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回避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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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回避制度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2.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3.建立回避制度:3.1规定在具体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4.规定必须回避的对象:4.1采购人及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由其他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替代。

5.应当回避不回避的要强制其回避:5.1根据本法规定,如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参加当次采购的供应商存在关系却不自觉回避的,其他供应商可以向采购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采购执行机构在核实情况属实时,应当责令其回避。

6.执行中注意的问题:6.1政府采购实行回避制度,是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由于本法规定的"利害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实施中难以操作。

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6.1.1采购人在安排采购人员时,要询问各采购人员是否有直系亲属为本项采购的供应商,如果有且得知该供应商要参加此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领导应当更换采购人员。

6.1.2在开始评标或者评定成交供应商之前,采购人应当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

6.1.3供应商如发现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6.1.4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要认真做好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人员的回避工作,应向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申明回避制度。

6.1.5在开标时,应当场公布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监标人员名单,但评标人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第21号(2021)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第21号(2021)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第21号(2021)投诉人南京安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宁公司”)对被投诉人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常州大学武进校区、西太湖校区安保服务(项目编号:常采公〔2021〕0003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一)投诉内容该项目标段1、标段2的中标供应商常州市永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佳公司”)的报价错误,没有依法核算加班费等费用。

(二)投诉请求取消该项目标段1、标段2的中标资格,重新确定标段1、标段2的中标候选人,维护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情况2021年1月7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标段1、标段2的招标公告,并于1月29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标段1、标段2的中标供应商均为永佳公司。

2月2日,安宁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2月8日,采购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

安宁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月25日投诉至本厅。

4月9日、4月25日、5月12日、5月27日、6月9日本厅先后向安宁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

4月25日、5月12日、5月27日、6月9日、6月22日,本厅收到安宁公司提供的补正材料。

共计补正49个工作日。

该项目招标文件显示:1、“投标总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所有货物以及相应供货、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管理、劳务、培训、必须的备件和工具、运送工具及耗材、利润、风险、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等所有费用,以及为完成该项目所涉及到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

2、“本项目报价按照项目清单核定人数进行测算。

最低工资标准、社保月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应符合地方政府规定,做到应保尽保”、“企业费用包括含管理费、利润、办公费、政策风险、物价风险费等一切其他费用”。

3、“投标人应考虑合同期内的物价、最低人员工资调整等政策风险因素,在报价时自行预测并纳入本次经费测算总价中”。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 39号

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江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以及在江苏省内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法定监管部门。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选聘、解聘的初审,并履行信息维护、学习培训、考核评价、信用记录、处理处罚等监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各市、县评审专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条评审专家信息是评审专家库的基础数据和专家个人隐私,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评审专家库建设第六条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按照统一规则、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原则,依法建设全省统一的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随机抽取、语音通知全覆盖。

第七条全省评审专家实行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市、县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开发的专家管理系统,不再单独开发建设。

第八条专家管理系统包括专家管理、抽取管理、项目管理、报表查询等功能模块,评审专家的申请注册、选聘解聘、管理维护等实行网上在线操作。

第九条专家管理系统通过随机抽取、语音通知等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名单,并向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发送确认短信。

第十条专家管理系统设有评价功能,由评审专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登录进行信用评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全面清理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代理机构,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推动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现将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8〕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清理已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依据财政部新的《办法》规定,省财政厅将会同设区市的财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代理机构(含外省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规范名录登记管理,明确社会信用代码是代理机构的唯一标识,对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总公司已完成名录登记的,分公司不再单独列示。

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分网登记录入的专职人员名单,须有3名以上参加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培训证明。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代理机构应与专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2018年5月1日起,省财政厅将登记信息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代理机构从名录中暂时移出,并暂停其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待其登记信息符合要求后予以恢复。

专家保密承诺书

专家保密承诺书

专家保密承诺书我单位的项目申请到贵单位借评标专家,将于年月日时分,由我方接专家到交易中心评标,并于年月日时分评标结束后,负责将专家送回广州。

我单位现委托同志(身份证号码:)来接专家,我方郑重承诺确保从接专家开始到送回广州全过程本项目所有评标专家的人身安全。

招标人:(单位公章)工程所在地交易中心:(公章)评标专家廉洁自律和回避承诺书一、廉洁自律承诺作为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谨在此郑重承诺: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遵守评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二、回避承诺本人受(招标代理人或招标人)邀请,担任项目(项目名称或编号)的评委。

本人郑重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本人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承诺人(签名):承诺日期:年月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承诺书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和接受业务培训的权利;(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5.31•【字号】苏国税函[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186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省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方便基层操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国税系统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即采购人)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人的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归口负有采购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采购部门)管理,并建立采购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三位一体”的工作运行机制。

采购部门的职责为:组织召开政府采购工作组会议、提出采购项目的商务需求、起草和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组织开标(谈判)及评审等采购程序的执行、起草合同文本、收集管理政府采购档案等。

政府采购工作组由采购部门、监察部门、资产管理部门、需求部门等单位指定专人组成,并于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成立;涉及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增加技术部门为成员单位。

采购回避单位制度

采购回避单位制度

采购回避单位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1.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定义和意义2.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实施对象和范围3.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4.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作用和效果5.我国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6.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正文(篇1)采购回避单位制度是一种针对政府采购中的利益冲突问题,通过规定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回避参与采购活动,以确保采购公正、公平、公开的制度。

采购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防止腐败、舞弊现象的发生,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实施对象主要为政府采购中的相关人员,包括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监督人员等。

回避范围主要涉及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情形。

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事前预防,即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相关人员需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与供应商的关系,如有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事中控制,即在采购活动中,相关人员发现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参与采购活动;事后监督,即采购活动结束后,对相关人员的回避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回避制度的有效执行。

采购回避单位制度在保障政府采购公正性、防止腐败、提高公信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回避范围不够明确、执行力度不够等。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采购回避单位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我国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发展历程可谓曲折。

从上世纪 90 年代开始,我国逐渐认识到采购回避制度的重要性,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

总之,采购回避单位制度对于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1.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定义和背景2.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目的和意义3.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主要内容4.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5.对采购回避单位制度的建议和展望正文(篇2)采购回避单位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相关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回避参与采购活动的制度。

XX大学采购项目利害关系声明

XX大学采购项目利害关系声明
XX大学采购项目利害关系声明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用户单位
项目负责人
用户单位代表
联系电话
资金来源
项目预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用户单位代表承诺:经核查,本项目组(课题组)成员与本项目供应商之间(请“√”选相应情形):
□不存在以上所述利害关系,无须回避。(如存在利害关系未提出回避的,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存在以上所述利害关系,申请回避。因项目组(课题组)成员或被委派用户代表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用户单位选择本项目评审:□不委派用户代表□立刻更换用户代表□申请暂停项目评审。
用户单位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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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与本次谈判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2、谈判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公平地对待所有参加谈判供应商,遵守
职业道德,对所有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谈判小组应坚持原则,严格按谈判文件、谈判办法的规定进行谈判,谈判的
依据只能是谈判、参加谈判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4、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私下相互串通意见;不得和用户进行非正式的交换意见,
评委会成员声明
1、作为评审专家,我已经知晓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对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规定,并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参加本次评审,服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安排。
2、经对照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名单,作为评委(谈判小组成员),我与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3、我的声明真实、有效,若有虚假,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2、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公平地对待所有投标人,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有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委应坚持原则,严格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评标的依据只能是招标、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在质询和评标期间,评委不得接受投标人对投标价格进行实质性调整。
4、评委不得私下相互串通意见;不得和用户进行非正式的交换意见,联合排斥其他投标人;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商务谈判,不得在评标期间利用各种方式向投标人传递评标信息等。
的供应商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3、我的声明真实、有效,若有虚假,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谈判小组成员签名
2014年 月 日
评委
签名
2014年 月 日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JSZC- J2014- ”号采购项目
谈判小组成员声明
政府采购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离开谈判现场,应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陪同。
7、谈判小组应当自觉接受纪检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
谈判小组成员声明
1、作为评审专家,我已经知晓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对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规定,并将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参加本次评审,服从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安排。
2、经对照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名单,作为评委(谈判小组成员),我与参加采购
联合排斥其他参加谈判供应商;谈判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参加谈判供应商,不得在谈判期间利用各种方式向参加谈判供应商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谈判小组对谈判中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谈判现场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谈判会场。
6、谈判小组在谈判期间,必须关闭手机、寻呼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因特殊情况必须
5、评委对投标人的澄清、评标和授标建议等有关的情况,以及对投标人的现场考察资料应当予以保密,评标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评标会场。
6、评委在评标、定标会期间,必须上交手机、寻呼机等无线通讯设备,由采购中心统一保管;因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评标会场,应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陪同。
7、评委应当自觉接受纪检心“JSZC- G2014- ”号采购项目
评委会成员声明
政府采购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规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规定管理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1、评委应准时参加评标会,并服从采购中心的监督与管理;评委与本次评标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规定管理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谈判小组成员工作纪律
1、谈判小组成员应准时参加谈判,并服从采购中心的监督与管理;谈判小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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