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实施日期】201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

失业保险返还政策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是指失业保险制度中的一项特殊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政策规定,失业保险返还政策通常涉及返还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失业保险返还政策中的返还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积累的失业保险金可以返还给失业人员。
具体来说,就是在失业人员再就业后,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基金办理相应的手续,申请返还失业保险金。
返还的金额通常是失业人员实际缴纳失业保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这样的政策鼓励了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增加了他们再就业的积极性。
其次,失业保险返还政策还涉及职业培训补贴。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失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职场的变化和需求。
根据返还政策,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这些补贴通常可以用于支付职业培训的费用、教材费用、交通费用等。
失业人员只要参加了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资质认证,就有资格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这样的政策不仅鼓励了失业人员积极参与职业培训,还促进了他们增加就业机会和薪资提升。
此外,创业补贴也是失业保险返还政策的一项内容。
对于一些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政府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
例如,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获得一定的创业补贴资金,用于创办自己的企业或个体经营。
这样的政策旨在鼓励失业人员通过创业来实现自主就业,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改善生活。
创业补贴通常需要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商业计划书、经营规划、市场分析等,以证明创业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失业保险返还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返还失业保险金、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等都是其中的具体措施和政策内容。
这些政策的实施不仅增加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机会和信心,也有助于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就业结构的优化。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失业保险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劳动能力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第三条失业保险事业的指导思想是: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由国家、地方共同负责,城乡统筹,依法定期缴纳,保障个人的基本生活,并通过促进就业,实现全民共享的保障目标。
第四条失业保险的目标是通过失业补助金、生活补贴、再就业服务等方式,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帮助。
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的基金制。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地筹集和使用。
第六条国家制定失业保险制度的政策,保障劳动者享有失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办理失业登记的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国家、地方财政安排的失业保险经费;(三)其他收入。
第二章缴纳和领取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保险关系存续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失业人员因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二)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主动辞职;(四)经调解解除劳动合同;(五)劳动者不按期参加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旷工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补助金;(二)生活补贴;(三)上岗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失业补助金是指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生活补助。
第十三条生活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接受职业培训期间,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活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补贴是指失业人员在参加职业培训并顺利就业后,按照规定条件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补贴。
第四章失业登记和服务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再就业服务,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岗位推荐、创业帮扶等。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摘要: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保险条例》摘要: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摘要:第九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期间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失业人员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三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住院医疗补助金的数额累计最高不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
单位参保登记、个人异动需提供的资料一、单位参保需提供的资料:1、〈失业保险费申报表〉;2〈湖南省失业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情况表〉;3、〈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或〈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6、〈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7、职工工资发放表。
湖南失业保险2023最新政策

湖南失业保险2023最新政策湖南失业保险2023最新政策更新时间:2023年6月20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由单位申报。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2023失业保险金什么时候发放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
在这个期间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查询相关部门和渠道了解自己申请进度和发放情况,并及时处理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如果超过法定时间失业保险金仍未到账,被保险人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投诉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得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失业保险金能领几个月一般来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为6个月至24个月不等。
具体领取时限会受到各地法规的影响。
被保险人应当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及时申请和查询,以便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和福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失业期间,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寻找新的工作机会或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增加就业机会。
三、失业保险金自己辞职还能领取吗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辞职并主动失去工作,通常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被裁员、合同到期等原因导致失业。
如果失业人员主动辞职,则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因为这不符合失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法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除了知道可以领多少钱之外,你还要知道可以领多久。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最长领取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前单位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不足5年,领取失业保险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但是不足10年,失业保险领取以18个月为限;(3)累计缴费的时间在10年以上,那么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时间为24个月;当然,并不是说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一直领到最长期限。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

失业保险规章制度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条失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制度。
第三条失业保险实行全民参保,由失业人员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政府、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五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截留或私分。
第二章失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失业人员享有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
第九条失业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和家庭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失业人员有义务积极寻找工作,接受失业保险部门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
第三章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发放的金额和期限。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过程中,如有违规操作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不得挪用、使用不当或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

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失业保险政策问题解答一、失业人员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如符合低保条件,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只要其家属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什么是失业人员?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包括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和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人员。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三、哪些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及事业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职工也要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后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单位和个人如何缴费?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本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国家机关按照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缴费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聘的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此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五、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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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失业问题逐渐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提高就业保障水平,各国都陆续出台了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概念、内容、实施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概念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就业创业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法规。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通过经济手段为失业者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和职业培训,以促进其就业创业,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福利水平。
二、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内容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的设立、缴费标准和比例、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方式等。
2.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包括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社会保障卡的发放、职业培训和再就业服务等。
3.就业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包括创业补贴、就业补贴、减免税收等。
4.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防止资金滥用、挪用等。
5.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三、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已经成为各国政府解决失业问题的重要手段。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失业保险制度,其中一些国家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已经相当完善。
例如,欧洲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相对较为完善,覆盖范围广泛,救济标准较高,失业率相对较低。
而在亚洲地区,一些国家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还比较薄弱,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中国的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自2009年起,中国政府开始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救济金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此外,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创业,积极扶持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增长。
四、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未来发展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也需要不断跟进和完善。
未来,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资金滥用、挪用等。
2.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失业救济金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标准和方式,扩大保障覆盖范围,为更多的失业者提供帮助。
3.加强就业创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鼓励各类企业和个人创
业,积极扶持创新创业,促进就业增长。
4.加强政策宣传和推广:加强对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增强社会信任和支持度。
五、结论
失业保险政策法规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在制度建设、保障水平和覆盖范围、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政策宣传和推广等方面加强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发展和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