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引言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在特定情况下对被行政行为主体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运用,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民权益的保障等重要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包括了确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全面了解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相关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类型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时,根据实际需要所采取的具体手段和方式。
各国各地区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行政警告: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向违法行为主体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告知如果不改正将采取进一步的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罚款: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主体一定金额的罚款,以达到惩罚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目的。
3.行政拘留: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主体采取强行拘禁的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强制其配合接受调查、采集证据等。
4.行政查封、扣押: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财产、场所等进行查封、扣押,以确保其不再继续从事违法行为。
5.行政强制撤销:行政机关撤销违法行为主体的某项权益,以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秩序。
6.行政强制清除: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建筑、设施等进行拆除、清除,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生态环境等。
7.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特定情况和实际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其他特殊行政强制措施,如行政限制、行政停产停业等。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条件是指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需要满足的一些法定条件。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保护被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条件包括:1.合法性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合法性依据,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范围和权限进行行政强制。
2.事实依据: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即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行政行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强制措施具有明确的规定。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扭送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三、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引言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违反卫生法规、妨害公共卫生安全等行为采取的强制手段。
为了有效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及其相关要求。
实施条件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法律依据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依据通常包括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地方性卫生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相应的强制措施。
2. 公共卫生风险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存在公共卫生风险。
当某种疾病或传染病威胁到公众健康时,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来防止和控制疾病的传播。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可以实施强制隔离、封控、检疫等措施。
3. 相关证据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需要有充分的相关证据支持。
这些证据可以是医学专家的诊断报告、实验室检测结果、流行病学调查数据等。
只有依据科学证据,才能确保强制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制定合理方案在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制定合理的方案和操作规程。
这些方案应包括具体的措施内容、执行标准、时限要求等。
还需要考虑到不同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5. 保障公众权益在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尊重个人隐私、提供相关信息和知情权、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等。
卫生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公众的不便和负面影响。
6. 审批程序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
这些程序可以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等环节。
在执行措施之前,必须确保相关程序已经合法合规地进行。
结论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是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
只有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下,根据公共卫生风险和相关证据,制定合理方案并保障公众权益的前提下,才能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整个过程合法、透明、公正。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一、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刑事强制措施使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或者是犯罪事实,就应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这五种。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这就是逮捕的条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65条。
6、刑诉第133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24小时以内。
7、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24小时以内。
8、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9、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

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一、民事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5种。
拘传是对被告采取的强制措施,其条件是:1、被告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
2、被告拒不到庭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用简便方法传唤不算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必须无正当理由。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对不到庭的被告予以拘传。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隐藏、毁灭证据;2、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司法机关的工作秩序;5、对司法工作人员、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参加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6、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
上述6种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只按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已经构成犯罪的,既要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又要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如果诉讼程序还没有开始或者诉讼程序已经结束,都不能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2、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对过失行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如当事人持有的书证在诉讼中失火焚毁了,就不能认为是毁灭证据,采取强制措施。
3、必须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已经发生,不能在行为前预先采取强制措施。
三、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在中国,训诫、具结悔过是批评教育的一种方法,凡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采取的,只需记明笔录,不必经院、庭长批准。
拘传、罚款、拘留等较严厉的强制措施,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无权决定,采取这种措施,必须经本法院院长批准。
冻结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具。
冻结强制措施作为法律手段之一,旨在对涉嫌违法的资金进行控制,防止其被非法转移或处置,从而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冻结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实施意义、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冻结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一规定为冻结强制措施提供了宪法依据。
2. 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财物,依法可以采取冻结、扣押等措施。
”此规定明确了冻结强制措施在刑法中的适用。
3. 刑事诉讼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财物采取冻结措施。
”此规定对冻结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1条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二、冻结强制措施的实施意义1. 保障案件顺利进行冻结强制措施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隐匿、变卖涉案财产,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2. 维护国家利益冻结强制措施有助于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国家利益。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冻结强制措施可以防止当事人因财产损失而遭受不公平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
4. 提高司法公信力规范实施冻结强制措施,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治权威。
三、冻结强制措施的程序规范1. 审批程序冻结强制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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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活动中,运用较多且执法效果最好的措施之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即对涉案特种设备实施的查封和扣押。
查封和扣押都是对涉案特种设备的封存,只是封存地点不同。
查封是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而扣押则是防止涉案特种设备被转移、藏匿和损毁等情形而采取的异地封存保管的强制措施。
它是国家法律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职权。
目的与作用
1.消除特种设备因使用而形成的危险状态,及时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或延续。
2.行政执法要求对涉案的特种设备采取控制措施,以利调查取证,防止设备设施等相关物证因被转移、藏匿和损毁等情形而消失。
强制措施的运用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执法人员基于涉案特种设备所处的危险状态情况以及今后调查取证和处理是否有利的判断,可在现场检查时立即采取措施,也可以在调查确定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等情形后再采取措施。
为了充分履行职责,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以及顺
利调查和处理,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一般应在现场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现在,我们来分析说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下述三项条件:
1. 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情形
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原则性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它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及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各项强制性规定。
规范文书一般使用规程、规则、导则、细则和技术要求等名称,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等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特种设备什么情形才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呢?顾名思义,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现行各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现象,势必导致不安全状态的发生。
因此,应当通过强制措施解除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
现实的质监执法人员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的了解一
般是在法律层面上,即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对于种类、数量繁多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知之甚少,难于胜任此责。
那应当由谁来担当确认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职责呢?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分为A、B两类,其中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
因此,从执法人员的职责、条件、知识和经验上讲,持有A类安全监察员证的执法人员才具备认定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要求的资格。
2. 严重事故隐患情形
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明确指出,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3.达到报废条件及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存在上述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情形。
由于存在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明显下降,不能达到最基本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安全要求,即使通过改造维修后,性能指标也不符合要求。
2)超过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例如,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了按本标准制造的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TSG 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设计参数包括“推荐使用寿命”等情形。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情形,提出了限定条件:“……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
可继续使用。
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
3)检验检测判废特种设备。
通过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缺陷和问题,依据检验规程作出判废结论,提出检验报告。
查封(扣押)的具体做法
通过实施查封扣押活动,中止和解除违法行为,以获得安全稳定的生产状态以及有利于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序开展。
在生产环节,查封涉案特种设备,中止其生产活动,制止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延续。
在使用环节,停止涉案特种设备运行使用,解除其危险状态,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具有震摄效果,利于配合调查及后续执法处理。
如何实施现场查封扣押并取得实效呢?在执法实践中,我们常采用以下做法:
1.停止涉案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1)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等生产环节,停止当事人对涉案特种设备的施工和作业活动。
2)在使用环节,一般由当事人配合操作。
对于承压类设备,切断电源、能源、动力源和介质等来源,处理或排空设备容器内介质(介质是指容器内容物,主要指气态、液化气态介质),确认其工作压力为零,解除其危险状态。
包括停止锅炉设备的电源、燃料及其他能源供给,切断压力容器
的介质源,关闭介质流通的管道阀门。
对于机电类设备,将设备停靠在安全位置,关闭运行开关和电源开关等控制源,确认设备处于关停状态。
2.查封(扣押)要求
对于不易移动和拆迁的固定式设备一般运用查封措
施。
对于锅炉,将封条贴在炉门或燃料供应闸门(阀门)上,对于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封条贴在介质进出管道阀门上,对于机电类设备,封条粘在电控操作柜(机件开关)和电源箱,电梯的层门部位以及设备的行走运动和作业机构。
在上述部位实施就地封存,当事人一旦擅自使用或移动被查封的设备,必然会造成封条破损。
对于移动式设备或者外形尺寸较小,且容易被转移藏匿的设备,如气瓶、设备部件、安全附件等,应当采取扣押措施。
擅自改变被查封(扣押)设备现状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几项要求
1.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含延期查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情况复杂的,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2.已经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已经接受行政处罚,交清罚款,且案件不涉及取缔、没收涉案设备产品等情形的,才予解除查封(扣押)进行安全事项整改。
3.解除查封完成整改前仍不准使用
解除涉案物品的查封(扣押)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对涉案物品进行整改,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前仍不准擅自使用。
4.整改确认
完成涉案设备安全整改后,应当进行现场整改确认,并最终完成案件的结案文书制作与归档。
七.行政强制措施文书
1.案件办理报批书
为执法办案内部文书,应当由承办人申明报批事由、理由、和请批意见,承办机构负责人出具意见,再提交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2.查封(扣押)决定书
对于涉嫌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三种情形来填写,明确当事人涉嫌的具体违法行为。
对于物品现状的填写问题,由于设备产品涉案,按常规书写“完好”似不妥,建议改写为“完整”或其他用词,较能表达其形态。
3.涉案物品清单
应当完整准确地填写物品名称、型号规格和数量,为了准确锁定涉案物品,建议在备注档填写涉案物品所处位置及其产品编号。
4.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对于被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种设备如何作出处理,应当完整地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填写相关事项,包括责令限期要完成的整改内容和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