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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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高管人员管理准则

(完整版)高管人员管理准则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基本准则一、总则1、为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实现高管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考核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度和业务执行能力,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准则。

2、本准则适用于公司各中心总监、总裁助理、下属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各分园区负责人等以上级别人员。

二、高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1、各版块必须认真制定人才梯队建设规划,做好高管人员的培养、培训和考察工作。

必须按照公司有关高管人员职位定编的相关规定,每一副职至少明确一名储备对象。

储备对象应有明确的培养方向即拟任岗位,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要先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再重新推荐并确定。

储备对象一般应选择40岁以下、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中层干部。

若确定的储备对象不能满足以上条件,一般同一岗位应同时选择两名储备对象。

人才较多的版块同一岗位应选择两名储备对象。

储备对象确定后,应报公司总裁办备案。

储备对象的培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年内培养对象若不能获得晋升,则终止对该培养对象的培训、考察、考核工作。

储备期内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则随时停止其培养对象人选资格。

储备对象晋升、被终止培养对象资格后,所在版块应随时按照程序增补同一岗位储备对象。

各中心总监、下属公司总经理、各分园区负责人是人才梯队建设计划的直接责任人。

应组织每半年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考察,并进行至少一次面谈。

公司总裁办和各中心总监、下属公司总经理、各分园区负责人应建立每个储备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档案。

公司总裁办应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制定高管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作为目标。

根据不同版块的业务性质,选择相关课程、安排培训内容。

2、公司各高管人员应努力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执行能力和全局协调能力。

同时可对储备对象调任不同的岗位进行培养锻炼。

三、任免1、公司坚持“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的梯队建设原则。

2、公司高管人员职务任免由总裁办进行统筹上报,人资办执行。

关于高管人员探亲及出差等事项的管理规定

关于高管人员探亲及出差等事项的管理规定

关于高管人员探亲及出差等事项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干部队伍管理,实现公司高管人员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高管人员。

三、管理规定
1、高管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需外出(出差、请假等),要按规定发起流程,流程最终至人力资源备案;
2、诚志总部外派至宝龙的高管人员每两周可享受一次半天带薪假(探亲路程假),每月两次,月度可累计计算,离开公司前必须向董事长当面或电话报备;
3、高管人员外出需要延期返回的,必须提前向董事长电话报备,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并补发流程至人力资源备案;
4、高管人员外出期间,遇公司临时重大活动或会议需要出席参加的,应提前返回参加,确实无法返回的,必须向董事长电话请假同意后方可。

高管人员如有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按公司考勤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其他
1、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4月16日。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尽职义务,具体包括:(一)认真完成所在企业安排的分内工作,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活动;(二)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汇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三)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事务中,必须表现出与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相匹配的水准;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向公司虚报或瞒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产权代表或全权代表的身份开展活动;(三)不得超越自身任职权限直接干预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商业机密;(五)不得在公司系统以外兼任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任何职务;(六)不得利用职务和身份便利谋取私利,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正当利益;(七)不得在所在企业安插亲属,不得向所在企业摊派、报销不合理费用等。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在董事会管理下规范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负责,其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基本原则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企业整体绩效和个人绩效相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2、坚持市场化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集团公司整体竞争力、市场薪资价位相匹配,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处理好出资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等各方面利益关系;4、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互补,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集团公司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策略;2、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工作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和策略,拟订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2、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3、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果建议供董事会审议;4、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执行情况;5、就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时与国资委做好沟通工作。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培训资料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培训资料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人才的流动率成为了企业的一大隐患,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失。

留住高层管理人员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使用有效的制度激励是留住他们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企业高管人员制度激励股票期权0引言在国家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动性大大提高。

一方面,高层管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可以促进社会和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高层管理人员的高流失率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直接与间接成本,极大地影响到企业员工的士气,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绩效水平。

如何设计出一种能够吸引和利用高级人才,把人力资本开发到最大、人力资源配置到最优的激励制度,是中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1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制度激励的现状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来说,制度激励问题相对于管理激励问题来说更具有根本决定性和现时意义。

特别是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制度激励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基本薪酬所占比例偏大,浮动薪酬,尤其是与产权相关的股权激励部分,所占比例偏低。

在中国上市公司中,高管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超过60%。

另一方面,高管持股收益只占高管们总薪酬的约20%,这说明中国的高管薪酬还主要集中在短期激励。

1、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由于许多企业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原因,以至在上市公司里,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

企业的整个权力也因此而掌握在董事长及其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

董事会也因此而成了董事长一人的董事会,公司的一切皆由董事长说了算,所谓的公司治理则完全成了一个空架子。

一方面是大权在握,而另一方面则是私欲的膨胀由于自己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高管流失就很平常,更有甚者,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

国企高管的日常管理制度

国企高管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管人员的日常管理,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企业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本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群众和上级的监督。

第二章日常工作规范第四条工作时间1. 高管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说明请假理由。

3.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工作态度1. 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积极进取。

2. 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勇于创新。

3. 对待同事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共同进步。

第六条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

2.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机密。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七条会议纪律1. 高管人员应按时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2. 在会议中应认真听讲,积极发言,遵守会议纪律。

3.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章工作考核第八条考核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原则。

3.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考核内容1.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成果等。

2.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等。

3. 团队协作:包括与同事的合作、沟通、协调等。

4. 个人品德:包括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

第十条考核方式1. 定期考核: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一次。

2. 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

3. 自我评价:高管人员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价。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督1.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高管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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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集团公司干部队伍建设,实现公司高管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公司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湖北振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各版块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集团部长、董事长秘书以上级人员。

二、高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1、各版块必须认真制定接班人计划,做好高管人员的培养、培训和考察工作。

必须按照公司有关高管人员职位定编的相关规定,每一副职至少明确一名培养对象,作为接班人提前进行岗位培训。

培养对象一般应选择 40 岁以下、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的中层干部。

若确定的培养对象不能满足以上条件,一般同一岗位应选择两名培养对象同时培养。

人才较多的版块同一岗位应选择两名培养对象同时培养。

培养对象确定后,应报集团综合管理部备案。

培养对象应有明确的培养方向即拟任岗位,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要先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再重新推荐并确定。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一般不超过六年。

六年内培养对象若不能获得晋升,则终止对该培养对象的培训、考察、考核工作。

培养期内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则随时停止其培养对象人选资格。

培养对象晋升、被终止培养对象资格后,所在版块应随时按照程序增补同一岗位培养对象。

各版块总经理是培养接班人计划的直接责任人。

总经理应组织每半年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考察,并进行至少一次面谈。

集团综合管理部和各版块总经理应建立每个培养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档案。

2、公司应做好高管及培养对象的培训工作,持续提升高管人员队伍素质。

集团综合管理部应在董事长、总经理的指导下,制定高管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不同版块的业务性质,选择相关课程、安排培训内容。

3、各公司高管人员应努力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工作能力和胜任力,并把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作为目标。

对培养对象可调任不同的岗位进行培养锻炼。

三、任免
1、公司高管人员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2、公司高管人员可以在集团内聘任,也可以直接面向社会招聘。

3、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并决定聘任。

4、集团总监、部长、董事长秘书级高管人员由集团总经理提名,并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聘任。

5、各版块总经理由集团总经理提名,并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聘任。

6、各版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级高管人员由所在版块总经理提名,报集团总经理审批、聘任。

7、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的解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议并决定。

8、集团总监、部长、董事长秘书级高管人员的职务解聘,由集团总经理提议,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决定。

9、各版块总经理的职务解聘,由集团总经理提议,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决定。

10、各版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级高管人员的职务解聘,由所在版块总经理提议,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并决定。

四、考核
1、考核工作必须坚持注重实绩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绩效管理办法进行。

2、各版块总经理由集团综合管理部、集团财务部按照绩效管理办法,以季度和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并兑现。

3、各版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级高管人员,由各版块总经理主持,所在版块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按照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周期性考核。

4、集团总部高管人员,由集团总经理按照绩效管理办法,直接予以考核。

5、各级高管人员的考核,应以年初签订的年度工作计划书及个人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设计绩效考核表格,报集团总部备案。

6、考核结果作为公司高管人员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7、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被考核者,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

8、考核部门及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关处分。

五、高管人员行为规范
1、公司高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2、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忠于企业,把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克己奉公,廉洁守法。

不得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严禁从事第二职业。

3、公司高管人员应增强保密观念,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私自转借、复印公司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本公司的任何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高管人员应忠诚正直,实事求是。

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情况时,不得有意夸大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员工。

5、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

不得阳奉阴违,搞两面派;不得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不得打击报复,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与安定团结的活动。

6、公司高管人员应当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下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不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对下级的错误不护短、不迁就、不包庇。

7、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在日常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8、高管人员事假及出差规定
(1)集团总经理事假及出差,需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2)集团副总经理、总监、部长级管理人员事假及出差,需报集团总经理审批;(3)各版块总经理事假及出差,需报集团综合部备案,由集团总经理审批;(4)国外出差,一律报集团综合部备案,由集团董事长审批。

公司高管人员需严格履行事假及出差审批程序,未按本规定办理者,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另行在当季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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