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那我给你讲个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案例哈。
有个公司叫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什么平板电脑、智能手表之类的,价值老多钱了。
甲公司呢,很聪明,和保险公司乙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的是一切险,想着这下可万无一失了。
这船就从国外的港口出发,在海上漂啊漂。
结果呢,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风暴,那海浪就跟疯了似的往船上扑。
船在风暴里晃得像个醉汉,好多货物就开始在船舱里撞来撞去,那些电子产品可娇贵了,好多都被撞坏了。
等船到了目的港,甲公司一检查货物,心都凉了半截。
然后就去找保险公司乙理赔。
乙公司刚开始还不太乐意呢,他们就开始调查。
调查发现,确实是在运输途中遇到了不可避免的风暴,而且合同里签的一切险是包含这种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损坏的。
这时候乙公司就没话说了,按照合同规定给甲公司赔了钱。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真的很重要,就像给货物穿上了一层保护罩。
不管海上有多危险,只要在合同范围内,保险公司就得承担责任,可不能耍赖。
还有一个案例呢。
丙公司运了一船新鲜的水果,也是和保险公司丁签了保险合同,保的是水渍险。
这船航行的时候呢,不知道怎么的,船上的制冷设备突然坏了。
水果啊,在那种高温下,很快就开始腐烂变质。
丙公司去找丁公司理赔,丁公司却说:“咱这水渍险啊,主要是保那些因为海水啊、淡水啊浸湿导致的货物损失,你这制冷设备坏了可不是我们保的范围。
”丙公司就不服气了,觉得都是在运输途中出的问题,为啥不赔。
但是仔细一看合同,还真像丁公司说的那样。
这个案例就是提醒那些做海上运输生意的,签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条款,不然到时候出了问题,以为能赔,结果保险公司不认账,那就亏大了。
你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里面的门道可多着呢。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就叫它好运来贸易公司吧。
好运来公司做的是进出口生意,从遥远的大洋彼岸进口一批超级昂贵的电子产品。
为了保障这批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安全,好运来公司可是花了大价钱在一家知名的保险公司,就叫它安心保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规定,从货物装上船开始,一直到货物在目的港安全卸货,期间如果发生了什么意外,比如海盗抢劫、船只触礁或者火灾啥的,安心保保险公司就得负责赔偿。
船开出去没多久,就传来了坏消息。
船长发消息说遇到了超级大风暴,船在海上晃得像个醉汉,货物可能有损失。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港口,卸货的时候发现,那些昂贵的电子产品少了一大半。
好运来公司的老板当时就急眼了,这可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于是,好运来公司就拿着保险合同去找安心保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保险公司呢,也不是吃素的。
他们派人去调查,发现这船的船长以前有过一些不太光彩的航海记录,像是为了节省成本,经常不按照规定路线走,而且这次大风暴的时候,船上的一些安全设备好像也有点问题。
保险公司就开始耍赖了,说:“你们这个情况啊,不是我们合同里该赔的范围。
这船长本身就不靠谱,说不定货物丢失是他自己搞的鬼呢。
”好运来公司一听就火了,说:“我们可是按照合同办事,买了保险,现在出了事你们就想推脱,没门儿!”于是,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好运来公司拿出了各种证据,像货物的装船清单、航海日志的副本(虽然不完整,但能证明一些情况),还有港口卸货时候的清点记录。
安心保保险公司也拿出了他们调查船长的那些资料,试图证明船长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这时候,法官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份海上保险合同了。
合同里关于“除外责任”这一块写得有点模糊,对于船长有过失这种情况到底赔不赔没有明确说。
法官就想啊,这海上运输风险本来就大,要是保险公司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那买保险还有啥意义呢?而且好运来公司也不知道船长有那些小九九啊,他们只是按照正常流程购买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确实遭遇了风暴这个不可抗力因素。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

英国海上货物保险合同赔偿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英国的贸易公司,就叫它ABC贸易公司吧。
这个ABC公司呢,从遥远的亚洲进口了一大批超级酷炫的电子产品,什么智能手机、平板电脑之类的,打算在英国市场大赚一笔。
ABC公司很聪明,它在这批货物装船运往英国之前,就跟一家英国的保险公司,叫DEF保险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保险合同。
合同里面规定了各种条款,像什么自然灾害啦、海上意外事故啦,要是货物出了这些问题,保险公司就得赔偿。
等船好不容易到了英国港口,ABC公司的人去接收货物的时候,一看就傻了眼。
这么多损坏的电子产品,这可咋整啊?于是,ABC公司就想起了他们和DEF保险公司签的合同,就赶紧找保险公司索赔。
DEF保险公司接到索赔请求后,就开始调查了。
他们派出了一个调查员,这个调查员可严格了。
他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都查了个遍,还查看了船上的航海日志,找船员问了当时暴风雨的情况。
调查员发现,这场暴风雨确实属于保险合同里规定的自然灾害范畴。
但是呢,保险公司这边也有点小纠结。
因为他们发现ABC公司在包装这些电子产品的时候,好像没有按照国际标准的那种超级安全的包装方法来包装。
保险公司就想啊,要是你包装得好一点,说不定货物就不会损坏得这么严重呢。
ABC公司就觉得很委屈啊,他们说:“我们也不知道会遇到这么大的暴风雨啊,而且我们的包装也是按照我们平时的经验来做的,也没有很马虎啊。
”这两边就开始有点小争执了。
不过呢,最后法院介入了这个事情。
法院看了保险合同,又听了两边的说法。
法院觉得,虽然ABC公司的包装可能不是完美的,但是这场暴风雨才是货物损坏的主要原因。
而且保险合同里也没有明确说包装有点小瑕疵就不赔偿。
所以呢,最后法院判定DEF保险公司得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ABC公司进行赔偿。
这赔偿的金额啊,就是根据那些损坏的电子产品的价值来计算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很重要。
对于贸易公司来说,要选好保险公司,签好合同。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呢,合同条款要写得清清楚楚,调查事情也要公平公正。
最新-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精品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典型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案例哈。
有个公司叫好运来贸易公司,他们从A国买了一大批超级贵的电子设备,准备运到B国去大赚一笔。
然后呢,就找了个叫乘风破浪航运公司的来运这批货。
好运来贸易公司很聪明啊,他们花了不少钱向安心保险公买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想着这下就万无一失啦。
结果呢,这船在海上航行的时候,遇到了一场超级大的暴风雨。
那海浪大得就像山一样,感觉能把船给吞了。
船虽然拼命抵抗,但还是有一部分货物被海水给泡坏了。
等船到了B国,好运来贸易公司就赶紧去找安心保险公司索赔。
安心保险公司呢,一开始有点不太乐意,就派人去调查。
调查的人发现,乘风破浪航运公司在装货的时候,没有按照标准的安全程序来,有些货物的堆放位置不太对,这可能也导致了货物在暴风雨中更容易受损。
好运来贸易公司就很生气,说:“我买了你们保险,你们就得赔!”安心保险公司就说:“可是航运公司装货有问题啊。
”这就有点扯皮啦。
最后呢,闹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后说,虽然航运公司装货有问题,但海上的暴风雨才是直接导致货物受损的主要原因,而且好运来贸易公司已经买了保险合同,安心保险公司就得按照合同来赔偿。
不过呢,因为航运公司也有过错,所以法院也判航运公司要承担一部分的责任,比如赔偿好运来贸易公司一些额外的损失,像货物延误造成的一些费用之类的。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虽然能保障大家的利益,但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各方都得按照规矩来做事才行。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

海上保险案例分析海上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对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进行损失赔款等方式的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的案例分析如下:案例一:船舶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损害某码头公司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其码头设施的安全。
一天,一艘货船因为航行速度过快,造成水激波对码头设施造成严重的损害。
码头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确认该损害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码头公司赔付了相应的损失金额,帮助码头公司进行设施修复和重建工作。
案例二:货船货物丢失事件一家进出口公司将数百吨货物运送到国外的目的地,通过购买海上保险来保障货物运输时的风险。
然而,货船在途中遭遇海上风暴,导致货物丢失。
进出口公司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后,确认货物确实在运输过程中丢失。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赔款,帮助其承担货物丢失的损失。
案例三:船只损坏事故一艘渔船在出海捕捞时不慎与其他渔船相撞,导致船只发生严重损坏,无法继续工作。
船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船只损坏的照片和描述。
保险公司派出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事故的经过和程度。
经过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该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船主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额,帮助其修复和维护船只。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海上保险在保障海上财产及其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相应的保障,一旦发生损失或事故,及时支付赔款帮助被保险人渡过难关,确保海上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赔款支付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docx

最新整理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
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xxx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
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优秀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家贸易公司,叫阳光贸易(咱就随便取个名哈)。
他们要从A国进口一大批超级炫酷的电子产品,通过海运运到自己的国家。
为了以防万一,他们就很明智地和一家保险公司,就叫安心保险吧,签订了海上保险合同。
这船呢,在海上漂啊漂,就像一片小树叶在大海这个大池塘里晃悠。
按照计划,几个月后就应该到达目的地港口了。
可是左等右等,船没按时来,等来的是个坏消息:船失踪了!阳光贸易公司一听就懵了,这一船的货物价值不菲啊。
他们赶紧去找安心保险,说:“哥,咱们签了合同的,这船货没了,你们得赔啊。
”安心保险这边呢,也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就开始调查。
他们发现阳光贸易公司在申报货物价值的时候,有点小猫腻。
原来,阳光贸易公司为了少交点保险费,把货物的实际价值稍微报低了那么一点点。
安心保险就说:“你们这可不行啊,没如实申报价值,我们不能全赔。
”阳光贸易公司当然不服气啦,说:“那也只是少报了一点点,而且船失踪又不是我们的错。
”于是,这事儿就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就跟辩论赛似的。
阳光贸易公司的律师先说:“尊敬的法官大人,虽然我们有少报价值的情况,但是这和船失踪没有关系啊。
我们按照合同交了保险费,保险就应该生效,保险公司就得赔我们损失。
”安心保险的律师也不甘示弱:“法官大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诚信。
他们少报价值,这是对我们的欺骗行为,我们如果按照全额赔,那以后大家都这么干,保险行业就乱套了。
”法官呢,那可是相当睿智。
他仔细研究了双方的证据和合同条款,最后做出了判决。
法官说:“阳光贸易公司,你们少报价值确实是不对的,但是安心保险呢,也不能因为这一点就完全不承担责任。
根据公平原则,安心保险要按照阳光贸易公司申报价值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赔偿货物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啊,在海上保险合同里,双方都得讲诚信。
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找个理由就不赔,而投保人也不能想着占小便宜,耍小聪明。
只有大家都遵守规则,才能在海上贸易这个大风大浪的世界里,保障好各自的利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篇一:海上保险案例海上保险案例案例分析练习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全部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
农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杂费。
保单有条款规定“这时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签发保险单的前两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惊险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
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寿险保险费4200元。
交付杂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条件,提出索赔。
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
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澳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出现剧烈摇晃。
随着船舶晃动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之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下决心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余下注满。
这样虽然令船舶的倾斜度驳船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到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
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溺毙的危险。
为了船货的共同数据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邻近的韩国开至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电令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
在釜山港,船长决定渔夫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总计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
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刺蕊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
也已海运公司以该船业已投保了船舶一切险,共同海损分摊在保险责任范围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独自承担全部共损分摊额。
请分析本次事故是否构成共同海损?3、1995年12月,东莞某油脂有限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套棕榈油生产线设备,由“ARKTIS SKY”船承运,送回从马来西亚巴生港运到中国东莞新沙港。
该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中转险,保额为2750416美元。
1996年1月2日,货物到港后发现雷米雷蒙县三件。
据船长出具的海事报告称,船舶曾碰上九级以上大风,导致装载在收纳甲板上所的那部分货物灭失。
根据提单相关条款规定,船东对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所产生的损坏和灭失不承担风险和费用。
货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潍坊某海运定购有限公司以光船租船市场条件租入“潍洋”轮。
该公司为轮船购买了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80万美元。
1997年7月22日,该船装载黄沙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漏油,倒车失灵,碰撞码头。
韩国港方扣留船舶,其要求赔付码头损失。
据调查得知该船碰撞码头的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故障在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能发现的。
海运公司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船只损失保险公司和赔付韩国港口的费用,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无保险利益和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不够由拒赔。
请对此案进行理赔分析。
5、某年某海运公司将所属“春风”轮以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有书面协议为证)船舶保险。
投保当年6月18日,该船从某港口空放舟山航行港口途中遇雾,在某市沿海水域与一外国船籍香港某公司浅海的万吨级位的“鑫源”轮相撞,“春风”轮当即沉没,6名海员死亡。
经某市海监局调查,沉船处海水深达50多米,已无打捞价值,应推定全损,“鑫源”轮也遭受损伤。
海运公司向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审理了这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确定“春风”轮船舶损失为900万元,并依法判决如下:原告承担35%的责任,被告承担65%的责任。
假定避开碰撞责任不讨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春风”三轮依法院判决获得“鑫源”轮65%即585万元的损失赔偿后再给予赔偿?如果赔偿,如何赔偿?6、“嘉兴”轮1987年12月在上海港五区装货,其中第三舱第二层装435桶水银,底舱装1600吨大米。
1988年3月在格但斯克卸水银时候,发现一桶水银漏空,南沿少量水银从甲板上延伸至底舱口,货船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水银溶化底舱致使大米袋上。
卸货后,在波兰某一销售市场发现该批大米已被水银污染,收货人要求赔偿损失300余万美元。
“嘉兴”轮如果参加了保赔协会,该损失但若可以得到赔偿?海上保险补充资料“南宝石”轮救助报酬纠纷案[案情]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
被告:人亚公司 (PEOPLE ASIA CORP.)。
被告:大资源进行投资有限公司(GRAND SOURCE INVESTMENT.LTD. 以下简称大资源公司)。
人亚公司所属巴拿马籍“ 南宝石”货轮(M/V SOUTHERN OPAL) 装载大资源公司大部分的散装瓷土6,916.6吨,从湛江开往基隆。
1994年6月7 日途经上川岛附近海域时遭遇海难。
当日1948时,救捞局接广东省搜救中心电示前往救助。
2110时救捞局所属“德跃”轮启航赶赴现场。
人亚公司表示如难船处于危险状况下,同意以无效果无薪水方式救助。
6月9日,难船人员被安全接上“德跃”轮。
10日和12日,“穗救206”轮、“穗救209 ”轮和“南安”轮赴现场协助“德跃”轮救助难船。
14日, “穗救水壹”轮装400 吨淡水前往现场,为“穗救209”轮和“南安”轮供水。
23日,“德跃”轮拖难船启航往沙角。
24日,“穗救拖18”轮靠难船右舷既为拖,“港特监01”轮在难船车尾吊拖,“南宝石”轮被拖至沙角22°45′09″N 、113°38′48″E处抛锚。
“德跃”轮解拖完毕,在“南宝石”轮附近抛锚看护。
从6月7日2110时“德跃”两轮启航赴现场救助到7月2日共计直接投入救助船只14艘、人员52名及75KW 发电机、电动绞车、拉力机、空压机等设备一批。
6月24 日救捞局催促被救助方立即提供救捞局满意添注和认可的银行担保100万美元,并告知难船预计6月24日1200时可拖抵虎门锚地,请被救助方速安排人员上船接管,在被救助斑籽接管前,救捞局拟所派交通船一艘、船员8名及部分设备对难船进行看守,每日看守费用1069 美元,直至被救助方派员接管为止,建议被救助方予以确认。
人亚公司的代理人人通航运有限公司收到此函后,书面材料称其只能转告船东,但未能联络到。
6月24日1315时, 救捞局通知人通内河航运航运有限公司,整个救助已告基本完成,务请被救助方立即派员到广州接收和看管难船,不办理而致使救捞局船舶及人员不能撤场,则从第三天起计收看管费。
6月30日,救助局向海事法院申请销毁“南宝石”轮,7月4 日海事法院裁定扣押“南宝石”轮,责令人亚公司目前提供100万美元担保。
5日,救捞局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抵债变卖船舶及船上货物。
8月9日,海事法院通知船载货物所有人大资源公司在三日内就货物处理事宜与海事法院联系。
22日,大资源公司作罢正式宣告放弃船载货物。
18日,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救捞局的变卖船舶商船申请,救捞局垫付公开拍卖费15万元。
9月23日,“南宝石”轮经拍卖,以41 万美元被珠海经济特区长源船务企业购得。
10月5日, 海事法院收到全部船款。
8日1530时,救捞局将“南宝石”轮交给买方。
自1994年6月26日起至10月8日,救捞局看管难船共计105天,总计费用112,245美元。
救捞局于1994年7月4日以人亚公司为被告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8月2日增加大资源股份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人厄公司和大资源公司支付恳请救助报酬987,181.8美元及该款的相应利息;判令人人才资源亚公司和非常大资源公司支付从 199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交船之日止按每天1,069美元计算的船货看管费并承担扣船及诉讼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人亚公司和大资源公司均未被告方答辩。
[审判]海事法院认为:救捞局与人亚公司和大资源公司之间的救助合同成立,当事各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难船被拖到沙角锚泊后,仍右倾14度,且船况极差,加之天候变幻无常,救捞局均衡采取的保管措施合理,所产生的保管费用112,245美元予以认定。
“南宝石”轮拍卖得价款41万美元, 扣除保管费用112,245美元、诉讼费14,988.7美元、扣船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折合592.48美元),财产保全执行费15,000美元及拍卖费用20,500美元,本次救助获救价值为246,673.82美元。
救捞局经适当救助作业,最终将船、货拖至安全地点,需为获得救助报酬。
由于确定救助报酬时已考虑救助方在救助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因此,救捞局在计算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报酬,另行主张计收人命救助报酬,不予支持。
结合本次救助通常作业的一般来说情况,按照支持救助作业的精神,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确定救助报酬十项不利因素八项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认为本次本届救助作业的救助报酬本应定为688,609.2 美元,但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故本次救助作业的提成救助报酬依法确定为246,673.82美元。
巨资源公司作为货主,其只需按照货物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所占比例分担救助报酬,不负连带责任,因船载货物获救内在价值经评估为零,故其无需承担责任救助报酬。
因此,本次的救助获救价值应作为救助报酬由人亚公司全部付给救捞局。
依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条例,海事法院于1995年9月19 日作出判决:一、人亚公司支付救捞局医疗保障报酬246,673.82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