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篮球协会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体育行业运动员反兴奋剂管理规定

体育行业运动员反兴奋剂管理规定作为体育行业的专家,我将为大家介绍体育运动员反兴奋剂管理规定。
反兴奋剂是指那些能够改变运动员身体功能的物质或方法,其目的是增强运动员的竞技能力,违背了体育的公平竞争原则。
为了保护体育运动的公平性,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禁止运动员使用反兴奋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节论述体育行业运动员反兴奋剂管理规定。
一、反兴奋剂的定义与分类反兴奋剂是指那些能够改变运动员身体的物质或方法,包括药物、化学物质、生物活性物质和技术手段等。
根据其作用方式和副作用特点,反兴奋剂被分为多个类别,如肌肉增强剂、血液增强剂、神经系统刺激剂、呼吸系统刺激剂等。
禁止使用反兴奋剂的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运动员的体能和技术水平实力的基础上进行比拼。
二、国际反兴奋剂组织与管理体系国际反兴奋剂组织(WADA)是全球范围内管理和监督反兴奋剂工作的机构,其工作重点包括制定和更新反兴奋剂规则、颁布和认定兴奋剂检测实验室等。
WADA与国际奥委会合作,对全球范围内的反兴奋剂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三、反兴奋剂检测和处罚制度为了保证运动员在比赛中不使用反兴奋剂,各体育竞赛组织在比赛前和比赛中都进行反兴奋剂检测。
反兴奋剂检测包括尿液和血液检测,以及瓶外活体检测等多种方式。
一旦运动员被查出使用了禁用的反兴奋剂,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禁赛、奖牌取消、个人声誉受损等。
四、健康教育与反兴奋剂宣传为了增强运动员对反兴奋剂的认知和自觉遵守反兴奋剂规定,体育行业加强了对运动员的健康教育和反兴奋剂宣传。
运动员需要了解反兴奋剂对健康的危害,以及合理的训练和健康的饮食对实现良好竞技成绩的重要性。
五、体育行业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完善体育行业还加强了对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完善。
制定了反兴奋剂标准和测试方法,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规成本。
同时,行业还积极推动反兴奋剂科学研究,以利于新的科学方法的发展和应用。
结语体育行业运动员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公平竞争、推动体育运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体育总局第20号令——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第20号令——反兴奋剂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4.11.21•【文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0月27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刘鹏2014年11月21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者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者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者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七)从事或者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者企图施用兴奋剂;(九)组织使用兴奋剂;(十)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三条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
反兴奋剂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教育为本;(二)公平、公正、公开;(三)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国家运动项目管理单位、运动员管理单位、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鼓励对兴奋剂违规进行举报。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体育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体育单位在反兴奋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征求《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征求《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1.03.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征求《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兴奋剂工作,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对《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0号令)进行了修订。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1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邮政编码:10076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国家体育总局2021年3月22日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与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荣誉和形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规范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年度《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一)检测结果阳性;(二)使用或者企图使用兴奋剂;(三)逃避、拒绝或者未能完成样本采集;(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五)篡改或者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六)持有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七)从事或者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八)对运动员施用或者企图施用兴奋剂;(九)组织使用或企图组织使用兴奋剂;(十)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十一)阻挠、报复兴奋剂举报;(十二)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2.27•【文号】•【施行日期】1995.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暂行规定(1995年2月27日国家体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保证我国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兴奋剂,是指国际奥委会和其他国际体育组织确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
国际奥委会规定的禁用药物和方法名单见附则一。
本规定所称使用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应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者以非正常量、或者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和不正当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
第三条国家体委对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反兴奋剂委员会)组织实施。
其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国性体育组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反兴奋剂工作;(三)组织并实施国家体委的兴奋剂检查计划;(四)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对违反本规定者的处罚及执行情况;(五)组织开展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对外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体育组织和体育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
各级体育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禁用兴奋剂的范围第五条禁止运动员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使用兴奋剂。
第六条禁止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第七条禁止专为运动员而研制、配制、试用、销售、购买、有偿或无偿提供兴奋剂的行为;以及为上述目的筹集或提供经费。
第三章兴奋剂检查第八条运动员应接受根据本规定而进行的体育竞赛和赛外的兴奋剂检查。
反兴奋剂规则

反兴奋剂规则(2020年12月28日体育总局公布,2021年1月1日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制定目的 (1)第二条反兴奋剂工作的理念和宗旨 (1)第三条反兴奋剂工作的概念 (1)第四条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 (2)第五条适用范围 (2)第六条运动员、辅助人员的界定 (3)第七条国家级运动员 (3)第八条了解和遵守义务 (4)第二章兴奋剂违规 (4)第九条兴奋剂违规的定义 (4)第十条检测结果阳性 (4)第十一条使用或企图使用兴奋剂 (5)第十二条拒绝、逃避或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5)第十三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6)第十四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6)第十五条持有兴奋剂 (6)第十六条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6)第十七条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 (6)第十八条共谋或企图共谋兴奋剂违规 (7)第十九条违反禁止合作规定 (7)第二十条阻止举报或报复举报人 (8)第三章证据 (8)第二十一条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8)第二十二条证明方法与举证规则 (8)第二十三条事实推定 (10)第二十四条不利推论 (10)第四章禁用清单和治疗用药豁免 (10)第二十五条禁用清单 (10)第二十六条禁用清单的分类 (11)第二十七条治疗用药豁免 (11)第二十八条治疗用药豁免委员会 (12)第二十九条治疗用药豁免的申请 (12)第三十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审核 (12)第三十一条治疗用药豁免的批准 (13)第三十二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回避和保密 (13)第三十三条治疗用药豁免的承认 (14)第三十四条重大赛事期间的治疗用药豁免 (15)第三十五条非国际级又非国家级运动员追补申请 (15)第三十六条治疗用药豁免的复核与争议解决 (16)第五章检查和调查 (16)第三十七条检查和调查的目的 (16)第三十八条检查的权限 (17)第三十九条赛事检查的协调 (17)第四十条检查的实施 (18)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行踪信息库 (18)第四十二条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 (19)第四十三条注册检查库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 (19)第四十四条检查库行踪信息申报的要求 (19)第四十五条其他运动员的行踪信息申报 (20)第四十六条运动员行踪信息管理 (20)第四十七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判定 (20)第四十八条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的后果 (21)第四十九条退役运动员复出参赛 (21)第五十条独立观察员项目 (22)第五十一条情报和调查的总体要求 (22)第五十二条情报的收集和处理 (22)第五十三条调查的内容 (22)第五十四条调查的实施 (22)第五十五条举报和信息共享 (23)第五十六条与有关单位的合作 (23)第六章样本检测 (23)第五十七条实验室的确定 (23)第五十八条检测的目的和研究 (23)第五十九条样本检测的标准 (24)第六十条进一步检测 (24)第六十一条样本的拆分 (25)第六十二条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样本和数据的占有权 (25)第七章结果管理 (25)第六十三条结果管理的一般规定 (25)第六十四条特定情形的结果管理 (26)第六十五条拒绝结果管理的后果 (26)第六十六条涉嫌兴奋剂违规的审查和通知 (27)第六十七条兴奋剂违规前科的确认 (27)第六十八条强制性临时停赛 (27)第六十九条选择性临时停赛 (27)第七十条提供临时听证会和申请仲裁的机会 (28)第七十一条自愿接受临时停赛 (28)第七十二条临时停赛的取消 (28)第七十三条结果管理决定的内容效力 (28)第七十四条结果管理事宜的通知 (29)第七十五条当事人退役的结果管理 (29)第八章听证 (29)第七十六条听证的组织 (29)第七十七条听证的基本原则 (29)第七十八条听证委员会 (29)第七十九条听证专家组 (30)第八十条听证的回避和保密 (30)第八十一条赛事听证会 (31)第八十二条听证会结论 (31)第八十三条依照听证会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31)第八十四条放弃听证权利并作出处理决定 (32)第八十五条直接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举行听证 (32)第九章处罚程序 (33)第八十六条处理决定的作出 (33)第八十七条处理意见的审核 (33)第八十八条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34)第八十九条委托行使处罚权 (34)第九十条逾期的责任追究 (34)第十章对当事人的处罚 (35)第九十一条个人项目比赛成绩的取消 (35)第九十二条赛事有关比赛成绩的取消 (35)第九十三条检测结果阳性、使用或企图使用、持有兴奋剂的禁赛期 (35)第九十四条故意的认定 (35)第九十五条滥用物质的禁赛期 (36)第九十六条其他违规的禁赛期 (36)第九十七条加重处罚 (37)第九十八条无过错或无疏忽 (38)第九十九条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 (38)第一百条有立功表现而减免处罚 (39)第一百零一条主动承认而减轻处罚 (40)第一百零二条综合减免 (40)第一百零三条承认违规而减少禁赛期 (40)第一百零四条案件解决协议 (41)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次违规 (41)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次违规 (42)第一百零七条多次违规的其他规定 (42)第一百零八条数次违规并罚 (42)第一百零九条取消自样本采集或违规发生之日起的比赛成绩 (43)第一百一十条奖金分配 (43)第一百一十一条经济处罚 (43)第一百一十二条禁赛期的起算 (44)第一百一十三条禁赛期的折抵 (44)第一百一十四条禁赛期禁止参加比赛和有关体育活动 (45)第一百一十五条恢复训练 (46)第一百一十六条禁赛期间违规参赛的后果 (46)第一百一十七条扣发经济资助 (46)第一百一十八条处罚的公布 (47)第一百一十九条集体项目违规的处理 (47)第十一章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罚 (47)第一百二十条直接责任人和主管教练员的禁赛期 (47)第一百二十一条加重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47)第一百二十二条有关人员的经济处罚 (48)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有关人员的处罚 (48)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管理单位的经济处罚 (49)第一百二十五条管理单位的认定 (49)第一百二十六条拒不接受经济处罚的后果 (49)第一百二十七条有关人员和单位减免处罚 (50)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人员暂停运动员辅助工作 (50)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人员禁赛期的起算、折抵 (51)第一百三十条不影响对当事人的处罚 (51)第一百三十一条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追加处罚 (51)第十二章争议解决 (51)第一百三十二条争议解决的原则 (51)第一百三十三条不停止执行 (52)第一百三十四条审查范围 (52)第一百三十五条争议解决事项 (52)第一百三十六条争议解决的申请 (53)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权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仲裁的主体. 54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权向国家争议解决机构申请仲裁的主体54 第一百三十九条申请仲裁的通知义务 (55)第一百四十条临时停赛的争议解决 (55)第一百四十一条允许提出反请求 (55)第一百四十二条就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申请仲裁 (55)第一百四十三条治疗用药豁免的争议解决 (56)第一百四十四条争议解决的通知 (56)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仲裁的期限 (56)第十三章通知、保密和信息公开 (57)第一百四十六条通知的对象 (57)第一百四十七条通知的内容 (57)第一百四十八条通知的更新 (57)第一百四十九条通知的保密 (57)第一百五十条通知的文件要求 (58)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布当事人身份信息 (58)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布处理决定 (58)第一百五十三条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 (59)第一百五十四条信息统计 (59)第一百五十五条兴奋剂管制信息数据库 (59)第一百五十六条上传兴奋剂管制信息的要求 (60)第一百五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60)第十四章承认 (61)第一百五十八条签约方决定的约束力 (61)第一百五十九条签约方决定的承认和执行 (62)第一百六十条非签约方决定的承认和执行 (62)第十五章教育 (62)第一百六十一条反兴奋剂教育的原则和宗旨 (62)第一百六十二条接受反兴奋剂教育的义务 (63)第一百六十三条反兴奋剂教育的组织实施 (63)第十六章责任和义务 (63)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63)第一百六十五条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的责任和义务 (65)第一百六十六条运动员的责任和义务 (66)第一百六十七条辅助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66)第一百六十八条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67)第十七章附则 (67)第一百六十九条未尽事宜 (67)第一百七十条《条例》的解释 (67)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则》的解释 (68)第一百七十二条参加比赛的动物 (68)第一百七十三条时效规定 (68)第一百七十四条过渡规定 (68)第一百七十五条生效时间 (69)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则的协调统一 (69)附件名词解释 (7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规范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工作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参照《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本规则。
反兴奋剂规章制度

反兴奋剂规章制度反兴奋剂规章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
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坚持严格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zd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兴奋剂管理第七条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第八条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记录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3•【文号】体反兴奋剂字〔2020〕290号•【施行日期】2020.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反兴奋剂中心关于印发《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体反兴奋剂字〔2020〕290号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田径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落实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和《“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要求,建立“纵横交叉、上下联动”全覆盖的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全面加强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专门制定了《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
现将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2020年8月13日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指南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发展规划(2018-2022)》和《“反兴奋剂工程”建设方案》要求,推进反兴奋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立“纵横交叉、上下联动”全覆盖的反兴奋剂组织体系,全面加强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将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抓实、抓细、抓落地”,为东京和北京两个奥运会兴奋剂问题“零出现”保驾护航,制定本指南。
一、充分认识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是落实构建“纵横交叉、上下联动”全覆盖的反兴奋剂组织体系的关键一环。
当前国家队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相对薄弱,问题的痛点为国家队反兴奋剂管理水平,具体表现为组织体系不健全、规章制度不完善、人才保障不充足、管理链条过长、认识有误区、职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责任不到人、信息不对称、工作不系统、不深入、水平参差不齐等,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的有效开展,导致抓而不实。
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

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护体育赛事的公平性和运动员的健康至关重要。
反兴奋剂管理制度旨在防止运动员使用禁止药物,同时通过严格的检查和监管机制,确保运动员在赛事中的表现完全依靠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本文将探讨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主要组成部分。
一、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建立有以下几个重要的原因。
首先,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体育赛事的公平性。
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获得超乎常人的体能和力量,给其他运动员带来不公平的竞争。
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监测和控制运动员的药物使用,确保比赛的结果是在真正的实力和技术对决下产生的。
其次,反兴奋剂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运动员的健康。
兴奋剂使用可能会对运动员的身体产生严重的副作用,包括心脏问题、肝脏损伤和精神障碍等。
通过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可以对运动员进行定期的药物检测,及时发现并阻止潜在的健康风险。
最后,反兴奋剂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体育赛事的形象。
体育赛事的核心价值在于竞技精神、公平竞争和荣誉感,而兴奋剂使用将严重损害这些价值观。
通过建立严格的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可以维护体育赛事的公信力和声誉,吸引更多观众的关注和支持。
二、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由以下几个主要组成部分组成。
1.禁止药物列表:制定和发布禁止药物列表是反兴奋剂管理制度的基础。
禁止药物列表列出了在体育赛事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和物质,包括激素类药物、生长因子、血液增加剂等。
禁止药物列表的定期更新是必要的,以适应新药物的出现和科学研究的进展。
2.药物检测与监管机制:体育赛事反兴奋剂管理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药物检测和监管机制。
这包括对运动员进行定期的尿液和血液检测,以寻找禁药的痕迹。
另外,对于特定赛事和重要比赛,还可以采取抽样测试和不定期测试等方式增加检测的难度和惩罚的不确定性。
3.处罚措施:反兴奋剂管理制度需要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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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篮球协会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篮球运动反兴奋剂工作,落实国家体育总局“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长效治理体系建设要求,根据国务院令第398号《反兴奋剂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体规字〔2018〕第4号),并结合国际篮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篮联”)反兴奋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篮球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篮球运动反兴奋剂工作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运动员和辅助人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国篮球运动反兴奋剂工作。
各省级篮球协会(组织)、其他行业篮球协会(组织)及职业篮球俱乐部等主体单位(以下简称为“主体单位”),在中国篮协统筹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中国篮协反兴奋剂工作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管制通则》执行。
本办法规定中国篮协及主体单位在反兴奋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等内容。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中国篮协成立反兴奋剂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中国篮协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技术部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及赛事授权管理公司代表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部,负责反兴奋剂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国篮协反兴奋剂工作包括: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有关方针和政策,制定中国篮协反兴奋剂工作制度和规则,组织和监督主体单
位实施反兴奋剂各项工作;负责中国篮协各类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
第八条中国篮协成立科研、医疗与反兴奋剂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医反委员会”,下设反兴奋剂工作组,成员由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
工作组在中国篮协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主体单位应当成立反兴奋剂工作机构。
主体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第一责任人,还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络人。
主体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体系和机制,制定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制度。
该主体单位的反兴奋剂工作机构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本单位反兴奋剂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条责任落实工作制度。
中国篮协及主体单位应组织制定反兴奋剂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工作总结等过程性文件,并监督监控落实情况;建立责任制度,与运动队、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签订责任书,确保每一项反兴奋剂工作都具体分解落实到人,职责分明,层层把关,逐级负责。
第十一条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中国篮协及主体单位应定期组织学习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布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反兴奋剂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要求,主体单位要有计划组织开展反兴奋剂教育活动,负责实施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并将其作为所辖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入队、注册、参赛、晋升、考核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兴奋剂检查、调查工作制度。
主体单位应主动配合国际篮联、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中国篮协及赛事组委会等组织实施的兴奋剂检查和调查工作;主体单位组织的赛事应按照国际篮联、中国篮协的要求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主体单位的运动队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篮协的要求,开展兴奋剂检查。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营养品管理工作制度。
主体单位应学习掌握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清单国际标准》、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常用治疗药物使用指
南》、《营养品清单》,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运动队要做到“严格随队饮食,严禁私自外出就餐、购买食品;严格遵从医嘱,对内听队医,就医表明身份,严格随队使用营养品,严禁私自购买、携带、使用药品、营养品。
”
第十四条行踪信息申报工作制度。
对于需要申报行踪的运动员(参见国际篮联注册检查库、国家体育总局注册检查库名单),主体单位应明确运动员是个人申报行踪信息的主体,并明确行踪信息监督人,制定工作机制加强行踪信息申报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治疗用药豁免申报工作制度。
运动员因治疗目的确需使用禁用清单上列出的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依照治疗用药豁免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国际级运动员应当向国际篮联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非国际级运动员应当向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重大赛事期间运动员应当向赛事组委会申请治疗用药豁免。
主体单位应明确治疗用药豁免工作联系人,制定工作机制加强治疗用药豁免申报工作管理。
第十六条背景审查工作制度。
主体单位应建立反兴奋剂背景审查工作制度,对入队、引进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进行反兴奋剂背景审查工作,不得与因兴奋剂违规受到处罚且处于禁赛期的人员发生任何训练、比赛等方面的合作和联系;对因为严重违规受到处罚且禁赛期满的人员应进行严格的背景审查,慎用因为严重违规受到处罚且禁赛期满的人员。
第十七条监督举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篮协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国篮协设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传真等沟通渠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根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一定奖励。
第四章违规和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兴奋剂违规包括以下情形:
(一)检测结果阳性;
(二)使用或者企图使用兴奋剂;
(三)逃避、拒绝或者未能完成样本采集;
(四)违反行踪信息管理规定;
(五)篡改或者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
(六)持有禁用物质或者禁用方法;
(七)从事或者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
(八)对运动员施用或者企图施用兴奋剂;
(九)组织使用兴奋剂;
(十)使用兴奋剂违规人员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体育总局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将其规定为兴奋剂违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发生兴奋剂违规,中国篮协依照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国际篮联反兴奋剂规则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做出取消比赛成绩和参赛资格、停赛、禁赛、罚款等处罚;对直接责任人、运动员管理单位做出警告、停赛、取消参赛资格、罚款等处罚。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督促主体单位追究运动员管理单位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中国篮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