可以考虑将资金投资到不同的资产类别中,比如股票、债券、基金等,进一步分散风险。
四、设定止损点和止盈点在持有股票的过程中,投资者应该设定止损点和止盈点,及时采取行动。
如果股票价格下跌到设定的止损点,应该果断卖出,避免进一步损失。
如果股票价格上涨到设定的止盈点,也应该果断卖出,锁定利润。
不要贪心或者盲目乐观,设定明确的止损点和止盈点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风险和收益。
五、关注市场动态持有股票的过程中,投资者应该保持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
股市是一个波动较大的市场,投资者应该随时关注市场信息,了解股市走势,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仓位。
可以通过阅读财经新闻、分析股票分析师的报告、参与投资者交流圈等方式获取市场信息,提高市场敏感度。
六、定期复盘总结最后,投资者应该定期复盘总结自己的投资行为,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自己的投资管理制度。
通过定期复盘总结,可以发现自己的投资疏漏和错误,及时改正,提高投资的成功率。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相关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相关问题Sean 2011.8.18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2007.6.1实行),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1、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2、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还有其他制度优势,和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无关,在此不赘述)二、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作为股权激励实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
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
(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协议安排,并不直接)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
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等略有些麻烦,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故就此考虑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修订,合伙企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再无技术障碍。
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XXXXX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权投资行为,加强股权投资管理,控制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本化管理战略,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相对控股子公司、实质控制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上市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非货币性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持有股权、债权、增发股份等)作价出资,以换取拥有被投资法人实体(以下简称“股权投资公司”)相应出资人权益的长期投资行为.包括:(一)设立企业或基金.(二)持股企业或基金的股份增持、减持。
(三)参与认购非持股企或基金增发的股份。
(四)股权收购.(五)重组。
包括股权置换、债转股、承债收购、股份回购、剥离、缩股、合并、分立等.(六)股权处置。
包括股权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七)其他股权类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发生或需子公司决策的股权投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规定。
合营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重大股权投资事项,公司及公司委派人员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合营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制度行使权利。
第五条公司股权投资的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二)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注重科学发展、环境友好和社会责任;(三)积极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体现市政府、市国资委的战略发展和管控目标;(四) 符合重庆市国有资本整体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规模与经营规模、资产状况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突出公司主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效益优先。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董事会为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作出决策.若属市国资委审批权限的股权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制度控股股东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控股股东的权力行使不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在参与公司决策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例如,制度中应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中的回避原则,以及在公司重大决策时的表决权限制,从而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
透明度是现代企业治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控股股东管理制度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定期披露其持股情况、变动情况以及与公司交易的相关信息。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公司信息的透明度,也能够让其他股东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控股股东的动态,从而做出更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管理制度还应当包含对中小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措施。
这包括在股东大会上为中小股东提供足够的话语权,确保他们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
同时,制度还应鼓励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促进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控股股东管理制度还应当强调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应当有能力对控股股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
因此,制度中应当规定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机制,确保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防止控股股东对董事会的不当控制。
为了确保控股股东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
这包括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审查,以及对控股股东行为的监督。
同时,公司还应当鼓励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形成多元化的监督体系。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提高治理透明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以及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上市公司可以有效地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秩序,促进自身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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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