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发展.doc
合同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严格责任原则合同严格责任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它强调合同双方必须诚实守信,履行各自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
本文将从合同严格责任原则的定义、适用情况、法律效力和举例进行探讨。
一、合同严格责任原则的定义合同严格责任原则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责任的一种规定。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必须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二、适用情况合同严格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严格责任条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该条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根据严格责任原则,违约方应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合同严格责任原则不适用。
三、法律效力合同严格责任原则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并被广泛应用于各类合同中。
根据该原则,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实施并履行其责任。
违反此原则将导致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四、举例说明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用以说明合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案例一: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甲方承担工程的建设和乙方支付费用。
根据严格责任原则,甲方应该按时完成工程并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如果甲方违约,未按时完成工程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修复工程、支付赔偿费等。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个商品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供应商必须按时交付货物。
如果供应商未按时交货,无正当理由延迟发货,公司则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相应的赔偿费用。
案例三: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办公楼出租给乙方使用。
根据合同严格责任原则,甲方有责任保持办公楼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并提供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如果甲方未按时维修办公楼或者提供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条件的场地,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费用。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占据重要地位。
它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约束力。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它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
当事人一旦达成合同,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意违约或者不履行。
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的核心是强调合同的约束力和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欺诈手段达成合同,也不得以欺诈手段解释、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一旦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能有任何违约行为。
即使因不可抗力等合同外因素导致违约,也应尽力履行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及时通知对方。
对于违约行为,法律一般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在实践中,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约束力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合同履行的效率和效果。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考虑自己的能力和条件,确保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地与对方沟通合作,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总之,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保障合同的约束力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考虑自身能力和条件,确保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与对方沟通合作,及时解决问题,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和损失。
只有各方都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浅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摘要】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以及担保责任原则共同组成的“综合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是居于主要地位的责任原则。
本文从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之分析,系统阐述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之合理性以及完善严格责任之思考,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原则之理论研究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产品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理性;市场份额原则严格责任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选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与现实意义。
严格责任原则的完善和充分运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避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严格责任在我国立法之现状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文中。
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确定。
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体现的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
因为此条文通过用“缺陷”概念取代“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得责任的基础更加明确。
加之“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表示必须一定为或不为的意思,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负严格责任。
【1】而有的学者认为此条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中所称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因为从法律条文本身分析,生产者虽然应对其缺陷产品所致损害负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若受害人举证不能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在实践中受害者仍须背上沉重的举证包袱,其充其量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2】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以上条款所体现的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
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全国202X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概论〔财〕真题课程代码:0004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题1分,共25分〕1. 我国《商标法》爱护的核心是【】A.商标权B.商标的显著性C.商标的信誉D.商标正确答案:A2.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马上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A.免收税款B.承当赔偿责任C.赔礼抱歉D.减轻处分正确答案:B3.以下各项中,采纳定额税率征收消费税的是【】A.香烟B.化装品C.玉石D.啤酒正确答案:D4.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A.缔约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B.合约您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C.债权太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D.我国《合约法》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正确答案:A5.在我国,执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机构是【】A.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B.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C.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D.中国人民银行正确答案:D6.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抽检机构或其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该法定期限是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A.10日内B.15日内C.30日内D.60日内正确答案:B7.家庭效劳员的雇佣关系由【】A.劳动法调整B.民法调整C.行政法调整D.经济法调整正确答案:B8.代理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属于【】A.托付代理B.法定代理C.指定代理D.表见代理正确答案:B9.设立证券公司的批准机构是【】A.XB.X证券监督治理机构C.中国证券业协会D.中国人民银行正确答案:B10.甲公司交给其采购员王某一张加盖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约书,口头授权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置乙公司50台空调的合约。
但王某用这张空白合约书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置80台空调的合约.乙公司在签订该合约时不了解甲公司授权王某只购置50台空调。
请问该空调买卖合约是否有效【】A.有效B.无效C.效力待定D.变更空调数量后有效正确答案:A11.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A.财产税B.所得税C.流转税D.营业税正确答案:C1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电脑买卖合约.合约约定由丙公司替代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电脑价款.但丙公司在该合约履行期限内未向乙公司支付电脑价款。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知识试题【精品范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知识试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知识试题一、判断题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是: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法律制度基本完善,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对)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是: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对)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中要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错)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定期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
(对)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在“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中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对)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导读: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一、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表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并非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规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责任,违约人都承担严格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条件的抗辩。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规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是与合同责任制度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条件。
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的精神。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其主观并无过错,无论采取过错抑或过错推定责任,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担责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而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论违约行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责任。
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一) 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魏振瀛《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第二十六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一、概念题1.缔约过失责任(青岛大学2015年研;北交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清华大学2013年研;北邮2008、2005年研)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责任。
缔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
2.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武汉理工2008年研)答:(1)概念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上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都有赖于对方的履行相应的义务,换言之,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种利益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区别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
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
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二、简答题1.简述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北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试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述题,武大2012年研)答: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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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发
展-
一、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观点演进在我国,如何合理配置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学术界观点不一。
在新合同法前的有关合同的各项法律中,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则有所变化,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仍处于主导地位。
《民法通则》在总体上对民事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这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lll条可明显看出。
但在新《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起初曾倾向于采用过失推定责任原则。
后来考虑到其它种种因素,1996年6月7日的试拟稿中(第三稿)第80条就有了变化,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删去了当事人反证自己无过错者除外的但书。
这种变动被新《合同法》肯定了下来。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标志着严格责任制被最终确定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为长期以来因诸法不一产生的争论划上了句号。
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
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取代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成为《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我国法律理性的又一次突围。
主要体现在:
1、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08条规定,不履行一方如果证明其不履行是因他所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且不能合理期待他在合同成立之时能够预见该障碍,或者能够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该不履行应被谅解。
如果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严恪责任原则是受英美法影响的话,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采纳严格责任,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达成拘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2、严格责任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
首先原告只须向法庭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要求证明被告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无过错,免去了证明过错有无的困难,方便了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
其次,不履行与违约责任直接联系,二者互为因果关系,有利于促使当事人严肃对待合同,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
可以避免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违约方总是企图寻求无过错的理由以期逃脱责任的现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有本质的不同。
就前者而言,在社会生活中权利冲突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冲突结果就是损害的发生。
如果法律对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害均给予救济,则必然导致社会生活关系的混乱。
因此,适当地限制其救济范围,仅对危害性较大、易于更进一步引起人与入之间冲突的损害给予救济,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正是基于此点。
对违约责任而言,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自己制定的,不是法律和他人强加的,因此,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具有道德上
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另外,严格责任也不是不问情况一律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免责条款,这也体现了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