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高层成员管理办法
公司中高级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高级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以上级别人员,包括部门经理、总监、副总裁等。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三条中高级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担负部门或团队的管理职责,确保部门或团队目标的实现;3.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议;4. 带领团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高团队整体素质;5. 维护公司形象,处理与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中高级人员享有以下权限:1. 对部门或团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2. 对下属人员进行选拔、任用、培训和奖惩;3.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4. 享有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五条公司将为中高级人员提供以下培训与发展机会:1. 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2. 提供外部学习交流机会;3. 设立导师制度,帮助中高级人员提升管理能力;4. 设立职业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晋升通道。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六条公司将对中高级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绩效:完成工作任务的质和量;2. 管理能力:团队管理、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3. 个人素质: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团队合作精神等。
第七条考核结果将作为中高级人员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八条中高级人员的薪酬待遇将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行情和个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九条公司将为中高级人员提供以下福利待遇:1.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2. 五险一金;3. 住房公积金;4. 带薪年假、病假、事假等;5. 节日慰问金、生日礼品等。
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十条中高级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晋升机制,打造一支讲诚信、精业务、勇创新、担责任的中高层管理队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公司行政下文为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聘任的除经营班子成员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相关结果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党支部:负责本公司管理人员的廉洁考察及管理监督。
2.2管理原则
2.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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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高层管理制度范文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高层管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及助理等。
二、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制定并实施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及各项管理制度;(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作;(四)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素质;(五)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
第五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享有以下权限:(一)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二)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三)根据公司需要,调整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四)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三、选拔与任用第六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任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根据公司需要,制定任用方案;(二)组织选拔,确定候选人;(三)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评价;(四)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正式任命。
四、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公司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职、免职等处理。
第十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或公司规定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鼓励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高层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高层人员的管理,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副总监、销售副总助理、各部门正副经理以及其他总经理(或董事长)认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中高层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责任感和执行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聘任与任期第四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聘任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选拔等方式产生。
第六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七条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 基本年薪:根据公司薪酬政策和市场薪酬水平确定;2. 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3. 奖励年薪: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完成情况确定;4. 法定福利和保险: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5. 特别福利保险计划: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员工需求提供。
第八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1. 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法定福利;2. 休假制度:年假、病假、产假等;3. 员工培训、进修、健康体检等。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九条公司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职业道德;2. 工作能力、业务水平;3. 工作业绩、贡献;4. 团队协作、沟通能力。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和晋升。
第十一条中高层管理人员晋升应遵循以下原则:1.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2. 公开、公平、公正;3. 业绩优先、能力优先。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二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因退休、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为了能够深化公司中高层管理团队建设,形成具有高度凝聚力和执行力的管理团队,为公司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结合公司实际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干部任用制度,特制定本具体管理办法。
一、公司中高层管理团队职务范围1、公司高层职务包含: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
2、公司中层职务包含:公司各部、室的正副职务,分公司经理职务、子公司经理职务。
二、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聘用原则1、公司中高层职务通过公开竞聘产生。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员工公认,注重实绩。
3、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三、中高层管理人员职务任职条件1、高层管理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层管理人员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新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认同公司理念文化,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3、在公司任职已满一年以上,具有基层实践经历,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4、具有良好的心里素质,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
四、中高层管理人员降职、辞退管理规定1、中高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职处理。
(1)由于组织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时。
(2)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3)因身体状况欠佳,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的。
(4)工作得过且过,缺乏工作激情,缺乏工作思路的。
(5)在职期间与亲属或他人合伙经营的。
(6)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符合降职标准的。
2、中高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辞退处理。
(1)不认同公司理念和文化,严重践踏公司理念和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2)有出卖公司利益、偷盗公司财物、破坏公司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因工作严重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高层10万元以上,中层5万元以上)。
(4)在职期间从事第二职业的。
(5)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
(6)违反公司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符合辞退标准的。
五、其他管理规定1、中高层管理人员聘用、降职、辞退程序详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中高层人员管理办法

中高层人员管理办法中高层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人才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机关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管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部门经理、项目公司经理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我方派出到参股、控股公司任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的党、团、工会组织的干部,由公司党委和所属公司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依法管理原则。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第五条责权统一原则。
承担经营管理主要责任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必须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为了保证任务目标的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应当享有充分调动公司各种资源以完成经营目标的权力,因此,应当充分享有用人权,行使用人方面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的权力,保证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与党管干部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等方面的领导作用。
第七条集体决策原则。
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产生方式第八条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选,可以由以下渠道产生:1. 党委提名;2. 总经理提名;3. 分管副总经理提名;4. 组织人事部门推荐;5. 社会公开招聘;6. 内部竞聘;7. 人才中介机构推荐。
第九条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产生渠道的选择,应根据岗位的要求和公司人力资源的状况,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公司选择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首先考虑本公司的人员状况,通过推荐和公开竞聘产生,在公司目前的人员状况无法满足公司的岗位要求和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其他产生渠道。
公司中高层成员管理办法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公司的《保密协议》、《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简称《高管制度》。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负责人、生产总负责人、销售总负责人、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等岗位人员。
公司可以根据各岗位的实际责任情况,进行调整,删除或者增加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指高管并不意味着其享受公司高管所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二章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的义务机制一、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的权利机制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二、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页脚内容1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本章第四条所述“滥用股东权利”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被滥用外,也包括但不限于:(一)股东通过不参加股东会来阻碍对于公司协议(???)的任何修改;(二)股东通过投弃权票或故意投反对票来阻止修改公司协议的决定,而此决定是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多数同意;(???)(三)股东利用股东权利拒绝参加对公司意义重大甚至生存至关重要的活动。
中高层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中高层员工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总监、副总经理等。
第三条中高层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为公司创造价值。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中高层员工职责:1. 贯彻执行公司战略目标和业务规划,确保部门工作目标的实现;2. 制定和实施部门管理制度,提高部门工作效率;3. 带领团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培养下属,提升团队整体素质;4. 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5. 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接受公司领导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中高层员工权限:1. 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部门工作进行决策和调整;2. 有权根据公司规定,对下属进行奖惩、考核和晋升;3. 有权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4. 有权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时间:1. 中高层员工应按时上下班,遵守公司作息时间规定;2. 如因特殊原因需加班,应提前向部门经理或上级领导申请,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加班补贴。
第七条工作汇报:1. 中高层员工应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2. 部门经理每月至少向上级领导汇报一次,总监每季度至少汇报一次,副总经理每半年至少汇报一次。
第八条工作协调:1. 中高层员工应积极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与协作,确保公司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2. 遇到跨部门协作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寻求解决方案。
第四章考核与晋升第九条考核:1. 公司对中高层员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晋升:1. 中高层员工晋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能力素质和发展潜力进行选拔;2. 晋升程序包括部门推荐、面试、审批等环节。
第五章奖惩第十一条奖励:1. 公司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中高层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2. 奖励方式包括奖金、晋升、表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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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公司的《保密协议》、《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简称《高管制度》。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负责人、生产总负责人、销售总负责人、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等岗位人员。
公司可以根据各岗位的实际责任情况,进行调整,删除或者增加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指高管并不意味着其享受公司高管所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二章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的义务机制一、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的权利机制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二、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本章第四条所述“滥用股东权利”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被滥用外,也包括但不限于:(一)股东通过不参加股东会来阻碍对于公司协议()的任何修改;(二)股东通过投弃权票或故意投反对票来阻止修改公司协议的决定,而此决定是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多数同意;()(三)股东利用股东权利拒绝参加对公司意义重大甚至生存至关重要的活动。
六、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公司股东有违反本章第二条之义务的规定或者有本章第四条规定之情况,其他股东经股东会表决,经二分之一表决权股东通过后:(一)可以减免该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并由其它股东按照表决权比例分别予以吸收。
(二)给公司或者其它股东造成的损失比较严重时,可以减免该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并由其它股东按照表决权比例分别予以吸收。
(三)上述(一)、(二)条规定的表决中,该股东不能行使表决权。
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有一票否决权。
九、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十、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法律有规定;2、公众利益有要求;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一、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十二、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十三、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十四、公司董事有违反本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任意条、任意款的规定,视其违反情节:(一)追缴其因违反本管理办法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二)承担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它成员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三)公司按其职务失职处以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从其工资、奖金里扣除;(四)违反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各款中任意款的实施并不影响其它款的实施。
十五、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十六、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十七、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十八、关于保密责任的承担办法,依照公司的《保密协议》。
十九、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二十一、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各业务总监、经理等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任用机制一、公司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中高层人员聘用机制。
二、原则上,因公司机构变更、工作需要等原因新设置中高层岗位或出现中高层岗位空缺时应采取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中高层人员的配偶不允许在同一系统或同一部门内任职。
四、中高层人员在工作中,凡牵涉到其亲属利益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第四章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奖惩及退出机制一、公司对中高层人员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奖金、加薪、晋升等。
二、公司对有以下情形的中高层人员,酌情予以奖励:(一)年度考评表现优异者。
(二)业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三)遇到非常事故,能挺身而出,保全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者。
(四)对有损公司利益的重大事件能及时检举、制止,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五)其他公司认为应给予奖励的事项。
三、对中高层人员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免职、辞退。
四、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罚款、降薪、降职的处罚:(一)年度考评不称职者。
(二)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三)违反《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职业经理人及关键敏感岗位人员对外投资项目申报管理制度》等重要制度,或违反了与公司相关单位签订的任制、《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重要协议。
(四)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者。
(五)违反了公司认为应给予相应处罚的其他规定。
五、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免职、辞退的处罚,同时提倡相关人员主动辞去现任职务:(一)因诚信、能力、健康等因素,不能胜任本职岗位的工作。
(二)经任免单位考核,不适合继续担任现任岗位的职务。
(三)因年度目标责任制或专项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部分重要指标未能达到预定标准。
(四)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或协议、或因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五)违反了公司认为应给予相应处罚的其他规定。
六、新聘干部考察期内,因能力问题未能完成考核目标、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有违反公司制度等现象、人际关系较差及在下属中威信较低时,可予以降职。
七、公司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级考核制度,由各级相关负责人制定。
确保制度的能有效的激发公司成员的积极性,确保制度的合理性。
第四章附则一、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三、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