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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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安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

万安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
3
县工信委
1.行政许可: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核准(含外商投资技改项目)。
2.行政确认: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信部确定的14个重点行业除外);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3.行政处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负责督促指导危险品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内“打非治违”工作。
7
县农业局
1.行政许可:省内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登记证核发。
2.行政确认: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3.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负责协调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工作;负责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参与审核工业行业和重点大型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内“打非治违”工作。
5
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危险化学品在各个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与权利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话题。

首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是不可忽视的。

作为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个人,首要的责任是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这包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符合安全标准。

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除了企业的责任,政府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和个人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认知水平,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除了责任之外,权利也是不可忽视的。

首先,企业和个人有权利获得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企业和个人应该有权利获得相关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

其次,企业和个人有权利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政府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该听取企业和个人的意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企业和个人还有权利获得相关的信息和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然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并不是完全对等的。

企业和个人的责任更加重要和紧迫,因为他们直接参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对安全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政府的责任是监管和管理,起到指导和保障的作用。

因此,企业和个人应该主动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平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平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D29011
1
序 号
权 力 类 型
权力 名称
经营许 可
子项
设定依据
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应当向所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 请, 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 的企业, 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
责任事项
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 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 可的,制发同意批件,送 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 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 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 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 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 任。
1
行 政 许 可
非煤矿 矿山建 设项目 安全设 施设计 审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 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 履行行政职责,有下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列情形的,行政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及相关工作人员应 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 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1、对符合法定条件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的申请不予受理或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 者不在法定期限内 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予以办理的; 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对不符合法定条 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件的申请人予以受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理或者超越法定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权办理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没有法律、法规 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 年 4 月 的依据,向非煤矿矿 17 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山企业收费的;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五)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审 4、玩忽职守、滥用 批事项; 职权,徇私舞弊的;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 5、利用职务上的便 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 利,索取他人财物, 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益的;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年主席令 6、其他违反法律法 第七号公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会议于 2003 年 8 月 27 日通过,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岳西县安监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岳西县安监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行政处罚
35
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变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化工、冶金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等应急救援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安乡县安监责任清单

安乡县安监责任清单

安乡县安监局责任清单三、安监局事中事后监督制度清单安监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目录(一) 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三)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四) 规范案件查处(五)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单位:安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重点行业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危化、烟花爆竹、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全县危化、烟花爆竹、一般工矿商贸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七)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对被列入计划执法的单位安全基础较好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安全基础一般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对少数安全基础较差、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每月检查一次。

贵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

贵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

贵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加强监管。

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安监局、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生产法》62条。

处罚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罚法》15、31、37、38、办科室罚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行政处罚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万安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

万安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单位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
4
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1.行政许可:权限内建筑、城乡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核准;核发权限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权限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道燃气经营许可。
2.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确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
3.行政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主体;配合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公示市场主体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等环节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部门通知撤销、注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查处、打击和取缔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内“打非治违”工作。
2.行政确认:生产能力证明。
3.行政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
6
一、
县安全监管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省安全生产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负责职责范围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非法违法行为。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9
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
一、
县安全监管局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3.《××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培训工作。
2.负责工矿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送培,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考核,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
3.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消防宣传工作。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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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
条。
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5
行政处罚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3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三十一、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条。
7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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